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家是黄金加工,只赚加工费,但货款包括黄金本身价钱和加工费。中间也有差价,请问我怎么算当月的净收入
如果货款含黄金本身,就要全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入=黄金价+加工费
黄金本身价格可以计入成本,这样中间差价就是你的毛利,用毛利减去你自己的成本(工资、场地租金等)就是你的利润。
例如,黄金5000元,加工费500元
收入=5000+500=5500
成本=5000
毛利=5500-5000=500
② 央行限制黄金进出口审批什么意思
就是限制黄金进口的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制定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加强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金是指未锻造金,黄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附1)。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一)一般贸易;
(二)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③ 入中国海关最多可以带多少克的黄金
不超过50克黄金,超过50克黄金未经加工出入境的,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查验,有的地方不需要缴纳关税,但大部分海关还是按照黄金用途让携带者缴纳3%~35%的关税。
④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外放加工是不是真的
当然是假的,假到不能再假,中国黄金集团珠宝=家庭作坊生产?不是自己砸自己的牌子吗?
网上的珠宝、手链、串珠等的外发加工全是骗局,没有例外,不用心存侥幸。
⑤ 国务院取消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审批 什么意思
意思是携带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的,不再需要相关审批手续,办理交税、通关等手续即可。
关于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曾发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个人携带黄金重量在200克以下的,免予向海关申报和交税。
而携带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的,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交税、通关手续。
办理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准许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件不可分割的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重量在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1年内每人限1次。
办理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准许证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携带进出境的黄金及黄金制品重量等;
2、本人有效护照(港澳通行证)及进出境证明;
3、购买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发票或者来源证明。
⑥ 关于黄金加工的问题
首先,黄(铂)金首饰的加工过程中肯定是会产生损耗的!但黄金的加工的损耗率是有严格规定的,记得黄金好像是千分之八(不一定,具体请参考售后门口贴出的服务表),首先您一定要去大品牌的售后服务,比如大商场的黄金加工或是首饰城的售后服务等(一般这种地方门口都会在显眼处贴出服务项目及国家规定的损耗范围及收费等),先称好原重(您也可在其它处先称一下用以比较),服务人员会将重量填入您的维修单据中,然后加工以后再分别称一下截下部分和完成品的分量,相加后与您的原重相比较,如果损耗控制在规定的百分比内那就可以了!只要不是贪便宜到一些黑作坊,小店面去加工,就不用担心诸如用药水啦,私自扣留边角啦等等手段给您造成损失了!
⑦ 生产加工销售黄金制品是否需要特殊行政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生产加工销售黄金制品不需要特殊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明确规定取消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和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
(7)黄金加工不纳入海关统计扩展阅读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