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股市基金 > 黄金出口政策

黄金出口政策

发布时间:2021-08-26 01:21:24

『壹』 含黄金的产品出口能享受退税吗

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凡黄金原材料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80%以上的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的交易有无异常之处、供货企业进项发票是否正常及纳税等情况,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免)税。

『贰』 中国有哪五大珠宝公司可以进出口黄金

我国在建国初期和很长时间内,一直对黄金实行严格的“统收统配”制度,取缔了任何形式的市场交易。1983年6月颁布的《金银管理条例》就是黄金“统购统配”政策的法律文件。《金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办理黄金的收购和配售,制定黄金收购和配售价格,统一管理黄金进出口,负责审批黄金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及黄金来料加工业务。也就是说,在“统收统配”的制度安排下,凡金银收购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办理;凡需要使用金银,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审批和供应。也就是说,个人和机构严禁买卖黄金,就更别提进出口黄金了。只有人民银行代表国家买卖黄金,黄金实行严格的统购统销,价格实行国家统一定价。
过去,我国央行曾有关规定明确指出:个人出境只允许带50克黄金,私自交易判刑期5年。出入境黄金管理很严格,交易50克黄金以上非制成品即算做走私。个人携带的制成品黄金首饰一般不包含在内。但是数量过大也会进行检查。所以除了合理随身的首饰外,不可携带黄金出境。
80年代首饰市场逐步放开,黄金首饰可以实行来料加工,在外销售。
在2003年以前,我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具有黄金进口资格。即海外黄金进入中国市场,只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这一个渠道。所以,这是一个半封闭、半市场化的渠道。
2003年3月,我国黄金市场开放一年后,经央行和外经贸部批准,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获得黄金进出口权。但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3号)显示,其进出口权仍须由央行代理进行。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一级会员,具有代理黄金买卖等各项资格,因此他们开展黄金进出口业务后,被其买入的海外黄金可以通过上海金交所进入国内市场。从2002年10月31日上海金交所开业至今,国内黄金价格曾一路飚升,最高时比国际市场价格每克要高出许多,四家银行开展进出口业务后,不仅可以引进国外的黄金资源,同时也有助于国内黄金价格尽快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
随后,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等6家企业获得央行批准,成为首批可以进口黄金及黄金镶嵌珠宝首饰的企业。但央行对具体进口方式及产品均有严格规定。
2005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网站上发布了《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2005年12月20日至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仍无下文。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政策处于胶浊状态。

『叁』 美联储宽松政策 黄金影响

美联储宽松政策是金价上涨主因

究其原因,美联储上周四关于新一轮量化宽松政策的决议是金价近期强势上攻的主要原因。联储承诺在2011年第二季前进一步购买6000亿美元的较长期美国国债,每月购买量约为 750亿美元,并在需要时按照新的信息做出调整,从而最大限度地达到就业最大化和物价稳定的目标。

分析师指出,美联储此举必将推动通胀,使得美元价值将再次面临挑战,因此投资者将把黄金视作更好的投资选择。

美国贵金属顾问协会总经理Jeffrey Nichols周一发布一份报告称,美联储的宽松举措为已经残破不堪的美国经济形势平添了不确定色彩。而当前美国经济形势和政治格局的不确定性又为金价走强提供了绝佳的环境。

Nichols认为,只有明智且恰到好处的政策举措才能使美国经济摆脱当前的困境。然而,无论美国当局采取何种应对方式,一场艰难且漫长的复苏过程是难免的。在这样一种充满疑虑的环境中,黄金必将会长期保持不败地位。

作为全球储备货币,美元表现却越来越无法令人满意。有专家称,当前的美元本位制是货币竞相贬值的主要制造者,该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另外,对冲爱尔兰、葡萄牙和西班牙主权债务债券违约风险的成本引发的担忧,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推动避险黄金突破了1400美元这一关键心理关口。同时,全球各国纷纷放松货币政策 以提振本国出口并刺激经济增长,这引发了投资者对货币贬值的担忧,进而推高了黄金价格。

全国贵金属产业专业委员会网站

『肆』 黄金进料加工 免税出口先“备案”

