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有效贯彻本外币一体化运营模式
经济全球化已经构成当代世界经济发展最主要的趋势性特征,作为推动这一趋势的两股主要力量,跨国公司的全球投资以及全球资本的跨国流动也引起了普遍关注。人们常常把前者称之为生产一体化(或全球化),把后者称之为金融一体化,其中又以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尤为引人注目。概括地说,.当前的金融一体化趋势有几个比较明显的特征:一是金融市场的一体化程度加深。各个地区之间的以及全球不同类型的金融市场相互贯通,联系密切,金融风险的“传染”效应增大。二是私人资本流动成为国际资本流动的主力,大约占全球资本流动的3/4,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流向了新兴经济地区。三是跨国银行呈现出“全能化”发展趋势,业务趋于综合化。四是大规模的银行兼并风起云涌,仅1999年就发生了七起大规模的金融机构兼并案(王雪冰,2000)。我国当前正在通过不断的改革与发展谋求融入世界经济、贸易和金融体系。全球金融的一体化在给我国的金融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将带来挑战,因而有必要结合我国金融开放的进程,认真分析,提早应对。
一、全球金融一体化进程中的中国金融业
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持久的活力,使其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并且最具增长潜力的经济体。1978年~1999年我国的实际GDP增长速度创下了世界之最,20年间经济规模增长了6倍,而同期世界经济仅增长了2.2倍。按购买力平价计算,1998年我国GDP相当于发展中国家的30.1%,全世界的12%。按汇率折算,占世界的3.2%。商品与服务出口总额占到了发展中国家的17.5%,全世界的3.1%(见表1)。由于改革与开放并行不悖,成功的对外开放政策大大提高了我国经济的外向化程度,使其越来越深地融人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之中。1979年~1998年问,全世界出口额增长了3.3倍,而我国的出口增长了13.5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9;《1999/2000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98年中国出口总额为1838亿美元,占世界出口总额的3.4%,成为世界第9大出口国。1999年我国出口总额进一步增加到1949亿美元,较上年增长了6.1%。得益于劳动力成本优势及巨大的市场潜力,中国成为对外国直接投资最具吸引力的国家。1997年中国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为452.6亿美元,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1998年增加到了454.6亿美元,1999年为404亿美元。1999年中国的进口、出口和FDl分别占当年GDP的16.73%、19.67%和4.08%(见表2)。与此同时,我国的境外直接投资也在稳步增长。我国经济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国际化趋势。
在贸易和投资的带动下,我国的金融业也开始逐步融人世界金融体系。1980年4月中国恢复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成员资格,同年5月恢复了在世界银行的地位,随后又成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这标志着我国已经是现存国际金融体系的重要参与者。但由于市场开放程度不高,在1996年我国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可兑换以前,全球金融一体化对我国的影响尚不明显。1996年以后,国际金融体系对中国国内金融和经济的影响开始加深。通过不断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开放B股股票市场以及越来越多的海外借款和债券发行,国内金融市场间接地将自己与国际金融市场联系起来。从目前与WTO各缔约方谈判的进展情况看,我国有望于年内加人WTO,金融市场的开放也会随之加快。预计到2020年,中国有可能全方位地融入全球贸易和金融体系。届时,中国与国际金融体系的联系将会更加直接和密切。
(一)银行业
近二十年来,遵循稳妥、有序的原则,我国逐步扩大了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从1981年引进第一家外资银行以来,外资银行在华业务一直处于健康发展状态。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我国金融的对外开放并没有因此而放慢。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地域限制,允许其在中国境内所有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7月,又进一步扩大了上海、深圳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范围。
我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政策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统计表明,截至1999年4月末,我国境内共设立外国银行分行154家,当地注册银行13家(含合资银行7家,独资银行6家),外资财务公司7家,外国银行代表处257家,几乎汇集了世界上所有最有实力的大银行。这些在华外资银行主要分布在大城市和沿海城市,其中上海、深圳分别占47%和14%。截至1999年10月底,外资银行资产总额为313.36亿美元,其中贷款总额为222.49亿美元;负债总额为286.11亿美元,其中联行及附属机构来账206.69亿美元,占72.24%,存款为49.97亿美元,占17.74%,资本(或营运资金)为26.93亿美元。外资银行已经成为中国金融市场上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在促进中国经济、金融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保险业
