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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监管的措施

发布时间:2021-10-10 20:43:29

⑴ 如何加强贷款资金监管

近年来,强化对信贷资金支付的合规性和内容的完整性审查和监督,确保信贷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成为农发行各县支行资金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监督贷款审批手续的完备性。重点对信贷资金支付的审批手续、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审批或有权审批人未签署意见的,会计部门一律拒绝办理信贷资金支付手续。
监督信贷资金的用途和流向。重点监督信贷部门是否确认客户支付凭证和《贷款支付通知单》填写的支款用途与借款合同中明确的借款用途一致。对于收款单位与贷款用途明显不一致、没有任何关联关系的,或贷款流向不清楚的,会计部门提请信贷部门或有权审批人确认后,方可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加强贷后监管,重视企业货款回笼工作。首先,资金到账后,会计人员及时通知客户部门,并对回笼资金进行预判,对于可疑、闲置账户短时间内频繁资金流动、同名账户间资金流动频繁等情况,要及时告知相关责任人,把好监督第一关。其次,会计坐班主任要加强监督,发挥其会计监督职能,认真翻看传票每笔业务,对综合柜员提示的频繁货款回笼,认真对待,把好监督第二关。第三,客户经理及客户主管应认真监测企业的货款回笼情况,把好货款回笼监督的第三关,并及时将可疑交易信息通知分管行长、行长,做好部门间协调,协助客户部门查找可疑交易源头。
(作者单位:农发行山东省分行苍山县支行)

⑵ 如何加强对民间信贷的监督和管理

(一)由“单线多机构”转向“双线多机构”监管模式。一是民间借贷所表现出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不同的地区在资金供求、借贷链条、经济基础甚至发展模式等方面又呈现出各自特点,区域性差别决定了中央层面的统一监管难度较大。二是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问题,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因为民间信贷的区域性较强,所以出现危机时,冲击面也主要集中在一个省市或地区。若波及工商企业会影响当地的实体经济,波及银行会危害当地金融体系的稳定,波及普通家庭更会造成当地社会的负面影响。因此,采用双线多头监管模式,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监管权力,调动各级政府金融办的监管积极性,使其加入到民间信贷的监管主体中来。地方政府参与监管,短期内可根据各地民间信贷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在信息收集、问题处理、危机预防等方面扮演更积极有效的角色。长期内地方政府或可参与地方民间金融的立法,为优秀的民间信贷机构颁发合法牌照。地方政府监管机构与中央监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双线并行,将助力于民间信贷的阳光化合法化,有效化解潜在风险,在长期内引导民间信贷在我国融资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快对金融体系的改革。应该承认,民间信贷如此活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内金融体系的缺陷所致。当前国内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尽管看上去市场化的程度不低,但实际上整个信贷运作很大程度上是在政府的高度管制下,而政府的管制可分为信贷规模的管制及价格管制。央行每年都把商业银行信贷规模限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比如今年就要求把银行信贷增长控制在7.5万亿左右规模以内,然后对此指标层层分解。比如各银行之间的指标分解,各银行内部的指标分解。如果央行的货币政策转向,或市场认为出现信贷紧缩,那么在规定的信贷规模下,银行就会改变其偏好,让这些有限的信贷规模指标流向他们认为收益高风险低的行业,从而造成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的信贷十分困难。因此,更大程度地改革不合理的金融法律制度,筹谋放开对金融市场严格管制之道是加强对民间信贷的监管的又一有效途径。
(三)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民间信贷阳光化、合法化。多年来,政府号召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但实际上,银行增加的贷款大多落在上了一定规模有较强实力的“中等企业”身上,而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主要是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是很难获得贷款的,那么这些企业的生存,就只有依靠民间信贷市场。因此,尽快完善保护民间信贷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其阳光化、合法化,不仅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合法资金来源保障的需要,还是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类案件发生的有力保障,更对引导和鼓励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机构正常开展民间信贷业务,同时建立风险可控、监督有效、约束力强的管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⑶ 银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就个人告贷办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答问
近日,我国银监会对《个人告贷办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揭露征求意见。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方法》有关内容答复了记者的提问。


