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融资融券纠纷两年多了是否过了诉讼期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关于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发现自己的权益之日起进行计算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㈡ 个人申请融资融券需要那些条件
开通融资融券需要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已开立实名普通证券交易账户,且拟申请的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完全一致;
3、申请人已在开户不少于6个月并有交易记录;
4、申请人交易结算资金已实行第三方存管;
5、申请人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其申请当日的证券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也有10万、20万等等),且须营业部对申请人普通证券交易资产对账单加盖营业部业务章;
拓展资料:
开通融资融券需要的步骤:
1、申请:在满足融资融券开户条件之后,向试点营业部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普通证券账户卡等。
6、若步骤一的条件不能满足,可考虑尝试股票配资。
㈢ 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融资融券在交易时是一种必须存在操作,但是对于很多的新手朋友来说,很多的人可能并不知道改如何入手去做,还有一些人即使知道怎么去操作也只是了解一个大概的模型,并不是真正的透彻的了解了。所以这些投资者在操作时就有一定的可能性会吃大亏。在这里如果你想在融资融券时交易就需要注意一些事项,这主要是包括以下几点。
一、盈利和亏损都将进一步放大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的特点,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盈利和亏损都将进一步放大。假设投资者有资金100万元;保证金比例为0.5,折算率为0.7,先买入股票100万元,再将普通买入的股票作为担保物向证券公司融资买入股票140万元(100×0.7/0.5),即总共买入240万元的股票。如果该股票价格下跌10%,则亏损240×10%=24万元,是普通交易亏损的2.4倍。融券业务也同样存在风险放大的情况。
二、融资利息、融券费用按自然日天数计算
融资融券交易不仅仅需要支付交易的手续费,还需要支付利息费用。投资者无论是进行融资交易还是融券交易,都需要支付利息费用。融资利息按照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计算,自融资交易指令成交当日起至融资债务结束之日止。而融券费用按照投资者实际使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计算,自融券交易指令成交当日起至融券债务结束之日止。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到期未足额偿还融资融券本金及息费或者未按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时间足额偿付权益补偿价款的,证券公司会对逾期的本金以及息费收取罚息。
三、实施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况
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可能引发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况。
在下述情况下,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
(一)客户信用账户处于平仓状态而且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补足担保品的;(二)投资者融资融券合同终止仍有未清偿债务;(三)投资者融资融券合约到期仍有未清偿债务;(四)司法机关依法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
㈣ 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为什么要求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
为了客户的自身利益,也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就像对做股指期货的个人客户要求启动资金50万以上一样,就是个门槛的要求。
如果没有投资知识和经验,盲目进入这类专业性强的领域,会血本无归的。证监会这样的规定也是合理的,保护投资人权利,也防止被营销人员忽悠,盲目入市,导致亏损。股指期货的入门要求,使得不具备实力的客户自动离开,有实力的,可以比较稳健的进行投资。否则,几万进去,一夜之间,就没了,客户承受能力不行。
融资融券,就连很多证券代理人都驾驭不了,一般客户尽量不要染指。最多炒股票,搞个权证就可以。
㈤ 什么情况下会出现融资融券爆仓
一、在结算清算日,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能在此日之后的一个交易日内补足担保物是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警戒线的。
二、有下述违约行为之一的:
1、在单笔融资交易中,合约到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融资款及融资利息:
2、在单笔融券交易中,合约到期,未按时足额归还证券(含权益证券)、融券权益补偿款及融券费用:
3、融券卖出的证券终止上市、要约收购、吸收合并的,未在该证券上市公司公告中的终止交易日(或申报截止日)前五个交易日内了结债务的
4、本合同终止且仍有未偿还债务:
5、违反本合同中的相关的声明与保证事项:
6、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三、出现下述非正常状态之一的:
1、账户、资产或受益权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
2、被提起诉讼、申请仲藏或立案调查,涉及较大金额经济纠纷或经济、法律责任,可能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
3、出现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形。
2010年01月08日,国务院原则上同意了开设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这标志着融资融券业务进入了实质性的启动阶段。
2010年03月19日,证监会公布融资融券首批6家试点券商。
2010年03月30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向6家试点券商发出通知,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接受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交易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
㈥ 融资融券纠纷诉讼的现在是如何的
融资融券纠纷诉讼现状
今年2月20日,福建省证监局对兴业证券发文称,公司在2015年7月7日融资融券强制平仓操作出现差错,导致客户信用账户股票的实际强制平仓数量远超过应当平仓数量。7月8日,又未经客户同意直接在客户信用账户进行买回操作,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因此责令公司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每3个月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光大证券在其2015年年报中也披露,今年1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由为融资融券交易纠纷,诉讼标的3939万元。
近期另一例影响比较大的两融方面诉讼所涉及的券商是海通证券。2014年,海通证券为个人投资者荣某(化名)开立了两个融资融券交易账户,一个是普通的个人信用交易账户,另一个是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开立的信用交易账户。去年荣某以秦川机床(原名秦川发展)765.82万股作为担保品,分别融券卖出50ETF、180ETF及300ETF。然而,因荣某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足130%且未能及时补充担保品,荣某持有的237.73万股秦川机床被海通证券分10次强制平仓。
融资融券纠纷诉讼的诉讼时效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关于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发现自己的权益之日起进行计算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㈦ 个人融资融券的条件有哪些
个人申请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从事内证券交易的个人容和机构,其中个人客户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普通证券账户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少于6个月;
3、普通账户开户资料规范,账户状态正常,已开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4、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可供支配的财产;
5、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6、无重大债务纠纷和违约记录;
7、未与其他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
8、普通证券账户在公司开户时间不少于18个月,证券资产不低于50万,机构客户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
㈧ 亲戚借我身份证开融资融券户头我需要承担什么风险
最好不借,财务纠纷很容易使亲情变味。
㈨ 可以融资融券的股票需要什么条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9)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扩展阅读: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八)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九)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专业评价的证明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七)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四)、(五)、(六)项规定以及其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核查,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书面意见。
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