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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民事

发布时间:2021-10-07 04:42:38

⑴ 内幕交易侵权责任赔偿数额应如何认定

一、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范围

在内幕交易中,内幕交易人利用内幕信息买进证券时,卖出证券的人由于不知道内幕信息从而导致其证券的价格低于其实际价值;内幕交易人卖出证券时,买入证券的投资者由于不知道内幕信息从而导致其支付的价格高于证券的实际价值。在这两种情况下,与内幕交易者进行反向交易的投资者都受到了不合理的损害,权益受到损害。同时,由于证券交易是通过集中竞价进行的,因而在内幕交易者与反向交易者之间很难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合同关系,所以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形式,以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但是问题在于:内幕交易人(被告)应当在什么范围内对受害人(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解决这个问题时要考虑到一个因素就是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也就是说与内幕交易人进行反间交易的原告的损失是否都是由内幕交易行为造成的?很显然,由于证券交易市场的特殊性,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当然是不可能是肯定的。而在司法过程中,要很准确地将因内幕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与非因内幕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剥离开来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还得回到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立法目的。法律只所以禁止这一行为,是由于内幕行为的隐蔽性强、破坏性大,因而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而予以禁止。那么,从这一目的出发,在考察内幕交易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我们应适用推定原则,即认定内幕交易行为造成了反向交易者(原告)的所有损失,从而由内幕交易者(被告)在这个范围内承担责任。当然,由于是法律的推定,应允许内幕交易行为者证明内幕交易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具体范围从而减小自己的赔偿范围,而这只是一个举证责任问题了。

笔者认为,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身体、财产等权益不受损害,一旦损害发生,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所受的损害的填补,从而使受害人能够恢复到如同损害没有发生时的状态。因此,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不应体现对内幕交易行为人的惩罚,惩罚性责任应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法》第157-1条就规定:“应就消息未公开前其买入或卖出该股票之价格,与消息公开后十个营业日收盘平均价格之差额限度内,对善意从事相对买卖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其情节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从事相对买卖之人请求,请责任限额提高至三倍。”

二、内幕交易受害人损失的确定

如前所述,内幕交易由于其本身所特有的隐蔽性、非集中性,使得精确计算受害人的损失是不可能的。但是如何较为准确地确定民事赔偿金额呢?这里涉及到了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确定损失,一是如何计算。

在实践中,美国证券交易法主要规定了以下的确定损失的规则:

(1)实际损失规则。它是指在交易当日买卖证券的价格与当日证券的真实或公平价值间的差价。这种计算方法起源于普通法中的侵权诉讼,其目标在于使原告恢复到内幕交易行为未发生前的状态。根据这一方法,被告应对原告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这种赔偿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其难点在于如何确定证券的实际价值。

(2)差价计算规则。差价计算规则是美国《证券私人诉讼改革法案》21D(e)规定了差价计算法。[3]是指赔偿金额应为证券交易时的价格与内幕交易行为暴露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证券价格之差额。这一方法的难点是如何确定合理的时间。

(3)交易获利规则。交易获利规则是指被告只以其在证券交易中所获取的非法利益为限赔偿原告的损失,而对超出部分的不予赔偿。

(4)实际诱因计算规则。这是指内幕交易者只对其行为所引发的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投资者损失部分负责,而对其他因素造成的价格波动及投资者损失不承担责任。这一方法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各种不同因素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损失的影响。

如前文所述,由于证券的实际价值难以确定,哪些损失是内幕交易造成的,哪些损失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准确区分比较困难,因此,我国宜采用差价计算规则。即按合理时间段内的平均买入价或平均卖出价,或以平均股票价格指数作为计算依据,而与原告的买入价所产生的差额,作为原告的实际损失。这一规则也为了我国有关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所采用。[4]

三、内幕交易受害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在确定了损失的范围后,需要运用一定的规则计算受害者的损失。就民事赔偿金额的确定,曾世雄先生一段经典的论述:“法律为社会科学而非自然科学,计算损害的大小归根结底是法律问题而非数学问题。虽然计算损害大小,应尽量与数学原则相符,但特殊情形下顾及其为社会科学,并无绝对与数学原则一致的必要。[2]如果内幕交易行为人在一定期间内各买进和卖出一定的股票,利益计算就较为简单。如果在该期间有数笔交易,利益计算就复杂了。在事实上,内幕交易行为者所获得的利益可能高于原告的损失,也可能低于原告的损失。但无论如何,损失必须是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必定要发生的,且必须是正常人以一般理念和现有物质技术可以认定的、可以用金钱计算的,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各国证券法的处理方法一般是以法令的形式规定一系列标准,以此来直接计算损害赔偿额。在美国实践中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股票同一鉴定法。这一方法是将法定期间内买进的数笔股票与此期间卖出的股票,作同一鉴定配对计算。

