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同业拆借市场运作的基本原理
同业拆借定义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以及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
我国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
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留足5%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严禁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同业拆借活动。
同业拆借市场的主要交易
头寸拆借,一般为日拆。
同业借贷,它的期限比较长,从数天到一年不等。
一、融资双方根据资金供求关系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自主决定;
二、融资双方借助中介人经纪商,通过市场公开竞标确定。
同业拆借作为临时调剂性借贷行为的特点
1.期限短。同业拆借的交易期限较短,属临时性的资金融通。我国目前同业拆借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
2.利率相对较低。一般来说,同业拆借利率是以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率为基准,再根据社会资金的松紧程度和供求关系由拆借双方自由议定的。由于拆借双方都是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其信誉比一般工商企业要高,拆借风险较小,加之拆借期限较短,因而利率水平较低。
3.同业拆借的参与者是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活动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主性原则。同业拆借是一种信用行为,在进行拆借资金交易时,必须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自主成交的原则,维护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平等竞争的有序环境,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动。
2.偿还性原则。对拆出方来说,由于拆出的是本行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有一定期限限制,因此必须按期收回。对拆入方来说,拆入资金只是拥有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并不拥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也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因而必须到期如数偿还。
3.短期性原则。同业拆借的典型特征之一是期限短,属一种短期融资。从拆出方看,拆出的资金是银行的暂时闲置的资金,从数量和期限上都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其资金运用必须是短期的。就拆入方而言,向同业拆入资金主要是解决临时性储备不足的资金需要,如因清算联行汇差而出现的临时性头寸不足和头寸调度方面的突发性资金需求等。因此拆入方也应坚持拆入资金的短期性原则,一旦贷款收回或存款增加,就应立即归还这种借款。
同业拆借慨述
同业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金融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一些国家特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由于存放款的变化、汇兑收支增减等原因,在一个营业日终了时,往往出现资金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一些金融机构收大于支,另一些金融机构支大于收,资金不足者要向资金多余者融入资金以平衡收支,于是产生了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相互拆借的需求。资金多余者向资金不足者贷出款项,称为资金拆出;资金不足者向资金多余者借入款项,称为资金拆入。一个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入大于资金拆出叫净拆入;反之,叫净拆出。这种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资金拆借活动的市场叫同业拆借市场,简称拆借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的特点
同业拆借市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融通资金的期限比较短,我国同业拆借资金的最长期限为4个月,因为同业拆借资金主要用于金融机构短期、临时性资金需要;二是参与拆借的机构基本上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拆借市场交易的主要是金融机构存放在该账户上的多余资金;三是同业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拆借活动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市场准入条件较严格,金融机构主要以其信誉参与拆借活动。
同业拆借市场的类型
同业拆借市场有多种类型,一般可划分为有形拆借市场和无形拆借市场。有形拆借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交易双方通过专门的中介机构进行交易的拆借市场,无形拆借市场是指交易双方通过电话、电传等方式直接进行交易的市场。同业拆借交易有多种多样,按照交易方式划分,有信用拆借和抵押拆借;按期限长短分,有隔夜、1天、7天、1个月、4个月等品种。
同业拆借市场的重要作用
同业拆借市场的重要作用在于,它使金融机构在不用保持大量超额准备金的前提下,满足存款支付及汇兑、清算的需要。在现代金融制度体系中,金融机构为了实现较高利润和收益,必然要扩大资产规模,但同时会面临准备金减少、可用资金不足的问题,甚至出现暂时性支付困难。但准备金过多、可用资金闲置过多又使金融机构利润减少,收益降低。金融机构需要在不影响支付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准备金水平,以扩大能获取高收益的资产规模,使利润最大化。同业拆借市场使准备金多余的金融机构可以及时拆出资金,保证获得较高收益,准备金不足的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借入资金保证支付,有利于金融机构实现其经营目标。
同业拆借市场还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场所。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价格即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是资金市场上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的反映。中央银行根据其利率水平,了解市场资金的松紧状况,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进行金融宏观调控,调节银根松紧和货币供应量,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历史沿革及经验教训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鼓励金融机构利用资金的行际差、地区差和时间差进行同业拆借。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可以相互拆借。其后,同业拆借市场开始发展起来,并在广州、武汉、上海等大中城市成立了资金市场、融资公司等同业拆借中介机构。1988年,由于部分地区金融机构违反有关资金拆借的规定,用拆借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拆借资金到期无法收回,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整顿,撤销了各地的融资公司,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了整顿。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次用专门的法规形式对同业拆借市场管理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拆借市场有了一定的规范和发展。