随着国际黄金饰品市场需求的不断旺盛和对人民币远期升值的预期,深圳市场上自2010年底新增了一批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从事黄金产品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工业企业。笔者近日从深圳市罗湖区国税局了解到,从事含金产品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企业,如果同时开展黄金产品内销业务,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其国内业务原材料采购时取得的进项税额方可顺利抵扣。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相关企业如果在从事含金产品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同时开展黄金产品内销业务,而没有到税务机关办理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单独核算,那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其全部进项税额要在征税的内销和免税的出口销售中按销售额的比例划分,划分到免税出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但税务人员近期在处理此类涉税业务时发现,含金产品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所用的原材料基本上都是免税进口料件,一般用不到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如果采取按内销和出口的销售比例来划分进项税额,企业会因为出口免税含金产品,而要把用于内销业务的国内原材料采购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划分部分到免税项目,从而转入成本,产生不合理的损失。税务人员提醒这样的纳税人要及时到主管国税局了解相关规定并办理备案,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伍』 国家对于黄金出口有哪些政策

黄金进出口新政策 藏金于民应对美元贬值(一)

--------------------------------------------------------------------------------

新闻来源:21世纪珠宝网 发布时间:2005-12-30 9:54:44

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网站上发布了《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据规定,注册资本在3000万以上的企业均可申请进出口黄金制品。

“这是黄金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前奏”,中国黄金协会副会长侯惠民认为,这会使更多的黄金交易商融入国际市场,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进一步接轨。但与此同时,也有观察人士注意到,央行对进出口申请将实行“一事一批”,与此前的审批制度相比,有所趋严。种种迹象显示,在黄金进出口新政背后,正昭示着监管层对待黄金属性看法的微妙变化。

◆仅是“黄金制品”

引人注意的是,《意见稿》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黄金制品”。据其规定,黄金制品是指含金量90%以上(含90%)的黄金制首饰、器皿和工业金制品。

有疑问的是,上述黄金制品是否包括原料金。记者日前致电负责此事的央行货币金银局。其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尚处征求意见阶段,还不便接受采访。

征询多位业内专家的看法,他们认为,从该《意见稿》的规定来看,其中的“黄金制品”应该不包括原料金,据此,上海黄金交易所内交易的标准金块,并不在此列。

据高赛尔金银有限公司首席黄金分析师杨易君介绍,国际上,自由进出口的并不仅仅限于黄金制品,也包括原料金。从这方面看,“央行的思路是渐进性的”。

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于2002年10月。作为1993年以来中国黄金行业市场化的一个重要步骤,该所对原料金采用“集中竞价”式的市场化分配模式,一改此前施行多年的“统购统配”模式。

所谓“统购统配”,是指由央行代表国家对黄金进行统一的购买和分配。即:产金企业所产黄金必须全部出售给央行,而用金企业所需用金必须向央行进行申请,由央行按照计划统一分配。该体制的正式确立可以追溯到1983年新中国第一部黄金立法《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作为“统购统配”的必然逻辑,有关黄金进出口的事宜,在该《条例》中也规定由央行统一办理。其中既包括黄金原料,也包括黄金制品。

并且明确规定后者“由央行统一收购进行外贸出口”。作为例外,为了鼓励当时正在兴起的黄金首饰加工产业,《条例》及后续的配套规章允许境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进口黄金原料,并制成产品出口。但整个过程,必须接受央行和海关的联合监控。其程序是:加工贸易的黄金原料进口,需到当地央行进行备案,海关不予设限;加工贸易的黄金制品在出厂前,则必须由所在地央行先行检查产品所含黄金重量,核对合同,并逐次登记,制发《金银产品出口准许证》。然后再由海关凭借央行的许可证放行,否则不准出口。

1988年,央行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通知,重申“金银的进口必须经过央行的统一批准。”至此,计划模式下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制模式基本形成。原轻工部所属金银首饰加工企业嘉兴金帆制品金银有限公司的徐经理说,即便是加工贸易所进口的黄金原料,实际上也要列入央行的计划指标范畴,“因此,整个黄金及其制品的进出口完全处在央行的监控之下,央行才是实际上的惟一进出口主体。”这种模式至少持续到2003年。期间,尽管国内的黄金市场各个环节次第引入市场机制,但在进出口方面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黄金进出口权下放

