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贷款抵质押物管理
个人消费贷款的抵押物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本人拥有合法、完整所有权,符合《担保法》规定的可抵押房产(包括住房和商业用房),以及符合我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民住房财产权,且没有被抵押给其它债权人(根据以前的贷款合同已抵押给我行的除外,但应在原经办机构办理)。
(二)以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借款人与第三人共同拥有所有权的抵押物申请个人消费贷款时,必须由该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或共同所有权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当面签署所有相关文件资料。若按份共有,申请人应提供所有权证明,明确其所占份额;若为共同共有,申请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一致声明同意的书面文件。
(三)用作抵押的商业用房必须具备独立产权、可单独处置且地段好、升值潜力高(具体标准详询当地中行网点)。
(四)如借款人有多个抵押物,可以合并申请一个抵押循环额度,也可以分别申请多个抵押循环额度,但是多个抵押循环额度不能共用同一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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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兴业银行个人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在贷款银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不良信用记录;
4、能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5、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般对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信用贷款这类的贷款类型来说,申请贷款的条件很大程度上依据个人在银行的信用累积高低来发放贷款,这时候,申请贷款时尽量提交一些能够增加信用度的材料,比如:学历证书、收入证明等。信用度累积越高,贷款金额越大。
(2)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3. 个人消费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不限定具体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在1~5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工商银行对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此类贷款,贷款期限最长可为八年);同时需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人保证方式(有些银行仅接受抵押或质押的方式)作为贷款担保条件;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一般没有利率优惠。
申请贷款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到期日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具有贷款行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
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备明确消费意向或已签署了相关消费合同;
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须提供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收入证明;
确认消费行为的相应资料或文件(销售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文件);
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可从申请行的销售网点获得);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贷款额度:
最高50万,以所购消费品或服务的价格为上限,并提供相应贷款担保。
授信期限:
最长借款期限可达5年。
申办流程:
提出申请——银行审批——签署合同——办妥手续——贷款发放——客户还款。(以浦发为例)
北京腾辉信德专业从事个人消费贷款,房屋抵押贷款,房产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个人贷款,商业贷款,企业抵押贷款,个人无抵押贷款,企业无抵押贷款,北京二手房过户,中小企业融资,房屋产权过户.本公司郑重承诺:先批贷,后收费;不成功,不收费。专业化的贷款融资担保机构。公司坐落于有“公司的总部,金融的港湾”美称的中关村丰台科技园!公司主要从事投资管理、物权抵押质押、个人信贷、企业贷款等业务,与北京市内各家金融机构皆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我国试点消费金融公司提供个人消费贷款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银监会今日正式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较之前5月份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条件适度放宽,由之前的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适度放宽为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8月13日,银监会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宏观经济政策,加大金融对扩内需促消费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该负责人介绍,正式公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比征求意见稿在业务范围上有了很大的拓宽,增加了代理与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开展固定收益类转圈投资业务,同时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据了解,5月12日,银监会曾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16日征求意见正式结束,6月底,成都、北京、上海及天津四地已率先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4. 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贷款使用规定
您应提交用款材料。额度项下用款应在原经办机构办理,单笔用款需逐次提交用款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经核批后方可使用:
1、贷款用途证明材料:购买商品的发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针对提供贷款用途声明的特殊情况,须保证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个人贷款用途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得任意挪用。
2、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采用受托支付,应提供有效的交易对手方账户信息等。对满足自主支付条件的,需提交个人账户信息。
3、用款时间如与额度审批通过时间间隔六个月及以上的,需提交最新的收入证明佐证材料等。具体以中行要求为准。
4、中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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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采取的还款方式是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操作规程
(2000年9月21日 建总发[2000]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管理,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对个人客户发放的不指定消费用途,可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申请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抵押物、质押权利、第三方保证或具备建设银行认可的信用资格;
四、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额度的种类和有效期
第五条 借款人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或具有一定信用资格后,银行核定借款人相应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
第六条 质押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票面价值的90%,抵押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第七条 借款人所享有的保证额度根据其保证人所能享受的信用额度确定。借款人享有的保证额度不得超过其保证人所能享受的信用额度,且保证额度最高为60万元。
第八条 信用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确定。AAA级:最高60万元;AA级:最高10万元;A级:最高5万元;BBB级:最高1万元;BB级:最高5000元:B级:最高3000元;C级:信用额度为0。