1992年下半年到1993年上半年,受当时经济金融环境的影响,同业拆借市场又出现了严重的违规拆借现象,大量拆借资金被用于房地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开发区项目及炒卖炒买股票,一些市场中介机构乱提高拆借资金利率,一些商业银行绕过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规模的控制,超负荷拆借资金。这种状况造成了银行信贷资金大量外流,干扰了金融宏观调控,使国家重点资金需要无法保证,影响了银行的正常运营,扰乱了金融秩序。为了扭转这一混乱状况,199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整顿拆借市场的要求,把规范拆借市场作为整顿金融秩序的一个突破口,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再一次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整顿,撤销了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同业拆借市场中介机构,规定了同业拆借最高利率,拆借市场秩序开始好转。为了从根本上消除同业拆借市场的混乱现象,199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同年6月放开了对同业拆借利率的管制,拆借利率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自行决定,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CHIBOR)。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包括金融机构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的同业拆借(称一级网),以及通过各地融资中心进行的同业拆借(称二级网)。随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金融机构直接进行拆借交易的渠道已经开通,1997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停办各地融资中心业务,清理收回逾期拆出资金,撤销相应的机构。
随着同业拆借市场不断完善,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量逐年扩大,2000年成交6728亿元,比1999年增加了1.04倍。从货币市场交易的期限结构看,1997年7天以内(包括隔夜)的同业拆借的比重为32.5%;而2000年同业拆借的期限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7天以内(包括隔夜)的同业拆借比重已上升为71.4%。这一指标的变化表明,同业拆借市场已成为金融机构之间调节短期头寸的重要场所。
作为货币政策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8月19日下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到2000年底,已有12家证券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累计拆入资金2981亿元,拆出资金6.4亿元。
同业拆借市场曲折发展的经验教训是深刻的,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的融资行为,不能把单个法人内部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调度(包括有偿调度)即内部往来当作同业拆借。不允许未经法定代表授权的分支机构对外拆借,过去正是没有强调法人管理,一个机构内部相互之间,以及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多头对外,导致无序竞争,增加融资成本和市场风险
二、同业拆借是短期、临时性资金调剂,不能短拆长用,过去,特别是1993年前,各类机构超期限拆借资金,将拆借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上开发区项目,造成金融机构资金流动性困难,许多资金难以收回。
三、对于每个金融机构而言,同业拆借金额要有合理的限度,必须有风险控制比例加以约束,过去没有实行风险控制比例限制,有些金融机构超负荷拆借,给拆借资金带来很大风险。
四、市场组织者定位要明确,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要树立服务意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资金拆借场所、技术支撑、信息和一线监管,绝不可一手借进一手放出,自身承担风险,不能从事所谓自营。
五、资金拆借活动是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行政干预会对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特点
一、同业拆借市场运作体系基本确立。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根据金融机构的规模和信誉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市场成员普遍有较大的规模和实力。第二个层次是非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金融机构,可以与任何一个有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交易。
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不断增加。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有计划地扩大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到2000年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由最初的17家大商业银行增加到661家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城市商业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拓宽了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渠道,活跃了交易,方便了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调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对整个金融运作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同业拆借利率(CHIBOR)已成为金融市场、货币政策乃至全社会经济活动关注的重要指标。随着拆借市场放开,拆借利率越来越真实地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成为金融市场最有影响力的一个指标。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时要考虑它,投资者买进、卖出有价证券时要考虑它,保险公司确定保费时也要考虑它。
四、同业拆借已成为商业银行短期资金管理的首选方式。商业银行在短期资金短缺或宽松时,首先考虑的是在同业拆借市场上融入或融出资金,改变了以往资金依赖中国人民银行的做法,积极在同业拆借市场运作。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和商业化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加快了商业银行商业化的进程,提高了商业银行资金的营运效益。
