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识别虚假承兑票据
由于票据融资方便,很多企业在支付结算时都要求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但银行承兑汇票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曾发生了“克隆银行承兑汇票诈骗”、“假银行承兑汇票诈骗”等事件,因此提醒接受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注意: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或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初次交易对象理应提高防范;即使是熟悉的客户,也应该切实严格财务制度,采取必要票据安全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票据风险。 企业对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以防假冒。 到期日期的填写。必须为大写日期年月日。 到期期限。到期日不能大于开票日期6个月以上(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被延长到1年)。 金额大小写。小写前必须加上封口¥字符,以防篡改。 背书。背书是持票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转让票据上的权利。如果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如果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样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总体来说,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因此持票人应该特别小心。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接受有以下情况的银行承兑汇票尤其应该谨慎,甚至拒绝:背书人的签章不清晰;盖在汇票与粘贴单连接处的骑缝章不清晰、位置错误或与前面背书人签章有重叠;背书人的签章盖在背书栏外;被背书人名称书写有误或有涂改,或是未写在被背书人栏上;背书不连续,如背书人的签章与前道被背书人的名字或签章不一致;汇票票面有严重污渍,导致票面一些字迹,签章无法清晰辨别;汇票票面有破损或撕裂。 当心虚假票据融资 目前中小企业普遍出现融资难的现象,有些企业利用虚假交易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融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单位的应付票据科目审查时,首先要查清相关的交易背景,在此基础上考虑相关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恰当。其次根据1142号审计准则规定,必要时获取律师法律意见,考虑财务报表中是否已对该潜在的不合规事项的可能影响作出了恰当的考虑,以规避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㈡ 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伪造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违反《民法》或者《刑法》的行为,伪造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伪造银行承兑汇票构成犯罪的,要根据犯罪的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四个方面要素,来区分划分责任承担方式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㈢ 银行承兑汇票私下买卖的法律后果
对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套取银行资金一经审计核实,经济处罚,如果后果严重,以扰乱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论处。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定,不允许个人和单位之间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和从事所谓的“承兑”和“贴现”活动。对票据的善意取得和占有应以无重大过失为条件。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7)出票人有良好的信用保证。
(3)承兑汇票虚假交易扩展阅读: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
1、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2、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3、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法-网络
银行承兑汇票-网络
票据诈骗罪-网络
买卖汇票的法律保护-中新网
㈣ 倒卖承兑汇票违法吗
买卖承兑汇票是违法的。
票据诈骗是严重犯罪行为,虽然刑法修正案取消了票据诈骗的死刑,但情节严重的仍然可以判无期徒刑。
除了商业银行外,任何人不得从事票据贴现活动。持有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如果需要资金,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其贴现利率远低于私下买卖的利率。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票据换现金也是有合法通道的:可以将汇票质押,以合法的民间借贷方式融资。
两者的效果是一样的,唯一的不同在于,私下票据买卖非法,而质押融资合法。地下票据市场如此活跃,说明人们有此需求。
与其禁而不止,不如顺应潮流,放宽限制,制订规范,加以引导,建立规范化的票据市场,为民间票据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客体要件
金融票据
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
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
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
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
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4)承兑汇票虚假交易扩展阅读: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
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参考资料:票据诈骗罪-网络
㈤ 如何防范银行承兑汇票违规案件
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以票据诈骗为主要方式的违规案件也时有发生,这不仅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结算程序。票据风险已经成为继不良资产之后金融机构新的风险表现形式。因此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的防范势在必行。 违规的主要形式及原因 一、集团公司通过关联企业或关联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集团企业内部往往组织关系错综复杂,关联方交易频繁,资金往来较多,其交易的真实性难以认定,一些别有用心的关联企业利用虚假关联交易之便,签发大量银行承兑汇票之类融资性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以满足其自身资金的需求。 二、企业相互串通签订假购销合同来骗取银行对之承兑。 按照现行银行承兑汇票有关规定,当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时,购销双方只是签订了购销合同,真正的商品交易还未发生,银行审查商品交易的主要依据是购销合同,一些企业借此相互串通签订假购销合同,以此来骗取银行对之承兑,获取银行信贷资金。 三、内外勾结,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内外联手、内外呼应作案是当前票据案件新的趋势和特点。极少数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防范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严密,经过更改票面要素变造票据或盗取银行票据防伪技术,采用高科技手段“克隆”票据,内外勾结违规开立、贴现质押银行承兑汇票,诈骗银行信贷资金。 四、商业银行盲目扩张业务,放低条件,审查不严,违规签发,贴现银行承兑汇票。 调查中发现,极少数商业银行为了片面追求票据业务规模和表外业务收益,降低票据业务准入门槛,对票据贸易真实性确认流于形式,未按要求严格履行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对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审查不严,存在相关要素不齐全,增加了银行票据业务风险。 导致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有:一是银行承兑汇票法规不尽完善,业务操作规程不尽严密;二是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存在盲点和漏洞;三是审核不严,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四是经办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不法分子钻了管理和制度上的空子,从而形成票据风险。 违规整改的建议对策 一、修改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行为,减少内控制度上的漏洞。 建议修改和完善《票据法》,衔接《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统一法律相关条款,规范银行承兑汇票当事人行为,保护当事人利益,修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有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规程,以达到银行承兑汇票工作的法制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二、 规范票据印刷,增强票据的防伪功能,改善银行审查票据的技术手段,加强技术防范。 