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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内异地贷款卡金融机构可要求借款人

发布时间:2021-08-16 04:26:46

㈠ 银行明知道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有借款,银行却同意借款人以别人的名义借款,保证人却不知情,合同还有效

这是不可理解的事情,保证人不认识借款人,是如何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

同时,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有贷款,并不影响他再在银行借款,因为,只要借款人的资信情况通过了银行的审核评估,认为借款人具备借款和还款的条件的话,银行是可以给借款人贷款的。

保证人以借款人在其他银行有贷款,却又在银行贷款的理由来抗辩的话,是根本无效的,因为你在保证合同上签的有字,就要承担所有的相关责任。

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之间可以互相担保吗

借款人之间可以互相担保是可以的。
担保有效性:
1、债权债务人均认可的担保方;
2、担保方签订担保协议;
3、与是否为互保无关,只要金融机构认可即可。
补充:互保这个在江浙还是蛮多的,有利的一面是可以融到资,不利的是容易引发大面积多米诺效应。

㈢ 金融机构有权获取借款人以外的家人详细信息吗

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都是各公司的规定,就跟我们在公司上班,个人简历也需要填写家庭成员。或者你办理贷款业务,需要填些家人的信息,这个看你是什么情况以及自己的接受程度了。

㈣ 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中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不得同意由其提供担保的限制性主体

