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股市基金 > 合理的价格转让70

合理的价格转让70

发布时间:2021-05-18 12:40:09

1. 我借钱不还,后把房子转卖儿子,我事前设计好的,价格在百分之七十内,债权人起诉撤消合同,我会败诉吗

会,对方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另外向法搜索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过户行为。如果在诉讼中或诉讼前申请了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查封该房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 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理价是如何规定的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 以被收购股权持有人出资时的股权价值作为转让价格;
(2)以被收购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为转让价格;
(3)以评估价格为转让价格。
(4)其他确定转让价格的方式。

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议决定,法律上并未对转让价格的标准设定强制性规范。但是,法律规定,凡涉及国有、集体资产的,应由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确认,并应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产权(股权)交割。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3.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这里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有什么标准吗

现实困惑

张某做生意时欠下王某50万元,现还款期限将至。由于生意失败,张某现在基本没有什么积蓄,就只有一套商品房(不是自己住的),如果必须还款的话,张某必须将该房转让。但张某心有不甘,便计划将房产低价卖予表哥赵某,以便自己能够少还一部分钱。之后王某收到张某30万元还款。王某得知张某房产是低价出售的,便决定提起撤销权之讼。法院告知王某撤销的必须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如果张某所售房屋的市场价格大约是60余万,那么,张某所卖30万元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吗?

律师答疑

案例中张某将房屋售卖至30万元的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案例中张某房屋的市场价格约为60万元,而售卖价格却只有30万元,相当于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根据上述规定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因此,债权人王某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张某低价售卖房屋的行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法理荟萃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交易,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4. 如何理解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以合理价格转让

首先是判断转让的价格是否合理,其中涉及到对不动产的转让价格进行评估,这时需要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不需要评估的财产不能进行评估,进行评估的财产则需要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委托评估申请表》,报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与执行依据、财产清单等相关材料一并移交专门机构或专管人员报送高级法院随机确定评估机构。执行法院经审查发现评估报告有明显错误的,应当要求评估机构作出修正。评估机构拒绝修正的,执行法院可以撤销评估委托,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认为价格合理的,则可以认定成立善意取得,不能强制执行;认为价格不合理的则不成立善意取得,可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法院收到异议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在10日内对异议的内容进行复核。
其次,怎样正确理解“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是只要达成协议就算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还是必须支付全部价款才算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抑或是分期付款也可以算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从字面意思考察,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意味着只要达成合理的价格协议就可以,而不需要实际支付,但是这样理解是否符合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精神呢?笔者认为仅仅达成合理的转让价格协议不能成立善意取得,而必须实际支付了价款才能成立善意取得。因为善意取得还必须具备善意这一条件,一般来说,不动产的出让人在转让不动产时不会在没收到一定价款的前提下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样不符合常理,受让人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下房子不动产的转移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果他仍然和出让人达成出让协议,则可以推定出受让人存在恶意,因此如果受让人仅仅是达成价格转让协议而没有付款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这时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不动产。受让人支付了全部价款应该推定成立善意取得,这时不能强制执行不动产,而只能把出让人已经收到的价款强制执行给原权利人。受让人仅仅是支付了约定价款的一部分,剩余的分期履行,这样能成立善意取得吗?
这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情况是受让人首付价款合理,那么可以推定当事人成立善意取得,不能强制执行,首付价款是否合理的判断依据是社会一般人的标准,而不能以出让人和受让人的主观判断为标准,这样是为了杜绝恶意取得行为的发生。这是法院应该把已经首付的价款强制执行给原权利人,剩余价款通知受让人直接交给院权利人,而不再交给出让人。但是如果受让人在支付了几期价款之后没有履行能力了,而出让人又怠于行使权利,这是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下原权利人可以代位行使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出让人)的债权,可以请求法院把房屋强制拍卖。第二种情况是首付价款不合理,这时推定受让人存在恶意,不成立善意取得,可以把不动产强制执行给原权利人。

5. 如何理解合同法中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司法解释,对明显不合理低价的判决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本条第2款对“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提出了一个一般的参考示范标准:“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但是,因为转让财产的行为和转让财产的性质具有复杂性,很难用一个标准予以衡量。季节性产品和易腐烂变质的时令果蔬在临近换季或者保质期将届满时,为回笼资金大幅甩卖,转让价格可能低于市价的70%,不能一概认为其“明显不合理”。在市场疲软、有价无市、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巨大的情况下,低于市价的70%转让财产有利于挽回经营损失时,也不能一概认为其“明显不合理”。反之,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即使以市价的70%甚至80%、90%转让财产,如果造成债务超过以致支付不能,且债务人与受让人对此均有认知,亦未必不能认定其构成诈害行为,而任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鉴于此,本条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一般”意味着排除特殊情形,如前述的换季或保质期前回笼资金的甩卖;“可以”意味着应视具体情形而定,不作刚性约束;“视为”是立法上使用的法律拟制用语,债务人、受让人可以提出相反事实和证据予以推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6.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乡镇快递点转让费要价70万,镇上就一家,所有快递都得经过这,能不能接,能不能赚到钱!正常多少合适。

