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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利息归谁

发布时间:2021-10-10 21:03:58

『壹』 谁知道委托贷款属于什么帐户

中国建设银行有委托贷款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贷款业务
产品名称

代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贷款业务
所属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业务介绍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中国建设银行在《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建总发〔2000〕102号�2000年10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建设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酢”景旆ㄋ�傅奈�腥税�ǜ骷墩��棵拧⑵笫乱档ノ弧8鋈宋�写�钜滴竦墓芾戆旆�硇兄贫ā?br />
第四条 建设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 建设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授权的一级分行审批。

第六条 建设银行分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 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建设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 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委托人资金来源正当;

2.委托贷款用途合法;

3.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各级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委托贷款协议书》(见附件1)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见附件2)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向后,报一级分行审批。委托人为中央政府部门,或者委托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审批。

第十条 总行或一级分行在批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对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应确定主办行。

第十一条 经办行(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由主办行)负责根据上级行批准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办理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发放和回收

第十二条 经办行(主办行)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见附件3),与(或通知经办行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或与借款人双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发放前,应建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基金到位后方能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四条 根据到位的委托贷款基金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由业务部门填制《贷款指标通知书》,加盖业务专用章后送会计部门,同时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转存款手续。会计部门在核定的贷款指标额度内按规定发放、转存,并开始计算贷款利息。

第十五条 在委托贷款执行期间,如委托人书面通知调整利率,经办行应(或主办行通知经办行)及时做好调整工作。

第十六条 涉及委托贷款的保证事项,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经办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于贷款到期前填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送交借款人,并抄送委托人,协助委托人做好贷款回收工作,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归还贷款。

第十八条 经办行应根据协议书约定和核算要求,及时准确做好回收资金的划转及账务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税务部门对回收利息做好代扣缴营业税等工作。

第十九条 凡到期未还的贷款,按合同约定或按委托人的通知处理。

第二十条 对委托人同意展期的贷款,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见附件4),与借款人签订三方或双方《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转销、核销,按委托人通知要求处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委托贷款实行基金管理制度,原则上基金户与贷款户应同时设在经办行。委托贷款基金不计利息。贷款不得超基金。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统计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各级行应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业务执行情况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业务台账制度,经办行对于每项每笔业务,均应及时准确地进行业务台账登记。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档案制度,经办行应及时收集、妥善保管项目资料,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并按规定及时归档。

第二十六条 认真履行协议,提高服务质量,对委托贷款资金应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委托贷款的核算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确保核算的及时、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委托贷款协议书》签订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副本报审批行备案;《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副本报送委托人和审批行,有主办行的应同时报送主办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附《委托贷款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等均为标准文本格式,各行在执行中如有变更和修改须报总行审批。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不包括政策性住房委托贷款业务,该项业务执行《中国建设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有关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20日起施行。

『贰』 银行能否通过委托贷款收取自己的贷款利息

委托贷款对于银行来说是不争取利息的,只是争取中间业务收入,也就是该笔业务的手续费,委托贷款的利率是由借款人支付给委托人的,也就是说实际上委托人(即出资人)并不是银行,银行只是中间人的位置

『叁』 委托贷款借款人是和委托方签订协议还是和银行签订协议

一、委托贷款借款人是和受委托方签订协议合同的。受委托方是信托机构,银行也可是做为受委托方信托机构。

二、委托贷款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贷款)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由受托人(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其提供的资金以受托人(贷款人)自己的名义向借款人发放、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的协议。

三、委托贷款申请条件

1、委托人及贷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3、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

4、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

5、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3)委托贷款利息归谁扩展阅读:

委托贷款合同在签订注意的问题:

1、凡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的单位与个人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必须在其委托的金融机构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并将委托贷款存入该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存款总额。

2、委托贷款的借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由委托单位决定,但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3.委托贷款如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必须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要有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文件方可办理。

4.受委托办理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对委托贷款的风险不承担经济责任。如借款单位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金融机构不负代借款单位偿还本息的责任。

『肆』 关于委托贷款利率

具体文件暂时找不到,但我可以保证我说的是正确的,委托贷款利率只有上限没有下限,一般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银行不会介入,利率可以为0(但是有些银行因为系统本身原因做不到这一点),利率上限各个银行规定不同,但都不是很苛刻,目的只是一个——防止高利贷正规化。10%以下的利率肯定都是不会超过限制的。

『伍』 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应如何入账

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入账:假设利息是100元,其他数字均为假设。
借:银行存款100
贷:利息收入100
税款部分的处理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会计分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标明其应借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记录,简称分录。 会计分录是由应借应贷方向、对应账户(科目)名称及应记金额三要素构成。 按照所涉及账户的多少,分为简单会计分录和复合会计分录。 简单会计分录指只涉及一个账户借方和另一个账户贷方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 复合会计分录指由两个以上(不含两个)对应账户所组成的会计分录,即一借多贷、一贷多借或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陆』 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怎么处理啊

企业会计制度对委托贷款的核算规定是:①设立“委托贷款”一级科目,下设“本金”利息、“减值准备”三个明细科目。②发生贷款业务时,按实际委托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规定利率计提应收利息,同时增加投资收益。若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应停止计息,并冲回原已计的利息。③企业应定期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全面检查,并按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当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应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④在资产负债表上,一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按本金和应计利息之和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短期投资"科目中反映;超过一年的,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中反映。同时,按照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柒』 委托贷款如何列报

委托贷款如何核算和列报

根据《贷款通则》,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直接放贷,于是部分企业转向委托贷款,该类业务在国企年报审计中也经常遇见,如下案例供大家参考,欢迎探讨和指正,以便共同进步。

一、案例:某国有企业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根据需要委托某银行向子公司乙和与甲公司同属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丙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企业财会人员向审计师询问该委托贷款如何核算和列报?

二、分析:

(一)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1303 贷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保户质押贷款”科目。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质押贷款”、“1305 抵押贷款”科目。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二)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二条“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十三条“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五条“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

第十九条“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二十四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第二十五条“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三、处理建议:

(一)会计核算:委托贷款可以在“1303 委托贷款”科目核算。个别企业将委托贷款在“其他应收款”或“长期应收款”中核算,是不恰当的。

(二)报表列报(甲公司单体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委托贷款从金融资产分类的角度讲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但因为一般工商企业的报表上没有专门的项目,国资委格式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发放贷款及垫款”为金融类企业专用,所以通常根据委托贷款距离资产负债表日的期限,分别列示于“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内,并在附注中说明具体内容。

注意:委托贷款年底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计量减值损失。

2、利润表: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列报。

3、现金流量表:鉴于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的,相应地,其在现金流量表上列报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比较合适。

对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借出和收回,现金流量一般作为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因为该行为通常形成了非流动资产或者投资性质的资产,即在“投资支付的现金”和“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列示。

(二)合并财务报表(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审计中常见的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内部交易中,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需做如下抵销分录:

(1)合并资产负债表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母公司委托贷款债权与子公司债务的抵销):

借: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贷: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

(2)合并利润表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母公司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子公司长短期借款利息费用的抵销):

借:营业收入

贷:财务费用

(3)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将子公司“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与母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进行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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