㈠ 组建一家规模不大的金融投资公司,必备的部门都有些什么
公司既然不太的话 那么市场部跟行政部是必不可少的,至于其他的部门则要看你公司是做哪一方面的金融投资 风控部也是要的
㈡ 公司刚成立了金融部门,应建立什么样的薪酬福利体系,有这方面咨询公司,介绍一下
我们公司也引进了一套新的薪酬制度,汇才文化提供的
员工基本都接受了,你可以去借鉴下
㈢ 公司金融部是做什么的
金融市场部跟抄MARKETING关系并不大,尽管有一点点关系(后文会讲到),但是这个部门要实现的主要职能绝对不是营销。金融行业里有一些名词很有意思,设计的其实名实不符。比如,投资银行部其实并不涉及任何与投资相关的业务,然而它却叫做Investment Bank Department。其业务在本质上主要是通过出卖体力劳动、脑力劳动和某些关系资源帮人融资或提供财务顾问,换取佣金和手续费,创造中间业务收入的工作。这样的业务几乎没有头寸风险的暴露,因而叫做“投资”并不合适。同样的,金融市场部其实承载了银行的标准化产品的投资职责,然而名字里却无“投资”二字,被叫做Financial Markets
㈣ 一个公司都有哪些部门
一个公司有很多很多的部门,公司那么多部门,哪些部门是必要的,哪些部门是可以将职能外包的,这个可能因为公司的类型有所不同,但是大部分公司规模稍微大一点的都有的几个部门研发部门,生产部门,财务部门,人事部门。
现在随着公司的组织结构发展,已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能外包型,甚至说出现了虚拟企业虚拟企业的意思,就是他们是真正的虚拟,是通过整合多方资源,借助别人的渠道来实现利润的增加,比如说现在部分的网店他没有自己的货物,他跟仓库那边联系,那个仓库给很多人供货,有人买他就让仓库直接发货,售后也有专门的公司部门来承担,它只起到一个信息整合的作用,这种叫做完全的虚拟公司。一般来说规模不会太大。
㈤ 金融市场的金融企业是由哪些部门组成的
金融企业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内部由各职能机构组成。如保险企业内部的职能内部门主要有最容高管理者、营销部、财务部、核保部、理赔部、人力资源部、市场研究与开发部、投资部。营销部门只是保险企业的内部结构之一,其工作需要其他各相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所有这些部门都同营销部门发生着密切的关系。
㈥ 金融事业部是干什么的
对金融企业进行投资,并行使股东监管职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力争使股权资产获得有竞争力的投资回报和分红收益。
金融公司是一个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依法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的投资公司。公司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6)金融公司部门的建立扩展阅读:
金融的构成要素有:
1、金融对象:货币(资金)。由货币制度所规范的货币流通具有垫支性、周转性和增值性;
2、金融方式:以借贷为主的信用方式为代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对象,一般是信用关系的书面证明、债权债务的契约文书等;
包括直接融资:无中介机构介入;间接融资:通过中介机构的媒介作用来实现的金融。
3、金融机构:通常区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4、金融场所:即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衍生性金融工具市场等等。
㈦ 如何成立金融企业,其条件和办理程序要求是什么
成立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最基本条件是二个:一你要有金融资本;二是要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许可证。如果人民银行能批准你设立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许可证,那么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㈧ 金融租赁公司成立需要哪些程序通过哪些些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第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
第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方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隋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组织章程;
(四)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条金 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资金入帐证明;
(三)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七)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八)营业场所和其它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营业地址;
(八)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上有关内容后,需按规定到中国人民银行更换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及其投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自然人为公司股东,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资人股。
不过金融租赁公司比较难申请,最好是办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这种公司的审批权已下放到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