与快速开放的银行业相比,中国保险业的开放相对谨慎一些。从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情况看,自1992年美国国际集团成为首家获取在华营业资格的外资保险公司以来,外资保险公司一般以每年1?2家的速度进入中国市场。截至1998年底,7年来总共批准了12家外资保险公司的营业性机构,但开放区域仅限于上海、广州两个城市。1999年4月5日,中国一次批准了美国丘博保险集团、美国恒康相互人寿保险公司、英国保诚保险公司和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等4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在华外资保险机构达到了16家。从保险业务来看,1998年,国内保费收入1247亿元人民币,其中外资份额为1%。
(三)证券市场
由于过分强调筹资功能,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主要特点即发行市场发展迅速,而交易市场发育缓慢。相应地,这一特征也反映在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上。统计表明,截至1999年12月底,我国共有43家H股公司在香港联交所发行股票和上市,有1家公司在纽约股票交易所发行股票和上市,有1家公司在新加坡交易所发行股票和上市。上述发行累计筹资119.76亿美元,其中H股市值占到了香港股市总值的1.26%(1998年底)(王雪冰,2000)。除此以外,我国还有49家红筹股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香港国际金融中心课题组,1999)。在国内股票市场,另有108家公司发行外资股B股股票(其中有27家只发行B股股票),累计筹资47.45亿美元(王雪冰,2000)。但与此同时,股票的流通市场却发育缓慢。受证券市场自身发展阶段、监管水平以及人民币资本项目下不可自由兑换的影响,外国证券投资者及证券中介机构在进入我国证券市场时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外国证券投资者只能将外汇资金投资于B股市场。证券市场的不平衡开放态势仍将持续一个较长的时期。
二、全球金融一体化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
金融开放已经使我国在吸引外资及促进经济增长方面获得了巨大收益。从长期看,逐步扩大金融开放,并最终融人全球金融体系不仅可以使我国继续获得这些收益,也有助于加快国内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不过同时也应看到,由于一体化是以全方位的高度开放为前提的,这一过程必然会使我国的银行、保险及证券等相关行业在国内金融市场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从业务、人才、管理等方面给我国金融产业的各个领域带来直接冲击,并将进一步对我国的宏观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提出新的挑战。因此,对我国的金融业而言,全球金融一体化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一)对银行业的影响
从长期看,我国银行业将从逐渐融入全球金融一体化进程中获得多种收益,诸如有助于减少我国银行业在国际市场准人方面受到的限制,有利于国内银行拓展海外业务,实现跨国经营等。除此以外,最大的收益还体现在制度改革与制度创新方面。融人全球一体化一方面意味着我国的银行业将要面对资金实力充足、管理先进、服务高效的国际大银行的有力竞争,有助于从外部增强我国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压力和动力,加快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和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我国的银行业,包括中央银行的监管方式,必须与国际标准接轨,有利于推进我国银行业改革的规范化。但是从短期看,甚至从中短期看,这种融入并不是没有成本的。我国银行业的现状是,虽然在经历了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之后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银行体制改革与发展的最终目标还远未实现,许多深层次的制度性问题,如商业化程度较低,激励机制扭曲,创新能力不强,不良资产比例高等,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许多方面远远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悬殊下的市场竞争必然会给国有银行带来负面影响。
可以预见,一旦现有的各类保护性措施取消后,国内银行业将出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首先,向外资银行开放中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不可避免。由于外资银行的资金成本低、贷款开发能力强、贷款质量高,有可能导致大量效益好、讲信用的优质客户向外资银行转移,而效益和信用评级较差的客户,以及一些政策性业务继续留在国内银行,出现“逆向选择”的现象。这可视为对中资银行的最大威胁。
其次,外汇业务方面的限制也将逐步取消。依托通过国际市场筹集低成本资金的优势,外资银行就能以较低利率对国内客户提供外汇贷款,从而凸现其外汇业务的优势,对国内银行的外汇业务产生较大冲击。
第三,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也将最终解除。目前,在华外资银行主要分布在大城市和沿海城市,仅上海、深圳、北京三地就集中了在华外资银行总数的70%。随着人民币地域限制的放松,外资银行将会向更多的沿海城市扩展,加强对优质客户的争夺。
第四,在开放其他金融服务方面,外资银行将居于垄断地位。外资银行在金融数据处理和咨询服务以及混业经营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它们熟悉国际金融领域,长期分析国际金融形势,注重市场开发,有丰富的市场竞争经验,具备很强的技术和金融产品开发能力,尤其是在个人资信系统方面,能够提供优良的服务。因此,在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方面,外资银行将处于垄断地位。
最后,外资银行出于开拓国内市场方面的考虑,将吸引走大批国内银行界优秀的管理和专业人才,给国内银行的经营管理形成一定的冲击。
