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节能量交易的谁来购买节能量
而这其中的关键价值点,就是谁来购买你的节能量?它的购买需求在哪里? 第一类买家是节能量与排放权指标需求性直接买家,这一类市场需求来源于政府的政策推动。
节能量和碳排放权交易的普遍性认同的市场需求,在于政府对企业及相关组织能耗进行总量控制后产生的购买需求。
这个市场需求由于国家间气候谈判的制约,在国际上的需求逐渐低迷;而国内像北京、深圳、广州、长沙这些地区由于逐渐推行了能耗指标在重点能耗单位上的任务分解,使得需求逐渐的产生,并可能会在2013年9月份之后形成批量性交易。
这是节能量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市场需求,从广义角度看,其受政策性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总体的需求购买量应该不高。但从供给市场来说,这个需求足够可以实现一定规模的交易量。
节能量交易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节能项目和节能产品的节能量指标开发、核证和挂牌交易,供给市场不足。我们认为2013年,依据2013年4月已经在申报的节能项目和节能产品,能够获得核证与挂牌的节能量指标应该在100万-300万吨标准煤之间,而这个供给量市场是能够消化的。
由政府主导的节能产业机制向市场化机制发展一直是政府管理部门及行业专家的共识。节能量与碳排放权交易,是基于我国自愿减排体系下的一种市场化的节能减排机制,以政府为主导的节能减排机制最终会慢慢淡化,而基于市场机制的节能需求会越来越多。2013年两会强调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府职权下放给市场,节能量交易正式基于此需求而快速发展。 其次是节能量与排放权的等价物属性买家,这一类需求来源于对节能量交易敏感的、具有市场操作能力的企业,特别是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技术厂商。
节能服务公司开发项目、节能技术厂商销售产品,在节能市场上受到致命的价格与价值的挤压:需要承受3-10年的投资风险,通过节能收益来或许收益。而且市场的营销方式又和传统的产品销售、工程销售没有差异。因此节能行业的营销效率一直低下,节能项目业务开发缓慢、节能产品销售停滞。
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技术厂商,需要新的价格和价值调控杆杠来促进成交,快速的占领市场。
节能量交易的本质属性是将指标化为市场机制下的“等价物”属性,从而进入交易市场,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技术厂商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需求杆杠,促成交易。
2013年2月,由三家公司参与了北京环境交易所的首批节能量交易,许多媒体都追问公司的负责人:“为什么要购买节能量或为什么要卖出节能量?”,而这三个公司的负责人都拒而不答。
仅仅几个月过去,这三家公司中,深圳的一家节能公司,通过节能量交易的杠杆植入,引进了风险投资,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深圳的另外一家节能公司,通过节能量交易机制的价格植入,形成了在路灯节能市场扩张的武器,在各地设立了多家运营中心。北京的这家节能公司,完成了业务市场的锁定,引入了风险投资,开始为登陆新三板做准备。
而其中的杠杆,正是这三家节能公司负责人避而不答的原因所在。
因此节能量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等价物属性”带来的价格和营销杠杆,对于能够洞悉其中奥秘的企业来说是一把利器。最近许多节能家电厂商为其产品申报“节能量交易产品认可标识”正是看中这其中的关键。“节能量交易产品认可”和传统的产品品质和能效标识的认可有本质性的区别,产品的品质和能效标识的认可仅仅是作为市场准入机制的认可,而“节能量交易产品认可”除了是节能量交易市场的准入条件外,其关键在于可以通过交易机制,形成联动的价格杠杆。 第三类是银行、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担保机构等购买节能量进行风险的抵偿和对冲的需求。
浦发银行、民生银行等多家银行推出节能量融资金融服务,项目的节能量指标获得交易所挂牌,是进行节能量项目融资的前提。节能量挂牌是进行节能项目融资的一个必要条件,进行交易是目的之一,进行融资是现阶段的核心目的。
节能项目在金融风险评级中属于高风险项目,因此需要形成对风险进行缓冲和对冲。房地产的贷款只所以能够获得银行的支持,因为房产具有“等价物”属性,可以进行多次的二级交易,从而能够为融资的风险形成退出机制。
而节能量指标,必需通过交易所挂牌,获得市场的认可,才能够形成有市场价格和交易。2013年-2015年的节能量买家大多数都是银行,存储一定的在交易所进行挂牌的节能量作为贷款项目风险的缓冲。
㈡ 什么是节能量交易
能量交易、碳排放权交易都属于行业的金融创新,其本质就是行业价值的发现与创新,其次就是价值实现路径的有效设计。而这其中的关键价值点,就是谁来购买你的节能量?它的购买需求在哪里?
