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内对出口退税的研究现状
中国期刊数据库
检索词:出口退税 9
篇名 出口退税 4
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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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析出口退税率、人民币升值及铝材出口税目对铝材出口的影响 孟祖川 铝加工 2007/04
2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改革探析 田晓丽 特区经济 2007/06
3 我国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实证分析 赵书博 特区经济 2007/05
4 4年5次调低出口退税现又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 政府为何强力遏制钢铁出口 叶静 中国经济周刊 2007/19
5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的新手段及侦查对策 陈宗攀 特区经济 2006/12
6 国家5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调整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部分天然石材商品出口退税被取消 此项政策的调整对我国石材行业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谭金华 石材 2006/10
7 浅议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负面影响和相应建议 裘泉芳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6/04
8 出口退税研究的宏观视野——兼谈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设计 赵书博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5/11
9 从出口退税与人民币升值的关系看我国出口退税政策 唐娟 市场周刊.研究版 2005/07
10 中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出路——非中性出口退税政策——以2004年新出口退税政策进行实证分析 徐全红 北方经贸 2005/01
11 建立高效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效率 邓毅 涉外税务 2004/08
12 出口退税“退”路在何方——关于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若干思考 丁晓锋 当代财经 2004/06
13 出口退税与税收中性——对我国出口退税率下调的反思 万莹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4/02
14 外轮修理出口退税 孙玉良 中国修船 2004/01
15 出口退税:彻底退税还是适度退税 白彦锋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4/01
16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评述——出口退税调整的业绩效应 中宏 中国金属通报 2003/43
17 出口退税政策 应与入世同频共振——关于完善和调整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若干建议 马千里 税收征纳 2003/06
18 关于出口退税问题的思考——兼评新的出口退税政策效应 邓子基 涉外税务 2003/12
19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潜在风险及其防范对策——对高州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风险状况的调查 刘锋 南方金融 2003/11
20 纺织出口:遭遇退税之困——拖欠退税风险聚积 降低退税雪上加霜 中国纺织 2003/Z2
21 坚持出口退税中性原则:出口退税率不宜下调 汤贡亮 涉外税务 2003/09
22 出口退税的应退税与实退税差额原因分析 殷琼 对外经贸财会 2002/10
23 简化出口退税凭证优化出口退税管理 刘芙蓉 对外经贸实务 2002/03
24 浅析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诈骗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安新卫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0/02
25 进一步做好我省出口退税工作——全省出口退税工作会议在肥召开 戴泽清 安徽税务 2000/11
26 出口退税的国际比较及我国出口退税的完善 王进猛 涉外税务 2000/11
27 齐抓共管 密切配合 努力做好我省出口退税工作——全省出口退税会议在肥召开 戴泽清 安徽税务 19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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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如何计算出口退税质押贷款额度
1.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2.担保贷款。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指按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3.抵押贷款,指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或信用卡等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4.质押贷款,指按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5.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目前企业贷款可分为:
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股票质押贷款、外汇质押贷款、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黄金质押贷款、银团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现在银行放宽了对企业贷款;放宽了贷款种类,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放信用贷款;除各类贷款外,还引入信用证、票据承兑等各类授信业务;放宽抵质押品范围,银行可开展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押、质押等;放宽担保条件,如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及保证担保,经营业主联户担保、经济联合体担保、借助出口信用保险代替担保等新型贷款担保形式。
③ 出口纸制品需要注意什么
今年7月1日起,纸制品出口退税率由原来的13%,降低至5%。受出口退税调整的影响,今年下半年,我国纸制品出口将呈现大幅下降之势,行业平均利润变得微乎其微,整个行业将面临严峻考验。
今年7月1日起执行的出口退税调整政策,牵动了无数企业的神经,纸制品出口企业显得格外紧张。因为属于“两高一资”产品,所以纸制品出口退税调整幅度明显比其他行业要高,出口退税率由原来的13%,降低至5%。
2006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以纸浆、纸及纸制品为代表的造纸业出口额约为45.8亿美元,其中,涉及退税调整的纸制品出口额约为16.95亿美元,占整个行业出口额的37%。国家发改委有关专家根据这一数据分析称,以2006年纸制品行业出口26.5%增长速度计算,预计2007年下半年纸制品退税额约为0.46亿美元,与退税未调整前相比减少了0.73亿元。即使以国内纸制品企业承担全部影响计算,不考虑企业应对措施以及出口方面的改变,预计2007年下半年,纸制品行业出口利润率将下降近7个百分点。
由于纸制品出口在整个造纸业中所占比重较高,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已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业出口增长率,并对行业整体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些实力雄厚、产业链成熟的大规模企业已经形成了从种树到基地的完整产业链,再加上对政策的调整已有预期,很快就拿出应对措施稳定出口,所以未受到本次出口退税政策的影响。
但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并不具备应考的实力和经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报告分析预测,考虑到纸制品出口利润的下滑,将有部分小型纸制品生产企业面临关停或转产,而部分企业通过调整经营模式,改变产品结构,通过控制供应链来进行成本控制和提高竞争力,在出口方面仍然具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不管是否受到本次利润下滑的波动,品质提升已成为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要想在市场上立足,纸制品企业应该调整供应链,从而提高竞争力。不要一味追求数量增长,而应该在提高产品附加值上下工夫。目前看来,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一些出口中间商,但生产加工企业不能觉得侥幸,而应从市场变化中看到信息和警示。
出口退税率下调,在一定程度上已削弱了企业的出口竞争力,减少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如果产品结构不改变,附加值得不到提升,就会失去市场,失去客户,危及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同时,出口退税政策给了企业优化产业结构的机会。比如说我国造纸业,在纤维原料上的高对外依存度正在侵蚀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加上附加值低,运输半径受限,在出口方面的竞争力一直不强。因此,改变产业链条的被动局面,减少对国际高价原材料的依存度,增强对价格的话语权,是中国纸制品生产企业眼下急需解决的难题。
银联信分析:
金融风险分析
1.负面影响明显,预计随后会有进一步的政策出台
此次政府调整出口退税的方向是非常明确的,即重点控制资源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出口,对附加值低的行业的出口也进行限制。轮胎、橡胶(19675,215,1.10%)、纸制品、化工、家具等行业都会受到出口退税政策明显的负面影响。
本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显示了政府通过结构性政策来抑制国际收支盈余过快增值的决心,预计随后会有进一步的政策出台。其方向仍然是逐渐降低或者取消甚至加征出口关税来抑制国内资源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出口,因此,纸制品、化工、家具等行业未来可能还将承受新的调整压力。
2.国家调整造纸产业结构
2006年,由于产能的集中释放,使得造纸行业出现产能过剩的情况,造纸业出口量大幅增长。按照目前造纸业出口趋势,现有的资源和环境将难以承受,经济发展将面临困难,政府对纸品出口退税的调整体现出有关部门对造纸行业的态度,由于造纸行业其特殊性,从资源消耗以及产品附加值上来说不适于做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增长模式,政府希望渐进式引导造纸行业以满足内需进行定位,不鼓励造纸业出口快速增长,逐步改变其经济增长方式,调整造纸行业产品结构。
3.对国内中小制纸企业的生存触动很大