,在这里我就把话全廖了!这里面的潜规则我都能给他翻出来!实话跟你说吧,快递这行业,其实也是分等级制:总公司-总部-分部(各省分拨中心)-市分拨-乡镇代理-在往下就是一些代收点不需要什么证件!所有的快递基本都是这样,我之前代理的只有一个百世汇通!从一开始的每天七八个件一直养到七八百个件,这几年的酸苦好过这一行的都深有体会!我是做的乡镇代理,全镇七八万人口,各种各样快递啥快递都有!言归正传,这里面有啥猫腻呢,从我做的乡镇这里说吧,我,从我上级(市分拨)买快递面单单号一个号要我2.8元,上级每个号赚我0.8元,每个件中转费扣0.3元,扫描费每个件扣0.5元,包车费(就是他给你从省分拨中心给你拉来的件,你给他出油钱)每个月基本2000元必须给!自己的油钱四五十块钱!在这里,如果我每个月能发出一万件,上级每个件能赚我1.5元,这就稳稳当当的能赚我一万七!我能赚多少钱?能每天发四五百件的并不是散户,都是做淘宝的大客户,每个件最低只收人家5六块钱发全国!来的七八百派件也是要扣除包车费,按比例扣除!自己算计一下每天是能挣七八百块钱!但是,基本每天挣得七八百块钱还要给上级四五百!说白了都是让上级吃走了!你不干了,转让了,上级还要你转让费一万,还要接手人的保证金一万元,押金五千元,保险5千元!合同必须三年,三年内转让一切不退!就是这么霸道!他每年吃我这一个乡镇就能吃十五万,还有别的乡镇的,每个市级分拨下级起码最少十多个,一个吃十五万,十个就是吃一百五十万!太黑暗了!基本上我们这里的快递都是私下多代理几个小快递(比如优速,宅急送之类的小快递),他们起码不要乱七八糟的费用!给的派件费也很高,只有一点,来的件太少,四五个最多十多个!干了这些年,总算总结出经验来了,如果做快递想挣钱,市级以下的乡镇代理不要做!市级以上的才能赚钱!还有,快递有很大的一处就是投诉!上级公司根本不管你,有投诉件不管你是谁的原因,只要有投诉类的问题,直接扣你200元,如果你附议,就算你有一点过错,上级直接加倍罚500元,很不讲理!很多时候快递员明明已经给顾客送到指定地方,等下班客户自己粗心大意找不到,就乱投诉,总部可不管谁的原因,还恨不得罚你它捞油水!服务行业本身就很难做这么肥的肉,市级能撒口吗?早就说:干不了你可以转让啊!如果你不转让,停止派送件闹事,他才不担心呢,每天延误的大量派送件的罚单都记在你头上,一个件200,想想七八百个件你得罚多少!所以,乡镇的代理点还是不要做了!一年剩不过四五万块钱,比上班还要累,一年到头就过年休息那么几天,家里有事你还不能脱身,就算亲人病故你都没空去哭!卖出去真的解脱了,一身轻松!

8. 如何理解和认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合理的价格作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考量要件的情况。对于这一要件,实践中应当考虑的问题一是如何认定评判价格是否合理,二是对价是否应当实际支付完毕。
首先,市场价格或相应商品的指导价是判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的重要参照系。从我国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唯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对《合同法》第74条所称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了解释性的规定,即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由于善意取得具有有偿交易的一般属性,故对在能否构成善意取得的交易中的交易价格是否合理作出判断,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
其次,价格是否合理的判断时间应以转让合同签订时为准。这与类推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的基础相似,相应理由可参见对《合同法解释二》相应条文的理解,此处不赘。
再次,认定价格不合理的情形不包括“不合理的高价”。笔者认为,《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高出当时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所能反映的现象是受让人渴望取得特定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并愿意为之支付更高的对价,与受让人在出价时是否具有恶意并无必然关联。

9. 据说卖经济适用房要交买卖差价的70%给国家 这合理吗

|为啥政府回收要原来的价格,如果买掉要补现在的价格呢

阅读全文

与合理的价格转让70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上海金融猎头公司推荐 浏览:461
企业发展金融服务优势 浏览:569
贸易融资下降的主要原因 浏览:777
易方达基金易理财基金代码 浏览:764
百万如意行续期有佣金吗 浏览:499
18年GDP按汇率计算是多少 浏览:505
外汇推盘打单 浏览:371
003008开普检测股票 浏览:734
2005年美元人民币汇率常数 浏览:424
五矿信托理财经理待遇 浏览:414
丁二烯期货代码 浏览:937
信贷中介收佣金犯法吗 浏览:874
理财基金相信中欧钱滚滚 浏览:36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支付宝 浏览:730
圣邦股票大盘 浏览:346
试玩拿到佣金后能删除吗 浏览:178
飞瑞股份 浏览:758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 浏览:925
2011年美元和欧元汇率 浏览:647
银行理财有持仓份额冻结 浏览: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