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日常可疑交易分析的识别原因必须包括哪五类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5种涉及客户识别过程中的可疑交易报告类型。
2. xx商行的交易符合以下哪些人可疑交易类型
另在招商银行中,交易码NS表示“消费”(SB也表示“消费”)。
招商银行在中国大陆110余个城市设有113家分行及943家支行,1家分行级专营机构(信用卡中心),1家代表处,2330家自助银行,在香港拥有一家分行(香港分行),在美国设有纽约分行和代表处,在新加坡设有新加坡分行,在伦敦和台北设有代表处。此外在中国大陆全资拥有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0%股权,在香港全资拥有永隆银行和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3. (多选题)金融机构在分析可疑交易报告类型时,可参考()
答案是ABC
4. 银监会是如何监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何为大额交易,何为可疑交易
一、监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银监会会有一个专门的反洗钱管理系统,对所有银行账户的交易按大额、可疑类型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二、大额交易
下列交易属于大额交易,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部分):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可疑交易
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属于可疑交易。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5.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类型有几种
18项吧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