出口退税额八个百分点的下调,对国内中小制纸企业的生存触动很大,这类企业主要从国外进口纸浆,经营粗放,产品附加值较低,无自主品牌,海外市场渠道建设方面对代理商严重依赖,议价能力较弱。因此,原本以微薄利润支撑的企业,可能因此倒闭或濒临破产,但是另一部分企业却可以通过调整经营模式,改变产品结构,通过控制供应链来进行成本控制和提高竞争力,乘机让自己企业壮大起来。
银行信贷提示
针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等问题,6月份以来,银监会已是连发令牌。从此前的《关于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密防范银行业风险的通知》和《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切实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到7月中旬刚刚下发的《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
而银监会高层在多个场合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两高”行业贷款的三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严把“两高”贷款闸门。因此,银行投放到高耗能、高污染和过剩行业的信贷资金风险不容忽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及建设程序的拟建项目,银行不得提供贷款;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审查和发放项目贷款要依法从严审核,注意防范贷款风险。同时,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重点企业贷款的持续跟踪监测,适时调整,争取主动。
就纸制品行业来说,其属于“两高一资”产品,是国家调控的重点行业,银行在选择该行业时应着重考虑其环保措施及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情况。
④ 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核的风险分析
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它使银行信用介入商业信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满足了进出口双方加速资金周转的愿望,故在国际上得以广泛应用。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大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因信用证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此起彼伏。
在信用证业务中最关键和最复杂的环节是单证审核,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最多。根据国际商会(1CC)的统计,在其收到的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投诉中,涉及单据问题的案例所占比例高达43%.本文试图对信用证单证审核中的风险问题进行探讨。
一、信用证自身的理论缺陷——“纯单据性”
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缺陷是风险形成的根源所在。信用证结算方式是纯单据业务,它针对的是单证文件而非货物。这一“独立抽象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Ab—straction and lndependence)体现在UCP500(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简称)第4条规定中:“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钞票、名画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信用证或是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从我国的实际看,最常见的是出口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说明货物已经付运,其实没有这回事,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UCP500第3条)后即支付货款,毫无义务核对受益人(出口方)所提供单据的实际真实性,这对进口方和银行都是很危险的。除了假提单外还有其他一些欺诈形式,如买卖双方互相勾结,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签订高价购销合同,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然后双方伪造全套单据,通过议付诈骗银行资金,待银行发觉,诈骗者已携款逃跑或宣告破产,即使银行拥有物权,也因货价高估,无法抵付已付出的款项。除这种构成刑事犯罪的诈骗外,各方当事人很容易利用信用证”纯单据性“的特点钻空子,以获得对自身有利的结果。比如当市场不景气的时候,进口人和开证行往往对单据百般挑剔,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提出异议,拖延甚至拒绝付款。
可见,信用证脱离于实体经济的独立自主性的交易规则与程式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诈骗以及各方当事人谋求自身最大限度的利益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造成大量的争执和纠纷,是风险形成的源头。
二、关于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核原则的争论
