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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商品市场交易管理

发布时间:2021-10-11 08:47:18

『壹』 湖南叶嘉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湖南叶嘉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是2016-10-19在湖南省长沙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1号写字楼4302房。

湖南叶嘉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30100MA4L6XAH9M,企业法人罗泉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湖南叶嘉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网络企业信用查看湖南叶嘉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贰』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负责驰名商标的推荐和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对自治区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编制、人事、财物实行统一领导和垂直管理,领导全区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和基本建设、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工作。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叁』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政务信息、机要、档案、统计、保密、信访、会务、接待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系统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和系统综合调研工作;指导全区本系统的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
(二)法规与行政执法督察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系统法制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办法;负责本局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核;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承担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核审工作。
(三)反垄断和打击传销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查处市场中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垄断案件;承担监督管理直销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传销和违法直销案件,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负责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合同欺诈、商标侵权、违法广告、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中的大案要案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办的案件;协调和指导全区本系统案件查处工作。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指挥中心)。
拟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商品流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协调指导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和处理。
(五)市场规范管理处。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工作;组织实施经济合同行政监管;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协调指导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六)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食品流通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七)企业监督管理处。
拟订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全区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企业登记注册行为;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承担全区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
拟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我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九)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全区商标、广告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驰名商标的推荐和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广告经营资格审批、广告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行为;指导全区广告行业及企业商标工作;拟订全区商标、广告业发展规划。
(十)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实施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全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十一)人事处(基层工作处)。
负责全区本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考核下一级领导班子;负责指导全区本系统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十二)财务处。
拟订本系统财务、资产、票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全系统经费、财务、装备、国有资产和局机关财务;负责组织部门经费预算、决算编审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本系统的财务监督管理。
(十三)信息化管理处。
负责本系统信息数据库的管理、开发和利用;负责信息网络安全、运行维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本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全系统离退休人员工作。

『肆』 谁有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流程的案例啊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1.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2.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 3.场内经营商品质量卫生检查制度 4.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5.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 6.计量管理制度 7.市场交易统计报告制度 8.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 9.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1.在市场经营中,应该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商,服从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2.经营者必须先办理入场登记,服从市场安排,办妥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后,在指定摊位亮照经营,严禁无照经营。 3.在经营时要明码标价、诚实经商和公平竞争,不准短斤缺两、强买强卖、掺杂使假和欺行霸市。 4.经营者出售的各类食品,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5.各种车辆应当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6.市场内实行经营与住宿相分离。 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 1.市场经营管理者对进入本市场交易商品质量状况承担管理责任。 2.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经营合同可参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并按照工商、卫生、质监等行政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质量管理职责,约定双方商品质量管理的有关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置方式。 3.制订食用农产品管理流程,明确重点管理环节和要求。 4.市场明确规定禁止销售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5.按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办理有关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6.明确环境卫生管理要求,落实卫生保洁责任措施。 场内经营商品质量卫生检查制度 1.按有关规定检查场内经营的肉类、豆制品、粮食及其制品等重要商品的进货许可证明、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做到货、单相符,未经索证、验证不应销售。经检查后的进货许可证明,应当在柜台上方明示。 2.建立安全流通档案,对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应当和经营者依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制订检测工作规程和制度。 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1. 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和处理结果。 2. 场内经营者获得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场交易收费标准。 4.市场所辖地工商、卫生、质监和消协的申诉、投诉电话和地址。 5.公示内容作为经营者的诚信记录载入市场管理档案。 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 1.认真热情接待投诉的消费者和投诉来信、来电,仔细听取意见并做好记录。 2.对投诉事项认真进行调查和调解,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公平、公正处理投诉交易纠纷,处理完结后要填写《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投诉情况表》。 3.对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场有义务对消费者实行先行赔偿。 4.消费者对投诉调解不予接受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去市场所辖地工商所申诉或消协投诉解决。 计量管理制度 1.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2.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3.定期对经营者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必须撤下送修,修复后经检定合格才能使用。 4.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 经营者明知计量器具不合格或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破坏铅(鉴)封继续使用的,经教育后仍不悔改者,移交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理,直至吊销摊位营业执照,取消场内经营权。 市场交易统计报告制度 1.按照统计法规和有关管理部门要求,认真、及时做好市场商品交易统计报表,按时上报。 2.收集、整理市场成交额、主要商品成交量等市场信息,建立统计台帐,做好基本资料登统记录。 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 1.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肉类、豆制品、粮食及其制品购销台帐,登录进货渠道、许可证号、品种、数量等,台帐表式可参考《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重要商品购销台帐》。 2.台帐登录须凭正规有效进货凭证,完好保存台帐及原始凭证,以备查验。 市场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1.市场管理人员应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宣传贯彻有关商业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治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法规和政策。 2.市场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管理岗位培训考核,取得《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 按规定设置市场管理岗位,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责任到人。 4.制订市场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和自律规定,强化规范服务意识,接受消费者和有关管理部门监督。 上海市工业消费品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1.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2.商品质量责任承诺制度 3.场内经营商品质量检查制度 4.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5.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 6.计量管理制度 7.市场交易统计报告制度 8.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 9.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10.专项管理制度 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1.在市场经营中,应该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商,服从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2.经营者必须先办理入场登记,服从市场安排,办妥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后,在指定摊位亮照经营,严禁无照经营。 3.市场经营中应当严把商品进货关,场内经营者必须提供商品进货单位有效凭证。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提供授权证明。 4.在经营时要明码标价、诚实经商和公平竞争,不准强买强卖、掺杂使假和欺行霸市。 5.各种车辆应当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6.市场内实行经营与住宿相分离。 商品质量责任承诺制度 1.市场经营管理者对进入本市场交易商品质量状况承担管理责任。 2.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经营合同可参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并按照工商、卫生、质监等行政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质量管理职责,约定双方商品质量管理的有关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置方式。 3.制订重要商品管理流程,明确重点管理环节和要求,规范售后服务。 场内经营商品质量检查制度 1.按有关规定查验场内经营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和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场内经营商品进行质量抽检。 2.建立安全流通档案,对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和经营者依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对电器产品、建筑装潢材料、家俱、汽车配件、服装等重点商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加强质量、安全性能检验和许可证明的检查. 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1.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和处理结果。 2.场内经营者获得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3.市场所辖地工商、卫生、质监和消协的申诉、投诉电话和地址。 4.公示内容作为经营者的诚信记录载入市场管理档案。 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 1.认真热情接待投诉的消费者和投诉来信、来电,仔细听取意见并做好记录。 2.对投诉事项认真进行调查和调解,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公平、公正处理投诉交易纠纷,处理完结后要填写《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投诉情况表》。 3.对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场有义务对消费者实行先行赔偿。 4.消费者对投诉调解不予接受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去市场所辖地工商所申诉或消协投诉解决。 计量管理制度 1.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2.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3.定期对经营者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必须撤下送修,修复后经检定合格才能使用。 4.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经营者明知计量器具不合格或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破坏铅(鉴)封继续使用的,经教育后仍不悔改者,移交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理,直至吊销摊位营业执照,取消场内经营权。 市场交易统计报告制度 1.按照有关管理部门要求,认真、及时做好市场商品交易统计报表,按时上报。 2.收集、整理市场成交额、主要商品成交量等市场信息,建立统计台帐。 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 1.场内经营者经营的重要商品,即电线、开关等实施强制性认证的电器产品、驰名商标、地方著名商标商品,钢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属等重要生产资料商品必须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供货单位采购,并保存有关证明、进货发票等。 2.建立电器产品、驰名商标或者地方著名商标的商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商品等重要商品的场内经营购销台帐,规范登录,加强进货源头管理,实行诚信经营,台帐表式可参照《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驰名商标或地方著名商标商品购台帐》。 市场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1.市场管理人员应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宣传贯彻有关商业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治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法规和政策。 2.市场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管理岗位培训考核,取得《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按规定设置市场管理岗位,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责任到人。 4.制订市场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和自律规定,强化规范服务意识,接受消费者和有关管理部门监督。 专项管理制度 文物、图书等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场规范管理要求,制定专项管理制度。