以上竞争格局必将对国内银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一是市场份额出现流失。我们可以比照加人世贸组织作一个简单的估计。根据预测,中国加入WTO五年之后,外资银行的外币存款市场份额将上升到15%。人民币存款的市场份额将上升到5%至10%(宫占奎,2000;王雪冰,2000);其外币贷款市场份额可超过1/3,人民币贷款市场份额将达到15%左右;中间业务的市场份额很有可能超过50%;外资银行将获得绝大部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以及投资银行业务的市场份额。十年之后,外资银行将占有整个银行业市场1/3的份额(王雪冰,2000)。
二是盈利能力下降。伴随着中资银行市场份额的缩小和优质客户的减少,其盈利能力必然随之降低,最终将影响到中资银行的收益。如果考虑到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同时还肩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这种状况将使中资银行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
三是影响中资银行的流动性。资金来源逐渐从中资银行分流到外资银行,必将对中资银行的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鉴于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已经很高,流动性损失不仅会恶化国内银行的风险状况。甚至有可能对中资银行的生存构成威胁。
(二)对保险业的影响
尽管我国保险业在改革开放后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但与具有几百年发展历史的外国 保险业相比仍显得十分稚嫩。1998年底,我国的保险深度(即人均保费)为12美元,列世界第60位;保险密度(保费占GDP的比重)为1.57%,居世界第55位(胡颖,2000)。
此外,我国的保险业缺乏一个完整的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公估行在内的中介体系以及以“松散监管”为特征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国内各保险公司在经营机制、风险处理技术、科技运用水平、资金运用能力、产品创新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也远远落后于国际知名的保险公司。这种差距固然意味着国内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融人国际保险市场,通过与国际大型保险公司展开竞争与合作而不断增强竞争力,但同时也意味着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与银行业的状况类似,从短期看,这种竞争劣势也将导致国内保险公司业务流失,市场份额下降。由于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份额的缩减将给民族保险业的长期发展带来巨大压力。同时,外资公司还将凭借其灵活的管理机制和优厚薪酬待遇吸引国内保险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造成国内保险公司人才流失。除此以外,保险业的开放必将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以及保险业务的多元化,对中国现行的保险管理体制和监管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对中国证券业的影响
与国际上比较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差距是相当明显的。这种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市场规模较小,资本市场的深度不够。截至1998年底,中国股市市场价值占GDP的比重还不足25%。而1996年美国的这一数字为115.6%,英国为151.9%,日本为67.2%。一些发展中国家,如韩国、泰国、墨西哥和印度也分别达到了28.6%、53.9%、31.8%及34.4%(周道许等,2000)。资本化比率低不仅说明了我国的证券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也反映了其较低的抗风险能力。
二是市场结构不合理。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这两大构成中,我国的证券市场过度偏重于股票市场,而债券市场又主要集中于国债市场。截至1999年11月,国内上市的企业债券仅有11支。这与发达国家形成了鲜明对比。1970年~1985年间,在美国,债券融资额约为股票融资额的10倍(深交所,1999)。
三是市场分割严重。比如A股、B股的割裂;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的割裂;产权交易市场与证券市场的割裂等。市场割裂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四是市场流通性不够。目前,国家股、公有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仍然没有解决,A股中60%一70%的股票是不能流通的。
五是各市场主体行为的高投机性。国有企业倾向于上市“圈钱”;券商负盈不负亏,违规操作,过度承担风险。个人投资者追涨杀跌,盲目跟风。整个证券市场呈现出高风险的特征。
六是中外证券中介机构在竞争实力上差距悬殊。国内证券中介机构在经营管理机制、服务水平、创新能力、资金实力等方面远远落后于国际知名的证券中介机构。单从资产规模来看,目前我国最大的证券公司??国泰君安的总资产大约300亿元。而1998年末,美林证券公司总资产达2998.04亿美元,摩根斯坦利的总资产更高达3175.90亿美元。它们任何一家券商的资产规模,比我国全部的90家券商的资产总和还大出许多(周道许等,2000)。竞争力之悬殊显而易见。 上述问题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还远远不能适应对外开放的要求。在条件不成熟时过快开放资本市场,将会导致一系列消极后果。发展中国家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所遭遇的一系列金融危机,特别是1994年发生的墨西哥金融危机以及1997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就是这种后果的集中体现。但差距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无限期地推迟证券市场的开放进程。这不仅不符合金融一体化的总体趋势,也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自身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金融全球化实际上意味着对我国证券业发展与规范的更高要求。