针对上述情况,各当事人尤其是从事外贸结算的银行,如何把好单证审核关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损失,这就涉及到单证审核原则、标准的问题。关于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的原则,长期以来存在严格符合原则和实质一致原则两种。所谓“严格符合”原则(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是指单据就像是信用证的“镜子影像”(Mirrorlmage)一样,单据中的每个字、字母皆必须与信用证中的写法相同,否则即构成不符点。通常将其归纳为“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即单据表面必须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据之间表面必须互为一致。所谓“实质一致”原则(the Principle of Substantial Compliance)是指允许受益人所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有差异,只要该差异不损害进口人,或不违反法庭的“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做法,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中做出如下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审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UCP历经几次修改,但其条例中对单据审核须把握的标准却始终如一,严格规定单据的“表面一致”是单据审核的唯一依据。然而在实务中,对这一原则的把握是一大难点,造成大量的不符点问题和诉讼案件的激增。试举一例说明。
我国作为出口方向西欧销售重晶石粉,出口合同使用的品名为“Barytes in powder”,收到的信用证中规定的品名为“Baryte in powder”,少了一个“s”。“Barytes”与“Baryte”原本可以通用,我方按照合同品名缮制发票,并以此向开证行索偿,却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开证申请人不接受“商品的描述与信用证的品名不同”的发票。实际情况是,装运时,西欧的重晶石粉的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后几经争取,我方被迫同意降价后进口人才付款了案。
由此看来,“严格符合原则”在实务中的基本意义是银行有权对没有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或其他单据文件的单据拒绝支付货款。这种拒付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给信用证交易中的各方当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而且还往往影响货物买卖契约的履行,导致货物买卖双方或某一方违约甚至解除契约。在实务中,因单据内容的复杂或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不清以及各国法律规范、文字含义、贸易习惯等的不同,虽然有UCP500作为原则性的规定,但因理解不同、适用条件不同或者买方根本不付款等,发生拒付的情况不足为奇。有时有人专在单据上找毛病,借以延期付款或拒付。这对出口方造成较大的风险威胁。
因此,有人认为,“严格符合”原则是导致信用证业务产生风险的一大原因,提出审单原则按“实质一致”来掌握比“严格一致”更可行。苏宗祥主编的《国际结算》一书在“单据审核”章节中提出了这一观点。书中解释说,“单据没有实质不符点,即达到单证一致,”进而又补充说,“要求单证严格一致是很难达到的,也是不易实行的,”“故要求达到单证实质一致是比较适用的。”书中还举出了ICC第535号出版物上的一宗判例。在此案中,信用证对货源产地的条款规定为:“E.E.C.Counrty”,受益人发票上的相应记载是:“E.E.C.”议付行审单通过,叙作出口押汇和寄单索偿。单到开证行却遭拒付,缘由是发票关于产地的标称与证中条款所列不符。双方为此各执己见,争论不休,既而以诉讼求解。最后,ICC作了表态,认为开证行“声称有不符点不是正确的”。笔者对此专门查阅了ICC此号出版物的原文,发现ICC专家们对此案分析的要领部分未被该书载入。专家们在作结论时并不是认为开证行错在没有按“实质一致”原则收单,而是申明它错在开证条款失误,错在产地国要求定义混乱,客观上已令交单方无所适从。归纳开证行败诉的原因,用专家们的原话来陈述是“由于开证行指示不明确,”“作为含糊要求的开证者,它必须承担其后果。”显然,ICC所作的分析仍然十分清楚地体现了单据要“严格一致”的主张,案评的真谛旨在强调如何去实现这种一致,而不应为单据审核“严格一致”标准的执行人为地设置障碍。
任何业务的指导原则或标准尺度都必须是单一和明确的。笔者认为“实质一致”在实践中更难把握,假若单据合格与否的核验标准既可此又可彼,势必带来信用证结算关键环节上无定规可循,单据收拒界限模糊不清的困惑。况且,信用证单据审核环节中风险产生的根源并不在于“严格符合原则”,而恰恰是因为没有达到这一原则规定的标准。“实质一致”的主张会对我们的外贸结算实务造成误导。跟单信用证的基本运作原理之一就是“凭单付/E”,认单不认货,也就是说,单据的合格与否是出口方有否履行其应尽责任的基本凭证,进口方的付款责任也只取决于单据能否无可置疑地达到信用证的条款要求。不言而喻,作为外贸结算银行,只有审单时能确保信用证对单据的各项要求全部地和严格地得到满足,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才有起码的安全保障。从我国的实际看,审单原则的松懈或疏漏已构成外贸结算中的一项主要风险来源。许多令人痛心的教训就是因为信用证出口单据仅是一字一词之差,若论“实质”毫无疑问应属“一致”,但是它们都被对方以有违国际惯例为由,拒绝承付或趁机压价。上文所举的我国出口重晶石粉一案便是一例。
