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第五章
第一节 质押专用账户和债券转入转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XX证券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质押专用账户”),用以保管其所提交的拟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券。
质押专用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交易。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质押专用账户时,除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
(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自有债券申报转入质押专用账户,质押专用账户中的债券拟作为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的履约质押担保物。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在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前,应向上交所报备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作为债券转入转出的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备。上交所将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清单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第三十六条 对于证券公司提交的债券转入申报,当日日终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有足额债券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转入指令逐笔将相应债券由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转入质押专用账户。证券公司报价回购额度于次一交易日相应增加。若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内债券不足的,则该笔转入申报做无效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证券公司提交的债券转出申报,当日日终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有足额可用债券余额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转出指令逐笔将相应债券由质押专用账户转入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转出的债券于次一交易日可用于交易。若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内债券不足的,则该笔转出申报做无效处理。
证券公司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应付报价回购交易结算资金不足的,对该证券公司当日所有的债券转出申报均不予办理。
第二节 质押登记及质押专用账户查询
第三十八条 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所对应的质押券按上交所确定的以下原则分配:回购交易以成交先后顺序、债券以证券代码由小到大顺序确定质押券品种;以回购金额除以对应质押券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确定质押券数量,进位精确到元。
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当日质押券按如下顺序分配:未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前、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后,证券代码由小到大排序。
对资金划付失败的初始回购交易以及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不分配质押券。
每个交易日日终完成债券转入转出处理后,依据当日的折算率,按照上述原则重新分配确定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回购的质押券。
第三十九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托根据上交所的成交结果及上交所确定的质押券分配原则对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相关质押登记办理后,证券公司与客户质押关系建立。
若当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分配质押券并完成质押登记后,办理司法冻结登记。
每个交易日日终,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所对应的质押券会根据重新分配结果发生变化。
对于已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质押登记解除,证券公司与客户质押关系终止。
第四十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托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证券公司发送质押登记明细数据。
第四十一条 客户可向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其名下报价回购及对应的质押登记明细情况。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及客户参与报价回购业务,即视为认可并遵守本细则关于质押券分配及质押登记等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以及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即视为证券公司及客户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质押登记的申请。
第三节 资金划付
第四十四条 客户参与报价回购交易,需使用其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开立的客户资金账户办理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并记载客户资金余额。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已开立的用于非净额结算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以证券公司法人名义开立)办理资金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对该证券公司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进行净额清算,并根据该净额清算结果,在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第四十六条 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证券公司负责客户报价回购交易资金明细清算,通过记增记减客户资金账户完成。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无关。
第四十七条T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分别以证券公司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单位,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进行轧差清算,相关结果发送给证券公司,并据此在证券公司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代为进行资金划付。
全部初始交易金额大于全部购回金额的,证券公司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金额=全部初始交易金额-全部购回金额;全部购回金额大于全部初始交易金额的,证券公司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金额=全部购回金额-全部初始交易金额。
其中,初始交易金额=成交数量×1000;
对于到期购回,购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0元+到期年收益×实际回购天数/365)×10;
对于提前购回,购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0元+提前购回年收益×实际回购天数/365)×10。
上述公式中成交数量的单位为手。
第四十八条T日16:00,证券公司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应付账户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净额清算结果将应付金额从应付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付至应收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应付账户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净额清算结果将应付金额从应付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付至应收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对该证券公司当日全部报价回购均不做资金划付处理。
因资金不足导致资金划付失败的,由相关责任方依据约定协商解决后续处理事宜。
2. 股票质押式回购采用的是什么清算方式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标志着这一创新业务的正式推出已具备制度基础。