第九条 抵押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质押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有效期最长为5年,以多份质押权利进行质押的,以到期日最近的质押权利确定质押期限;保证额度和信用额度的有效期为2年。额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借款人同时申请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信用额度中两种以上额度的,建设银行按照期限最短的额度核定借款人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额度有效期。
第四章 额度的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抵押额度、质押额度、保证额度的,必须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应相应采取质押、抵押、保证方式。
第十二条 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或第三人财产进行质押或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与建设银行签订《质押合同》或《抵押合同》。
第十三条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建设银行签发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权利。质押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第十四条 抵押物必须经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必要时还需办理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建设银行为保险金的优先受理人(即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不短于额度有效期,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抵押评估、登记和保险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的责任,未经建设银行同意,不得将抵押财产转让、变卖或者出租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抵(质)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质)押物权属的文件原件以及抵押物保险单等,均由建设银行保管。建设银行收妥后,应向抵(质)押人出具《抵(质)押物权证收妥通知书》。
第十七条 因建设银行保管不善造成抵(质)押物权证丢失、毁损的,建设银行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给予抵押人或出质人相应的赔偿。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保证的形式是连带责任保证,建设银行要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九条 保证人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具备建设银行认可的信用资格。
第五章 额度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第二十条 建设银行应指定符合条件的营业网点受理个人客户的贷款申请。客户经理应向客户介绍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申请条件、利率、期限、担保、还款方式、办理程序、违约处理及需要借款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等,明确告知借款人应当在建设银行进行个人资信调查时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时,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
三、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资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保险单等。
四、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五、借款人获得保证额度所需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六、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的资信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等;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的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户籍证明、收入证明等。
七、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八、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网点的初审。营业网点的客户经理应根据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进行初审,核实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资格,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规,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初审合格的,将原件退还客户,复印件加盖“复印件于原件一致”的戳记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同封包送贷款经营部门进行资信调查。
第二十三条 资信调查。借款人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借款人身份的调查。审核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由有权部门签发、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收入材料的真实性、判断其是否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还款资金来源是否稳定,调查借款人原有银行债务是否都能按期偿还,有无银行不良记录。
三、对担保情况的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权利)的真实性,是否符合我行的规定,是否已设定抵押(或质押),对抵押物价值需要确认的,由我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对于保证方式担保的,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其担保总金额是否超过其担保能力。
四、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对申请信用额度或保证额度的,要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客户信用评定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借款人或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十四条 对借款人资信调查结束后,客户经理要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审批表》,经贷款经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 额度审批。较小的额度由贷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贷款审批人以个人名义审批并负责;较大的额度由贷款银行全体贷款审批人会议集体审批;超过贷款银行审批权限的,还须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贷款的调查和审批应限定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借款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贷款获得批准后,贷款行应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采取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的,还应签订《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办理质押权利冻结止付、抵押物登记和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额度贷款台账的登记。《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经营部门应及时登记《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台账》
第六章 贷款的支用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和与建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向贷款行提出贷款支用申请,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支用单》(以下简称《支用单》),营业网点经办客户经理和贷款经营部门负责人在《支用单》上签署审批意见,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从受理贷款之日起到作出答复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在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每笔贷款,其贷款期限届满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日。
第三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建设银行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权限内,使用区间插值利率或浮动利率。
第三十二条 贷款账户的开立。贷款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支用单》,填制一式两份《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送营业网点为借款人办理开户手续,贷款划转至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折账户或龙卡账户中。
第七章 贷款的管理与回收