三、严格单证审核是减少风险发生的重要举攒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贸易业务将日益增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如何很好地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是银行和贸易商共同关心的问题。由于信用证涉及银行在国际上的信誉,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引起外国银行对中国银行的怀疑,导致不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严重影响中国外贸的正常进行。正是基于此,必须通过加强贸易商、银行自身的防范措施,尽量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这其中,严格单据审核是关键一环。
从出口方(受益人)的角度看,应该从严审核来证和制备单据。信用证业务具有银行信用介入商业信用的特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请求付款时,所有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条款,才构成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即使只是对信用证条款稍有背离,银行也有权拒收不符单据。为此,对国外来证应及时严加审核。以便对不能接受的条款尽早妥善处理,遇有难于理解的条款应咨询银行求得解答。
另外,与银行审单“严格符合”的原则相适应,对贸易企业制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单工作必须以银行审单工作依据的原则为基础,做到单证、单单、单货三相符,即信用证的条款必须在单据上体现,各种单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单据与货物一致。在实务中,有的受益人因制单不够谨慎而在细节上(如海运提单上受益人的名址等)产生问题,由此引发的争议乃至拒付屡见不鲜。1926年,纽约公平信托公司(Equitable Trust Company of New York)诉道森合伙公司(Dawson Parmer Ltd.)一案的经典判例,萨姆纳(Sumner)法官提出“就单据而言,不存在几乎一样或作用相当的余地。(There is no room for documents which are ahnost the sallie or which will do iust as well)”这是对上述问题的有力阐明。
外贸企业制单之后,为保证一次性成功议付,在向银行交单前,应先行严审单据。审单时采用纵横审单法:即先将信用证从头到尾阅读一遍,每涉及到一种单据,立即与那种单据核对。以达到“单证一致”(横审);横审完毕后,再以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挨个核对,特别注意各单据签发日期的合理性及共有项目的一致性,确保“单单一致”(纵审)。审核过程中,每发现一个不符点,应立即记录在审单记录表上,并在记录文字后写上“改”、“加”、“补”字。待改妥单据后,在这些字上划圈表示不再有此不符点。当全部字划圈后,单据完全改妥相符才可交单议付。
从银行的角度看,我国是外国卖方利用假单证行骗的主要受害国。为此,银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单证审核能力是尤为必要的。
作为出口地银行,若经审单发现不符点,应在审单记录上简明扼要地逐条记录下来,连同单据和信用证退回受益人,要求更正,争取单证相符出单,确保安全及时收汇。如遇受益人无法更改不符点的情形,可酌情进行相应处理,包括:(1)对单据中非实质性及有争议的不符点,如受益人信誉较好,可作保留议付/付款或凭保函议付,即银行凭受益人出具的赔偿担保书付款或议付,并向开证行索汇。若单据经另一银行提示,则由受益人的往来银行出具担保。如果单据遭申清人拒付,银行向受益人或其往来银行行使迫索权追回垫付款项及有关利息费用。(2)如果单据金额较大,不符点较严重,为收汇安全,银行可以电报、电传、SWIFT等电提不符点方式征求开证行意见,要求开证行回电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不符点单据。(3)若单据存在严重不符点,受益人征得进口商同意且、进口商资信较好的情况下,寄单行可将单据寄开证行作托收处理,并在寄单函上列明所有不符点,亦可单寄开证行征求其意见。(4)若单据严重不符,受益人或受益人银行不愿作托收处理,受理单据的银行可将单据退回。
作为开证行,在收到索偿行寄来的单据后,经审单如发现不符点,应立即洽开证申请人或自行决定是否拒收单据。多数情况下,经买卖双方协商。买方最终会愿意接受不符点单据或经货物降价处理后接受单据,但若有关各方就不符点发生争执,必要时须提请国际商会或国际法律机构进行仲裁。一般地,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开证行审单后往往再提交申清人复审,限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如果申请人对单据无异议,开证行即对外付汇。若提出不符点,开证行可重审,看是否确有银行遗漏之处。如果不符理由不成立,开证行有权接受单据。
此外,还有一些具体问题也值得注意。我们知道,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是独立于有关契约之外的法律文件。UCP500第三条a款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然而在实务中,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地的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常常随附形式发票、销售确认书等商业合同。如果遇到此类信用证的交单,我方银行应对形式发票或是销售确认书给予一并审核。针对这一问题,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出具的意见是“如果信用证附有形式发票,则形式发票构成信用证的组成部分,在审核单据时必须使其相符。”可见,诸如标书、形式发票以及其他形式的商业合同,—旦列入信用证条款,仍须相应审核。
⑤ 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企业保证担保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除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之外,借款人在借款时应当提供担保。
