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商业银行从哪些方面加强票据业务管理
近几年我国票据业务发展迅猛,这得益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企业对短期融资需求的增加。票据作为企业间、银企间的融资工具,兼具结算和融资功能。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企业越来越重视票据的融资功能。同时,票据以其较高的流动性和稳定的收益,也成为国内金融机构竞争的焦点。票据市场的发展对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改善商业银行资产结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市场体系发育的不完善及相关风险控制机制建设的滞后,使我国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风险日益凸显。其原因有:
1、商业银行对票据市场的过度竞争是导致票据业务风险积聚的根本原因。票据市场的交易由供求双方完成,企业提供票据,是资金的需求者;商业银行提供资金,是票据的需求者。只有商业银行产生对票据的需求,才能完成对资金的供给,否则交易无法实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仅存在着追求业务扩张的动机,而且有急于降低不良资产比率的压力,在信贷规模受到存贷款比率等指标约束的条件下,票据贴现这一手续简便、收入有保证、规模容易增加的融资业务,便成为银行扩大资产规模、稀释不良资产比率的重要手段,被各银行视为立竿见影的可行方法。同时,我国金融业内控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不完善,不能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导致票据业务风险不断积聚。
2、利益驱动导致票据业务空转对倒。所谓银行票据业务的空转对倒是指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企业再把贷款存入银行作为保证金,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将银票贴现;贴现所得资金作为保证金,再次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并将银票贴现……。这样一来,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就呈现出超常增长势头,而且银行信贷也被虚增放大。银行这样做的好处一是通过赚取利息和套利差,获取利润;二是可收取保证金,虚增存款;三是可扩大贷款,压缩不良资产,并获取利息收入。但是,这种滚动承兑、滚动贴现形式的承兑、贴现、保证金、再次承兑、再次贴现的操作方式,产生了巨大的信贷泡沫。据统计,2003年上半年以来,新增贷款中的20%是靠票据融资拉动的。
3、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导致银行信用风险加大。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无法对企业进行信用考核,守信得不到尊重,失信得不到惩罚。信用评级的缺失使得企业利用法律法规的空白进行票据欺诈,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加大了票据业务的风险。一是票据贴现在非100%保证金开票的情况下,开具全额银行汇票,企业到银行贴现后以贴现资金作为保证金再次开具全额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票据融资中的信用泡沫不断加剧。二是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与具有真实交易的票据混杂在一起。企业提供虚假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通过贴现和质押方式轻易套取银行资金,银行承兑垫款不断增加,不良资产额也随之增大,信用风险急剧扩大。
4、银行内控机制不健全及票据真伪查询手段落后,导致票据欺诈案件日趋增多。票据业务岗位职责不明确,重点岗位监督管理以及内部检查不严,对内部违规发展票据业务缺乏有效监督,甚至采取默许的态度。目前银行票据查询手段落后,缺乏全国统一联网的票据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效率低下。联行系统查询系统及其查询方式存在着局限性,无法完全识别票据的真伪。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使得外部人员和内部人员勾结进行票据欺诈,骗取银行的资金,成为票据业务风险增大的又一个因素。
㈡ 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
山东省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省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同业合法权益,促进山东省银行业合规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经山东省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协会制定的行业公约、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行规行约,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 根据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不同情况,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强化内部自我约束,加强资金安全维护,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依法提足风险拨备、增加股东资本,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四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健全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第五条 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以任何手段强制客户、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严禁违反规定支取现金,不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争夺客户,不违规支付大额现金、签发大额现金汇票,不纵容客户利用银行卡违规套取现金,不向非基本账户单位提供现金,不吸收客户为了逃废其他会员单位债务而转移的资金;严禁为企业注册虚假验资提供方便等。
第六条 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以及存款种类、期限、支付方式、计息办法等有关规定,维护良好的存款市场环境。
(一)不得违规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不得采取存款“贴水”、高套利率档次、套用同业间利率、定期存款按季付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虚增存款计息积数及其他擅自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三)不得承诺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提供政策许可范围之外的利益;不得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任何名义的吸储费、协储费、咨询费、手续费等不当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馈赠物品和现金、报销费用等。
(四)不得违法将单位对公存款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性资金转为个人存款。
(五)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存款考核机制,坚决废止各种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存款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单项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下达或变相下达到员工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作为对员工个人的奖惩依据等。
(六)严格按规定统计存款数据,不得以任何手段虚增、虚减存款,不得将代收款项划入存款科目;不得以压低、豁免手续费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存款竞争,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代收、代付业务的手续费标准等。
(七)在营业场所公开明示本行经营的存款种类、期限、利率和计息方法;不得开展片面夸大产品收益性的宣传;不得侵犯客户的私人资产保密权,不得侵犯客户公平交易权和风险知情权。
