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请问有关涉外贸易中有关交易运作的法律事务和风险建议的发怒意见书如何写
不外乎两个方面:
一是出了问题,你需要争对顾问公司的问题作出与纠纷,诉讼相关的程序介绍,以及顾问公司的胜负评估,以及非讼解决途径!
二是没出问题,提醒顾问公司注意己方权利义务,及拟定合同条款的注意事项,对交易相对方的商誉、资信方面的调查了解,以及对相关交易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如合同文书、发票、装箱单、提单(或空运单)、对方的收货凭证等。以便在非常时候能更好维护己方权利!
再,涉外贸易必然涉及外国主体,以上注意事项须考虑他国情况,如能代为提供国外法律帮助,可以注明!
最后附上法律声明即可!
B. 有了基金会主体公司上交易所做法律意见书要提供哪些资料
您好,一般做区块链项目后期要上交易所发币都是需要提供法律意见书的,那怎么做法律意见书呢,首先法律意见书是由新加坡专业持牌律师来做的,不是一般律师可以做的了的,首先需要提供海外公司的注册证书,注册纸,章程,中英文版本的白皮书,律师会根据新加坡的法律法规对客户的白皮书进行修改,并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也叫法律合规,包含哪几项呢?
TOKEN非证券化证明合规法律意见书
白皮书合规合规法律意见书
私募与销售合规法律意见书
公募合规法律意见书
基本上做到以上4点就可以了,那又会有人问法律合规的作用是什么呢?首先为了符合新加坡的法律法规,防止MAS的核查,还有上交易所的需要,大体也就是这几点,基于以上这几个,一般客户都会做生意人法律合规,来证明自己的项目是合法合规的,也不怕MAS来查,也可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有这么多好处,何乐而不为呢。
C. 港股如何找法律意见书
你好,给你个范本你找找就行。
金隅股份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公告乃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发出。
兹载列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之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仅供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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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4】第0147号
致: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3年度周年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进行核查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告材料,随同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基于
上述前提,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扣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4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a》、《-il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发了《北京金隅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隅股情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会i通知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事项。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述报刊上刊发了《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补充通#》,金告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一项临时提案。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发了本次股东周年大会会议资料。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方式分为现场会议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平台)。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5月22日下午14:30,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D座22层第六会议室,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蒋卫平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一15:00。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网络投票时间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8人,代表3,434,471,2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784,640,284股的71.7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3,603,7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784,640,284股的008%。
除上述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之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境内外审计师、境外法律顾问和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会议所议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了计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隅股份有FL套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票和监票,在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后,对表决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监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执行董事2013年度薪酬的议案》:
6、《关于会司2013年度审计费用及聘任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修订《章程》的议案》;
2、《关于会司拟发行债券的议案》;
3、《关于公司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胡胜林 熊若雯
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D. 关于上市公司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最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谢谢!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范本是怎样的
下附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范本一份: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韩××女士、党××女士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韩××女士、党××女士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韩××女士、党××女士受让上海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股权事宜(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就韩××女士、党××女士本次受让公司股权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审慎调查,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业已得到韩××女士、党××女士的承诺和保证,即:韩××女士、党××女士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及公司投资决策和其他专业性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韩××女士、党××女士本次受让公司股权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韩××女士、党××女士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
1.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为陈××(女,身份证号码:××)、李××(男,身份证号码:××)。
2.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为韩××(女,身份证号码:××)、党××(女,身份证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双方均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本次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二、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
1、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是2004年7月6日经上海市工商局杨浦分局批准成立注册的企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物制品、药品,保健品制造,药用原辅料,制药机械批售,药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货物进出口业务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2、根据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截止2008年3月31日的资产为8226.13万元,负债为2086.56万元,净资产(股东权益)为6139.57万元。
3、根据向工商、税务、劳动、社会保险等部门机关核查及公司提供的资料,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业已已取得与其经营范围所需的行政许可,其证照合法有效。公司已办理2005年度至2008年度企业年检,缴纳了各项税款及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
4、律师注意到,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为两人,其中陈××(女,身份证号码:512501720415002) 持有的公司60%股权,朱×(男,身份证号码:××)持有的公司40%股权。2006年5月11日,朱×与李××签订股权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40%股权转让李××,该股权转让已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陈××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已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经营管理情况良好。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内容
