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土地储备贷款是什么 借款人可以为企业吗
土地储备贷款是什么 借款人可以为企业吗?
来源:网络 日期:2016/2/24关注度:1324
土地储备贷款是银行向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用于收购、整治土地,提升土地出让价值的短期周转贷款;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场地平整费、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可以为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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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对象:
为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土地一级开发机构。
二、贷款条件:
①借款人已取得企(事)业法人资格,已办理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
②借款申请人所在地政府已建立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当地政府能够通过统一收购、统一征用和统一交易实现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管理,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房地产评估等行业的市场行为较为规范。
③借款人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
④借款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
⑤借款人经营管理规范,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⑥贷款拟收购、征用、储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利用计划已基本明确。
⑦已办理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的贷款卡。
⑧贷款原则上采取抵押方式。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土地收购、整理和储备总成本的70%。
⑨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
⑩项目资本金应达到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5%以上,并须在银行贷款到位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综上,只要当事人的企业是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土地一级开发机构,并且已经取得法人资格的,都可以是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
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有什么规定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
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相关信息。在贷款发放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查询贷款储备机构的信息,对有不良记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审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合理、科学确定贷款期限。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㈢ 土地储备贷款封闭运行协议
土地储备贷款
一、产品概念
土地储备贷款是指为解决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因依法合规收购、储备、整理、出让土地等前期相关工作时产生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二、借款人条件
1. 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政府委托并依法从事土地收购、整理及储备工作的独立法人机构;
2. 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稳定,财政状况良好,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行为规范;
3. 已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三、贷款用途
贷款用于收购、储备的土地应为可出让的商品住宅、商业设施等经营性用地,符合有权部门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已列入当地政府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涉及农用地的贷款,应具备合法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地手续。
贷款应与具体地块相对应,而且地块应地理位置优越,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增值潜力较大,具有良好的出让前景。
四、贷款额度
贷款原则上采取抵押方式。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土地收购、整理和储备总成本的70%。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六、其他事项
借款人应在我行设立贷款专户和还款专户,并向我行出具土地出让收入优先归还我行贷款的承诺。
借款人应承诺不以我行贷款的土地为他人设定担保。
借款人、财政部门原则上要与我行签订监管协议,财政部门应承诺土地出让收益中借款人应得部分及时返还借款人,并存入其在我行的结算专户,优先用于偿还我行贷款。
办理条件
申请政府土地储备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地级市(含)以上政府本级土地储备机构的,该城市前一年度所辖区域(含下辖区县)的国内生产总值(下简称GDP)在100亿元以上;借款人为县级市或县(市辖区)政府本级土地储备机构的,该市(县、区)前一年度的GDP在50亿元以上;
2、从事土地开发、出(转)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
3、取得有审批权政府允许从事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
4.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证书、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
5、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6、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证);
7、无不良信用记录;
8、财务制度健全,资金运作模式可行,资金运行相对封闭,还贷资金落实;
9、贷款方式为担保贷款的,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10、发放项目贷款,须根据开发进度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征用、收购、基础设施建设等手续,贷款拟支持地块所在区域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须落实不低于20%的自筹资金(含自有资金及财政性资金),并与贷款同比例到位;
11、其他贷款条件。
办理方式和流程
1、办理方式
所有经授权及转授权的营业机构均可受理此项业务,但无论期限长短,有权审批行原则上为总行和一级分行。申请贷款时客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已办理年检手续的法人证书、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3)借款人可从事土地开发的有效批件。如政府批准设立土地储备机构的文件、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借款人的工作章程等文件;
(4)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证);
(5)经有权部门核准的近年及最近一季度的财务报表;
(6)拟收购、征用、开发土地所在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7)土地收购、征用合法性资料。收购国有存量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的收购合同及无争议的权属证明;征用集体土地的,按照征用土地的数量和性质,提交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征用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的批复;
(8)“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合法性资料。以熟地出让或转让的,按照当地城市政府有关土地开发政策规定,提供有权部门对土地前期开发中有关建设用地规划、房屋拆迁、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方面有效批件或办理情况及取得情况;
(9)自筹资金到位的计划和已投入资金的证明;
(10)采取抵(质)押担保的,须提供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采取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的近三年财务报表、信用状况和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或相应决策机构授权书;
(11)拟收购、储备、开发的土地已落实意向受让方的,提交有关协议;
(12)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2、基本流程
政府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㈣ 土地储备证是否可以作为贷款抵押
可以用土地他项权证来作抵押的。土地储备证副本不具有他项权证的法律效力,他项权证在取得之前应该要对抵押地块进行评估!