第七条 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一)按照《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开展业务。
(二)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如实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报送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基本数据库中;除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外,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客户发放贷款和其他信用支持。
(三)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客户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四)不得以发放贷款为条件,要求客户转移基本帐户;不得强迫客户将贷款转作存款;不得从客户贷款本金中收取利息保证金。
(五)不得采取随意或有意缩短贷款期限、扩大加罚息范围等形式,变相提高利率;不得向客户收取利息以外不合规定的咨询费、信息费、管理费、手续费等其它任何形式的费用。
(六)加强票据业务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操作,严禁承兑和贴现不具有或不能确定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严禁发放贷款作为票据业务保证金。
第八条 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会员单位应做到:
(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处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按照正常的支付渠道办理资金清算。
(二)备有各类支付结算方式的一般使用说明,供客户索取。
(三)对涉及其他会员单位的票据及时办理解付业务,不得违规、无理、故意压单压票等。
(四)提供自助转账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银行自助设备等)时,还应提供自助服务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费标准等资料。
(五)银行的各类电子化支付结算业务,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电子交易记录备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等,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和方便客户查询。
第九条 办理国际业务时,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服务,并提供国际主要通用货币的外汇买卖、结售汇和兑换业务服务,以及携带证业务服务等;规范信用证业务,严禁开具融资类进口信用证。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条款;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安装POS机、读卡器及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一条 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等的原则开展中间业务,按规定确定收费项目;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格实施服务收费,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应公平合理收费,对执行协会统一收费价格的服务项目应严格按协定的标准收费。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
(二)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会员单位的公平竞争。
(四)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同业利益获得客户。
(五)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 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制定措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应明示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正确措施;应保证有便捷通畅的渠道让客户及时向银行通报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行业协作,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定期的高层联席会制度、非核心商业秘密的信息互通制度、基层机构网点设置互惠互利制度、公共服务产品价格协调制度、联合制裁不良客户制度、协商抵制侵害行业共同利益制度、科技开发与应用的协作攻关、有偿转让制度及有关业务行业内部通报制度等,在竞争中加强合作,实现共赢。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会员单位间办理业务查询、转账结算等业务应给予支持配合,相互提供帮助,保证在规定、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办理,不得有意拖延、积压。
会员单位应积极参与银团贷款、俱乐部贷款、转让贷款及票据转让等业务合作,以分散信贷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会员单位应在开立信用证、缴纳保证金、保函业务等方面积极进行合作。
第十四条 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规定应报批、报备后方可实施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向客户提供产品及银行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协调配合,联合维护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及时通报有关企业的情况,共建同享风险信息资源;统一维权行动,对逃债、无故拖欠银行利息的企业,共同实施包括信贷、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方面的联合制裁或通过协商制订的统一制裁措施,有效打击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等一切损害会员单位利益的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和银行业合法、正当权益;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 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会员单位。
(二)不得窃取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三)未经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四)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
(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求在同业或区域中的垄断地位或竞争优势。
(六)不得以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七)不得不计成本、违规简化业务办理程序争揽客户。
(八)不得向其他会员单位的高端客户提供与该客户在本行客户级别不相符的优惠或折让。
第十七条 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资产质量状况。
(二)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三)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歧义的宣传。
(四)不得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在业务、产品广告及各类宣传中发布不真实内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贬低和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五)不得以宣传业务的名义,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或其他特殊资源,片面夸耀自身的优势,贬损其他会员单位的信誉,损害同业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九条 全面加强和改善银行服务,提高银行服务的社会公信力。树立诚信为本的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有序提供服务,公开、公平、合理开展收费,平等、诚实、守信对待客户,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银行服务。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劳动法》,建立公平、合理、公正的人才流动机制,规范人才流动秩序,支持和促进会员单位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员工的有序正常流动,保障会员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会员单位不得以人才流动形式招收、聘用下列人员:
1、尚未与原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2、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审查以及涉及经济犯罪和其他案件,尚未结案的;
3、处于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
4、组织或参与重大或重点科研等项目尚未完成、中途离开影响该项目正常进行的;
5、按有关规定需要离任审计尚未完成的;
6、机要岗位工作人员或曾从事机要工作,泄露国家或单位机密,侵犯单位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
7、因渎职、重大违规事项等原因受到开除处分的,按会员规定受到除名或辞退处理不适合从事金融工作的;
8、因个人辞职或自动离职未办理完相关手续的。
(二)除不得流动的人员之外,对其他可流动人员,会员单位不得以无端理由阻止人才正常流动。
(三)会员单位应及时提供、披露、交流本单位不得流动的人才名单和有关人才流动信息,协商、洽谈人才流动有关事宜,实现协会内部会员单位之间信息共享。
(四)发现其他会员单位有不遵守人才流动约定行为时,应及时按程序向协会书面报告或举报。对有损其他会员单位形象和利益的,可提出申诉,由协会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牢固树立人本观念,加强员工思想道德建设和行为规范教育,实施全面、民主、科学的人本管理,注重员工培训,建设学习型银行,提高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廉洁自律,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
(三)培育尊重、关心、友爱的企业文化,不断增强员工的创造活力。
(四)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五)会员单位在承诺并严格遵守本公约的同时,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执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完善防范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实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和防范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强化廉洁自律。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建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增强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弘扬共同的行业价值观,会员单位之间、员工之间应相互支持,团结协作,扩大交流,共同发展,展示银行业的风采,营造爱国爱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诚仪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谐相处的内部创建氛围。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执行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公约、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检查、考核、评估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公约及各项管理办法的情况。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行业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会员单位应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协会自律管理的联络部门,指定专人配合协会的工作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会员单位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确保各项自律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制定行业违约违规行为检查及处罚办法,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和同业公约。会员单位有义务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反映或举报;经调查核实,协会有权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采取自律性处罚措施;严重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协会依照相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建议监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对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产生异议的,有权力按照一定程序,提请协会理事会或监管部门进行复议;协会理事会或监管部门作出的复议结论,会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行业公平交易调解、仲裁机制,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自律公约的严肃性。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业务争议、纠纷时,当事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进行调解、裁决;协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会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会协调无效时,会员单位可通过法律程序处理争议。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举报、投诉。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对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与监督;会员单位应设立客户服务投诉电话,并在各个营业网点设立意见箱(簿),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会刊、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工作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会员单位进行表扬,对违约违规的会员单位进行批评,并在协会内部通报处罚结果。
第三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可依据本公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指导、监督辖属分支机构贯彻执行,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经会员单位签署后实施。原《山东省银行同业自律公约》、《山东省银行业人才流动公约》同时废止。
㈢ 银行承兑汇票的问题
不能完全把银行承兑汇票理解成“是一种吸收存款的手段,而非发放贷款的手段"。
此项业务关键是看你怎么运作,既可以是吸收存款的一项重要表外业务,也可以把它做成规避政策监管,变相发放贷款的手段。
1、吸收存款作用。这个主要是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增加存款资金沉淀。
2、变相贷款作用。银行承兑汇票本意是设计用于货款结算的,但银行处于种种目的,同样可以想办法把它搞成“融资性票据”,当然,这是违规的操作。
例如:这个月分行的收入指标没有完成,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利息是在贴现时一次性收取的,而贷款通常按季度结息,显然要突击完成利息收入指标,贴现比贷款更现实。
要争取客户拿票来贴比较难,怎么办呢?可以把原本就要贷款给A单位的,变更给它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和A单位约定,A单位必须拿签出来的票到同分行的另一支行贴现。
这样的好处:原本要按季度收取的利息一下就全收回来了,增加了当月利息收入;原本可能受到政策监管限制的贷款,变成了监管没那么严的低风险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不说了.....