2003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央行和外经贸部批准,获得黄金进出口权。但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3号)显示,其进出口权仍须由央行代理进行。

此前,早在1998年,为解决深圳市场上的黄金原料短缺,央行深圳分行经总行批准于1998年与瑞士银行合作开展了黄金寄售业务,开始探索利用国际市场的黄金资源来满足国内市场的黄金需求的途径。

所谓寄售业务,就是国外的商业银行将其黄金寄放在国内商业银行的金库中,由国内银行按照中国的黄金管理政策,并根据国际黄金市场的价格、汇率变化等因素确定相应的价格,把黄金出售给境内的黄金饰品加工生产企业。这实际上相当于黄金进口。

按照时任央行深圳市分行副行长于学军在2001年《深圳金融》(第2期)上的介绍,寄售进境的黄金并不列入央行的计划指标,实行按需供给。这一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深圳黄金首饰加工产业的发展。

2002年10月,由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成立,出于统一市场的考虑,央行深圳市分行开展的寄售业务也随之停止。但正如于学军在上述文章中所说,“中国在近期和长期都会面临黄金消费大于供给的现实,寄售业务有其存在的必要”,因此,进入2003年,这一业务转由四大商业银行开展。至此,国外的黄金原料可以借道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登陆上海黄金交易所,进入中国市场。

工商银行某地方分行的一位黄金交易员证实,除了可以在国外市场上通过寄售业务买入黄金,也可以在国际市场上反向操作卖出黄金。这样一来,事实上的黄金进口权至少从形式上分散到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与此同时,有关黄金制品的进出口权也被分配给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等六家公司。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权由央行独家把持的局面正在逐渐打破。

这里需要提及的背景,一是前述始于90年代末的黄金行业市场化进程,二是中国加入WTO后外贸体制的相应调整。

2004年9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上海的一个国际贵金属论坛上表示,中国的黄金市场总体上仍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主要存在三个问题。黄金还不能实现自由的进出口即是其中之一。央行下一步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就在周发表讲话的5个月前,2004年4月,中国对施行了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修订。实行多年的对外贸易专营格局被打破。新法规定,只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到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即可以办理进出口业务,海关将凭其备案登记办理相应报关验放手续。

从这个角度看,《意见稿》规定3000万以上的企业均可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既是央行进一步开放黄金市场思路的体现,也是进一步贯彻《对外贸易法》的需要。”北京黄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炳南说。不过,相反的看法也存在。颐合财经首席经济分析师张卫星认为,黄金进出口目前没有必要放开,放开了也没有意义。

他解释说,一是由于目前国内金价与国际金价已经接轨,作为黄金制品加工企业来说,进出口黄金原料并无利益可图。企业用金完全可以从黄金交易所购买。二是现行外汇制度方面的限制。

于学军也持类似的看法。他曾公开撰文指出,在黄金市场开放的背景下,黄金进出口管理应当实行对进口放开,而对出口进行管制的政策。他解释说,管理黄金出口,一可以避免黄金进出口形成来回倒买倒卖,二可以避免逃、套外汇情况的发生。

如果黄金可以自由进出口,那么一旦汇率发生变化或场内外汇差不一致时,即可利用黄金进出口从中牟利。因此,在我国资本项目未实现可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从外汇管理的角度考虑应当限制黄金自由出口。事实上,目前以寄售方式开展黄金进出口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每一次的交易都在外管局的监控之下,”上述工行黄金交易员向记者表示。

据其介绍,黄金寄售实行每售一笔实物交割一笔的模式。结算方面,在境内,商业银行与黄金饰品企业以人民币结算,在境外,与供应黄金的银行以外汇结算。“每做一笔业务,就要到外管局去批一次。”上述黄金交易员强调。“很显然,放开黄金进出口目前还不具备现实条件。”张炳南说。