B. 中国同业拆借市场历史,前景,发展状况分析,越详细越好!答案满意,会一直加分!!!
同业拆借市场最早出现于美国,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按照美国1913年通过的“联邦储备法”的规定,加入联邦储备银行的会员银行,必须按存款数额的一定比率向联邦储备银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而由于清算业务活动和日常收付数额的变化,总会出现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多余,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不足的情况。存款准备金多余的银行需要把多余部分运用,以获得利息收入,而存款准备金不足的银行又必须设法借入资金以弥补准备金缺口,否则就会因延缴或少缴准备金而受到央行的经济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存款准备金多余和不足的银行,在客观上需要互相调剂。于是,1921 年在美国纽约形成了以调剂联邦储备银行会员银行的准备金头寸为内容的联邦基金市场
在经历了20世纪3Q年代的第一次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之后,西方各国普遍强化了中央银行的作用,相继引入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控制商业银行信用规模的手段,与此相适应,同业拆借市场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在经历了长时间的运行与发展过程之后,当今西方国家的同业拆借市场,较之形成之时,无论在交易内容开放程度方面,还是在融资规模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拆借交易不仅仅发生在银行之间,还扩展到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从拆借目的看,已不仅仅限于补足存款准备和轧平票据交换头寸,金融机构如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暂时的、临时性的资金短缺,也可进行拆借。更重要的是同业拆借已成为银行实施资产负债管理的有效工具。由于同业拆借的期限较短,风险较小,许多银行都把短期闲置资金投放于该市场,以利于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保持资产的流动性。特别是那些市场份额有限,承受经营风险能力脆弱的中小银行,更是把同业拆借市场作为短期资金经常性运用的场所,力图通过这种作法提高资产质量,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利息收入。
我国的同业拆借始于1984年。1934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银行间的资金余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纵向调剂,而不能自由地横向融通。1984年10月,我国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二级银行体制已经形成的新的金融组织格局,对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也实行了重大改革,推出了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允许各专业银行互相拆借资金。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实施后不久,各专业银行之间,同一专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即开办了同业拆借业务。不过,由于当时实行严厉的紧缩性货币政策,同业拆借并没有真正广泛地开展起来。1986年1 月,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在广州召开金融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会上正式提出开放和发展同业拆借市场。同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也对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拆借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后,同业拆借在全国各地迅速开展起来。1986年5月,武汉市率先建立了只有城市信用社参加的资金拆借小市场,武汉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的拆借市场随之相继建立。不久,上海、沈阳、南昌、开封等大中城市都形成了辐射本地区或本经济区的同业拆借市场。到 1987年6月底,除西藏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拆借市场,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大中城市为依托的,多层次的,纵横交错的同业拆借网络。
1988年9月,面对社会总供求关系严重失调,储蓄存款严重滑坡,物价涨幅过猛的严峻的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国家实行了严厉的“双紧”政策,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规模大幅度下降,某些地区的拆借市场甚至关门歇业。到1992年,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趋于好转,全国各地掀起一轮新的投资热潮。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活动也随之活跃起来,交易数额节节攀升。1993年7月,针对拆借市场违章拆借行为频生,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况,国家开始对拆借市场进行清理,要求各地抓紧收回违章拆借资金,于是,市场交易数额再度萎缩。1995年,为了巩固整顿同业拆借市场的成果,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了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要求跨地区、跨系统的同业拆借必须经过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办理,不允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从而使同业拆借市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95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1996年4月1日前撤销其所办的拆借市场。这一措施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6年1月3日,经过中国人民银行长时间的筹备,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正式建立。
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金融领域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比重高,非银行金融机构遗留的问题多;加上货币市场发育不完善,拆借风险比较容易转移到融资中心上,一些正常借贷资金到期难以回收,出现了逾期债权债务。因此,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着手撤销融资中心机构,清理拖欠拆借资金。
C. 中国的同业拆借市场是怎样发展的
中国的同业拆借始于1984年。