问:《方法》出台的布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跟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开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活泼,个人告贷事务开展迅猛,仅2009年上半年就累计新增个人消费告贷6508亿元,比去年(2008年)同期多增3917亿元。但相对于数量日益添加、品种日益多样的个人告贷现状和趋势,我国尚缺乏规范这类告贷的一致的办理方法。商业银行个人告贷经营办理虽然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但彼此之间缺乏一致的规范,面临较大的法令危险和名誉危险;一起,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事务违规操作现象,特别是“假按揭”、“顶冒名”以及告贷移用等时有产生,不只严峻危害到告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到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影响到信贷对国民经济平稳较快添加的持续支撑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添加、促开展、调结构、惠民生”的方针要求,提振个人告贷的决心,进一步加大信贷对扩内需的支撑作用,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维护告贷人和告贷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信贷文明,我国银监会在归纳学习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事务先进办理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本方法。
问:《方法》中对“个人告贷”是如何界说的?
答:《方法》从维护个人告贷合法权益的角度将个人告贷界说为“个人告贷是指告贷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自然人,按约好条件提供告贷资金并回收本息的经营行为”。《方法》包括了从告贷受理直至告贷回收的信贷活动全过程,涵盖了告贷活动中告贷人、告贷人以及买卖目标、中介机构等首要当事人行为,从操作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考虑进行准则组织。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个人告贷办理的法规,也是银监会近两年一揽子告贷事务监管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方法》的施行是否会添加个人告贷请求的难度?是否会按捺商业银行个人告贷事务的添加?
答:《方法》不针对详细个贷事务品种的请求设置额外条件,而重在对告贷全过程的监测和办理,没有抬高个人取得告贷的门槛,因而不会对取得授信产生影响。在告贷用处方面,着重不得发放无指定用处的告贷,明确施行告贷人受托付出或告贷人自主付出的方法对告贷资金进行办理和控制,实践上,现在的房贷、车贷等个人大宗消费品告贷在实践中现已依照此法付出。一起,《方法》充分考虑了我国个人融资买卖实践情况,力求符合客观实践,在尊重方法共性规则的基础上,详细由各商业银行依照相关方针要求,施行个性化办理,拟定详细的办理细则和操作流程。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方法》中的个人告贷详细条件和门槛没有新的变化,不只不会对商业银行个贷事务的合理添加产生按捺作用,而且由于《方法》对个人告贷付出方法的组织愈加有利于个人告贷的安全运用,反而会添加告贷需求人运用告贷的决心,一定程度上还将对商业银行个贷事务的开展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问:为什么对个人告贷施行付出办理?是否会影响银行和告贷人的成本?
答:《方法》对个人告贷施行告贷人受托付出和告贷人自主付出方法,是贯彻“实贷实付”告贷理念的详细表现,一方面能够有用监控告贷按约好用处运用,防备告贷移用危险;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顶冒名”等违规危害告贷人利益等情况的呈现,实在维护告贷人合法权益。在告贷的付出办理上,原则上都施行受托付出,这在我国个人告贷中现已是比较遍及的惯例。一起考虑到个人告贷中告贷人买卖目标的复杂性,《方法》中明确对难以事先确定详细买卖目标且额度不超越30万元的或买卖目标不具备条件有用运用非现金结算方法的,经告贷人同意,可采纳告贷人自主付出方法;对金融机构而言,虽然会添加事务操作的环节及人力成本,但由于告贷移用危险的削减,信贷质量将得到进步,归纳效益也将得到进步。
问:《方法》对个人告贷资金付出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一是明确要求告贷人应依照告贷合同约好,经过告贷人受托付出或告贷人自主付出的方法对告贷资金的付出进行办理与控制。
二是对告贷人受托付出、告贷人自主付出两种方法的前提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则。
三是明确要求告贷资金的运用需告贷人提出付出请求,所有个人告贷需依照合同约好告贷用处运用,告贷人有审查相关买卖资料及凭证的责任。
问:为什么要求告贷人有必要坚持面谈、面签准则?
答:从国际上个人告贷事务惯例和我国银行长时间事务实践看,经过面谈准则,能够有用鉴别个人客户身份,了解告贷的实在用处,查询告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才能,然后有用防备个人告贷危险。因而,《方法》在进一步强化告贷查询环节,提出了告贷查询的详细要求和方法方法,梳理了告贷查询的有关内容和流程的基础上,要点着重有必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告贷面谈准则,确保告贷的实在性,把握告贷人买卖实在、告贷用处实在、还款意愿和还款才能实在,谨防虚假按揭事务的产生,从源头上保证个人告贷的质量。《方法》规则,告贷人应要求告贷人当面签定告贷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确保告贷人有用识别告贷人的实在身份,防备由开发商、经销商或其他中介机构代为签定相关文件可能引发的法令纠纷,在维护告贷人利益的一起到达防备信贷危险的意图。
问:银监会如何推动《方法》的贯彻落实?
答:一是规则了不适用的事务范围。《方法》规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户告贷、汽车金融公司发放个人告贷,可暂不执行本方法;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方法。
二是给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个月的准备期。银监会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方法》的相关要求,拟定或修改各自的办理细则和操作规程,做好施行准备工作。
三是亲近跟踪《方法》执行情况。《方法》施行后,银监会将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方法》的执行情况,针对呈现的问题及时采纳相应的监管措施,实在进步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办理水平。

