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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投资与内幕交易

发布时间:2021-06-28 10:05:53

① 什么叫内幕交易

你好,证券复内幕交易制行为方式分为三类:
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即内幕人员直接或借他人证券账户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的行为。该类内幕交易不以行为人获利或避免损失的主观意图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无论是否获利或形成损失,均属于违法行为,均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泄露内幕信息。泄露是指行为人将处于保密状态的内幕信息公开化或向特定对象透露。泄露内幕信息者只要客观上实施该行为,不论其行为的动机属故意或过失,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并没有直接向他人讲述内幕信息的内容,而是向他人提出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的建议。建议行为是一种促使他人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被建议者或者根本没有交易证券的意图,或者没有交易该种证券的意图,或者在交易量和交易价格上不确定,行为人的建议起到鼓励、推动和指导的作用。

② 黄光裕的罪名“内幕交易”是什么意思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③ 简述操纵股票价格及内幕交易的危害

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内幕交易虽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与正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
(一)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内幕交易则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内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的投资人。
(二)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持股的公司,必须定期向广大投资者及时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建立一种全面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失公正,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
(三)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内幕人员往往利用内幕信息,人为地造成股价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内幕信息与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又称内情者交易,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其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④ 私募基金经理李旭利内幕交易案分析。300~400字。谢谢

一个月前突然辞职的公私募“双栖”明星李旭利昨天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有消息称,因为涉嫌内幕交易,他目前处于“被限制出境”的状态。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表示,李旭利辞职确实有更深的幕后原因,证监会正在对其进行调查,但取证与认定较为艰难。

“再等一等吧,也许再过一两个月,旭利辞职的事件就会有说法。”昨天,李旭利昔日的东家——上海重阳投资管理公司总裁助理沈斌在接受北京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近基金圈内传闻事件太多,而重阳目前了解到的情况可能还没有媒体多。重阳目前依然为李旭利的辞职惋惜。

有媒体报道称,证监会内部人士已经证实,李旭利涉嫌内幕交易的案件目前正在“走程序”。有消息人士称,证监会对李旭利进行的调查主要涉及他在南方基金、交银施罗德和重阳投资任职期间的相关股票。该人士称,调查主要针对李旭利在交银施罗德时期发生的一些问题,还有在南方基金期间涉嫌帮其他基金“托盘”。

分析人士认为,如果上述嫌疑被查实,这位昔日市场领军人物很可能成为近期中央政府五部门联手打击内幕交易的第一个典型,李旭利可能被判终身市场禁入。上周五,国务院要求证监会等五个部门联手打击内幕交易,抓紧开展一次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专项检查,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并公开曝光,以此震慑犯罪分子。

今年10月22日,上海重阳投资突然对外公布,李旭利由于身体原因和自身安排于近期辞职。这时距他加入重阳投资仅15个月时间。此前,李旭利曾分别就职于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在南方基金管理公司期间,他先后担任基金天元和南方稳健的基金经理以及公司的投资总监。在2001年至2005年的熊市中,他管理的产品始终保持正收益。

2005年,李旭利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交银稳健基金和交银蓝筹基金的基金经理,后出任公司的投资总监。在任职期间,他的业绩突出,以擅长宏观研究和大趋势判断著称。去年7月,李旭利顶着公募明星的光环“华丽转身”,加盟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始私募基金的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一个新罪名,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纳入刑法进行调整,属于我国法律的首创。2009年10月16日,最高院和最高检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追究基金“老鼠仓”的刑事责任从此有了法律依据,该罪名即被确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011年5月,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经理韩刚,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韩刚也是基金业被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一人。

另据记者从其他渠道了解,李旭利涉案金额巨大,当时其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对象主要集中在金融股。

本报于去年11月曾独家报道《李旭利辞职真相:涉嫌老鼠仓已被边控》。李旭利当时即被边境控制。就在上个月,还有传言称,李旭利已经潜逃,但实际上就在当月初,李旭利即被警方刑事拘留,近期被批准逮捕。

李旭利曾经是投资界的宠儿,也是基金业的明星人物。14年前才25岁的李旭利,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毕业,加入了筹备中的南方基金。1998年至2005年间,李旭利曾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研究员、交易员、基金经理、投资总监等职务,先后担任基金天元及南方稳健基金经理,这两个产品在2001年~2005年的熊市中始终保持正收益。

2005年,李旭利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交银稳健基金和交银蓝筹基金经理,后出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任职公募期间,李旭利曾多次获得新财富、晨星、金牛基金经理等奖项,以擅长宏观研究和大趋势判断著称。

2009年7月,李旭利顶着公募明星的光环出任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重阳投资”)首席投资官,私募界为之振奋。15个月后,2010年10月19日,李旭利突然宣布从重阳投资辞职。从此之后,李旭利参与老鼠仓的传闻就不绝于耳。

2010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对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及时立案稽查,从快作出行政处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监管层严打之下,今年已有光大保德信原基金经理许春茂、国海富兰克林原基金经理黄林因涉嫌“老鼠仓”被依法查处,其中许春茂已被移送公安机关,黄林则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被处以30万元罚款及市场禁入。

⑤ 被罚了36亿的内幕交易,马化腾扮演了什么角色

6月24日,一条“证监会因内幕交易健康元处以36亿元人民币罚款“震惊市场。其特点不仅是数额巨大,而且是内幕交易案件的内幕信息。腾讯创始人马化腾和众安保险负责人欧亚平等众多业内知名人士都涉及其中。