1.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及内容
根据股权转让双方2008年4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下简称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为转让方持有的公司100%股权, 其中陈××持有的公司60%股权,李××持有的公司40%股权。根据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合法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存在纠纷、质押及其他股权受限制的情形。
按照协议约定,陈××将所持有的公司60%股权转让给韩××;李××将所持有的公司30%股权转让给韩××;李××将所持有的公司10%股权转让给党××;转让完成后,韩××将持有的公司90%的股权;党××将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
2.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
根据协议,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约定为8500万元人民币,其中陈××转让给韩××持有的公司60%股权价款为5100万元;李××转让给韩××持有的公司30%股权价款为2550万元;李××转让给党××持有的公司10%股权价款为850万元。
3.付款方式及期限
根据协议,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30%,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的十日内(以工商部门核准之日为准)向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50%,其余价款在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的一年内(以工商部门核准之日为准)支付。
4.协议的生效
根据约定,该协议生效日为协议书签订之日。
5.协议的履行
根据协议的约定,该协议自签订之日开始履行,双方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的法律手续。自协议自签订之日开始,公司股权由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行使股权,并享有股权收益。
6.协议的终止及解除
根据协议的约定,协议开始履行后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内容符合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法律适用等内容作出较为详尽的约定,协议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授权与批准及相关法律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权转让已完成以下批准及法律程序:
1.根据2008年4月10日公司第股东会决议,本次股权转让已得到公司股东会的通过;股东已放弃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2.双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得部分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完成下列批准及法律程序:
1.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股东会决议委派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聘请公司经理。
2.修改公司章程。
3.就本次股权转让向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四、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股权转让的出让方本次股权转让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安排。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完成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之尚未取得的批准和法律程序后,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以下无正文)
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签字)
F. 法律意见书是什么意思 企业法律意见书 办
您好:
在我国公司设立是需要法律意见书作为支撑的。
致: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 (引言)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
致: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
(引言)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三、股份公司的发起方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五、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六、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股份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本结构
八、股份公司拥有或者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
九、股份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
十、股份公司的涉讼状况
十一、结论意见: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
说明:
1 、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且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的标准。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按一系列的条件准备好各种文件,并上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材料中,往往需要律师对一系列的文件进行法律上的审核,并且就其合法与否出具法律意见,而且该法律意见文件也要作上报材料,这就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事实上,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远不止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往往还参与发起人的协议、章程、以及其他重要合同、决议的起草工作。只有经过认真起草各种协议并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2 、文书制作要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一般要写明以下要点:
( 1 )引言。引言部分要写明委托人(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和被委托人(即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委托事项,以及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依据、用途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 2 )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要对各发起人进行介绍,并出具其是否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的法律意见。
( 3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即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法律意见书要载明其设立方式,并就该设立方式是否合法发表法律意见。
( 4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方式。法律意见书要具体写明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如货币、实物、各种无形资产)及出资比例,并就此发起方式的合法与否发表法律意见。
( 5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关系。在此,法律意见书主要应载明三个内容。即双方的持股关系、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对于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要作具体阐述。最后,对三个内容均应发表其合法与否的法律意见。
( 6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主要审查其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就此发表法律意见。
( 7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要载明其具体组织机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的设置、构成及议事规则,并就其合法与否发表法律意见。
( 8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本结构。法律意见书要具体载明各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性质以及持股比例,并就其合法与否发表法律意见。
( 9 )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法律意见书应载明律师调查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文件,分别就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工商、税务的有关规定以及所受处罚进行陈述(如有),并出具法律意见。
( 10 )股份有限公司的涉讼状况。此处包括民事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法律意见书要对其中重大的部分一一披露。
( 11 )结论意见。在结论意见中,应明确载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对本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合法作出判断。如果有保留意见,也应明确给予说明。
G.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国有股权须公开转让,需要提供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方案、评估报告、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