在实践中,信用贷款的优惠一般不可能落到中小企业身上。中小企业在刚起步时,往往急需资金又无足够的资产可供抵押,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其他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一般是保证企业)的担保成为唯一的可选路径。同时,银行是否认可此种担保也成为企业能否获得资金的关键。此处蕴涵着两个法律风险:
1、互保法律风险
在商业担保机构缺位的条件下,中小企业获得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条件基本上是同等地为对方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一旦担保企业出现信用危机,就将不可避免地把借款企业卷入其中。中小企业在通过这种保证担保获得融资的同时,在承担了自身的经营风险之外,还需要额外承担担保企业的经营和信用风险。
2、受迫保证法律风险
银行面对中小企业处于优势地位。因此,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有时会被要求给银行的某个经营状况不良好的客户企业提供担保。而申请贷款企业为顺利获得贷款而不得不提供此类担保。虽然受胁迫是合同可撤销的事由之一,但是企业收集证据证明十分困难,此种风险较之互保法律风险危害更大。
企业抵押担保
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有了可供抵押的担保资产,就可以自主选择放弃保证的担保方式,以避免陷入互保的法律风险。但对中小企业来说,抵押担保本身也蕴涵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1、抵押所得贷款大幅低于实际价值
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时,为确保债权的实现,总是尽可能地将更多的财产纳入抵押财产的范围,并对抵押物评估值进行打折。这样企业获得的贷款数额往往大幅低于抵押财产的实际价值。
2、不动产抵押物的利用问题
中小企业的一个重大特点是处于发展、积累的状态,企业在其某个房地产(主要是厂房、办公楼)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后,又可能在该抵押物上新增建筑物。
3、银行债权的优先实现
在实践中,银行会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企业以出具承诺函的方式,承认银行在全部价款中优先实现其债权。银行单方面要求将其在企业抵押物之外的财产中的平等受偿权变更为优先受偿权,显然使企业存有受损害之可能性。
企业质押担保
中小企业采取质押担保融资的主要类别是存单质押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前者主要是中小企业在劣势的融资地位下,以牺牲少量利息为代价,为银行提供存款为目的贷款融资。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则在于出口退税能否如期退还,如果出口退税迟延超过贷款期限,企业无周转资金,银行又不予贷款延期,企业易陷入债务纠纷。
企业票据贴现亦可视为广义上的融资。中小企业在贸易中收到票据时,收到伪造票据、票据权利有瑕疵的票据的法律风险就已存在。
此外,一部分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为获取资金,利用关联企业虚构买卖合同,获取银行承兑汇票后再贴现。这种融资方式冒着被查处甚至是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
⑥ 回款退税是什么
但就目前我行的大部分企业而言,流资一旦投放下,很少会有清盘的,且目前我国的中小型企业的财务报表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出企业的真实情况,我行有一客户资产负债率达到89%,用原有的关点就不能做融资业务了,但我们还是投发了1000万的打包,最后到期收回,第一性还款来源分析很大程度上财务指标是解决什么不了的问题,我个人的观点是主要看这个企业的有没有现金流入,有没有不良历史记录以及对单笔业务的把握。
之所以说退税相对于流资风险小就是因为退税贷款基本上能做到一笔一清,而不象流资一样大部分都是收回再贷,之所以说期容易形成逾期,是相对于打包贷款而言现金流入不象打包回款哪样快,而退税的第一性还款来源就是退税款,流资还能收回再贷,退税要是和国税局协调的不好容易形成逾期。
我们以出口退税为担保方式发放贷款并非以出口退税为唯一还款来源,只是由于出口退税的实现应该说还是有保障的,故此接受其作为担保方式,目前来说出口企业普遍存在的核算及理解也是把出口退税作为已确定的收入来考核。但其收入虽可确定但这是在将来不确定时间才能实现的,我们这里要18个月以上,而流贷通常时间只有一年,如果借款人没有其他资金来源或经营状况恶化,逾期就有可能出现了。其实,借款到期也可通过转贷或在几天内先还后贷,这并非逃避监管,因为客户的经营情况及还款来源并未恶化。
但如真出现客户的经营出了问题就比较麻烦了,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借款人恐怕无法用自有资金还款,如果惹上官司,出口退税专用帐户的资金被查封或冻结,即使国家退下了税款,银行也无法通过退税来实现债权----你们所办理的出口退税贷款应该也没法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吧?因此第一还款来源的把握是很重要的。
⑦ 出口退税是否包括营业税
出口退税只是退生产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且不同税则编码的退税联不同,从0%到17%不等,营业税是不能退的。
出口货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的创汇。
⑧ 出口退税没有问题,为何拖延不退
主要说明当地政府财政紧张。如果确实没有办法知道具体的时间,则可以找银行商量,看能否以此为抵押物进行贷款。
⑨ 求关于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外贸企业的利弊以及应对措施的论文一篇
