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机构为何要规范其资金池
据报道,日前央行发布通知称,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按照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同时还要求金融机构不得违反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项目融资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希望更多的金融风险规避方案可以早日实施!
2. 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资本数量不足
资产结构的转变、业务种类范围的扩大,可能引发新的风险。这需要有相应的资本储备做后盾。
伴随银行资产规模的扩张,风险暴露会逐渐表现出来。为了弥补风险损失,需要有足够的资本储备。
2、资本结构不合理,来源单一
1993年以前,我国银行资本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银行积累资金和待分配盈余等三个途径形成。1993年以后,根据新的财务制度对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规定:各方投资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以及由这些资金增殖等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形成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权益,代表着投资者在商业银行的权益,供商业银行在存续期内长期使用。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狭窄,盈利能力较差,资本金自补能力较弱,因此,亟待建立完善的资本金补充机制。
3、资产质量差,贷款存量不活
我国银行业应调整资产结构,从传统的单一信用贷款转变为贷款、证券投资以及各种金融创新业务。
4.监管者的素质还不是很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商业银行的风险在不断增加,而我国银行内部控制风险的能力还不是很强,监管者的素质还不是很高。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方法
1.充实核心资本,建立与资产规模扩张相适应的核心资本补充机制
①是财政增资方式。
②是发展资本市场,商业银行上市募集资本金。
③是商业银行加强自我资本积累能力。
2.增加附属资本,广开补充附属资本的渠道
①是发展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和次级债务工具
②是健全普通呆账准备金制度。
③是建立健全非公开储备制度和资产重估制度。
3.加强金融监管
为了进一步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新成立的银监会将在银行业的市场准入、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紧急风险的处置等方面进行监管。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银监会的成立将在监管理念、制度、方式和技术等方面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
(1)银监会可会同商业银行一道,制定一整套与我国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资本水平的程序和评估方法。
根据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来看,采用内部评级法比较合适。中国工商银行已开始着手开展这项工作。
(2)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及时了解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对风险较大的商业银行,要及时给予风险提示,并派专人跟踪风险发展态势,督促商业银行采取措施限期改善风险状况或减少风险资产。
(3)评估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监管部门所需的最低标准要求。若低于最低标准,则要求商业银行或增加资本金或调整资产结构、压缩资产规模、出售一部分风险资产等。
4.加强社会监督
为了强化金融监管,提高经营信息透明度,新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及管理、资本充足率四方面进行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我国要想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监管行为,加快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各商业银行必须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目前我国除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四家上市公司外,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也在2003年进行了年报的披露。今后,我国其他商业银行也应该根据形势的发展和监管的要求,尽快进行有关信息的披露,以强化社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督。
5.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降低不良贷款率。要保持资本充足率,除了努力扩大分子,增加资本金以外,压缩和控制分母也是十分必要的。当然绝对的控制资产增加是不可取的,可行的有效办法是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压缩风险资产规模。在这方面大有文章可做,也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最有效的途径。
3.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
贷款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这是我给你找的银行贷款的一些相对知识,你浏览的看一下《小运章》,也许对你有所帮助。
流程:
1.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银行受理后,对抵押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核定贷款金额;
3.开立个人活期存款帐户、签定借款合同等;
4.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事宜;
5.银行放款.
