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业支付给微商的奖励是否要交税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微商征缴税款。
是否对微商征税还在法律争论阶段,通常观点认为应当对微商征税,否则将造成市场上经营者不同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完善税收法律规定和税收征管手段,逐步补正不足,规范微商税收征管。
一是完善法律,明确微商纳税要素。对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纳税期间和纳税地点等税法要素进行重新界定,将微商等伴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囊括在内。例如,对于常设机构的认定,线下存在实体店的微商,可以将其在网络上发生的所有交易计算在与其关联的实体店头上;没有实体店的,可以微商经营者经常居住地为纳税地点。尽快完善专门针对微商的法律规定,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等。法律必须授权税务机关可以合法获取一切涉税信息,并且明确政府机关、银行和交易平台等社会各界的涉税信息提供义务。也要明确微商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尤其是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打消中小微商顾虑。除此之外,应明确微商的税收管辖权,规范微商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
二是多部门联动加强对微商监管。规范微商税收征管单靠税务机关的力量难以完善,需要借助工商、公安、银行和移动社交平台等多个部门的联动。工商部门需要根据微商的特点,简化微商工商注册登记。移动社交平台要对微商实行严格的实名制注册管理,支付平台和银行要做好微商的开户管理,规定微商在平台上收支活动只能通过唯一一个实名认证的账户进行,工商、质监,包括微商移动社交平台应当联合做好交易商品的管理。
㈡ 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形式
(一)减税
减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减征,是为了给予某些纳税人以鼓励和支持。税收减征都是按税法规定进行的。
(二)免税
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也是鼓励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特定行为的一种措施。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税与免征额不同,所谓免征额是指从征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免征额不属于税收优惠,它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不对谁形成优惠,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一个要素。
免税与起征点也不同,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按全部数额征税。例如,我国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200元至800元;按照次征收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起征点。不超过起征点的不课税,超过起征点的,就营业额的全额课征,不会从全额中扣除起征点。起征点看起来似乎是一种税收优惠,但实际上,是为了照顾应税收入较少的纳税人,其目的是为了使税收政策符合合理负担的原则,起征点也是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指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对出口企业已出口商品原来所承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该项货物的退税。
(四)先征后退
先征后退是先依据税法,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征收上来,再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的措施。
㈢ 请教大家个问题:大宗商品交易所有没有什么税收优惠
有的,项目有支持,都可以商榷
㈣ 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存在税收
政策上是要交税的,流转税、所得税。今年刚出台了开票办法,开了票就是要交税,就像大街上的实体店一样交税。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各地税务局是否征收,征收力度如何就各不一样啦。税务局会有自己的小算盘,比如征收成本。
就像个人所得税一样,政策是明确征收,但实际上很多收入是没收到税的。没人征你,你也不要自己主动交就是啦。适应它。
㈤ 电商付给个人的返利佣金,怎么做账务处理。是否需要纳税
一、国家现行的电商税收政策是:
电子商务如果有增值税货物交易,应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负担率百分之四,一般纳税人税率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进项税。
二、根据相关的报道,我的建议是:
1.加强对C2C平台的税收征管,努力做到应征尽征。按照这一思路,应当对C2C平台的个体网商进行强制性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将其全部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管理的范围。同时,尽可能利用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进行代扣代缴以实现应征尽征。如果从理想的依法治税和税务机关履行征管职能的角度来看,这一思路并无不妥。但是,从中国的征管实际和实质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按照这一思路解决所谓电商征税问题,将会导致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力度和实际税收负担远高于线下交易,从而造成实质上的税负不公。
2.根据中国征管现状,按照实际公平的要求,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这一思路并不意味着放弃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而是要求税务机关在现行税收征管框架下将征管重点放在B2C交易和C2C交易平台中的大型网店上,其实质是不出台针对电子商务,尤其是C2C交易平台的特殊征管措施,而是在已有税收征管框架下,通过完善税收征管技术手段,在减少漏征漏管户的同时,重点加强已进行税务登记企业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努力实现线上线下交易的税负公平。
对于C2C交易平台上交易规模较小,无实体经营场所且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网店,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将其纳入税收征管范围。为此,有必要修改现行的税收登记管理办法,将交易额较小的个体网店比照农村流动商贩,适用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下一步也可以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对自然人纳税登记进行明确规定,通过建立覆盖自然人的普遍登记制度解决个体网店税务登记的问题。
为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可以考虑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不区分线上线下交易普遍适用,鼓励超过起征点的个体网店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同时研究对小微企业适用所有税费按综合计征率简易征收的征管办法。
3.将电子商务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税收优惠。尽管中国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网络零售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仍不足8%,电子商务对其他领域的渗透和影响才刚刚显现。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放弃所谓税收中性原则,对线上交易给予明确且有期限的税收优惠。但针对线上交易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要有明确且成本较低的区分线上线下交易的征管措施,这一点在实施中有一定的困难。而且针对线上交易的税收优惠会带来传统行业较大的抵触。
比较可行的思路是研究制订与电子商务发展密切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收入免税;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和高速移动网络的设备投资加速折旧或允许进行投资抵免;对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快递网点收入减免增值税,等等。
综上所述,解决目前社会各界争论的电商征税问题,应客观理性地分析电子商务领域税收问题的实际状况;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避免就税收论税收和片面强调表面税收公平的错误倾向。要从中国现阶段税收征管实际出发,遵循实质公平原则,避免政府不适当的管制和干预。因此,解决电商征税问题不能采取第一种思路,第二种思路比较稳妥可行,如果条件具备,应积极研究实施第三种思路。
㈥ 二手车交易有哪些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我只知道我的车过户卖2万5,手续费X千分之五是125,评估费大概一百多,上牌二百,总共花五百来块钱,好像也没说有啥优惠,要多少给多少呗,反正都是按规章办事,不过提醒一下,你的车估价越低手续费越便宜。
㈦ 软件开发及销售是否有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政策
您好,会计学堂晓海老师为您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十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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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微商需要纳税吗
微商暂时不需要纳税,原因如下:
1、微商通过移动终端和现代通讯技术,使得交易在相对隐蔽的空间内完成,整个过程没有任何单据、纸面凭证,专门从事分销的微商则连进货、发货的环节都省去了,交易完成后,税务机关连卖方是谁都无法确定,更别提去核定其收入和成本了。
2、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大多是以实体交易为对象设定的,微商的出现,进一步模糊了税收法律要素界限。
3、首先,不能明确界定纳税人。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纳税义务人身份很容易被界定,但对于未成规模的绝大多数微商,其没有实体店,并且隐匿了身份,就无法确定谁是纳税义务人。
4、其次,未明确界定征税对象。微商由于其数字化、信息化的特征,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模糊的边界导致对征税对象难以准确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