⑷ 如何加强不良贷款管理

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对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和管理:
1、全面落实清收管理责任。要按照“全面清理,见底见责,优劣搭配,全额到人,责任落实,挂钩考核”的总体要求,将每一笔不良贷款分清放款责任和清收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到每一位信贷人员,并制定相关奖惩办法,确保了每笔不良贷款有人管、有人收。
2、彻底进行不良贷款的风险排查。逐笔清查不良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务人还款意愿和能力、债务人是否有有效资产、资产的处置可行性、责任追究、清收履职等情况。将不良贷款分为“可以收回、通过努力可以收回、暂时无法收回”三个类别,通过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分析不良成因,全面掌握不良贷款的风险状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清收计划,形成一份完整、翔实的分析报告。
3、完善不良贷款台账监测。进一步做好分类建立重点户清收台账、逐人建立清收考核台账,逐户制定清收处置预案,逐项落实清收计划,逐个下达清收任务,做到贷款管理分配到人,清收责任落实到人,绩效挂钩考核到人。
4、充分发挥专班力量清收。信用社主要应采取组成清收小组集中攻坚等措施攻克不良贷款大户,清收保全好信贷资产。特别是风险资产经营管理部应进一步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三级一百户”不良贷款、依法起诉贷款和置换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重点督促人民法院加大胜诉未结案件的执行力度。
5、灵活清收村组不良贷款。村组集体的特点是贷款额度大,拖欠利息多,跨度时间长,因而清收难度很大。在这类贷款的清收上,联社应要求信用社与村组干部搞好关系,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反映信用社不良贷款现状和存在的困难,充分利用城郊村组土地出让、开发等契机,进一步加大对村组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的力度。
6、进一步强化贷后管理清收。加强信贷员贷后管理履责情况的落实检查,对每笔不良贷款要求信贷人员严格执行按月按季检查到位,收不到现金的收贷款

⑸ 个人贷款风险管理有哪些主要措施

个人贷款的风险管理。主要是资金使用用途以及归还情况。

⑹ 五级贷款如何监管

现阶段贷款仍是我国银行机构资产的主体,一般占比70%左右,高度集中的银行融资体系使得信贷风险成为银行机构经营的主要风险。因此,对贷款进行检查是风险为本监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以贷款五级分类准确性为切入点,开展信贷资产质量检查,是贷款检查的核心内容。
在监管实践中,我们总结认为:当前应当重视并尽快解决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问题,促进银行机构制定更为完善的贷款分类方法体系;贷款分类监管要有前瞻性,要善于运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积极推动我国银行业改造贷款分类体系;监管当局应在监管过程中加大协调力度,提升服务水平,为银行机构全面、有效、顺利实施分类创造和谐的运作环境。
除此之外,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监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加以重点关注。

一、在监管过程中不能只孤立地关注分类结果,更要注重对分类过程的审慎、持续监管,结果与过程不能出现“两张皮”