基本每个银行都有贷款,只是方式不一样,需要的资料不一样,利息不一样。
4. 金融机构的资本配置与风险管理是什么关系
对于银行而言,经济资本是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重要工具,其强大的管理功能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风险管理方面,经济资本作为集成化的核心变量,可以用于资产组合分析、多维度限额管理以及金融产品定价等关键领域,是实现风险管理科学化、系统化和精细化的根本方式;二是绩效考核方面,商业银行可以在经济资本的基础上,建立起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RAROC)和经济增加值(EVA)相结合的绩效考核体系,形成兼顾风险与收益、规模与质量的激励约束机制;三是资源配置方面,银行通过制定严谨、务实的经济资本分配方案,可以确定未来一段时期的业务发展策略和资金投向,形成目标明确、约束严格、可执行性强的政策体系,实现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率使用。
5. 金融机构常说的“资产管理计划”和“资金管理计划”有什么区别
外行,但是从字面上应该是在资金和资产上得区别,资产应该设计房产,股票,重金属一类,偏向管理。资金管理应该偏向投资
6. 金融机构的资本配置与风险管理是什么逻辑关系
总体而言资本配置是为了应对潜在风险。建议楼主通读巴塞尔协议,该协议能让楼主充分了解2者关系。在此我仅简述。以银行为例,银行的资本分为两类,一类叫监管资本,一类叫经济资本,前者是按监管要求提取得风险准备,后者是按自身经济需求提取的风险准备。为什么要设置监管资本,因为银行存在杠杆,属于高风险行业,而且面向大众,如果不约束其经济行为,容易造成市场波动和风险。出于该考虑,银行每一笔业务都要求提取一定的资本准备,让银行在风险发生之前作出准备。银行主要针对潜在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提取资本。比如按照巴塞尔协议II,银行有1000万贷款,1000万金融资产,去年收入3000万。需要提取1000万*8%作为信用风险准备。1000万金融资产var值=300万,提取300万作为市场风险准备,销售收入的3%=900万作为操作风险准备,总资本为680万作为监管资本。如果银行自己又估计了,按经济需求需要700万,就可以提取700万,700万为经济资本。该700万资本可以持有国债或其他认可的金融资产,按资产质量不同分为一级资本,二级资本,三级资本。以上例子仅为说明问题,非严格计算,严格计算参见巴塞尔协议。保险行业,证券行业思路一样,但是计算方法不同。
7.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意见的内容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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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银行资本金有哪些规定
(1)所谓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中国银监会成立以后,全面借鉴了国际金融界通行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监管框架,2004年3月1日颁布实施了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资本监管方面加快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根据这一要求,2007年以后,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达到8%以上.
(2)汇兑是汇款单位委托银行将款项汇往异地收款单位的一种结算方式。特点是:1、汇兑结算,无论是信汇还是电汇,都没有金额起点的限制,不管款多款少都可使用。2、汇兑结算属于汇款人向异地主动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它对于异地上下级单位之间的资金调剂、清理旧欠以及往来款项的结算等都十分方便。汇兑结算方式还广泛地用于先汇款后发货的交易结算方式。如果销货单位对购货单位的资信情况缺乏了解或者商品较为紧俏的情况下,可以让购货单位先汇款,等收到货款后再发货以免收不回货款。当然购货单位采用先汇款后发货的交易方式时,应详尽了解销货单位资信情况和供货能力,以免盲目地将款项汇出却收不到货物。如果对销货单位的资情情况和供货能力缺乏了解,可将款项汇到采购地,在采购地开立临时存款户,派人监督支付。3、汇兑结算方式除了适用于单位之间的款项划拨外,也可用于单位对异地的个人支付有关款项,如退休工资、医药费、各种劳务费、稿酬等,还可适用个人对异地单位所支付的有关款项,如邮购商品、书刊等。4、汇兑结算手续简便易行,单位或个人很容易办理。
(3)票据承兑是指银行作为付款人,根据承兑申请人(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对有效商业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无条件支付汇票款的行为
(4)投资咨询是指向投资者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等的服务
(5)代理收付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其人力、网点、结算系统等优势条件,接受公司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中间业务
(6)代客理财,就是由具有合格投资资格的各金融机构,聚集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金融市场,从而博取比投资者自己能获得的更高的收益。
(7)代理发行是发行者委托中介机构代为销售,发行者向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代理发行手续费的行为
(8)兑付证券是指委托人将手上持有的证券卖出,证券机构向委托人支付应付的利息所得的行为。
(9)信用卡(CreditCard)是银行或其它财务机构签发给那些资信状况良好的人士,用于在指定的商家购物和消费、或在指定银行机构存取现金的特制卡片,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
(10)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11)押汇是指仪付行收取信用证的受益人所交的单据为质押,按汇票的面值,扣除从仪付日起到估计收到开征行或偿付行票款的利息,将货款先行付给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