『伍』 商品交易管理系统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你得从商品的进入开始考虑
进货--(库存)--交易双方的有力的信息,保证不会让人看了不是骗子,就是注册方式跟信息的验证--交易后的手续费问题 呵呵 很实际

『陆』 现货交易归哪个部门监管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隶属国家商务部监管,目前最大的当属 上海黄金 天津渤海 山东寿光果蔬

目前已有的现货市场有:

上海黄金交易所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
天津稀有金属市场
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商品交易所
上海大宗农产品市场
黄河商品交易市场
青岛国际商品交易市场
金银岛网交所
国盛农产品交易所
考尔煤炭交易市场
广西糖网
栖霞苹果电子交易市场
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
天地红辣椒交易市场
大连保税区稻米交易市场
山东和易电子商务
江苏东方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
宁夏北方商品交易所
中国工业盐交易市场
广西食糖批发市场
吉林玉米市场√
山东龙鼎花生电子交易
河北鑫江不锈钢电子交易市场
河北红枣电子交易市场
天津保税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北大荒粮食电子交易市场
众城钢铁电子交易中心
上海石油交易所
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
陕西大宗煤炭交易市场
驻马店市天元芝麻市场
天津天保大宗煤炭交易市场
天津铁合金交易所
天津贵重金属交易所
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
南京亚太化工电子交易中心
上海中规钢材电子交易市场
河北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中心
山西太中煤炭电子交易市场
中国塑化电子交易中心
中国木薯粉交易市场
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
中国木材电子交易市场
张家港化工电子交易市场
兰格钢铁电子交易市场
南方粮食交易市场
中国液体化工交易市场
长沙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
青岛国际有色金属市场
东方丝绸市场交易所
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
海汇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北京石油交易所
天津港散货交易市场
大宗农牧商品交易所
甘肃宏丰电子交易
中国国际木材交易市场
华中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
湖南省中南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
日照日明电子交易市场
山东鼎丰化肥电子交易市场
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
广西铟鼎有色金属交易中心
中国化工电子交易市场
重庆生猪综合交易市场
北京马连道茶叶电子交易市场
上海金光大道网交所
赣南脐橙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上海小金属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北京大宗商品
爱迪尔农产品交易市场
中国不锈钢交易所
中国果品交易中心
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
江苏恒丰农产品交易所
湖南久丰金属交易所
北京农副产品交易所
江苏纸浆电子交易中心
上海红酒交易所
山西焦联焦炭电子交易市场
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北方(内蒙古)煤炭电子交易中心
上海华诚有色金属电子交易市场
中橡电子交易市场
中国亚麻交易市场
重庆药品交易所
汇川商品电子交易中心
中国环球电子商务网
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
浙江大宗金属电子交易市场
新乡金银花电子交易中心
中京商品交易市场

『柒』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3年第3号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已经2013年8月15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 高虎城
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证 监 会 主 席 肖钢
2013年11月8日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推行现代流通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从事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职责负责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监管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商品现货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业务培训,建立高管诚信档案,受理投诉和调解纠纷等。
第二章 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
第七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
(一)实物商品;
(二)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第八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并符合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
第九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协议交易;
(二)单向竞价交易;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规定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本规定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十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现货合同的转让、变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第十三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第十五条 鼓励商品现货市场创新流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建设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市场。
第十六条 鼓励商品现货市场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
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必要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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