土地储备,是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土地储备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巨额资金的支持,为此,各地政府纷纷与当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密切的联系。
(4)人民银行土地储备贷款2016扩展阅读:
根据抵押品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六类:
(1)存货抵押,又称商品抵押,指用工商业掌握的各种货物,包括商品、原材料,在制品和制成品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2)客账抵押,是客户把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取得短期贷款;
(3)证券抵押,以各种有价证券如:股票、汇票、期票、存单、债券等作为抵押,取得短期贷款;
(4)设备抵押,以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等作为担保向银行取得定期贷款;
(5)不动产抵押,即借款人提供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抵押,取得贷款;
(6)人寿保险单抵押,是指在保险金请求权上设立抵押权,它以人寿保险合同的退保金为限额,以保险单为抵押,对被保险人发放贷款。
㈤ 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何时颁布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㈥ 怎样认识土地储备新政
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该《通知》核心内容包括:清理压缩土地储备机构、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规模控制、妥善处置土地储备债务、调整土地储备筹资方式、规范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推动土地收储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决算管理等多个方面。
该怎样理解《通知》背景,以及核心内容、影响范围?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公共关系学院土地管理系教授叶剑平。
防范地方债务风险是目的
根据《通知》,各地区在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时,县级(含)以上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对于重复设置的,应当压缩归并和重新纳入土地储备名录管理。各地区应将土地储备机构和从事政府融资等其他非土储职能的业务相分离。
事实上,《通知》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理顺土地储备机构和城投公司关系,进一步规范两者职能。对清理甄别后认定为地方债务的土地储备贷款(截至2014年底),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偿债资金通过预算统筹安排,并逐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置换;而自2016年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叶剑平表示,《通知》的目的在于防范已经存在的地方债务风险,清楚界定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责。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土地储备还承担了土地储备以外的多项职能。例如:城市发展、投融资、旧城改造、拆迁、征地等等,都离不开土地储备的参与。因此,土地储备的职能实际上被扩大化了。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国家把土地使用权让渡给市场,政府把土地出让的职能让渡给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代表土地所有者去征收和转让土地。随着城市发展需要,一些土地储备机构又配套成立了各种各样的公司,例如城投公司、基础设施投资公司等,所有这些公司实际上都是围绕着土地的征收、出让等活动来开展的。这些公司所做的一些工作,很多应该是由土地储备机构完成的。因此,一些情况下,土地储备机构和相关公司会存在职责不清的现象。而公司企业化的运作,也会带来一些系统外的风险。在这样的背景下,土地储备机构就不应该再作为一个借贷的主体,银行也不应该再给土地储备机构继续发放贷款,《通知》正是为了规范土地储备金融秩序,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当前供给侧改革的迫切需要
《通知》依据《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即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渠道进行了明确,并且强调专款专用,土地储备机构日常费用和土地储备资金严格分账核算,不得混用。《通知》提出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土地征收、收购、收回等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方面的政府购买服务,并约定采购仅限于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通知》要求各地土储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地方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其土地储备总体规模,同时要加强预决算管理。
《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
在中央财政核算的债务限额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发行的债券来借钱补充地方的预算开支,而不能再用收储的土地作为抵押。过去地方向商业银行贷款,部分是用储备土地作为抵押,这部分贷款客观上有相当大的风险,而且有些是通过地方平台公司做的贷款,有些贷款资金是投入到有收益的基础设施的项目,而有些资金可能使用渠道不是很恰当,未来有相当大的潜在风险。
关于贷款关闸,叶剑平表示,由于职能界定明确,土地储备机构不需要再去贷款,而只需要接受政府委托由政府拨款。至于政府拨款的来源,不管是财政收入,还是城市发债,则是需要政府考虑和解决的事情,“从宏观角度出发,这也是供给侧改革的需要”,叶剑平说。
市场之手的新机遇
但有些工作是可以通过市场配置来完成,《通知》提到,要发挥市场的作用,可以委托第三方,甚至由市场来参与这样的一些形式。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政府的委托人,可以组织社会相关机构来完成这件事。未来,市场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民间资本融入城市建设的渠道会更多样化。“关上了一扇门,打开了一扇窗”,叶剑平做了这样一个比喻。
《通知》带来的利好,最明显的就是市场“这只手”能够有机会介入城市的发展中来,打破了原来土地储备由政府垄断的这种格局。政府由参与者变成了组织者,完成了这样的角色转变。土地收储的资金,以前完全靠财政和银行借贷,现在变成用地方债和社会基金来投入。传统意义上的土地储备机构需要转型,新的土地储备机构将以组织者的角色出现,整合社会有效资源,来完成城市建设中的相关工作。
