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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财政性资金存款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25 13:13:37

1. 存款类金融机构管理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存款类金融机构管理一般原则
1安全性原则:存款类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保持足够的清偿力经得起重大风险和损失能随时应付客户提存使客户对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持坚定的信任。
2流动性原则: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持随时可以以适当的价格取得可用资金的能力以便随时应付客户提存及支付的需要。
3效益性原则: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者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地追求利润最大化。

2. 在我国,财政性存款、特种存款、准备金存款都属于什么管理的存款

财政性存款属于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由于中央银行不直接对单位开户办理存款,所以,一部分财政存款存在商业银行,根据规定,这些财政性存款要定期缴存到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给予商业银行手续费。
财政性存款和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性质上是不同的。中央银行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需要,设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各商业银行按准备金率将吸收的商业银行缴存到中央银行,存入本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账户,中央银行按规定的利率付给商业银行利息。
另外,准备金账户还是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之间的往来账户,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都通过准备金账户办理。

3. 浅论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的区别

浅论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的区别●金桂淑李英兰财政性存款是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由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办理,全额划缴人民银行。要做好财政性存款划缴管理,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的区别。根据1985银发字第281号文和银会计(1996)108号文规定:财政性存款业务。财政金库存款、地方财政预算外存款、部队存款、基本建设存款、机关团体存款等财政性存款,属于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由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办理,全额划缴人民银行。自1997年1月1日起部队预算内、预算外存款作为商业银行资金来源。那么,过去政府机关机构改革之前,一直是靠财政拨款,随着机构改革而不少的行政事业也改为企业,行政编制改为事业编制或企业编制,原财政拨款改为财政补贴,原差额补贴改为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因此原属于财政性存款范围的单位的资金来源发生了新的变化。就剖析某市某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构成情况来说,除中直机关外现有行政事业单位共有188个,过去这些单位全部靠国家拨款开支,现国家拨款单位变为108个(包括全部拨款和差额拨款)其余单位全部靠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4. 财政性存款的管理原则

由总预算会计负责管理,统一收付,遵循下列原则:集中资金,统一调度;严格控制存款开户;根据年度预算或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拨付;转账结逄,不得提取现金;在存款余额内支付,不得透支。

5. 1. 如何加强对财政性存款的管理

如何加强对财政性存款的管理:
(一)尽快规范财政性存款会计核算手续。现行财政性存款会计核算手续已不能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建议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缴存财政存款会计处理手续,制定并完善财政性缴存业务的实施细则,人民银行应把财政性缴存款的具体核定原则、划缴方式及相关处罚规定编入实施细则中,
以便做到严格规定办理缴存业务, 杜绝此项业务中的不规范行为,提高中央银行的监管水平。

(二)修订和完善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政策依据。明确界定资金缴存范围,并对资金范围做出具体的解释和说明,便于基层行业务人员严格掌握缴存范围并及时调整科目代号及名称,从而保证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会计报表在会计科目及名称上保持绝对一致。

(三)对欠缴、迟缴财政性存款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建议对欠缴、迟缴财政性存款行为出台具体的处罚标准,明晰处罚依据。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日常缴存工作中的迟缴、少缴、漏缴等行为,制定统一的处罚办法,以做到处罚有理有据,提高管理效能。

(四)整合财政性存款缴存监督管理力量,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建议出台相关制度和办法,建立有相关管理职责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应赋予国库部门对财政存款缴存的监督职责,加强对各金融机构办理的“待结算财政款项”账户和内部过渡性账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人为逃避财政性缴存款业务的行为,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使财政性存款的缴存管理步入有效的监督之中。

6. 财政性存款应由人民银行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中只规定金融机构如何办理财政缴存款业务。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在办理缴存财政存款业务中发现存在制度上、管理上的漏洞,从而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管和操作。

7. 金融机构如何加强对公存款账户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其他金融法律法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向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该资金是由人民银行来支配使用的。从历次有关存款准备金政策调整的文件看,人民银行在系统内一直强调:存款准备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金融监督管理、维护清算纪律和区域金融稳定的重要手段,具有法定用途,司法机关不得冻结和划拨。但对于存款准备金账户内资金能否冻结和扣划,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具体操作作出规定,司法机关和人民银行对此在实践中也一直存在着争议。尤其《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人民银行的行业规章文件的效力低于司法解释,人民银行维护自身职责处于弱势地位。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法定准备金部分,人民银行和有关司法机关基本达成共识,不能冻结和扣划,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超额存款准备金部分。人民银行坚持超额部分相当于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的备付金,也不得冻结、扣划。而从司法机关的规定看,从较早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到后来中央政法委协调下的“司法机关对商业银行存在人民银行的‘两金’不宜冻结、扣划,但对非‘两金’资金可以依法冻结、扣划”,再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坚持的是存款准备金及备付金部分不可以冻结、划拨,其他的存款可以冻结、划拨。

