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东向公司借款,每月预提利息怎么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XXX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⑵ 什么情况下公司借股东资金不能计提利息
您的问题涉及股东是不是问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吧。公司向股东借款,根据借款合同/协议及会计核算的要求,公司可以计提利息,这个没有什么问题。两种情况: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执行。
股东为自然人的,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相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⑶ 股东向公司借款计提利息核算,会计科目,应交营业税
同意楼上,补充一下,个人认为收取利息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这样才好交营业税
⑷ 计提的股东借款利息如何税务处理
1、计提的时候是: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2、实际支付的时候: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⑸ 企业向股东的借款两年以上应做什么科目计提的利息应做什么科目
1、公司向各股东借款时,要给股东开借款收据,根据收据入账 借:现金等 1000万 贷:其他应付款-- XXX股东 1000万 2、计提利息时 借:开发间接费--利息支出 贷:预提费用(或其他应付款--借款利息) 3、到期支付本息时 借:其他应付款-- XXX股东 1000万 借:预提费用(或其他应付款--借款利息) 贷:现金等 1000万+利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⑹ 两个股东,每人拿出一万,付贷款利息,怎么做分录
可以作为其他应付款来核算,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A 10000
-B 10000
⑺ 向股东借款计提利息,利息可用于增资吗
向股东借款计提利息利息可用于增值吗?
利息金额不能超过同期国家贷款利率的水平。只要不超过可以增资,超过的股份不能增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谢谢!
⑻ 公司股东借款企业需要计提利息收入吗
股东从自己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只要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就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上述两个文件中,对于借款期限的界定不统一,一个是以纳税年度为限,不论使用时间的长短;一个是以具体使用时间满一年为限。因此,对借款期限如何界定的问题目前无相关文予以明确。
鉴此,我中心向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处进行了请示,得到明确答复:
根据发文时间的先后顺序和工作的合理性角度出发,应按国税发[2005]120号的规定执行,即个人投资者借款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以借款时间是否超过一年为界定标准。
⑼ 向股东借款可以计提利息么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股东
支付利息要有发票,可以到税务局代开,利息列入财务费用。
⑽ 企业向股东借款归还利息的分录
(一)关于利息分录:
利息应首先在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借款期间分月计提利息(不是实际支付,是一种账上的处理)。
例:甲公司在1月1号向乙借款60000,借款利息年利率8%
那么在每月的月末都应计提利息,分录如下:(注意此处并非实际支付)
每月应计提的利息:60000*8%÷12=400
借:财务费用 400
贷:应付利息 400
(二)关于实际支付利息。
在现实中什么时候支付利息,应根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利息支付时间来支付,如果正文中未规定,可查看补充协议。如果都没有明确的话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章借款合同第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