一位业内人士也指出,尽管理论上,黄金进出口可以交给一般的工业企业,但从现实来看,却主要由商业银行操作。这是因为,与工业企业将其当作一般资产相比,商业银行主要把其当作金融资产来运作,通过开展各项黄金业务,诸如黄金租赁、黄金贷款、并到国际黄金期货市场上投资,来实现综合收益。

黄金进出口新政策 藏金于民应对美元贬值(二)

--------------------------------------------------------------------------------

新闻来源:21世纪珠宝网 发布时间:2005-12-30 9:55:31

◆“一事一批”

除了规定适用于“黄金制品”外,《意见稿》还明确提到对申请将实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

《意见稿》规定,央行的各分支机构为申请的受理机构和审批机构,并将根据一事一批的原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为其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申请人据此证15个工作日内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从规定来看,央行似乎要把权力再收回来”,黄金投资分析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秘书长刘涛12月26日对记者表示。

据了解,央行和海关总署曾于2003年12月22日联合发布公告。公告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验放。但其中不能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仍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所谓加工贸易,主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也就是所谓的“两头在外”,原料来自国外,最后加工成的黄金制品也销售到国外。国内加工贸易企业赚取中间的加工费。事实上,多年来,加工贸易进出口占据了黄金制品进出口的绝对比例。

以黄金制品进出口量最大的广东海关为例,来自其今年1到11月份的统计数据显示,广东口岸共进口黄金制品6.7吨,价值5362万美元。其中,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黄金饰品为6.6吨,占进口总量的98.5%。同期,广东口岸出口黄金制品136.9吨,价值13.4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136.8吨,占出口总量的99.9%。因此,如果对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实行“一事一批”,那么实际上央行意图将2004年下放的权力再度收回。

知情人士透露,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地方海关和地方央行在执行上述公告时,发生了分歧,“规定并未得到执行”。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也介绍说,尽管这两年国内的黄金产量一直在增加,但用金企业在交易所内却没有明显感受到可用黄金数量的增加。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黄金正在通过私下渠道进行交易。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以加工贸易的形式流到了国外。“从《意见稿》的第6条来看,央行重点规范出口的意图明显。”广西桂金贵金属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吴宏跃分析指出。

该《意见稿》第6条最后一款规定:出口黄金制品除了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企业法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等材料外,还必须提交黄金原料的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

◆藏金于民?

央行一面放开进出口权,一面又加强监管,在一些市场分析人士看来,央行正在对外释放“藏金于民”信号。

据了解,黄金储备与外汇储备以及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份额共同组成了一个国家的国际储备,承担着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职能。

公开的统计资料显示,各国央行的平均黄金储备量约为储备资产的9%,欧盟是25%多,美国约为60%。而我国央行按央行网站公布的2005年6月底的数据计算,黄金储备占我国总储备资产的比例仅约为1.2%,共计600吨。

随着近来国际金价高企,美元贬值,尤其是人民币汇率改革之后,在国家储备资产中增加黄金储备的呼声正逐渐走高。

张卫星撰文指出,低的黄金储备不利于我们应对风云变幻的国际金融动荡,不利于我们应对美国经济出现问题和美元问题等,也不利于我国在亚洲区域货币构想中的地位。

所谓“藏金于民”,指在增加官方储备的同时,开启民间的黄金投资和黄金消费,这作为一种思路被提了出来。支持者常引用的例证是1997年以来东南亚国家抵御金融危机的经验。其时,居民个人投资与储藏的黄金,成为了国家应对国际政治与经济风险的一个重要后备力量。

最新的调查统计表明,我国民间黄金储量大约有4000吨,加上中央储备量大约600吨,人均消费仅为0.35克。尽管与2002年的0.16克相比,已经翻了一倍多,但是与国际人均年消费量相比,还要低很多。

不少观察人士均将黄金制品进出口权的放开看做国家意图“藏金于民”的一个信号。开启更多进出口渠道,可以与鼓励黄金消费、投资的政策形成良好的互动,扩大国内黄金消费市场的规模,增加民间的黄金储备。

此前,由于只有六家获批的企业拥有黄金制品的进出口权,其他企业如果进出口黄金制品,只能委托这六家企业来进行,无形中增加黄金制品的进口成本,缺少国际市场这个渠道,也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