(2)先入先出法。即先买入与先卖出的股票价格相互计算差价后得出利益。

(3)平均成本法。即以买进各笔总金额与卖出总笔总金额之差计算利益。

(4)最高卖价减最低买价法。即将法定期间内所有买入各笔股票和卖出各笔股票分别单列,将所有的交易中最低的买进价与最高的卖出价配对,然后将次低的买进价与次高的卖出价依次配对,直到买入和卖出的全部股票相配,配对之后计算每一对交易的盈亏,亏损不计,盈利退赔。

同一鉴定法需对买进与卖出的股票严格配对在操作上不可行;平均成本法只有在收益大于支出时才产生意义,这实际上是在鼓励内幕交易;如果注重公司的补偿性,则可采取先入先出法;如果注重证券交易的惩罚性,则可采取最高卖价减最低买价法。

⑵ 何谓股票内幕交易

什么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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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以下几种: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它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购买股票多长时间才能称之为投资,而不是投机?
内幕交易没有时间长短之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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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和管理层是否不能公开在证券市场买卖股票?是否是内幕交易?
可以买卖股票,但不能是依据内幕消息来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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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前收集该上市公司相关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后买卖股票,是否是内幕交易?
肯定不算,只要是公开的信息,就不算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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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于股票的不当行为导致股票价格异常,造成投资者损失,是否赔偿?
1万元诉讼: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破冰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08年08月04日 15:08:03 作者:于海涛

长期以来,由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一直处于“暂时不予受理”的状态,现在这一状况终于被打破。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21cn/200808040089.asp

⑶ 对发生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处罚规定

内幕交易惩处主要包括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规定于《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事责任规定于《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规定于《刑法修正案(七)》及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内幕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为:(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⑷ 短线交易和内幕交易有什么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构成要件不同主要是对内幕信息的要求不同,内幕交易是利用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而短线交易却不以利用内幕信息为构成要件,但无论是利用了公司的内幕信息还是没有利用内幕信息。只要在六个月的期限里内部人买进股票再卖出,或卖出股票再买进,这都属于公司所有。
2.主体不同。内幕交易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而短线交易的主体比内线交易的主体要窄,仅限于内部人.
3.责任不同。对从事短线交易者,他们所获得的利润都归公司所有,但对从事内幕交易者的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另外,短线交易者一般没有刑事责任,因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要求从根本上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而短线交易者对社会的危害远没有内幕交易严重。
4.后果不同。从事短线交易者所获得的利益都归公司所有,意思是公司对短线交易者的利益享有归入权,但对于内幕交易者,则要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当事人的主张,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即内幕交易者所获得的利润并不一定归公司所有。

⑸ 93年公司法为什么没规定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障碍是什么

内幕交易和操作市场的违法情况属于《证劵法》的规范范围,在《公司法》中没有明确提出。但是我国也是在98年《证劵法》修改后第一次提出内幕交易和操作市场的民事责任。由于《证劵法》对此言语不详,在实践中往往不能明确认定,我国于2001年出台了《内幕交易和操作市场的认定》(办法),这时才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有效的制止了内幕交易和操作市场的情况。 我国为什么没有在93年出台的《证劵法》中提出内幕交易和操作市场的民事责任,其原因就是我国才开始搞市场经济,对其存在的问题没有预见性,根本就在于我国当时处于的经济背景下,尚未跟内幕交易操作市场提供土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的出线了这种情况,我国市场经济法律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⑹ 股票内幕交易罪得判几年刑罚

构成内幕交易罪,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的行为的处罚

1、行政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人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1)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罚款。对于证券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期货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应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警告。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

除行政处罚外,内幕交易行为人还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证券市场禁入的行政监管措施,甚至可能会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

2、刑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构成内幕交易罪: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4)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

(6)内幕交易民事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八条

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第九条

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⑺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是行政责任吧!因为它没有具体的被侵害主体,赔给谁啊

⑻ 内幕交易是什么意思

内幕交易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具体包括: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的性质