㈣ 企业的贷款资金是否能做为企业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
1、企业要想在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这个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而且要有一段相当时间的结算业务发生。
2、如果企业想让银行开具承兑汇票,首先要向开户银行存100%的保证金,否则银行是不可能给你开具承兑汇票的。
3、如果企业在这个银行的信誉度一直很好,银行为了支持企业的发展,可以采用抵押和担保的形式为企业受信贷款额度,在额度内可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以开具承兑汇票:如果在额度内发放500万贷款,企业可以用这500万当保证金,银行可以给你企业开出半年期的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样做企业都是愿意接受,因为节约融资成本。
4根据你补充的问题我在说几句:持票企业在承兑汇票没有到期之前,可以到所有的银行去办理现汇贴现,那家的贴现利率低就到那家银行去办理贴现,这样给了持票者很大的选择的权力。
㈤ 请问:票据融资与直接向银行贷款的保证金分别为多少票据融资的条件和具体要求是什么 谢谢
你所说的票据融资是指你收到商业汇票,想用未到期票据进行融资吗?如果是这样,你可以向银行或专门的贴票公司申请票据贴现,目前最通用的是找贴票公司贴现,直接背书给他就行,收到资金后把票给他,目前贴现率在4.5%左右,贴现成本不高,而且手续简单,风险很低。
至于直接向银行贷款,首先手续比较多,时间也长,至于保证金一般只针对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期限最多为半年,保证金一般在30%-50%。
你问的有点笼统,不知道我理解是否偏差
㈥ 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及防范
一、我国票据业务风险分析
近几年我国票据业务发展迅猛,这得益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企业对短期融资需求的增加。票据作为企业间、银企间的融资工具,兼具结算和融资功能。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企业越来越重视票据的融资功能。同时,票据以其较高的流动性和稳定的收益,也成为国内金融机构竞争的焦点。票据市场的发展对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改善商业银行资产结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市场体系发育的不完善及相关风险控制机制建设的滞后,使我国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风险日益凸显。其原因有:
1、商业银行对票据市场的过度竞争是导致票据业务风险积聚的根本原因。票据市场的交易由供求双方完成,企业提供票据,是资金的需求者;商业银行提供资金,是票据的需求者。只有商业银行产生对票据的需求,才能完成对资金的供给,否则交易无法实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仅存在着追求业务扩张的动机,而且有急于降低不良资产比率的压力,在信贷规模受到存贷款比率等指标约束的条件下,票据贴现这一手续简便、收入有保证、规模容易增加的融资业务,便成为银行扩大资产规模、稀释不良资产比率的重要手段,被各银行视为立竿见影的可行方法。同时,我国金融业内控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不完善,不能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导致票据业务风险不断积聚。
2、利益驱动导致票据业务空转对倒。所谓银行票据业务的空转对倒是指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企业再把贷款存入银行作为保证金,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将银票贴现;贴现所得资金作为保证金,再次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并将银票贴现……。这样一来,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就呈现出超常增长势头,而且银行信贷也被虚增放大。银行这样做的好处一是通过赚取利息和套利差,获取利润;二是可收取保证金,虚增存款;三是可扩大贷款,压缩不良资产,并获取利息收入。但是,这种滚动承兑、滚动贴现形式的承兑、贴现、保证金、再次承兑、再次贴现的操作方式,产生了巨大的信贷泡沫。据统计,2003年上半年以来,新增贷款中的20%是靠票据融资拉动的。
3、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导致银行信用风险加大。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无法对企业进行信用考核,守信得不到尊重,失信得不到惩罚。信用评级的缺失使得企业利用法律法规的空白进行票据欺诈,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加大了票据业务的风险。一是票据贴现在非100%保证金开票的情况下,开具全额银行汇票,企业到银行贴现后以贴现资金作为保证金再次开具全额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票据融资中的信用泡沫不断加剧。二是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与具有真实交易的票据混杂在一起。企业提供虚假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通过贴现和质押方式轻易套取银行资金,银行承兑垫款不断增加,不良资产额也随之增大,信用风险急剧扩大。