商业贷款法律法规
一.总则
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商业活动。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出借资金的一方为贷款人。
律师在银行贷款中的业务主要是:审查借贷双方的法定资质;参与贷款协议的起草、谈判或审查;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律师通过自己对银行贷款活动的参与,协助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履行贷款合同,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并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操作指引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制订,主要适用于一家境内商业银行向一家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资金的贷款业务,旨在为律师办理此类贷款业务提供一般性的指引。本操作指引并不适用于银团贷款、项目融资、担保贷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资活动。
二.当事人的相关资格审查
律师在承办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时,为保障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首先应对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审查。
(一)借款人资格要求
作为借款人的律师,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借款人的各方面条件,提供有关法律建议协助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法定资质要求;作为银行的律师,应帮助银行审查借款人的资质,确保银行放贷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取贷款的资质要求。
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借款人的企业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律师应当就借款人的合法成立以及存续情况等进行审查: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外,还应当审查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
(3)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需要审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4)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部分事业法人外,各类企业均应当通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
(二)借款人的资格证明书:贷款证
为有效反映企业借还款状况,减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建立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证管理办法》,明确企业领取贷款证后,方有资格办理借款还款手续。所谓贷款证,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发给注册地法人企业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资格证明书。
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内的法人企业,拟申请借款或已与金融机构有借还款关系者,必须申领贷款证。法人企业只能向注册地发证机关申领贷款证。一个法人企业只能申领一本贷款证。贷款证可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三)贷款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批准,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作为贷款人律师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有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的各项监控性和监测性指标。
三.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时,律师应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协助:
(1)对《借款申请书》进行法律审查;
(2)协助借款人就贷款申请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权程序;
(3)协助借款人就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法律审查。
(二)贷款调查和审批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人律师应当配合银行对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这是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借款人律师可以提示借款人为实现贷款而配合银行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为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律师还应协助银行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法律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借款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资质,借款人是否已经获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借款人的公司授权是否充分等。
另外,律师应当提示贷款人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同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其中关系人是指: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三)起草及签订贷款合同
《商业银行法》第37条和《贷款通则》第29条规定,所有贷款应由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通常由律师起草,贷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贷款合同主要内容
(一)贷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条款:
1.贷款的用途
贷款用途是指贷款的使用范围。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能用于非法目的。
明确此项条款,对借款人而言,可以维护自己使用资金的权利;对贷款人而言,可以监督资金的使用,控制风险。
对贷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是:首先,如果借款人将贷款用于非法用途,在借贷双方对此都知情的情况下,根据一些国家法律如美国法律,这将导致贷款合同无效。即使贷款人在贷款的使用时对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一旦贷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后,必须阻止借款人继续提款,以免构成默许该非法用途而丧失要求强制收回贷款的权利。其次,限制贷款用途是为了保证还款资金的来源。如果贷款不按协议的用途加以运用,借款人可能因经营不当导致丧失还款能力。再者,贷款人内部经营方针可能对发放贷款的行业或部门有限制,政府规则、法令有时也有类似规定。最后,限制贷款的用途还可能因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在出口信贷项目中,贷款用途就仅限于特定的支付对象。
《贷款通则》还规定了以下对贷款用途的限制:
(1)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借款人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3)除依法取得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4)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2.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是贷款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体货币数量。这是计算贷款利息的主要依据。
3.贷款的种类
按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1)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
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指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
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
险。
(3)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国有独资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按归还期限的不同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短期贷款比较灵活,期限短,流动性强,周转快,需要量大。从金融机构的具体作法看,主要有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等类型。短期贷款是金融机构最主要的业务之一。
(2)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3)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按贷款的安全保障性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1)所谓信用贷款是指借款人完全以自己的信用作为基础,不必提供担保物就可以从银行提取贷款。