指标需求买家
第一类买家是节能量与排放权指标需求性直接买家,这一类市场需求来源于政府的政策推动。
节能量和碳排放权交易的普遍性认同的市场需求,在于政府对企业及相关组织能耗进行总量控制后产生的购买需求。
这个市场需求由于国家间气候谈判的制约,在国际上的需求逐渐低迷;而国内像北京、深圳、广州、长沙这些地区由于逐渐推行了能耗指标在重点能耗单位上的任务分解,使得需求逐渐的产生,并可能会在2013年9月份之后形成批量性交易。
这是节能量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市场需求,从广义角度看,其受政策性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总体的需求购买量应该不高。但从供给市场来说,这个需求足够可以实现一定规模的交易量。
节能量交易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节能项目和节能产品的节能量指标开发、核证和挂牌交易,供给市场不足。我们认为2013年,依据2013年4月已经在申报的节能项目和节能产品,能够获得核证与挂牌的节能量指标应该在100万-300万吨标准煤之间,而这个供给量市场是能够消化的。[3]
由政府主导的节能产业机制向市场化机制发展一直是政府管理部门及行业专家的共识。节能量与碳排放权交易,是基于我国自愿减排体系下的一种市场化的节能减排机制,以政府为主导的节能减排机制最终会慢慢淡化,而基于市场机制的节能需求会越来越多。2013年两会强调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府职权下放给市场,节能量交易正式基于此需求而快速发展。
价格杠杆买家
其次是节能量与排放权的等价物属性买家,这一类需求来源于对节能量交易敏感的、具有市场操作能力的企业,特别是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技术厂商。
节能服务公司开发项目、节能技术厂商销售产品,在节能市场上受到致命的价格与价值的挤压:需要承受3-10年的投资风险,通过节能收益来或许收益。而且市场的营销方式又和传统的产品销售、工程销售没有差异。因此节能行业的营销效率一直低下,节能项目业务开发缓慢、节能产品销售停滞。
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技术厂商,需要新的价格和价值调控杆杠来促进成交,快速的占领市场。
节能量交易的本质属性是将指标化为市场机制下的“等价物”属性,从而进入交易市场,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技术厂商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需求杆杠,促成交易。
2013年2月,由三家公司参与了北京环境交易所的首批节能量交易,许多媒体都追问公司的负责人:“为什么要购买节能量或为什么要卖出节能量?”,而这三个公司的负责人都拒而不答。
仅仅几个月过去,这三家公司中,深圳的一家节能公司,通过节能量交易的杠杆植入,引进了风险投资,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深圳的另外一家节能公司,通过节能量交易机制的价格植入,形成了在路灯节能市场扩张的武器,在各地设立了多家运营中心。北京的这家节能公司,完成了业务市场的锁定,引入了风险投资,开始为登陆新三板做准备。
而其中的杠杆,正是这三家节能公司负责人避而不答的原因所在。
因此节能量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等价物属性”带来的价格和营销杠杆,对于能够洞悉其中奥秘的企业来说是一把利器。最近许多节能家电厂商为其产品申报“节能量交易产品认可标识”正是看中这其中的关键。“节能量交易产品认可”和传统的产品品质和能效标识的认可有本质性的区别,产品的品质和能效标识的认可仅仅是作为市场准入机制的认可,而“节能量交易产品认可”除了是节能量交易市场的准入条件外,其关键在于可以通过交易机制,形成联动的价格杠杆。
风险对冲买家
第三类是银行、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担保机构等购买节能量进行风险的抵偿和对冲的需求。
浦发银行、民生银行等多家银行推出节能量融资金融服务,项目的节能量指标获得交易所挂牌,是进行节能量项目融资的前提。节能量挂牌是进行节能项目融资的一个必要条件,进行交易是目的之一,进行融资是现阶段的核心目的。
节能项目在金融风险评级中属于高风险项目,因此需要形成对风险进行缓冲和对冲。房地产的贷款只所以能够获得银行的支持,因为房产具有“等价物”属性,可以进行多次的二级交易,从而能够为融资的风险形成退出机制。
而节能量指标,必需通过交易所挂牌,获得市场的认可,才能够形成有市场价格和交易。2013年-2015年的节能量买家大多数都是银行,存储一定的在交易所进行挂牌的节能量作为贷款项目风险的缓冲。
㈢ 碳排放交易不了解,碳排放交易是什么
顾名思义,碳排放交易就是交易碳排放量指标的行为。
所以说碳排放交易就是交易碳排放指标的行为,并且未来会有碳排放交易市场,有了这个碳排放交易的存在,很多工厂想要达到高收益就必须努力减少碳排放,就有效的保护了环境。
㈣ 碳减排量交易的法律依据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又称为“地球高峰会”)上,155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此系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根本母法。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届缔约国会议,通过具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用10款文字“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
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届缔约国会议,通过落实《京都议定书》机制的一系列决定文件,称为“马拉喀什文件”,包括:
第15/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机制的原则、性质和范围”。
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
碳交易主要依据以上的法律文件进行。
碳交易的三种机制