贷款分类不但包括分类的结果,也包括过程。贷款分类过程本身,最能反映银行机构的信贷文化和管理水平。因此,与贷款分类的结果相比,分类的过程同样有意义,值得特别重视。但目前对贷款偏离度的检查和不良贷款“双降”的考核,更多地倾向于或侧重于对分类结果的监管,这显然不利于形成一种良好的激励,不利于银行充分揭示和暴露自身贷款的真实风险。
贷款五级分类应用的时间并不长,像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农信社等去年才开始全面实施。据有关专家分析,五级分类从推行到成为信贷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至少需要3年以上的时间。在新体系推行阶段,特别不应该孤立地关注分类结果,而忽视对分类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制度执行、监督管理和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情况以及核销贷款管理状况等的重视,忽视对整体分类过程和相关制度的监管。要积极督促银行机构始终将贷款分类与日常信贷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真正把分类全过程作为贷款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从而自觉地、主动地理解和运用五级分类方法,而不是在监管要求下被动地应付。

二、“特别关注类贷款”的创新对银行信贷风险是一种事前预警和提示,实践中需要密切加以跟踪

“特别关注类贷款”概念的提出和运用是深圳银监局在分类监管实践中的创新。就是将现行五级分类法中的“关注类贷款”再细分为一般关注和特别关注两类。“特别关注类贷款”,顾名思义,对这类贷款需要给予特别关注。其核心定义为:贷款已存在较多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具有明显的潜在风险。用动态的眼光考察,对该类贷款银行机构若不及时监控,采取保全措施或退出,极有可能演变成为不良贷款。对关注类贷款进行细化,可以起到事前的警示作用。
贷款五级分类由于存在一定的主观性,部分不审慎的银行机构倾向将一些存在明显潜在风险的贷款放在“关注类贷款”项目反映,与监管当局的审慎分类存在一定分歧。对于这类贷款,深圳银监局要求在现场检查中统一使用“特别关注类贷款”反映,仍列于“关注类贷款”项下,归于基本正常,而不列入不良贷款核算,以充分揭示银行机构这类贷款中潜在较大的风险。这种处理方式,既坚持了监管的原则性,又实现了监管的灵活性。
但是对“特别关注类贷款”的正确运用需要注意两点:第一,监管人员和被检查银行信贷人员由于考虑的角度和执行尺度的差异,在贷款分类中出现一些偏差是正常的,特别是对“良”与“不良”的判定更显慎重。这时候更需要监管人员引导被检查银行机构对双方有分歧的贷款分类进行充分讨论,找出风险点,提出管控措施。只有让被查机构真正了解监管人员的贷款分类标准和依据,才能有助于提高对分类标准的正确理解,形成检查与被检查之间良好的互动关系。第二,不能只是静态地在监管报告中罗列出“特别关注类贷款”或者简单地建立一个台账,如果止于此,它的作用发挥就如同“行百里者半九十”。关键是要进行持续的后续监测,要“回头看”,动态跟踪迁徙变化路径和趋势,督促被查银行机构逐户、逐笔及时进行整改,堵塞漏洞,将引致不良的潜在风险消灭于萌芽状态。