(2)担保贷款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在实践中,根据贷款资金的用途,还可将贷款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上述几种贷款的分类是相互交叉的,一般在贷款合同中的贷款类型会同时涉及上述几种类型。在贷款实践中,直观机械的划分贷款种类并无积极意义,主要是通过这种区别正确规范贷款行为。
4.贷款期限
指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5.贷款利息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信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在不超过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租赁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6.提款
贷款合同通常都规定借款人可提取贷款的具体期限,并规定借款人应在提款前若干天通知贷款人。贷款合同一般不规定借款人承担提取贷款的义务,而只是授予借款人在需要资金时有提取贷款的选择权,但如果借款人不提取贷款,贷款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支付一笔贷款人承诺贷款的费用。
如果贷款人不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可以要求给予损害赔偿,但一般不能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是,订约时可合理预见的因违约而自然地引起的损失。
7.还款
贷款合同对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期限和方式一般都有具体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8.提前还款
贷款合同中对于该条款一般都有一些限制,规定的较为详尽,主要是因为贷款人为了保证其投资能得到预期的收益。具体内容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加以规定:
(1)自愿提前还款;
(2)强制提前还款;
(3)自愿取消额度;
(4)特定原因导致的提前还款和取消额度,如为税务、市场紊乱和成本增加等。
9.先决条件
贷款合同并不都是在签字后立即执行,有些必须等到合同所规定的某些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执行,甚至在贷款开始执行后,通常还要求在以后每次提款时还要满足进一步的条件。这些条件就是贷款合同的先决条件。只有当这些先决条件成熟时,借款人才享有提取贷款的权利,贷款人才有义务给予贷款。先决条件的内容可以因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借贷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另一类是涉及每一笔贷款的先决条件。
涉及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的目的,是为了使贷款人在收到令人满意的书面证据和有关文件,证实有关贷款合同的一切法律事宜已经安排妥帖,而且他所要求的担保已经得到落实以前,暂时停止承担给予贷款的义务。这对于保障贷款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这类先决条件包括:
(1)提供公司营业执照;
(2)提供一切必要的授权书的副本,如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等;
(3)提供借款人的组织文件,如公司章程等;
(4)提供律师意见书(如需要);
(5)提供有关的项目协议;
(6)提交提款通知;
(7)借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在其提取贷款之日仍然保持正确,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8)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有可能构成违约的其他事件。
10.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的法律地位、资产负债状况、业务活动等是银行评估贷款交易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基本依据。对借款人上述情况任何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说明,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会使银行得出错误的结论,做出违反其真实意思的贷款决策。因此,贷款合同中通常会为借款人规定严格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即要求借款人对其法律地位和交易的授权、政府审批、诉讼状况、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业务经营情况、项目合同情况、违约情形等多方面内容做出陈述与保证。并且该等陈述与保证不仅要求在贷款合同的签署日做出,通常还要求在提款日重复做出。对于陈述与保证的违反将被视为违约事件,银行会进而宣布贷款加速到期,并强制执行有关担保。
11.违约
贷款合同中的违约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贷款合同本身的约定,如到期不还本付息、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或对事实的陈述与保证不正确等;另一类是所谓预期违约,即从某件事件的征兆看来,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已,其终归是要违约的。这类事件的典型就是借款人失去偿付能力。
预期违约主要包括:
(1)交叉违约
信贷风险的形成是一个从萌芽、积累直至发生的渐进过程。在还款期限界至之前,借款人财务商务状况的重大不利变化很有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银行除了可以通过约定一般性的违约条款、设定担保等方式来确保债权如期受偿之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出现违约,则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一般来说,债权人都是以当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为由,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但交叉违约条款突破了这一限制,它颇有“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的味道,即试图赶在借款人其他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出现偿还危机之前采取补救措施,以避免自己处于比其他债权人更遭的处境。此种违约形态在我国现行法上虽无明确规定,但它并不违反合同法的有关法理及法律精神,现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可以作为其适用的法律依据。因此,交叉违约条款可以作为约定条款订入合同之中,以使银行能够及时全面的测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2)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
凡借款人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或以书面文件承认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向债权人让与财产或提出让与财产的建议,即视为违约事件。这是一项警报性的违约事件,因为当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后,如果无法摆脱窘境,就不可避免的会违反贷款协议的规定。
(3)借款人的状况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
由于违约事件条款是用于应付事先没有预料到的情况,既然从银行角度事先无法预料,也就无法穷尽,因此,从银行方面来讲,就需要这样一个兜底性的保护条款,以保护其利益。
在违约条款中一般规定,不论是由于什么原因引起的,也不论是借款人自愿的或者是非自愿的,或者是由于法院的命令或法律、规章的规定所造成的,都应视为违约。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主张违约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借此解脱其对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贷款合同的履行
(一)提款
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向贷款人申请提款时,律师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审查:
(1)贷款合同是否生效。贷款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是否已经成就;签署人是否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如非法定代表人签署,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贷款合同加盖的公章是否真实;
(2)如果是额度贷款,审查借款人提款申请书的真实性:提款依据是否明确(载明额度贷款合同的合同号);提款的金额、利率、期限是否明确;提款申请是否已被贷款人的有权审批人审核同意;
(3)借款人填写借据项目是否完整(借款种类、币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利率);
(4)借款人是否具备合同约定的先决条件。
(二)还款
(1)贷款到期后,律师应提示贷款人及时向借款人催收借款本金及利息。催收应当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书应由借款人书面签收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2)在贷款合同中,如有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其未按时还款的前提下从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主动扣除的约定,应提示贷款人按照约定行使直接从借款人帐户划扣应还本息的权利。
(3)对借款人提前还款,合同可以约定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4)借款人律师应提示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金额支付借款的利息,并偿还借款本金。否则,借款人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㈤ 金融借款纠纷中抵押人和借款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银行吗