4、银行内控机制不健全及票据真伪查询手段落后,导致票据欺诈案件日趋增多。票据业务岗位职责不明确,重点岗位监督管理以及内部检查不严,对内部违规发展票据业务缺乏有效监督,甚至采取默许的态度。目前银行票据查询手段落后,缺乏全国统一联网的票据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效率低下。联行系统查询系统及其查询方式存在着局限性,无法完全识别票据的真伪。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使得外部人员和内部人员勾结进行票据欺诈,骗取银行的资金,成为票据业务风险增大的又一个因素。
二、防范票据业务风险的措施
1、加快《票据法》的修订进程,强化票据业务的监督管理。在当前我国金融业自律管理能力较弱及内控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防范票据业务风险的有效方法是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首先,要尽快补充修订有关票据法律法规,堵塞现行票据交易法规存在的诸多漏洞,完善法律所应具备的约束和惩罚机制;其次,要加强票据市场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监管机构的监管作用,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以引导和规范承兑和贴现业务活动;第三,要加大执法部门对票据违法犯罪的查处和处罚力度,最大限度减少票据诈骗案件的发生。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内控机制。在票据业务活动中,商业银行是最重要的环节,如果商业银行建立了完善的法人结构,注重自身效益和风险控制,作为票据提供者和资金需求者的企业,即使有再强的欲望和可能欺诈银行的资金,最终也难以如愿。将承兑汇票业务列入信贷资产比例管理和授信管理,承兑垫款计入不良贷款之列,强化对临柜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银行票据业务操作流程等控制票据业务风险的措施都必须以此为前提。也就是说,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内控机制,也就难以从根本上控制风险。
3、建立全国性的网络化、电子化票据查询统计,加强信用秩序建设,防范道德风险。进一步提高商业汇票防伪、防诈的科技含量,规范票据业务中的印章使用标准;通过全国票据联网,建立新的票据查询方式;优化票据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社会信用制度,规范社会各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为银行全面、真实掌握客户的信用状况提供保证。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联合制裁力度,发挥银行同业公会的作用,通过制定同业竞争规则,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防范道德风险。
㈦ 到贷款业务,票据业务,代打保证金业务怎么样啊,靠谱吗
一般得贷款担保公司都可以
㈧ 在办理100%保证金承兑汇票时,银行要审查保证金来源是不是信贷资金,为什么规定信贷资金不能作为保证金
银行承兑汇票要交100%的保证金,这是从银行防范风险出发的,说白了,就是银行为了增加本身的存款任务,同时又为方便顾客而做的。交100%的保证金,这样银行到时肯定会将货款交到卖方手中,如果卖方想提前支取的话,还要向银行交贴现息,这样银行又可以获得收入。但同时买方又可以在银行有利息收入,并且买方可以定下多长期限,三——九个月。这样银行有存款,卖方有利息收入。当然,如果卖方要提前支取的话,贴现息由谁付,买方与卖方在做生意时会在合同中写的。
贷款可以作保证金,本身保证金的来源并未要求要自有,所以可以作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
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㈨ 电子票据业务银行的风险点有哪些
存在的主要风险
融资性风险。即商业银行签发或贴现无真实交易背景或不能确定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而形成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无交易合同或使用虚假、无效合同;超合同金额或期限签发、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重复使用或伪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办理贴现业务。有的商业银行假借企业名义违规开立账户,借用这些账户自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到其他商业银行贴现,贴现资金回流该行后,增加其存款,自称为“融资性存款”。签发、贴现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银行不仅存在融资性风险,同时还承担着潜在的法律风险。
信用风险。即在没有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签发、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导致大量银行垫款而产生的信用敞口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未按规定比例收取保证金或保证金偏低;二是对保证金不足额部分担保不足或担保无效,如担保合同金额小于保证金不足额部分、担保企业担保能力不足、质押物不符合相关规定、质押手续办理不及时不规范、由关联企业担保或企业相互担保、担保合同无董事会同意的决议等;三是以本行贷款作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或将贷款转为定期存款,作为申请承兑的质物。银行的上述做法实际上是把承兑风险转化为信贷风险,并没有真正落实偿还来源,同时还虚增了存贷款规模。银行通过这样一种非正常方式扩大存贷款和票据业务的规模,形成了“企业用贷款资金作保证金→银行签发承兑汇票→企业到银行贴现→企业用贴现得到的资金再作保证金→银行再签发承兑汇票→企业再贴现……”的怪圈,在循环往复的过程中,信用徒然膨胀,货币信贷成倍数地虚增扩大,从而形成了信贷泡沫。