三、应关注造成贷款分类偏离的主要原因,对症下药,实施差别监管,分而治之

贷款分类的质量是贷款分类的生命线。贷款分类的失真不但不能对信贷风险实现客观的描述,还会对银行的信贷政策、风险控制措施起负面影响和误导作用。监管当局在控制和保障贷款分类质量方面应始终坚持健康的怀疑态度,以严格的措施,防止“贷款五级分类的风险”。
贷款分类偏离主要有两种:总量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和结构偏离(总量不变下,各类之间划分不准确)。从目前贷款分类偏离度检查情况看,多数表现为正偏离,即监管人员检查认定的不良贷款率大于被检查银行机构原账面不良贷款率形成的偏离。近年来,深圳银监局在“以资产质量为核心”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贷款分类正偏离是一个普遍现象,有的甚至还非常严重。
引致偏离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银行机构绩效考核机制设计不合理,执行标准偏松。目前各家银行都有了严格的不良贷款考核任务,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良贷款关系到信贷人员的收入和升迁。在强大的利益驱动下,分类管理不到位、不严格执行分类标准、分类调整不及时、人为调整分类结果等造成信贷资产质量反映失实的情况普遍存在。二是“一把手”道德缺失引致的偏离。如将要升迁或去职的行长倾向于掩盖信贷资产质量,而一个履新的行长则倾向于所谓“严格”,各级主要利益相关者的道德风险直接催生和导致了分类结果的“数字游戏”。三是监管部门“双降”要求的外在压力。特别是前几年自上而下一再强调银行要每年降2~3个百分点,就容易导致分类做得越认真的越会受到惩罚;越不审慎的,就越会受到奖励。银行信贷人员不愿意去寻找和暴露所放贷款存在的缺陷,只好在贷款分类的过程和结果上做文章。四是分类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不强。五是分类方法自身存在缺陷,分类人员难以有效把握分类尺度。六是信息不对称。银行对客户及行业信息收集困难,分类认定缺乏必要的数据支持。
此次贷款分类偏离度检查表明,上述造成偏离的原因在银行机构身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也是今后改进监管的着力点和切入点。但是在不同的银行问题不尽相同,只有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分而治之,才能提高贷款质量和五级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于第一、第二两种情况的监管,为了防止参与分类的人员弄虚作假,必须要有良好的激励相容的制度设计,督促银行机构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以考核压力和激励动力推进五级分类方法的正确实施。贷款分类检查应与银行风险评级、高管人员考核评价相结合,对偏离度大的银行应实施严格的后续监管措施。同时,应严厉惩罚任何蓄意造假的行为。对第三种情况,监管当局应坚持“重视结果更重视过程”的原则,将不良贷款“双降”与贷款分类偏离度情况结合考核,在监管过程中,重点对银行机构贷款分类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而不仅仅是一味地强调或硬性规定不良贷款率降低几个百分点。同时,对于因损失准备金计提而引起的利润指标亏减应给予更多的理解,从而鼓励银行能够以正常的心态理性对待不良贷款分类和贷款损失处理。对第四种情况的监管,应督促银行机构加强对实务操作人员分类技能和方法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履行自身职责的精细程度。一个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分类人员甚至可以弥补分类体系的缺陷。至于第五和第六种情况是一个较共性的问题,应进一步修订、完善贷款分类体系。建立以贷款风险分类为核心的信息管理系统,克服银行内部相互之间以及银行与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帮助信贷人员及时识别贷款的内在风险。