(四)对我国货币政策的影响
全球金融一体化将促使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依赖于市场手段,加快实现宏观调控方式从直接向间接的转变。但从近期看,鉴于我国的经济转轨仍要持续一个较长的时期,金融一体化将对我国既有体制下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货币政策控制力减弱。相对于国内银行,货币政策对外资银行的控制能力要弱些。外资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国外金融市场,它们受利率管制、窗口指导信贷政策等货币政策的约束很小。当国内货币政策的意图发生变动时,它们会通过转向国外市场加以规避。这必然会缩小货币政策的直接覆盖面,使货币政策的作用发生“泄漏”,弱化其政策效果。
二是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有效性减弱。目前,我国货币政策是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但是我国现在的货币供应量统计遗漏了两项内容:一是国内金融机构外汇存款;二是外资金融机构存款。这两项内容所涉及的金融业务量(以资产度量)占国内全部金融业务量的14%,对货币供应量中介目标的实现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且随着外资银行业务量的扩大,这种偏差也会随之放大。另外,随着金融机构多元化及其业务多元化的发展,微观的货币需求模式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而金融创新的发展,利率市场化压力的增大也都会削弱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有效性。
三是部分货币政策工具的效率有所减弱。我国现行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管理、准备金制度、再贷款、再贴现等。金融开放除了有助于增强第一项工具的效果外,对其他政策工具都有抵消作用:
首先是利率管理的有效性减弱。外资银行外汇贷款利率基本不受中央银行管制,外资银行业务量占比的增加实际上意味着不受利率管制的金融业务量越来越大。结果必然会减弱央行利率管理的有效性。
其次是存款准备金调整的效率弱化。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贷款通常不受其存款来源的制约,它们可以从国际金融市场获得资金,因此,就总体来言,外资银行的发展倾向于削弱准备金制度的有效性。
最后是再贷款、再贴现机制作用下降。这些政策工具对国内银行业的资金支持具有积极作用,但对外资银行的调控作用不大。
四是货币政策的外在约束增强。国际金融机构的介入,将使货币政策的对外依赖程度有所增加。这样,中央银行在决定货币政策时,需要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情况,尤其是主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货币政策的取向,采取相应对策,以便将外资银行对货币政策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五)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大背景下,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的发展会更加迅速,金融创新也更加活跃,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一个严峻挑战:(1)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不断对其金融产品进行分拆组合,创造出新的金融工具。历史的经验表明,金融创新常常是作为金融监管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并且是推动金融监管发展变化的主导力量。(2)混业经营的程度越来越深,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相互交叉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彼此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如何对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进行全面监管至今仍然是个世界性的课题。(3)巨型金融集团应运而生,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广,金融品种更多,机构设置遍及全球。如何对这些金融集团进行有效监管需要更高层次的国际合作。(4)一些传统的注重隔离风险的“防火墙”措施已逐渐失去作用,国际金融市场风险不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迅速转移和传播,同时还具有倍数放大作用,破坏力更大。作为这些挑战的一个集中展示,对冲基金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所表现出的高举债、极度投机和不受监管就是一个生动事例。考虑到我国的市场化进程还不够深入,金融监管仍然出于从计划到市场、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过程之中,高效的监管体制尚未形成,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还相当有限,挑战不言而喻。
三、面对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对策