第三十三条 贷款经营部门负责对贷款的日常管理,随时掌握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收入变化状况、抵押物的存续状态和市场价值变化。检查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贷款的回收: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按月付息,分次任意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月利息当月清偿,本金可按照借款人意愿在贷款期限内随时偿还,不限次数和每次还款金额。借款人在一个还款期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照1个月计算利息,结息日为每月末最后一日。
借款人每月还息额=贷款余额×月利率
首次和最后一次还款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不能迟于贷款到期日。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方法有两种:
一、建设银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期,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利息。若还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借款人应重新提供还款账户;
二、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建设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动服务工具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偿还本金只能采用第二种方式。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利息按照原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因素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向贷款行提出展期申请,经建设银行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到期日。如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期限档次,贷款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息。
第三十八条 贷款发放和回收等使用情况,应及时在《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台账》上登记。
第八章 额度的控制与调整
第三十九条 贷款行必须设专人负责借款人额度的控制与调整。
第四十条 借款人支用贷款时,贷款管理部门按照贷款金额减少借款人的可用额度。其可用额度为银行核定的额度与额度项下各笔贷款本金余额之差。借款人每次归还贷款本金时,贷款管理部门按照归还本金的金额恢复借款人的可用额度。
第四十一条 贷款经营部门根据借款人的良好信用记录、对银行的贡献等指标,计算借款人信用积分,对A级以上借款人每年调整一次信用额度,BBB级以下借款人两年调整一次信用额度。
第四十二条 对于额度项下的贷款发生逾期的借款人,建设银行冻结该借款人余下的贷款额度,直到收回逾期贷款为止。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归还逾期贷款后,银行要根据造成逾期的原因重新评价借款人的信用,调低借款人的额度乃至取消额度。
第四十四条 额度有效期满时,借款人应偿清额度项下贷款全部本息,并在偿清贷款本息后20日内到建设银行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借款人与建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章 违约及处置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原借款人的额度自动取消。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建设银行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按约定期限期归还贷款本息;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信誉资料;
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时,未提前书面通知建设银行并征得建设银行同意;
四、提供的担保发生变化时,未按照合同要求重新落实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
五、违反《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有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时,建设银行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
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
三、调整或取消借款人额度,不发放新的贷款。
四、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合同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抵押物,追究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当借款人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额度的,建设银行按照如下顺序实现担保权利,以清偿贷款本息:首先处分质押权利,其次处分抵押物,最后追究第三方保证责任。
六、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 预期违约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按期还款义务,建设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新的担保,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有权解除借款合同:
一、转移个人资产,以逃避债务;
二、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三、借款人未履行其对建设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
四、在债务清偿前,借款人个人资料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未在10日内通知建设银行;
五、足以影响借款人债务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由于建设银行的过错导致借款人无法支用贷款的,建设银行应按日息万分之四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建设银行各一级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2000年09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09月21日 (中央法规)
6.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6)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 个人消费贷款的办理机构
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范围仅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试点办法》规定了三方面:一是贷款利率不能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二是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三是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应采取合法的方式,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就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与信用卡业务有何不同这个问题,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试点阶段的消费金融公司需对每笔消费申请进行审核后发放消费贷款,而信用卡则是银行针对个人的综合授信。信用卡的透支额度根据客户的信用记录确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有利于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有利于丰富我国金融机构类型。由于我国有关监管法规需逐步完善,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仍在不断完善,因此,对此类机构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
银监会正式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较之前5月份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条件适度放宽,由之前的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适度放宽为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8月13日,银监会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宏观经济政策,加大金融对扩内需促消费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该负责人介绍,正式公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比征求意见稿在业务范围上有了很大的拓宽,增加了代理与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开展固定收益类转圈投资业务,同时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据了解,5月12日,银监会曾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16日征求意见正式结束,6月底,成都、北京、上海及天津四地已率先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