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排减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这三种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开发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 Registry)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missions Re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清洁发展机制详细规定于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ction Unit,ERU)。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单位”(Removal 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
㈤ 谁能帮我通俗的解释一下碳交易 以及 它是怎么达到促进减排的目的
碳交易是总量控制下的交易。
碳交易起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共同而又有区别的责任,规定了发达国家减排指标。
京都议定书,有三种履约机制:碳交易ETS,联合执行JI,清洁发展机制CDM,
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减排问题。
碳交易是总量控制下的交易,即,给一个国家,或一家公司分配一个碳排放指标,称为配额;
如果某公司大力节能减排,这个指标没用完,那么他可以去碳交易市场出售他未用完的配额;
相反,如果某家公司节能减排不卖力,这个指标不够用,排放量超过了配额,
那么,他需要去碳交易市场,用资金把他超排的部分买回,否则,就是违法!
碳交易,就是这样用市场化的手段,达到促进减排的目的。
㈥ 碳排放额度的碳交易的三种机制
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排减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这三种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开发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 Registry)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missions Re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清洁发展机制详细规定于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ction Unit,ERU)。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单位”(Removal 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预计在2007年起,“排放交易”将在“国际交易日志”(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 Log,ITL,各种减排单位核证的交易所)机制下进行。
㈦ 节能量交易的交易的流程
1、填写《节能量交易项目申报表》,递交核查机构进行初评;
2、合格的项目,缴纳核查费用,接受核查机构的指标核证;
3、项目的节能量指标在交易所进行挂牌,参加指标交易仪式;
4、项目上应用的产品获得节能量交易产品标志认可,后期项目通过简易核查程序,可以获得节能量指标挂牌。
㈧ 碳交易是如何怎么促进企业节能减排
碳交易是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的方法如下:
首先,应加快开发性金融的改革与发展。
第一,要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资本金来源和数量、功能与任务、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利润分配等内容提供明确的规定和阐述,使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行为有法可依。
第二,充分发挥资金导向机制,促进其他金融资本流向新兴产业和结构调整产业。开发性金融应在开展业务的同时,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引导其他资金进入需要发展的行业,在推动行业发展的同时,降低自身风险。
第三,开展信息分析和咨询服务。开发性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政策性特质,将自身的信息优势与市场数据相结合,对新兴及低碳行业发展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与支持。
其次,应关注开发性金融功效发挥中的风险防范。
第一,合理确定政策性功能的边界。应以宏观经济的资金是否已经由不足转为过剩,是否已完成低碳产业高速经济增长时期的资本积累等量化指标为标准,合理确定政策性的金融边界。
第二,加快金融研发和创新,满足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借助机制、运作模式及产品等多维度的创新,丰富投融资渠道,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是助推低碳企业提质增效的关键。
第三,完善风险预警防控体系,为开发性金融效能发挥提供保障。在开发性金融发挥引致效应的过程中,面临着多重风险。既包括显性的、直接影响碳市场平稳运行的制度风险、政策风险,也包括金融市场隐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而引致机制的被动性特征是制约其效应发挥的重要因素。在进入市场之前,开发性金融机构宜展开详尽的调查与情景分析,同时,应针对碳金融领域特有的制度风险、项目风险,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在金融孵化和市场出口设计的过程中,开发性金融机构宜侧重风险监控制度的精化和细化,积极推动成本收益转化,提升碳金融市场对其它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减少寻租活动,降低被动风险。
最后,应积极推动碳金融交易体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