针对全球金融一体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应该未雨绸缪,积极准备,以趋利避害,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现代化进程。这要求我们除了要积极审慎地扩大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开放外,更重要地是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快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改善货币政策的调控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一)加快实现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进程,增强国际竞争力
首要任务是理清产权关系,建立有效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与此同时加快进行不良资产重组。实现银行的资产重组可以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方法,剥离和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强调的是,存量不良资产的处理固然是一个方面,但更关键的问题是防止边清理边产生,甚至新增速度超过化解速度。这意味着银行自身的改革无论如何都是最根本的。
其次是加快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工、农、中、建4大国有商业银行无论从资产数量、人员数量、营业网点还是从业务份额上都在我国银行业占有绝对比例。这样的垄断机制既不利于通过竞争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也不利于中央银行的间接调控。因此,可以考虑通过适当放松市场准人的方法,引进外资银行,发展区域性银行以及面向中小企业的中小银行,以培育新的竞争主体,加强市场竞争。
第三是对国有银行现有的组织机构进行调整,撤并无效机构,清理包袱,提高竞争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展缓慢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就是机构臃肿,冗员太多。截至1998年底,工、农、中、建4家国有商业银行累计拥有机构14.4万个,金融从业人员近167万人(见表3)。以机构和人员论,堪称世界之最。其中中国工商银行更是以其员
工数量之巨堪称世界银行之最。但其中很大一部分比例是冗员,非业务部门人员的比例超过1/3,而在华外资银行的这一比例只有1/10,差距显而易见。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影响经营效率。根据1999年第7期英国《银行家》杂志的统计,尽管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与世界上几家最大的商业银行差距并不很大,但是资产回报率却相差悬殊。
第四是要建立合理的人才激励机制。金融全球一体化的到来,将使国有商业银行出现严重的人才流失,因而有必要改革国有商业银行旧有的激励机制。目前人才竞争的格局已经出现。外资银行钱多人少,为网罗人才,不惜工本。初步估计,目前在北京和上海,外资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大约有1/3来自中资银行,他们都是各个部门的业务骨干。另有1/3来自外方,1/3来自海外归国人员。这种格局已经为国有银行的激励机制敲响了警钟。
如何才能建立合理的人才激励机制?不外乎以下五个方面:
产权机制 市场经济中拿什么来承担责任,拿什么来承担风险?靠的就是产权。用自己的财产来承担投资风险的人,最有积极性关心投资收益。玩自己的钱和玩别人(公家)的钱不仅风险偏好不一样,投资效果也截然不同。
经理市场在市场经济中做老板的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是打工族。为什么这些没有物质资本或物质资本不多的人也在玩儿命工作?靠的就是经理市场。经理市场说穿了就是人材市场,是给人材定价的一种机制。通过经理市场,优秀的专业人材就可以建立起自己的声誉,衡量、显示并且变现自己的人力资本。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经理、医生、律师、会计师、大学教授等职业的繁荣都是建立在经理市场的基础上的。正因为有了经理市场,才会不断涌现出类似李?亚科卡(曾任福特公司及克莱斯勒公司总裁)、杰克?威尔治(任通用电气总裁)这样的经营巨擘。
奖励机制小到奖金、补贴,大到股票期权都可以视作奖励机制。奖励机制更加富于技术性,应用范围最广,方式更为灵活。
乌纱帽机制也就是官僚科层体制,这可以视为与经理市场平行的一种激励机制。现阶段国有银行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就主要靠这种机制。这种机制的好处是有助于避免在转轨时期出现治理真空,缺点是对人材的定价信息不公开,不利于人力资本积累。
思想政治工作这一条可以视为当代中国对现代管理的一条贡献。它不仅被历史证明是我党行之有效的重要法宝,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大体上说,建立国有银行人才激励机制可以从这五个方面着手,最终逐渐过渡到主要依靠前三种机制。
『贰』 全口径融资 一般本外币账户是什么账户
全口径跨境融资改变了什么?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构建了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约束机制,对本外币跨境融资实行一体化管理。
此前,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对跨境融资实行逐笔审批、核准额度的前置管理模式。
而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不再需要审批,监管部门为每家金融机构和企业设定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杠杆率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杠杆率为0.8。
比如,中资企业可以在净资产1倍限额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借用的外债资金也可以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
全口径跨境融资有何好处?