198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提出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允许各专业银行互相拆借资金。
但是当时拆借量小,没有形成规模市场。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拆借做出了具体规定,从此,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步入了发展轨道。
1995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撤销其所办的拆借市场。
1996年1月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正式建立,使同业拆借市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
2007年1月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的正式运行,标志着我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培育工作正式启动。
随着同业拆借市场不断完善,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量逐年扩大。
2014年、2015年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成交分别为37.7万亿元、64.2万亿元。
参与机构类型也大大增加,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都不同程度地参与同业拆借市场。
在未来的同业拆借市场里,参与主体将进一步增加,多层次的市场需求日渐形成,市场流动性进一步提高,形成的利率也将更加合理。
D. 拆借市场的同业拆借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最早出现于美国,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按照美国1913年通过的“联邦储备法”的规定,加入联邦储备银行的会员银行,必须按存款数额的一定比率向联邦储备银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而由于清算业务活动和日常收付数额的变化,总会出现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多余,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不足的情况。存款准备金多余的银行需要把多余部分运用,以获得利息收入,而存款准备金不足的银行又必须设法借入资金以弥补准备金缺口,否则就会因延缴或少缴准备金而受到央行的经济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存款准备金多余和不足的银行,在客观上需要互相调剂。于是,1921 年在美国纽约形成了以调剂联邦储备银行会员银行的准备金头寸为内容的联邦基金市场。
在经历了20世纪30年代的第一次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之后,西方各国普遍强化了中央银行的作用,相继引入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控制商业银行信用规模的手段,与此相适应,同业拆借市场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在经历了长时间的运行与发展过程之后,当今西方国家的同业拆借市场,较之形成之时,无论在交易内容开放程度方面,还是在融资规模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拆借交易不仅仅发生在银行之间,还扩展到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从拆借目的看,已不仅仅限于补足存款准备和轧平票据交换头寸,金融机构如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暂时的、临时性的资金短缺,也可进行拆借。更重要的是同业拆借已成为银行实施资产负债管理的有效工具。由于同业拆借的期限较短,风险较小,许多银行都把短期闲置资金投放于该市场,以利于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保持资产的流动性。特别是那些市场份额有限,承受经营风险能力脆弱的中小银行,更是把同业拆借市场作为短期资金经常性运用的场所,力图通过这种作法提高资产质量,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利息收入。
我国的同业拆借始于1984年。1934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银行间的资金余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纵向调剂,而不能自由地横向融通。1984年10月,我国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二级银行体制已经形成的新的金融组织格局,对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也实行了重大改革,推出了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允许各专业银行互相拆借资金。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实施后不久,各专业银行之间,同一专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即开办了同业拆借业务。不过,由于当时实行严厉的紧缩性货币政策,同业拆借并没有真正广泛地开展起来。1986年1 月,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在广州召开金融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会上正式提出开放和发展同业拆借市场。同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也对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拆借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后,同业拆借在全国各地迅速开展起来。1986年5月,武汉市率先建立了只有城市信用社参加的资金拆借小市场,武汉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的拆借市场随之相继建立。不久,上海、沈阳、南昌、开封等大中城市都形成了辐射本地区或本经济区的同业拆借市场。到 1987年6月底,除西藏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拆借市场,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大中城市为依托的,多层次的,纵横交错的同业拆借网络。