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即: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共分为17%、13%、11%、8%、5%等五档。按现行出口产品结构,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个百分点左右。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量部分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中央财政承担75%,地方财政承担25%。推进外贸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出口代理制,优化出口产品结构,降低出口成本,增加出口产品整体效益。往年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是当今全球通行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支持外贸出口的重要手段,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经济接轨的一项重大举措,它对调整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对外贸易效益,减缓国家财政支出和人民币升值压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从我市对外贸易情况看,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和机制改革,既给我市出口企业带来了加快调整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如何应对的严峻挑战。一、新政策给对外贸易带来了新的调整机遇据对我市2003年1-9月份对外贸易情况分析,我市出口贸易的大致特点是:按出口实绩排序,可分为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流通企业和获权生产性企业等三类;按贸易方式排序,可分为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两种;按重点行业排序分为机械、化工、电子、纺织和轻工;按重点产品排序,可分为干、冷式集装箱、填充类长毛绒玩具,初级化学原料,箱包及旅游用品,工具类机电产品,针织类纺织物等。本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和政策调整给出口企业可能带来三大机遇:1、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结构多元化。今年1-9月份,我市一般贸易出口额达4.8亿美元,占全市出口总额的62%。多年来,我市一般贸易出口比重过高,不仅导致了企业对出口退税的过分依赖,还隐藏着巨大的汇率风险。一般贸易出口以“粗放、大宗、传统、资源性、利润空间小、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非自主知识产权”为特征,如:填充类长毛绒玩具、初级化学原料、箱包及旅游用品、工具类机电产品等,这些出口产品的平均利润率在4-10%之间,而产品利润几乎全部来自于国家现有14-17%的出口退税,预计新出口退税政策将使这些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平均调低2-4个百分点(见表)。在出口退税率政策调整后,这类出口产品成本势必上升,必然促使一些出口企业采取多种方法,调整对外贸易方式,特别是对以量取胜的劳动密集型微利的行业和企业而言,传统的经营模式受到冲击,更需要主动应对国际市场需求和国内政策调整。因此,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对我市加快外向型经济步伐和贸易结构多元化调整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与我市相关的出口货物退税率调整情况一览表出口货物名称在我市出口商品中占比现行退税率调整后退税率纺织品、服装、机电产品等41.2%17%13%五金、工具、化工原料、塑料制品、鞋类、玩具、食品等49.6%15%13%汽车及零部件、程控电话、医疗仪器及设备等3.9%17%17%小麦粉、分割鸭、分割兔等1.7%5%13%2、有利于我市改善出口产品的结构。出口产品退税率的调整,实际上是国家利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出口产品结构的举措。长期以来,我市的出口产品以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如我市现有各类填充类长毛绒玩具出口企业近百家,加工厂(点)160多家(个),箱包及旅游用品出口企业50多家,由于产业相对集中,产品相对雷同,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十分激烈,并会出现遭受反倾销起诉倾向的现象。调低传统产业产品的退税率后,将迫使一些技术水平低,产品质量差、甚至低价竞销的企业主动退出部分行业和市场,这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品牌经营的路子,从而提高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3、有利于减缓出口企业资金紧张状况。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和政策调整,国家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做到“新帐不欠,老帐要还”。这样,出口企业可及时拿到出口退税额,从而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并大大减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可以预见,随着“中央、地方共同负担”新机制的实施,我市出口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将得到有效缓解。据统计,截止今年9月底,全市累计欠退税7.5亿元。全市重点出口企业中应退未退的出口税额较去年同期均有大幅度的增长。如:扬州通利和扬州通运比去年同期增加了4倍左右,通裕集团外贸公司增加了75%,保来得公司增加了54%。