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活动,从而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欺诈行为。根据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的危害

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内幕交易虽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与正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

(一)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内幕交易则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内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的投资人。

(二)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持股的公司,必须定期向广大投资者及时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建立一种全面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失公正,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

(三)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内幕人员往往利用内幕信息,人为地造成股价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内幕信息与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又称内情者交易,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其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和主管机关和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为该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会计师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⑼ 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

《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因内幕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据《证券法》第76条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⑽ 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在哪里有

针对频发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案件,证监会已制定了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认定标准。在法律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司法解释讨论稿已在征求意见。

根据证监会昨日公布的信息,证监会在法律规定基础上,制定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已在业内试行一段时间。

其中,《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对内幕人的认定作了细化,补充了内幕人、内幕信息的范围,对当然内幕人、法定内幕人、规定内幕人和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者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合理划分。

《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将一些典型的操纵手法,如虚假申报、抢先交易、蛊惑交易、特定交易、尾市交易操纵等行为纳入了认定范围。

为配合两个办法执行,证监会近期还组织了对此类案件如何认定的专题培训,希望通过该次培训加强稽查能力。证监会要求证券稽查干部不断提高反应速度,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形成证监会机关、证券交易所、派出机构“三位一体”的执法体制。

在此次培训中,证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范福春要求证券稽查人员确立“敢”字当头依法办案的理念,在实践中提高战斗力。

目前,*ST金泰(600385.SH)连续出现的42个涨停板吸引了整个证券市场的关注。山东证监局一位人士昨日表示,该局正在认真关注该股票,但对于是否涉及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则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监管,“交易所会根据他们的判断向证监会递交认定,由证监会来调查”。

除了行政办法,司法层面的工作也已经展开。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工作已经于数月前展开,并出炉了讨论稿版本,正在征求意见中。

“六七月份就开始了,我参与过讨论稿的意见反馈。”一位知情人士昨晚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高法与证监会有沟通,对于证监会提出的认定标准会合理吸取的。司法解释的这份讨论稿是全新的,但是与世界先进水平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没有这个司法解释,即使证监会认定了,投资者也不能起诉。”一位多次打赢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律师表示。

此前据《财经》杂志网络版报道,根据今年新的文件精神,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时,范围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同样可以在法院立案。

报道称,今年5月30日至31日在南京举行的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的审理问题,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是次会议后,奚晓明的讲话精神已经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下发到全国各级法院。

2001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通知,宣布对于股民针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

关人士透露,正在试行的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办法》,认定了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8类行为属于市场操纵行为。同时,有关内幕交易主体、行为和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也更加细化。

《市场操纵认定办法》除对证券法第77条就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和自买自卖操纵行为的认定进一步细化之外,还增加了其他5种操纵行为的认定。其中,蛊惑交易系指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做出买卖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以便从预期市场变动中直接或间接获利的行为。抢先交易系指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自己或建议他人抢先买卖相关证券,以便获利的行为。虚假申报系指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投资者以便获利的行为。特定价格操纵系指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等手段使证券价格达到一定水平的行为。特定时段操纵包括尾市交易操纵和开盘价格操纵,前者指在收市时段拉抬、打压或锁定以操纵收市价格;后者指在集合竞价时段抬高、压低或锁定以操纵开盘价。

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区分几类情况:一是已卖出的股票,违法所得为卖出股票收入减去买入股票支出;二是未卖出股票,违法所得为选择适当终点价格计算出的余股价值减去买入成本;三是在会计方法上,卖出收入与买入成本的关系,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平均成本、移动平均等方法;四是持股获得的红利计入收入,交易费用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办法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及关联人参与、合谋操纵,券商、基金、咨询公司、律所、会计所、评估所等中介机构及人员参与、合谋操纵,妨碍执行公务者,累犯者,将被予以从重处罚。

《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规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两大类内幕交易主体。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证券法第74条中有明确规定,该条所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及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亲属也被包括在内,在此基础上,还包括参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或在内幕信息形成中起决定、批准等主要作用的人及其配偶、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亲属,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监、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有关人员,基于职务或者控制原因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则涵盖通过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及违法所在机构关于信息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基于对两大类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一旦这两类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泄露该信息,则将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包括买卖证券获得的收益和规避的损失。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高管操纵公司信披进行内幕交易者,妨碍执行公务者,累犯者及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者,将被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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