⑺ 金融监管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金融监管的定义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编辑] 金融监管的目的和原则 [编辑] 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 (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 (3)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 (4)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 (5)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 (6)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帐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编辑] 金融监管的原则 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所谓分类管理原则就是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分门别类,突出重点,分别管理。所谓公平对待原则是指在进行金融监管过程中,不分监管对象,一视同仁适用统一监管标准。这一原则与分类管理原则并不矛盾,分类管理是为了突出重点,加强监测,但并不降低监管标准。公开监管原则就是指加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中央银行在实施金融监管时须明确适用的银行法规、政策和监管要求,并公布于众,使银行和金融机构在明确监管内容、目的和要求的前提下接受监管,同时也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 [编辑] 金融监管的方式 1.公告监管 公告监管是指政府对金融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各金融企业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至于金融业的组织形式、金融企业的规范、金融资金的运用,都由金融企业自我管理,政府不对其多加干预。 公告监管的内容包括:公告财务报表、最低资本金与保证金规定、偿付能力标准规定。在公告监管下金融企业经营的好坏由其自身及一般大众自行判断,这种将政府和大众结合起来的监管方式,有利于金融机构在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中自由发展。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作为金融企业和公众很难评判金融企业经营的优劣,对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经营也无能为力。因此公告监管是金融监管中最宽松的监管方式。 2.规范监管 规范监管又称准则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在规范监管下,政府对金融企业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金融企业最低资本金、资产负债表的审核、资本金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但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预。这种监管方式强调金融企业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触及金融企业经营的实体,仅一些基本准则,故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的监管作用。 3.实体监管 实体监管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规则,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实体监管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金融业设立时的监管,即金融许可证监管; 第二阶段是金融业经营期问的监管,这是实体监管的核心; 第三阶段是金融企业破产和清算的监管。 实体监管是国家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监管和规范监管更为严格、具体和有效。 [编辑] 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综合世界各国金融领域广泛存在的金融监管,我们认为,金融监管具有以下深层次的原因和意义: 金融市场失灵和缺陷。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金融监管试图以一种有效方式来纠正金融市场失灵,但实际上关于金融监管的讨论,更多的集中在监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 个人或集体) 必然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一般而言,金融监管是为了降低金融市场的成本,维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众对金融的信心。因此,监管是一种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的旨在提高公众金融信心的监管,是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 现代货币制度演变。从实物商品、贵金属形态到信用形态,一方面使得金融市场交易与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一方面导致了现代纸币制度和部分储备金制度,两种重要的金融制度创新。 信用创造。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创新其实质是一种信用创造,这一方面可以节省货币,降低机会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使商业性结构面临更大的支付风险。金融系统是“多米诺”骨牌效应最为典型的经济系统之一。任何对金融机构无力兑现的怀疑都会引起连锁反应,骤然出现的挤兑狂潮会在很短时间内使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危机,这又会导致公众金融信心的丧失,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将使一国国内金融危机对整个世界金融市场的作用表现的更为直接迅速。 [编辑] 金融监管的对象与内容 1.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 金融监管的传统对象是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对象逐步扩大到那些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如集体投资机构、贷款协会、银行附属公司或银行持股公司所开展的准银行业务等,甚至包括对金边债券市场业务有关的出票人、经纪人的监管等等。 目前,一国的整个金融体系都可视为金融监管的对象。 2.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与机构合并、银行业务范围、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资本充足率、存款保护以及危机处理等方面。 [编辑] 金融监管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而出现,但金融监管并不是中央银行的产物。 ;一、金融监管的历史沿革 金融监管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1.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自然发轫 这一阶段金融监管的特点具有自发性、初始性、单一性和滞后性,对金融监管的客观要求与主观认识不足,处于金融监管的初级阶段。 后果:自由经营银行业务造成的投机之风盛行,多次金融危机给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2.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严格监管,安全优先 这一阶段金融监管的主要特点是全面而严格的限制性,主要表现在对金融机构具体业务活动的限制,对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的限制以及对利率的限制等方面。 影响:强有力的金融监管维护了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与健康发展,恢复了公众的投资信心,促进了经济的全面复苏与繁荣。并且,金融监管的领域也由国内扩展到国外,开始形成各自不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3.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末——金融自由化,效率优先 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主要特点便是放松管制,效率优先。 客观背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加大了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过程中的汇率风险;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国际资本出现了相对过剩,银行经营日益国际化,全球性的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金融的全球化、自由化及其创新浪潮使建立于30年代的金融监管体系失灵。 理论背景:货币学派、供给学派、理性预期学派等新自由主义学派从多个方面向凯恩斯主义提出了挑战,尊崇效率优先的金融自由化理论也对30年代以后的金融监管理论提出了挑战。 4.20世纪90年代至今——安全与效率并重 90年代以来的金融监管最主要的特征是安全与效率并重。 背景: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与自由化带来的金融风险更加复杂,并具有国际传染性。有效的金融监管要求政府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努力寻找一个平衡点。 二、《巴塞尔协议》与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金融风险的全球传染性加之各国监管方式上的差异,使有效监管跨国金融机构并非易事,这要求国与国之间的合作。1974年成立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及其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协议,约束、引导着各国金融监管行为。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变路径 《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神圣公约”,从其诞生至今已有三个版本。每一次演变都体现了金融风险的变化,蕴涵着金融监管的新方向。 1.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即《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是以跨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占风险总资产的比重为8%)、以信用风险控制为约束重点的单一资本充足协议。 主要内容:界定了银行资本的组成,规定核心资本要占全部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应超过资本总额的50%。同时,对不同资产分别给予不同的风险权数,换算为风险资产,银行资本(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最低为8%,核心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不低于4%。 意义:1988年版本使国际银行业监管有了可以共同遵循的统一标准。实践证明,资本充足率这“一条铁律”适用于全世界所有银行,深入人心。 2.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产生背景: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十分活跃,银行业深深介入其中,金融市场的波动风险对银行业的影响也越来越显著,仅仅强调8% 这“一条铁律”很容易导致银行过分注重资本充足率,从而忽视银行业的赢利性及其他风险。 主要内容:提出了比较系统的全面风险管理思路,强调从银行申请设立到破产倒闭的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综合的风险监管,将源于银行的外汇、交易债券、股票、商品与期权头寸中的市场风险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 3.2001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产生背景:1997年东南亚爆发金融危机,许多金融机构濒临破产,其主要原因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的风险。 主要内容:将“一条铁律”扩充为“三道天条”,首次将资本充足率、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并列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利用市场机制压缩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突出特点之一:强调市场约束(market discipline)的作用——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它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突出特点之二:注重借用银行内部的力量加强风险防范——除继续保留外部评级方式外,更强调银行自己以市场为基础衡量风险状况,建立内部风险评估体系。对于信用风险,新协议提供了三种循序渐进的方案供银行选择:由监管当局利用外部评级结果确定资本水平的标准化方案、初级和高级内部评级法。 意义:新协议决定了国际银行业监管新的发展方向,各国的监管理念将由单一的严厉政府管制走向与监管对象协调和配合的协同监管,注重让市场的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的经营。 (二)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新时期的金融监管呈现以下趋势: 1.监管理念方面,发生重心转移。注重加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合作,变“猫鼠对立关系”为“脑与四肢的协同关系”。 2.监管机制方面,走向多元化。由偏重于国家监管机制向监管机制多元化转变——国家专门监管机制、银行内控机制及自律机制的齐头并举。 多元化监管机制实现的关键在于引入市场约束,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便于存款户、投保者、股东等多方市场主体及时掌握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3.监管模式方面,向功能型监管转变。功能型监管是指在一个统一的监督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其优点主要是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现象;可使监管机构的注意力不仅限于各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能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今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 功能型监管的不足之处在于协调过多,程序复杂,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风险确认速度比不上机构型监管模式。但随着电子计算机的广泛运用、金融信息网的建成完善,功能型监管的不足之处将会降到最小的程度。 4.监管技术方面,出现了一种激励相容的新方案。激励相容方案的主要内容是:监管当局设定一个测试期,银行在测试期初向监管当局承诺其资本水平,为该期间内可能出现的损失做准备,在整个期间内,只要累积损失超过承诺水平,监管当局就对其进行惩罚,如交纳额外资本费给中央银行。 5.监管范围方面,有所扩大。从单纯的表内业务,扩展到包括表外业务在内的所有业务,还通过并表监督来加强监管。