在这个《意见稿》当中,首要的黄金制品就是黄金首饰,无疑为上述逻辑提供了想象的空间。然而,正如张卫星的研究指出的那样,我国黄金消费结构偏重在首饰用金上,而首饰用金不能算做真正的投资。

据张分析,如果投资者真的要把黄金首饰卖出去,至少要损失15%,因为从黄金到黄金首饰增加了诸如加工费、消费税费、黄金损耗、销售成本、首饰商利润等各种高昂的中间成本。

“通过首饰性黄金‘藏金于民’实际上是一种贬值行为。”张卫星说。他认为,藏金于民的关键是拓宽目前的黄金投资渠道,吸引更多的民众参与黄金投资。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由于有关黄金投资的法律法规尚付阙如,黄金回购渠道目前仍不顺畅。以目前的民间黄金论,仍约有90%无法进入流通领域。

『陆』 黄金出口都需要哪些手续和证件哪些企业可以做黄金进出口国家队黄金进出口的数量偶限制吗

需要向海关提交 "J" 金产品出口证,由中国人民银行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黄金进料加工出口经商务部门审批、人行批准,可经营进出口。凭证出口,当然有总量控制。

『柒』 为什么黄金要进出口许可证

黄金及其制品,指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氯化金、氯化金钾等[包括氰化亚金(I)钾(含金68.3%)、氰化亚金(Ⅲ)钾(含金57%)],其他金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非货币用金粉,非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非货币用半制成金(包括镀铂的金),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金的废碎料,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不论是否包、镀其他贵金属),镶嵌濒危物种制品的金首饰及其零件(不论是否包、镀其他贵金属),其他黄金制首饰及零件(不论是否包、镀其他贵金属),金制工业、实验室用制品,黄金表壳(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黄金表带(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

『捌』 如何办理<<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

办理《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的流程
由企业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国银行申请《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

办理《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需要的资料: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公司公章;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法人身份证;
7.经办人的身份证;
8.填写《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申请表》;
9.准备出口黄金及其制品的相关检测报告和介绍;

黄金及制品进出口管理属于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黄金及制品进出口的管理机关,具体规定为;
(1)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出口企业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
(2)进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企业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批件,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编辑
1.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
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黄金及其制品合法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适用范围:实施出口管理的黄金,包括黄金条、块、锭、粉,黄金铸币,黄金制品,黄金基合金制品,含黄金化工产品,含黄金废渣、废液、废料,包金制品,镶金制品等。
(2)报关规范:向海关申报出口上述范围的黄金及其制品,报送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
2.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黄金及其制品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适用范围:实施进口管理的黄金,包括黄金条、块、锭、粉,黄金铸币,黄金制品,黄金基合金制品,含黄金化工产品,含黄金废液、废料,包金制品,镶嵌金制品等。
(2)报关规范:
①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范围的黄金及其制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当年有效,跨年度作废。

『玖』 罗斯福新政为什么要禁止黄金出口

黄金是硬货币,也就是即便是经济再不景气,黄金的价值也不会贬值太多,因此,黄金是财政储蓄的重要组成部分,禁止出口也就理所当然了。

阅读全文

与黄金出口政策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新黄埔期货公司 浏览:243
杠杆的省力情况有几种 浏览:334
四川美玮邦金融有限公司 浏览:844
鹤岗萝北融资 浏览:334
规定金融资产达300万 浏览:281
慈善信托展望 浏览:204
债权融资计划案例解析 浏览:905
金融企业服务农村 浏览:718
操盘芝加哥外盘期货交易笔记 浏览:818
最近出事的21家金融机构 浏览:680
5加纳对换多少人民币汇率 浏览:628
比特币合约5x杠杆怎么计算 浏览:913
7月21汽油价格 浏览:734
去融资公司贷款让先给费用 浏览:684
国药控股融资租赁副总 浏览:350
常见的理财产品类型有哪些 浏览:489
贷款购车金融公司黄了怎么办 浏览:578
员工佣金如何入账 浏览:14
客人佣金收税 浏览:162
期货公司资金挪用 浏览: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