道德风险。一是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方相互串通,套取银行资金。主要方式为:出票人与收款人为关联企业或关联交易方,出票人以一定比例保证金申请承兑,不足部分由收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最后资金由收款人账户流向出票人账户,实现了资金的逆向回流。二是社会上的一些不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票据、“克隆”票据或票据“调包”等欺诈手段,有意识地骗取银行资金而使银行面临资金损失的风险。三是银行内部人员在办理票据业务时不认真把“三关”,即票据记载事项合法合规审查关、背书核实关、票据真伪核实关,或是违法违规,盗用银行票据,而使银行蒙受资金损失。
操作风险。一是先贴后查,逆向操作。有的银行为了争揽业务,增强市场竞争力,要求企业采取出具承诺书的方式先行贴现,而查复日期比贴现出账日期晚几天甚至半个月之久。这种查复未明即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或质押的做法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银行资金的安全性难以保障。二是办理贴现和质押取得的票据背书不合法、不完整。主要表现为票据贴现时空白背书、多次背书时背书不连续等。这不仅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在发生法律纠纷或出现票据流失等情况的时候无法主张票据权利,而且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内部管理风险。一些中小银行票据业务的基础工作较薄弱,票据保管和使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内部控制不力,导致票据案件屡屡发生,风险损失不断产生。目前大部分中小银行不同程度地存在档案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问题,如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等要素不全,承兑申请人的基础资料不全,业务会办记录不详等。还有些银行存在账实、账账不符,未真正落实印、证、押“三分管”,印章交接无监交人,保证金记账串户,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时以盖行政公章代替结算专用章等问题。
利率风险与流动性风险。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较少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业务,中小企业贷款和一些规模较小的项目贷款一般是先由中小银行进行票据承兑贴现,然后由中小银行向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转贴现。中小银行赚取的是票据市场的利差。一旦市场资金紧张,转贴现利率上升,中小银行就会面临利率风险,严重的还将导致流动性风险。
风险成因分析
经营思想错位,盲目扩大业务规模。中小商业银行受经营区域的限制,普遍存在资金紧张、经营规模小的问题,而票据业务则具备规模扩张的功能,可以获得额外业务量。因此,中小商业银行首先把票据业务的发展作为实现规模增长的一个主要手段,通过向企业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转存为保证金或开具定期存单,再签发票据,如此滚动办理可以实现存款、贷款的双重增长。其次,票据业务可以稀释不良贷款:通过增加票据资产扩大贷款规模,做大分母,降低不良贷款率。同时票据业务可以调整利润,增加营业收入:通过票据业务的买入卖出,提早实现利息收入,调整利润实现状况;贷款转作保证金,银行获得的是贷款利息,而向企业支付的是存款利息,利差则成为银行的营业收入。
内控建设不完善,风险意识淡薄。中小银行虽然普遍建立了票据业务的内控制度,但票据业务的操作流程和责任制度不够统一规范和严密,未能覆盖所有风险点,不能有效防范风险。有的银行未将票据融资全部纳入单一客户授信范围,不利于控制和防范单一客户的信用风险;有的银行“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对企业信用状况不能充分掌握;有的银行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重要岗位人员的定期轮换尚未形成制度,不利于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还有的银行受审计人员不足的制约,对票据业务的审计监督比较薄弱。
法制体系不完善。现行的《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银行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的有些条款过于笼统,对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中涉及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法规未作专门的司法解释,监管中缺少法律依据。一是对商业银行承兑业务没有相应的监控指标。在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对承兑总量不得超过上年末存款余额的5%的控制指标后,未有其他指导性指标出台,对于资产规模小、风险控制能力较低的中小金融机构来说,缺乏外部约束,容易造成盲目发展。二是对承兑保证金的管理和保证金的收取方式、数量没有统一的规定,对贷款转保证金的做法没有具体界定和处罚标准。三是对企业多头开户、重复使用增值税票在多家银行办理贴现缺乏控制措施。