1988年9月,面对社会总供求关系严重失调,储蓄存款严重滑坡,物价涨幅过猛的严峻的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国家实行了严厉的“双紧”政策,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规模大幅度下降,某些地区的拆借市场甚至关门歇业。到1992年,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趋于好转,全国各地掀起一轮新的投资热潮。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活动也随之活跃起来,交易数额节节攀升。1993年7月,针对拆借市场违章拆借行为频生,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况,国家开始对拆借市场进行清理,要求各地抓紧收回违章拆借资金,于是,市场交易数额再度萎缩。1995年,为了巩固整顿同业拆借市场的成果,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了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要求跨地区、跨系统的同业拆借必须经过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办理,不允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从而使同业拆借市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95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1996年4月1日前撤销其所办的拆借市场。这一措施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6年1月3日,经过中国人民银行长时间的筹备,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正式建立。
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金融领域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比重高,非银行金融机构遗留的问题多;加上货币市场发育不完善,拆借风险比较容易转移到融资中心上,一些正常借贷资金到期难以回收,出现了逾期债权债务。因此,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着手撤销融资中心机构,清理拖欠拆借资金。
E.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额增加说明什么问题,是银行银根宽松吗,还是银根紧
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化反应的是市场上的钱是宽松或者紧张
宽松银根主要是央行的货币政策
利率政策
存准
……
交易额的增加
什么也不说明
F.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是什么
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融通活动的市场。同业拆借的资金主要用于弥补银行短期资金的不足,票据清算的差额以及解决临时性资金短缺需要。同业拆借市场最早出现于美国,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特点:
1. 融通资金的期限一般比较短;
2.参与拆借的机构基本上是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交易资金主要是该帐户上的多余资金;
3. 同业拆借资金主要用于短期、临时性需要;
4.同业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
拆借采用询价交易方式。询价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以双边授信为基础,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的交易方式,包括报价、格式化询价和确认成交三个步骤。
G. 中国同业拆借市场历史,前景,发展状况分析,越详细越好!
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临时性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又称金融同业拆借市场。
沿革 同业拆借市场源于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实施。存款准备金是为防止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预防存款挤兑及清算资金不足而向中央银行缴纳的资金储备,这是现代银行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商业银行的法定准备率必须与其存款负债保持中央银行所规定的最低比例。通常,中央银行对准备金存款不支付利息。由于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及负债余额是不断变化的,其法定准备金数额也不断变化,这样,其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就会经常高于或低于法定准备率。低则必须及时补足,否则会受到中央银行处罚;高则应及时将超额部分运用出去,否则银行收益会受到损失。这就产生了银行同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条件。许多银行还把同业拆借市场与其负债管理计划联系起来,以同业拆借市场的资金来源扩大资产业务,这一方面增加了资金的需求,刺激了供给;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同业拆借市场的参加者,大大促进了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
中国在1984年底出现银行机构之间相互借贷,不久就在全国推广。初步形成以上海、北京、武汉、广州、沈阳、西安等大城市为依托,跨地区、跨系统、多层次、大范围的同业拆借市场体系,对于融通资金、充分使用信贷资金发挥了重大作用。
特点 同业拆借市场通常只允许金融机构参加,非金融机构不能参与拆借业务。在金融市场开放的国家,外国中央银行及商业银行也可以参加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一般期限较短,通常为隔夜拆借,最长不超过 1年。拆入资金一般不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
中介人 同业拆借市场的参加者除金融机构外,还有两种中介机构,即:①专门办理拆借业务的中介机构,如日本的短期融资公司;②兼做拆借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这种兼营中介机构通常是一些大的商业银行。
种类 ①有形拆借市场,拆借业务通过专门的拆借经纪公司来媒介交易,但不普遍。②无形拆借市场,拆借双方直接达成交易或者由经纪人传递信息或代理资金拆借业务,通过电话、电传等电信方式联系成交,迅速方便。
业务 ①从期限上,短的可以是半天,长的可达1年,但大部分拆借期限为1星期以内,其中较普遍的为1天期限资金拆借,在头一天清算时拆入,次日清算之前偿还。②从拆借保证上,有无担保拆借和有担保拆借。由于同业拆借期限较短,拆出拆入主要是一些信誉好并相互熟悉的银行,因此,大部分同业拆借是无任何保证物品的信用借贷;有担保拆借通常是拆入行用卖出短期证券方式拆入资金,这种卖出一般签有回购协议,实质是对拆借资金作担保,有担保拆借一般发生在期限相对较长的拆借和资信一般的金融机构之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为金融机构之间提供了有效和便利的短期资金调剂市场,使无论是注重资产管理还是注重负债管理的金融机构都从中受益。
谈中国外币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
一、发展外币同业拆借市场的积极意义一国的货币市场体系中,除了本币资金的拆借市场之外,还需要外币资金的折借市场与之相对应。经验表明,任何国家或地区在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到达一定程度之后,便会产生对外币拆借市场的需求。例如香港1972年港币脱离英镑而钉住美元,银行美元资金的重要性上升,从而产生了美元的拆借市场。七十年代后期,随着香港经济的蓬勃发展,大量外资银行涌进香港开设分行,这些外资银行虽有雄厚的实力,但缺乏存款基础,而且主要从事批发业务,因此需要依赖外币拆借市场,使外币拆借市场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再如台湾,随着其外汇管制的放松,台币实现自由兑换,以及岛内外汇资金的膨胀,产生了外汇指定银行及厂...