与此同时,多手段控制储备土地总量,有利于控制政府性债务及房地产“去库存化”。加强储备土地总量控制主要从土地供给方面加强管理。土地储备总量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财力状况、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诸多因素。适当压缩储备土地规模,将从资金需求源头方面限制政府性债务的无序扩张。同时,考虑今年初全国各省份披露的财政收入数据,在一般财政收入吃紧,尤其土地财政收缩的大趋势下,未来地方政府用于土地收储的资金将更多依赖于政府债券,但政府债券额度由中央及省级政府统筹,所以土地收储规模将进一步缩减。
叶剑平认为,长期来看,《通知》对土地出让价格不会有大的影响。不过在土地储备转型的窗口期,由于土地供应可能会减少,会造成土地价格上涨。受去库存的影响,机构调整的窗口期内甚至可能不会推出新的土地,以消化原有库存。叶剑平表示,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在供过于求或者相对持平的时候,只有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才能销售掉,如果不能适销对路,成本又高的话,形成滞压,就会产生风险,土地也是如此。
㈦ 土地储备贷款的简介
①借款人已取得企(事)业法人资格,已办理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
②借款申请人所在地政府已建立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当地政府能够通过统一收购、统一征用和统一交易实现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管理,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房地产评估等行业的市场行为较为规范。
③借款人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
④借款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
⑤借款人经营管理规范,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⑥贷款拟收购、征用、储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利用计划已基本明确。
⑦已办理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的贷款卡。
⑧贷款原则上采取抵押方式。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土地收购、整理和储备总成本的70%。
⑨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
⑩项目资本金应达到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5%以上,并须在银行贷款到位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申请政府土地储备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地级市(含)以上政府本级土地储备机构的,该城市前一年度所辖区域(含下辖区县)的国内生产总值(下简称GDP)在100亿元以上;借款人为县级市或县(市辖区)政府本级土地储备机构的,该市(县、区)前一年度的GDP在50亿元以上;
2、从事土地开发、出(转)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
3、取得有审批权政府允许从事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
4.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证书、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
5、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6、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证);
7、无不良信用记录;
8、财务制度健全,资金运作模式可行,资金运行相对封闭,还贷资金落实;
9、贷款方式为担保贷款的,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10、发放项目贷款,须根据开发进度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征用、收购、基础设施建设等手续,贷款拟支持地块所在区域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须落实不低于20%的自筹资金(含自有资金及财政性资金),并与贷款同比例到位;
11、其他贷款条件。
办理方式和流程
1、办理方式
所有经授权及转授权的营业机构均可受理此项业务,但无论期限长短,有权审批行原则上为总行和一级分行。申请贷款时客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已办理年检手续的法人证书、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3)借款人可从事土地开发的有效批件。如政府批准设立土地储备机构的文件、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借款人的工作章程等文件;
(4)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证);
(5)经有权部门核准的近年及最近一季度的财务报表;
(6)拟收购、征用、开发土地所在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7)土地收购、征用合法性资料。收购国有存量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的收购合同及无争议的权属证明;征用集体土地的,按照征用土地的数量和性质,提交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征用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的批复;
(8)“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合法性资料。以熟地出让或转让的,按照当地城市政府有关土地开发政策规定,提供有权部门对土地前期开发中有关建设用地规划、房屋拆迁、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方面有效批件或办理情况及取得情况;
(9)自筹资金到位的计划和已投入资金的证明;
(10)采取抵(质)押担保的,须提供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采取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的近三年财务报表、信用状况和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或相应决策机构授权书;
(11)拟收购、储备、开发的土地已落实意向受让方的,提交有关协议;
(12)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2、基本流程
政府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㈧ 储备土地可否用于土地储备贷款以外的贷款抵押
储备土地一般是指由政府下属的土地储备中心机构收储的土地,按土地法相关规定,储备用地只能做为土地储备中心机构贷款的抵押物,否则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