票据印刷厂要严格按央行的要求印刷各种票据凭证,使其在纸质、规格尺寸、票面花纹、防伪标记等方面都与规定相符,同时央行作为票据业务的管理机关,还要对其设计进行调整,特别是各项防伪标识,要随着科技的发展提高票据本身的防伪功能;央行要指定专门的厂家生产专用验票机,通过对票据特征尤其是票据防伪标识的检验,来辨别票据的真伪,推广使用解付密码,确保票据运行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三、建立和完善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控制机制,减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要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列入信贷资产管理范畴实行统一授权授信管理,按信贷管理程序对出票人进行事前调查和资信评估,严格承兑条件,控制承兑和贴现总量,防止过量承兑和贴现造成的承兑风险;从源头即出票环节入手,把好贸易真实关,强化对票据贸易真实性的审查、检查和处罚力度;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严禁贷款用于缴存保证金;建立出票企业经营风险定期评价、风险预警体系,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把票据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四、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登记咨询体系和严格的监督、执法体系。 商业银行应抓住当前社会各行各业正在开展“诚信为本、有诚乃立”的诚信建设契机,为票据业务的开展培育良好的“软环境”。央行对银行承兑汇票资信查询系统加强指导,制定统一的规章,明确查询格式和要求,明确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解决各行查询查复格式不统一,查询时间难以保证等问题。 银监部门要将票据业务列为监管工作的重点,扩大现场检查范围,加大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强化全面、连续监测的手段,一方面严格标准,对银行承兑汇票内控制度不健全、条件不符的银行要限制其开办银行承兑汇票,对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银行,性质严重的要暂停或取消其开办银行承兑汇票的资格,另一方面强化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建立对违规票据行为定期通报及处罚制度,切实维护银行承兑汇票的信誉和市场秩序。 五、完善集团、关联企业风险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有效防范和控制关联企业违规融资行为。 商业银行要根据《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定对集团、关联企业风险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职责范围,规范操作程序,建立集团、关联企业信息服务系统和风险预警系统,严格集团客户信贷的“三查”,全面搜集其相关资料,并对关联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定期进行信用等级评估,执行统一的授权授信制度,严格控制或限制关联企业相互票据承兑、贴现和相互担保,强化贸易真实性的审查和贴现资金流向的跟踪检查,并实行动态的管理,从而有效防止集团、关联企业利用虚假交易之便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预防票据风险的体会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提示性、返还性等功能,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我们只要严格执行《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个操作环节的内控制度,明确操作程序,把监督审查贯穿于银行承兑汇票申请、签发、承兑、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全过程,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鉴别能力,就一定能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违规案件的防范。
㈥ 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有哪几种
一、集团公司通过关联企业或关联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集团企业内部往往组织关系错综复杂,关联方交易频繁,资金往来较多,其交易的真实性难以认定,一些别有用心的关联企业利用虚假关联交易之便,签发大量银行承兑汇票之类融资性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以满足其自身资金的需求。 二、企业相互串通签订假购销合同来骗取银行对之承兑。 按照现行银行承兑汇票有关规定,当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时,购销双方只是签订了购销合同,真正的商品交易还未发生,银行审查商品交易的主要依据是购销合同,一些企业借此相互串通签订假购销合同,以此来骗取银行对之承兑,获取银行信贷资金。三、内外勾结,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内外联手、内外呼应作案是当前票据案件新的趋势和特点。极少数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防范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严密,经过更改票面要素变造票据或盗取银行票据防伪技术,采用高科技手段“克隆”票据,内外勾结违规开立、贴现质押银行承兑汇票,诈骗银行信贷资金。四、商业银行盲目扩张业务,放低条件,审查不严,违规签发,贴现银行承兑汇票。
㈦ 办理承兑汇票时,提供虚假的供销合同,出票后,把未背书的汇票高额多次卖给别人,构成什么罪
(转)一、什么是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实施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
①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②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无权支配的合法持票人的票据的行为。
④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如果仅仅是因为资金暂时困难而违规签发空头支票,但实际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般不认定为本罪,本项只针对支票而言。
⑤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本项只针对汇票和本票而言,必须同时具备无资金保证,并且目的是骗取财物这两个条件。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上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
二、票据诈骗罪如何认定
1、本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
金融凭证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既不包括本罪所说的本票、汇票和支票这三种票据,也不包括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如: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和信用卡等,但上述都属于银行结算凭证。刑法第177条规定的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对象包括票据和凭证。该罪中的票证包括本票、汇票和支票等票据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和信用卡等凭证。
2、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要区别
一是主要在于对象的不同。二是客观方面的表现也有所不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和信用卡等构成犯罪,但使用作废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如: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不应当定金融凭证诈骗罪,这是因为刑法对此种情形并未规定为本罪,但如果行为人在作废的银行结算凭证上,采取消除作废印签,改变凭证上的日期等方法,使用该凭证的,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属于变造,使用变造的作废结算凭证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而如果单纯使用作废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的,构成诈骗罪。冒用他人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的行为,刑法并未作具体规定。是由于这种行为更容易被其他行为(主行为)所吸收。如:冒用他人的银行存单是盗窃得来的,可构成盗窃罪;是抢劫得来的,构成抢劫罪;是诈骗得来的,构成诈骗罪。
3、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别
侵犯的客体不同。伪造、变造的对象不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后罪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本罪不仅仅停留在对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上,而在于伪造、变造后的使用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后罪是行为犯。
三、票据诈骗罪判多少年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数额特别巨大并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自由刑定罪处罚。
㈧ 被票据诈骗虚假交易如何举报
报警呗!别在瞎扯淡!就是冒充好友qq网络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