业务流程
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交易主体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标的证券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 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台的债券回购新规定会对股市产生什么影响
对于股市没有多大影响,那个债券回购新规定是对于做债券正回购交易的投资者会有较大影响,所谓的债券正回购交易实际上就是投资者利用手上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向市场融资(类似股票市场的融资融券的融资交易),然后把融资得来的资金再进行投资,而那个债券回购新规定主要是针对作为质押物的债券的信用评级进行严格的要求,对于信用评级达不到一定标准的债券不予以作为债券正回购交易的质押标的。
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债券投资者就算债券市场新规影响其投资操作,也不会因受影响而把资金投资到股票市场,原因是这部分投资者相当厌恶股票投资的风险。
另外还有一部分是股债两栖投资者,可能会因新规而把一部分资金投向股票市场,但这一部分并不会太多,原因是债券投资本身就属于较冷门的投资领域。
4. 证券回购交易的清算步骤
证券回购交易的清算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进行回购初始交易当日的清算,清算价格均按100元计算,同时冻结相应价值的债券。
第二步,进行回购到期日的清算,其清算按以前兑价产生的到期购回价进行,同时解冻相应的债券。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到下一个交易日清算。
一、证券回购的清算特点
证券回购的清算特点是一次交易、二次清算。
(一)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债券回购业务清算
第一步,回购初始交易当日的清算
第二步,回购到期日的清算
回购年收益率=[(购回价-100)/100]×[(1年的天数/回购天数)×100%](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1年的天数”为360天,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为365天。)
购回价计算公式:回购价=100元+收益率×100元×回购天数/360(365)。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的债券回购业务清算
1、见券付款
2、券款对付
3、见款付券
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二、标准券的折算率
(一)折算率的含义和作用指:
1.标准券的折算率是指国债现券折算成国债回购业务标准券的比率。
2.公布折算比率的作用在于:既切实维护了国债回购参与者的利益,又充分发挥了市场的综合功能,同时也促进国债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二)折算率的计算和影响因素:
1.折算率由交易所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国债利率及市场价格,对所有在交易所上市的国债现货交易品种计算并公布可用以国债回购业务的折算比率。
2.折算率是根据同券种现货市场价格来加以确定。用现货市场价来确定折算率从理论上来讲比较合理,这是因为该价格不仅包含了债券本身所具的时间价值,同时也包含了供求变化及其他因素对其价格的影响情况。
在折算率公布的方法上,沪、深两地交易所的规定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定期于每季度最后一个营业日公布下季度各现券品种折算标准券的比率,并于下季度第一个营业日起按新的折算比率计算各会员单位可用于国债回购业务的标准券数额。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视国债市值的变化,由交易所定期予以调整公布。
5. 请问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
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如下:
(1) 回购委托——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做回购交易。
(2) 回购交易申报——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机做交易申报,下达回购交易指令。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 交易系统前端检查——交易系统将融资回购交易申报中的融资金额和该证券账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进行比较,如果融资要求超过该证券账户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属于无效委托。
(4) 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回购交易达成,交易所主机相应成交金额实时扣减相应证券账户的最大融资额度。
(5) 成交数据发送——T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和其他证券交易成交数据一并发送结算公司。
(6) 标准券核算——结算公司每日日终以证券帐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核算,如果某证券帐户提交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标准券欠库” ,登记公司对相应参与人进行欠库扣款。(由于采取前端监控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参与人和投资者“欠库”的问题,只有标准券折算率调整才可能导致 “标准券欠库”。
(7) 清算交收——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日办理资金交收。
6. 国债回购交易的清算
1、回购交易双方实行一次成交、二次清算的方法,在成交当日对双方进行融资、融券的成本清算,其成本统一按标准券的面值100元计算,双方据此结算当日应收(付)的款项。
2、到期购回清算,由本所根据成交时的收益率计算出购回价,其计算公式为:100+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如到期购回时恰逢节假日,则顺延至到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3、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国债(综合债券)将用于交割。 1、用于国债回购的国债券必须是财政部已经发行,并在上证所可上市流通转让的国债券种。不可上市的国债一律不可用于国债回购交易,综合债券回购券种限于在上证所上市的金融债券、建设债券、企业债券等各类债券回购。
2、回购交易过程中,债券清算不在成交双方库存帐户内划拨,其属保证券性质,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出入库和买卖债券的变动情况核定该券商进行融资业务可供抵押的债券数量,用于融资方违规补偿。
3、回购业务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日至购回日其在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保留存放的标准国债(综合债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国债的规定予以处罚。若融资方在成交当日、无足够的抵押债券,上证所将冻结其当天成交融入的资金,直至其将库存补足,其间造成的损失由融资方负责。
7.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第七条 上交所对报价回购进行交易权限管理。
第八条 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业务权限,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
(三)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四)《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和《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样本附后);
(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报告;
(六)负责报价回购业务的分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七)其他上交所要求的材料。
上交所经审核并会商中国结算后,认为证券公司申请符合规定的,向其发出确认开通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书面通知。
第九条 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第十条 证券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暂停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一)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券不足;
(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二)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三)证券公司连续两个交易日无法完成资金划付;
(四)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不足且证券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不小于零;
(五)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