⑻ 对金融机构的预防性监管措施主要有哪些

金融监管的手段
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监管手段是不同的。如市场体制健全的国家,主要采用法律手段,而市场体制不发达的国家,更多地是使用行政手段。总的看,目前金融监管使用的手段主要有:
(一)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即国家通过立法和执法,将金融市场运行中的各种行为纳入法制轨道,金融活动中的各参与主体按法律要求规范其行为。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金融监管,具有强制力和约束性,各金融机构必须依法行事,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各国监管当局无不大力地使用法律手段,即使是在一些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也都积极完善立法,使金融监管拥有相当的力度。法律手段发挥监管作用,必须树立金融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立法要超前,且执法要严格。例如,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证券市场,就是要通过立法和执法抑制和消除欺诈、垄断、操纵、内幕交易和恶性投机现象等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技术手段
监管当局实施金融监管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运用电子计算机和先进的通讯系统实现全系统联网。这样监管当局不仅可以加快和提高收集、处理信息资料及客观评价监管对象的经营状况的速度和能力,而且可以扩大监管的覆盖面,提高监管频率,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快速反馈监控结果,遏制金融业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监管,实际上是将监管当局监管的内容量化成各项监测指标,通过资料的整理、分析和对比,最后以监控指标的形式反映金融业的业务经营活动状况判断风险程度。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指政府监管当局采用计划、政策、制度、办法等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和管理。运用行政手段实施金融监管,具有见效快、针对性强的特点。特别是当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出现波动时,行政手段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但行政手段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手段。从监管的发展方向看,各国都在实现非行政化,逐步放弃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管理金融业,而更多地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因行政手段和市场规律在一定程度上是抵触的,虽收效迅速,但震动大,副作用多,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但完全摒弃行政手段也是不现实的。即使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在特殊时期仍然需要它。
(四)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指监管当局以监管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为主要目的,采用间接调控方式影响金融活动和参与主体的行为。金融监管的经济手段很多,如在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时,最后贷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险制度等就是非常典型的经济手段。在证券市场监管中,金融信贷手段和税收政策都是重要的经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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