对于企业和金融机构而言,今后可以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融资,利用不同的利率和汇率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具体而言,企业和金融机构可根据汇率和境内外资金成本情况到境外融资,不再需要事前审批。
显然,企业和金融机构从境外借入低成本的资金,降低了融资成本,改善了以往“融资难、融资贵”的状况。
『叁』 银发2016年132号外汇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配合。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现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对于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十三、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1
国家开发银行
2
进出口银行
3
农业发展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
5
中国农业银行
6
中国银行
7
中国建设银行
8
交通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光大银行
11
华夏银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
13
招商银行
14
兴业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平安银行
17
浦发银行
18
恒丰银行
19
浙商银行
20
渤海银行
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2
北京银行
23
上海银行
24
江苏银行
25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7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肆』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 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 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 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 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八条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第九条 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 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第十二条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第十三条 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如发生内保外贷履约,担保人为银行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
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第十五条 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第十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三)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第十八条 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真实、完整地向债权人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
第二十条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不对担保当事各方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担保当事各方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内容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担保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境外,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与担保人、债权人的任意一方分属境内、境外时,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债权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一)当担保人、债权人注册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至少有两项分属境内外时,担保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或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财产处置收益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在银行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债权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三)相关担保财产所有权在担保人、债权人之间发生转让,按规定需要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
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设立,担保人应到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五条 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除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境内机构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担保项下对外债权债务需要事前审批或核准,或因担保履约发生对外债权债务变动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境内债务人对外支付担保费,可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第二十七条 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或收结汇业务时,境内银行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十条 外汇局定期分析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整体情况,密切关注跨境担保对国际收支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跨境担保业务进行核查和检查,担保当事各方、境内银行应按照外汇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未按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出于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伍』 什么叫全口径跨境融资
全口径跨境融资是指自2016年5月3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版点扩大权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
『陆』 2017年外汇管理有什么新规定
最新的个人购汇说明书中,明确给出了境内个人在办理个人购汇业务时的六项禁止行为,分别是:
1、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
2、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5、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6)本外币跨境交易一体化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主要类型:
1、各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严格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实行管制,实行这种外汇管制的国家通常经济比较落后,外汇资金短缺,市场机制不发达,因而试图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外汇以维持稳定的汇价、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维护民族经济的发展。
2、第二种是部分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原则上不加限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麦、挪威、法国、意大利等约20个国家。
3、第三种是完全自由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均不进行限制,外汇可自由兑换、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国境,实行金融自由化。这类国家有美国、英国、瑞士、荷兰、新加坡和外汇储备较多的石油输出国(如科威特、沙特阿拉伯等)。
4、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型外汇管制,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一定的管制;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管;禁止外币境内计价结算流通;保税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等。这种外汇管理体系基本适应中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
『柒』 什么叫全口径跨境融资
全口径跨境融资是指自2016年5月3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