8. 什么是财政性缴存款

财政性缴存款主要是财政金库款项和政府财政拨给机关单位的经费以及其他特种公款等,包括国库存款和其它财政存款。

9. 如何有效做好财政性存款等低成本存款的营销管理工作

一、明确竞争方向,实行分层营销模式。该行由行领导担任首席客户经理,具体负责对市级财政性存款客户的牵头营销与维护工作。首席客户经理下设客户经理工作小组,小组具体负责财政性存款客户的日常营销与维护工作。客户经理小组经营费用和工资费用的核定采取“一户一价”核算方法,实行“按户计价、按月预兑、季度考核、年终清算”。各支行相应建立财政性存款客户首席客户经理营销机制,支行领导要担任县(区)财政性存款客户营销与维护工作的首席客户经理,并相应建立营销工作小组;指定专职对公客户经理负责日常营销与维护工作。全行协同作战,建立强而有力的财政性存款客户营销与管理机制,大幅提升财政存款同业竞争能力。
二、突出竞争意识,建立服务营销制度。一是建立统一视图制度。按照客户统一视图管理工作要求建立财政性存款客户信息资源库;二是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财政性存款客户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与传递,确保信息搜集全面、传递快速、处理及时;三是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集开户行、关联部门和关联支行召开以互通客户信息、确定发展方向、研究疑难问题、商议解决办法为内容的工作例会。四是充分重视对他行财政性存款客户的竞争营销,广泛动员辖内全体员工的力量,摸清市场,找准突破点,以狠,准,快,实的要求,竞争他行客户,体现大行风范,展示整体优势,巩固和提高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领先地位。
三、配置竞争费用,开展专项营销活动。一是对财政性存款项目竞标或竞争配置一定比例的专项费用。按照评估、申报、审批、拨付流程操作实施,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事后跟踪评价工作。二是开展专项营销活动,积极稳定存量客户,拓展新增客户;专项研究竞争对手在财政性存款方面的薄弱环节,确定详细的目标账户挖转名单,制定有针对性的竞争方案。三是强化客户经理队伍建设。根据业务发展规模、客户数量等情况,通过流程改造、业务集中、区域流动等方式,进一步完善人才选拔机制,将营销能力突出、知识结构合理、业务经验丰富的人员优先充实到财政对公客户经理队伍中去,促进人员配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
四、强化竞争基础,利用资讯平台系统。一是加强对新兴市场、新兴业务的研究与分析,积极发现新的目标客户和新的业务增长点,为扩大客户规模和产品创新建立基础。加强对重点客户的动态监测,充分利用资金变动监控系统跟踪客户大额资金变动情况,掌握客户资金流动上下游信息,发现客户资金运作规律和存款增长点。二是利用资讯平台系统反映客户动态,关注客户重要经营信息变动,发掘新的业务合作机会。做好重点客户基础档案信息建设工作,发挥对公客户经理工作职能,利用行内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和营销管理系统,补充重点机构客户缺失信息,修正错误信息,建设完整的客户信息库和数据库。

10. 哪些存款属于银行财政性存款

有财政金库款项和其他特种公款,包括国库存款和其它财政存款。

国库存款是指在国库的预算资金(含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其它财政存款是指未列入国库存款的各项财政在银行的预算资金存款以及部分由财政部指定存入银行的专用基金存款等。

由总预算会计负责管理,统一收付,遵循下列原则:集中资金,统一调度;严格控制存款开户;根据年度预算或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拨付;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在存款余额内支付,不得透支。

(10)金融机构财政性资金存款管理扩展阅读:

1985年1月开始实行“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把财政预算内外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存款,划由中央银行管理和掌握。

鉴于中央银行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业务,即委托专业银行代理,因此,专业银行对吸存的这项资金不得使用,应按规定日期金额划缴中央银行,县以下处所的则上报县支行汇并划交。

同时,对这项存款支付的垫付资金,亦从应缴(或已交)存款中轧抵(退回),故称“定期调整”。对这部分资金,各行均设置“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科目核算,以便帐务平衡和检査考核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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