银企信息不对称,票据防伪手段落后。一些企业法制观念薄弱,通过伪造合同或发票,来骗取银行资金,而相关的信息共享机制还不够健全,如银行与税务部门未实现联网,无法查询发票的真实性,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也缺乏票据承兑贴现的信息。另外,一些企业提供的合同与增值税票不能互相对应,少数企业无法提供增值税票,给银行审查真实交易背景带来难度。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票据签发、查询和签证的系统或机构,票据的电子化程度较低,使“假票”、“克隆票”有可乘之机。
弱势地位受歧视。由于中小商业银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缺乏全国性网络,对票据的查询需由大银行代理,有些代理行歧视小银行的委托,故意拖延查复的时间,票据查复速度较慢,最长的需1个月之久,迫使委托行不得不对急用资金的企业先行贴现或对大客户实行见票即贴的简单审核方式,形成票据业务的操作风险。
风险的防范与管理
端正经营思想,增强风险防范的意识。中小商业银行要纠正片面追求规模和速度的行为,正确处理好票据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不要为了票据收益去承担巨大的垫款风险。应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指定票据业务发展目标和规划,不要盲目追求发展速度和规模的扩张,业务的发展应建立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
加强内部控制,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中小商业银行应坚持“内控优先”原则,以风险管理为重点,加强票据业务内控制度建设,制定规范、操作性强的出票、登记、查询规程和制度,强化对票据真实性的审查和检查,确保票据交易真实性和资金的安全性。同时对票据业务环节中的各个风险点进行认真的预测和剖析,对每个风险环节设置“防火墙”,并定期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中小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对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对票据业务风险的认识与把握能力,提高从业人员的防范技能,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操作、检查和监督制度。
修订完善制度,规范票据市场。现行的《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银行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的有些条款已不适用于当前票据业务的发展状况,票据业务中企业当事人的准入退出制度、票据融资的管理、各种票据交易行为管理、票据信用评估、票据交易的价格约定、资金清算、票据业务的风险准备等制度都应尽快纳入规范化轨道。从监管的角度来讲,应对商业银行票据业务风险控制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将票据融资全部纳入信贷授权和客户授信范围,以便于外部监管和内部监控;二是对票据业务制定指导性的承兑总量、单户或最大十户的承兑比例监控指标、向异地企业出票的控制制度等,以剔除票据市场中的泡沫;三是实行保证金等级管理或规定保证金最低限额,将票据风险敞口与资本金规模挂钩,降低银行承兑风险;四是对以贷款作保证金、关联企业套取银行信用等行为制定明确的界定标准和处罚规定;五是规定所有金融机构对已办理贴现的增值税票原件加盖戳记,注明贴现金额和贴现机构名称,从源头上堵住重复使用同一增值税票办理贴现的问题。
加强合规性监管,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监管部门应充分认识票据业务中潜在的风险,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重点检查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的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贴现资金流向、发放贷款作为保证金、票据业务的内控机制和存在的风险等问题,注重对内控的有效性、操作行为及各个风险点的监管,进一步加大对票据业务中违规违法的处罚力度,加强检查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最大限度地防范控制风险。
完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央行和监管当局应尽快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和贴现业务的数据库,实现票据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网络查询功能,提高业务效率,实现与税务部门的联网,及时识别企业提供的增值税票复印件或原件的真伪,加强真实贸易背景审查,防范和化解票据风险。
㈩ 我公 司需要贷款500万,银行最后开了600万汇票,发放贷款200万,交保证金300万,请教分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200万 贷:贷款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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