在借款纠纷当中,如果抵押人和贷款人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共同作为原告起诉银行,不过最好先向银监会投诉,如果银监会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再起诉银行。

贷款平台投诉,可以这样做。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可以说是一腔热情,但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却屡见尴尬,陷入进一步发展的困境。下面为您讲解一下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合法公司吗,小额贷款公司有政府部门监管吗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合法公司吗?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却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却在履行着金融机构的职能,这样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身份上的尴尬,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造成以下几种缺点:

1、在银行的存款仅按一般工商户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远低于金融企业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也没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率高。

2、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时,无法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优惠,只能按一般企业贷款利率执行,融资成本较高。

3、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利于其金融债权维护。

4、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既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又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资金,却要按一般企业缴纳税费,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较重,据调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要缴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 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有政府部门监管吗?

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这就出现了两种情况:

1、在省政府一般有金融办进行监管,到了市县两级由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管。由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是一个由政府主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工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非常设机构,造成了“多头监管”到头来变成“无人监管”的虚拟化问题。

2、情况是由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不直接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使上述两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贷款投向、资金流向等进行监测统计时,小额贷款公司态度不积极,经常出现提供数据不准确、报送资料不及时的现象。

如果遇到小额贷款公司坑人,大家可以向当地金融办或者当地银监局进行投诉。

满足一下以下条件的可以对该公司进行投诉:

1.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

2.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3.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的;

4.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实际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下限的;

5.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抽逃注册资本金或以贷款形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行为的;

6.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账外经营行为的;

7.小额贷款公司向其股东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禁止的行业发放贷款的;

8.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从事对外担保业务、跨区域经营、开展经营范围以外业务、发放超比例大额贷款等违规经营行为的;

9. 其他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

(5)对省内异地贷款卡金融机构可要求借款人扩展阅读:

如果大家在申请网贷的时候,遇到以下问题,都可以对该贷款公司进行投诉:

1.不当催收:被暴力催收、爆通讯录、上门殴打、侮辱等

2.畸高利率:套路贷、高利贷

3.侵犯个人隐私:把个人电话或个人信息散发出去,造成个人名誉受损

4.重复授信:无风控,随意放款

5.放贷款的时候扣除利息、保险费的

6.钱入账之后又叫你直接转走多少钱的

7.高额罚息的

㈥ 欠银行或金融机构借款但可以联系上本人,银行去我老家散布我贷款的信息算侵犯本人隐私违法吗

算。但需要你收集证据,只有向第三方公开泄露你个人信息,贷款信息才算。
个人信息:未隐藏数字的身份证号、手机号,住址等。
贷款信息:未隐藏数字的合同号/信用卡号、贷款金额、欠款金额、逾期天数等。

㈦ 贷款通则及其他金融规章对借款人行为作出的限制包括哪些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㈧ 金融机构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界满后的复利和罚息能否支持

当日,原告将40万元支付给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万元及期内利息,复利,并自合同到期日至实际付款日支付复利和罚息。
分歧: 关于借款期限届满后金融机构能否既收罚息再计收复利的问题 ,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既然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已经明文予以允许金融机构收取复利,那么,按照该规定借款期限届满后既可收罚息并计算复利。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是行政规章,对其只能参考适用;而且,既收罚息再计算复利无异于对违约的借款人施以双重处罚,对借款人极其不公平。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逾期罚息是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所应给予出借人的违约金,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而非惩罚性质。如果既收罚息也计算复利实际上是给予出借人双倍损失补偿,无异于对违约的借款人施以双重处罚,从而将违约金的补偿性变成了惩罚性,违背了合同法对违约金性质的界定,对借款人不公平。因此,笔者认为,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没有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罚息即可,对未归还的利息不能再计算复利。

㈨ 同一借款人能在同一金融机构的两家网点取得贷款吗

看在哪个省市,在上海一般是不能的,特殊情况除外。因为一般情况所有的贷款都由分行的风控中心统一审核,统一进入系统数据,基本是能发现并质疑,通不过审核的。

㈩ 1、为什么抵押贷款条款要求借款人有稳定的工作

我想这个问题我能给你完整的解答。
其实你把房子看的挺重的,但银行并不这么看,银行本身又不是房地产企业,它是不希望收到抵押品的,它所希望收回的是你的借款。
你为了买房而向银行借款,说明你本身的资金实力尚未达到能独立购房的条件、或者短时间内没有能力全额支付房款,而为了证明你有能力偿还银行的借款,所以银行要证实你的还款能力。
所以要求借款人有稳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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