中国央行将以更开放的政策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发展
来源
[世华财讯]中国人民银行新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是市场各方面参与者广泛共识的成果,体现了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放松市场管制、尊重市场选择的政策取向,人民银行将以更加开放的政策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7月9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7月9日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自2007年8月6日起实施。这是1996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来,人民银行在总结十年市场发展和管理经验基础上,颁布的全面规范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则的规章,也是近十年最重要的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来,始终在规范的轨道上快速发展。截至2006年末,市场参与者达到703家,是市场建立之初的14倍;年交易量达到2.15万亿元,是市场建立初期的10倍多;同业拆借利率的信号功能不断完善,已经成为中国货币市场最重要的利率指标之一。同业拆借市场保持十年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事实证明:现有的同业拆借管理措施能够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应该继续坚持并完善。
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多样化、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提高,金融市场的其他子市场有了长足发展。新形势下,金融机构对进一步发展同业拆借市场提出了新的需求,特别是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报价制改革推行后,金融机构希望同业拆借市场能够更加具有深度和广度。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在十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的实践中,探索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市场管理措施,期限管理、限额管理、准入管理、备案管理、透明度管理等市场管理手段,既能防范系统风险,又能灵活适应不同类型市场参与者的多样化需求。《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正是在总结同业拆借市场管理经验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发展,配合SHIBOR报价制改革,顺应市场参与者需求而出台的重要规章。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共8章54条,全面规定了同业拆借市场的准入与退出、交易和清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规范,明确规定了违反同业拆借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包括六个方面:一是规定了同业拆借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包括16类,涵盖了所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规定了同业拆借交易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明确了同业拆借交易和清算的基本规范;三是规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期限管理、限额管理的具体标准,对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提出了原则要求;四是规定了同业拆借市场透明度管理的基本原则,将强化透明度作为加强市场约束、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措施;五是规定了同业拆借市场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明确了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在同业拆借市场监督检查中的权限,按照权责对等原则确定了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六是明确了各类市场参与者、市场中介机构违反同业拆借管理规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理依据。
人民银行在起草《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过程中,充分吸收了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市场中介的意见和建议。新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是市场各方面参与者广泛共识的成果,体现了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放松市场管制、尊重市场选择的政策取向,人民银行将以更加开放的政策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发展
H.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对象有哪些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对象主要有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银行间存款以及其他活期存款。 (1)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是同业拆借市场最早、最重要、市场份额最大的交易对象。同业拆借市场最初就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调剂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上的准备金余额。由于商业银行资金的流出与流入每时每刻都在进行,影响流出与流入差额的不确定因素千差万别,这使得商业银行不可能时刻保持在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上的余额恰好等于法定准备金余额。存款准备金余额不足须支付罚息,而超额准备又导致利息收入损失;为解决这一困难,头寸多余行和头寸不足行就要进行准备金交易。 (2)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容量的扩大,证券交易商和政府也加入到同业拆借市场当中来,交易对象也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它还包括商业银行相互之间的存款以及证券交易商和政府所拥有的活期存款。拆借目的除了商业银行满足中央银行提出的准备金要求之外,还包括市场参与人轧平票据交换差额,解决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求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