国家采取及时退税政策,不仅减少了市级财政承担的退税质押贷款贴息的负担,同时也降低了广大外贸企业资金占用和周转的困难。国家逐步还清欠退税后,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局面将有所或大为改观,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拓展业务和市场。二、新政策给出口企业带来了新的严峻挑战本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和政策调整给我们带来的影响,可简单概括为“五大五小”:即:对自营出口业务影响较大,对代理出口业务影响较小;对一般贸易出口影响较大,对进料加工业务影响较小;对附加值低的传统产品影响较大,对附加值较高的产品影响较小;对非洲、中东、拉美等一些中低档产品需求较多的地区影响较大,对欧盟、美国、日本等地区影响较小。针对扬州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五大五小”给一些企业带来了不利因素:1、给扩大对外贸易带来一定影响。由于我市出口商品中属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品约占85%以上,而本次出台的退税政策恰恰旨在“对传统、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这无疑将对我市今后的对外贸易产生一定影响。据国家权威部门测算,出口退税率每下调1个百分点,相当于出口成本提高1个百分点。据笔者初步估计,在我市出口产品中,除汽车及零部件(如:罐式车、水箱)和部分农产品(如:家禽类、小麦粉等)外,约有占出口总额90%的产品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而出口产品退税率调低3个百分点,将会影响我市出口增幅5-6个百分点。2、出口企业虽近忧解除但远虑尚存。刚刚结束的第94届广交会上,不少企业在对外签约时附加了“价格将随退税率的变化而做相应调整”的条款。客观上讲,出口商品退税率降低后,企业虽有可能及时得到所欠的税款,但商品的价格和经营成本在税率调整后,将会成为企业的又一道难题,加上近期国内金属、棉花、粮食等原材料价格上扬,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时,出口商品价格也会上调,这对挤占国际市场面临着价格与市场的两难选择。我们所面临的困境,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将调整出口商品结构提升到战略高度来考虑,并且在调整出口商品结构的同时要调整出口市场。多年来,企业通过经营已经形成了自己相对稳定的商品、相对稳定的市场、相对稳定的供货渠道,而随着新政策的实施,这些相对稳定的商品、市场和渠道都将发生新的变化,一些已投资建立的出口生产基地的作用也将逐步弱化,这对中小企业而言面临着新的考验。3、外贸公司跨省收购和代理出口带来不便。据外经贸专家预测:实行新的退税政策,将可能形成新的市场分割。国家和地方分级负担出口增量应退税款后,无疑会为专业外贸公司(外贸流通企业)跨省收购和出口代理带来不便。比如,我市一家外贸公司在外地采购产品,在扬州出口,该产品增值税收入被当地政府获得,而出口退税的25%却要扬州市财政来承担。今年1-9月,我市外贸流通企业累计出口达1.95亿美元,占全市出口总量的1/4强,其中有近4-5%的产品属于收购外地产品出口。在新的退税政策实施前,如省际间相关配套政策不能及时到位,专业外贸公司有可能得不到出口退税,而且又增加了地方财政的负担,从而影响我市众多中小企业的跨省寻找代理出口和外贸收购,也会大大挫伤专业外贸公司的积极性。三、面对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应采取的对策1、适时推进多元化贸易方式。当前在做好适当提高售价,转嫁部分负担的同时,外贸生产企业应加快发展包括一般贸易在内的加工贸易、三来一补等多种形式的对外贸易方式,特别应努力实施“走出去”发展的战略,通过境外加工贸易和在境外设立直销点、生产车间和工厂,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延伸产品生产链和价值链,增加利润环节,减少和规避在对外贸易中的风险。2、加快实行市场差别化竞争。外贸生产企业应合理划分产品内外销比例,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智力引进和品牌创新的路子,在企业内部管理、产品售后服务和市场信誉等方面下功夫,切实从低价竞争甚至竞相压价转到产品多元化、市场差别化竞争上来,同时,企业应适时转向投资高新技术产品和行业,以增强并保持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外贸流通企业应在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的同时,及时调整贸易方式,从收购制向代理制转变,加大出口生产基地的投入和建设力度,坚持走技、工、贸一体化的道路。3、趋利避害调整产品结构。企业要正视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的新情况、新特点,结合企业产品实际,主动适应市场需求,国内外两个市场并举,把注意力放在调整经营策略和方法上。各级政府应敢于让“视价格战为唯一法宝”的部分小企业自动被淘汰,并加强新产品的研发工作和鼓励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扩大出口,同时,积极引导农业出口产品的深度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出口的附加值。4、创造宽松的对外贸易环境。政府对出口企业适时调整市场销售和生产方案的行为应给予充分理解;要把引进上下游配套、高新技术类、以内销为主的产品和产业作为今后招商引资的重点;加大我市出口加工区的申报力度,充分利用出口加工区这一有力武器,“抵御”因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和政策调整而带来的不利影响。另外,政府应制定更为积极的鼓励政策,建立并完善出口贴息优惠和外经贸融资担保机制,尽早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同时,应迅速评估对我市今后利用外资工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