公告一出,对健康元的股价影响巨大,同时,朱保国,马化腾,欧亚平都是内幕知情者。但是在敏感时期,欧亚平和汪耀远频繁通话引起怀疑,证监会调查后发现涉案账户买入健康元的时间与汪耀元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基本一致。最终证监会决定没收汪耀远等人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马化腾真的是因为酒局的而被迫躺枪,无奈被卷入案件。然而,这又一次给企业家敲响了警钟:即使是金融投资也应该谨慎,企业家应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在大时代,君子之交淡如水;否则,即使目前资本运作得心应手,业务运作也会如火如荼,一旦把柄被留下,名利都会有损

⑥ 机构投资者如何利用投资股票进行内幕交易的

利益输送的话就好像买西飞国际的股神副市长一样,送礼不用上门了,把提前拉升的股票告诉你所要输送利益的人就成了,他买股票赚钱,看起来还更合法化。内幕交易是指知道股价涨跌内幕的人自己或者给自己的亲戚朋友按照所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买卖操作,这俗称老鼠仓。操纵股价就更简单了,一般是指机构投资者在低位大量建仓完毕后利用资金优势拉高股价从而获利的行为,很具体的解释你可以去查阅新的证券法,上面有细节规定。

⑦ 内幕交易是什么内幕交易的要素有哪些求答案

所谓内幕交易,按照《证券法》的解释,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具体来说,内幕交易的认定需考察三个要素:内幕信息、内幕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和内幕交易行为。如果某一行为在这三个要素上都得到肯定的答复,就可能构成内幕交易。一、内幕信息
无论内幕人的认定还是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都以内幕信息为基础。因此,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认定中的基础环节。《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的定义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简而言之,就是会影响股票价格而又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具有两大特征:重大性和非公开性。
重大性一般以消息对股票价格的显著影响力作为判断标准,即在通常情况下,该信息一旦公开,是否导致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或者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证券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列举了部分此类消息,主要包括涉及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公司高管人员的变动等方面的消息。
非公开性涉及价格敏感期间的计算。价格敏感期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该期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内幕交易的认定。只有在该期间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才能构成内幕交易。此期间外的行为,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从现在的实践来看,敏感期间终结的时点较为容易认定,即依照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之时内幕信息丧失非公开性。具体而言,若内幕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或理解,则内幕信息丧失非公开性。
如同人一样,信息也有一个孕育的过程。以何时为信息形成的时点直接关系到价格敏感期的起点,就像以何时为胎儿成为法律上认可的自然人直接关系胎儿可能享有的法律权益一样。不过,信息的形成时点直至今日,依然未能找到一个类似胎儿呱呱落地一样明确的时点,法律法规中对此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依据的标准是信息是否已经确定,例如,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公司或控股股东与第三方签订意向书等。具体需要结合不同案件的情况进行认定。二、内幕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
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只有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幕人范围的人员,才可能触犯内幕交易这根高压线。依据《证券法》规定,内幕人包括两类:(1)知情人;(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从定义上来讲比较容易,即指利用非法手段,包括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此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没有一个特定的范围,可以是任何一个人。知情人则不同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其获得内幕信息的途径是合法的,往往是基于职务、亲属关系等得以接触内幕信息。因此,知情人有一个固定的范围。对此,《证券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此外,法律还对知情人作了进一步区分。区分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法律的一般原则,不过,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获取证据的难易程度,法律会进行一定的变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法律首先推定有一定的事实,除非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具体到知情人的认定,为了更好地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同时保护属于知情人范围内的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根据知情人与内幕信息接触的密切程度,规定了法定知情人、推定知情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对于法定知情人和推定知情人,执法、司法机关只需证明其在价格敏感期内有内幕交易行为,就可认定构成内幕交易,除非行为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悉有关内幕信息。非法定和推定的其他知情人,执法、司法机关应采用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一样的做法,除证明行为人在价格敏感期内有内幕交易行为,还需证明行为人是否知悉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与推定知情人在行为认定中并不存在差别,仅有的区别在于法定知情人为《证券法》规定的范围,而推定知情人为证监会依据《证券法》授权,在《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规定的范围。三、内幕交易的三种具体行为类型
内幕交易的认定,落脚点依然在行为上。内幕人即便知悉内幕信息,只有从事了一定的行为,才能构成内幕交易。这些行为包括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也就是说内幕交易行为包括三种类型:买卖、建议买卖、泄露。
买卖证券包括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或者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或者为他人买卖证券。其中,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较难认定。目前采用的标准是以资金来源和收益所得进行认定,即紧盯资金的来源与去向。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且该他人所持有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于本人,或对他人所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则属于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买卖行为。
建议买卖指向他人提出买卖相关证券的建议。建议方应为内幕人,被建议方应为非内幕人。行为方面,建议方并不是直接将内幕信息提供给他人,而是基于其掌握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建议方起到鼓励、推动和指导的作用。
泄露包括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刑法》中有关内幕交易行为的罪名包括两个: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因此,内幕交易行为的前两种类型和第三种类型在《刑法》中分属不同的罪名,有着不同的后果。不过,两个罪名同属《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罪名,刑罚也相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几类内幕人,不管本身是否从事了买卖证券的行为,若其知晓该信息为内幕信息,则一旦其泄露内幕信息,无论其是否获益,泄露这一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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