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承担编制经营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指导协调区(县)局经营性用地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
2、负责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经营性用地交易前期事务工作,协调土地出让规划参数、市供土地出让的前期征询,汇总征询意见并编制方案;
3、承担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经营性用地项目预申请,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的招拍挂交易,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和农转用指标交易等;
4、承担全市土地市场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等工作,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咨询和交易场所等相关服务;
5、负责土地出让合同履行的出让金(租金)缴付、土地交付等事务管理;
6、负责土地使用费征收事务管理。
B. 上海市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在国土资源部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房地资源系统立足市委、市政府“落实、聚焦、突破”的工作基调,以加强对全局性、前瞻性、综合性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为抓手,以夯实基础工作、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为重点,有力、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着力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全面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的良好开局。
(1)以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为契机,加大行业管理的力度,房地产业保持了健康稳定发展的态势。贯彻中央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态度坚决、执行有力。在土地管理方面,以贯彻落实国务院31号文件为重点,加强农用地转用计划管理,实行“统”、“分”结合的办法,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深化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根据《全国纲要》(送审稿)分解给上海的主要指标,基本完成了各区县主要规划指标的对接工作;全面开展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并加大了对违法违规用地的执法监察力度,全年新发生的违法用地数有较大幅度下降。在房地产市场调控方面,以贯彻落实国办发37号文件为重点,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和“鼓励消费、规范投资、抑制投机”的原则,实施市场供应和需求的双向调控,并着力建立健全诚信、规范、透明、法治的房地产市场体系。
(2)以土地清查和房屋调查为重点,加大基础工作的推进力度,为深化拓展精细化管理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在土地清查方面,建立了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权属数据、建设用地数据、违法用地数据等基础数据库。全市共完成外业调查面积6 936平方千米,覆盖全市陆域面积;内业判读地块188万个,对每一地块的土地用途进行了判别。在房屋调查方面,完成了全市近1万个街坊(村)全部房屋建筑的现场核对、外业修测、公房采集输入、大机数据清理及成果数据入库。
(3)地矿工作方面,加快立法进度,出台了《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强化、弱化、转化”的要求,推进了机构职能整合,完成了10个区县地矿管理职能的延伸工作;进一步开展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加快推进三维城市地质调查。
一、土地资源
(一)土地资源状况
根据2006年度的变更调查汇总数据显示,本市统计地类总面积为823 901.21公顷,具体分类统计如下:农用地380 197.21公顷,其中耕地264 383.62公顷,园地11 647.07公顷,林地23 923.97公顷,其他农用地80 237.05公顷;建设用地237 103.67公顷,其中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16 301.0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9 032.4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 770.17公顷。未利用地206 600.73公顷(图1)。
图1 2006年全市土地利用构成情况
(二)土地利用情况
1.农用地
全市农用地总量为380 197.21公顷,其中耕地264 383.62公顷,比2005年减少 8 670.38 公顷,耕地减少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建设占用和农业结构调整,2006年建设占用耕地3 222.02公顷;2006年实施农业结构调整,在推进创汇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中,耕地转化为林地、园地、设施农业用地为4 595.85公顷。
2.建设用地
至2006年末全市建设用地总量为237 103.67公顷,以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为主,面积为216 301.03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91.22%,交通运输用地19 032.4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 770.17公顷。
2006年全市批准建设用地11 144.97公顷,其中农用地转用6 550.06公顷,涉及耕地5 421.50公顷(包括部分2005年核发计划审批)。分批次建设用地8 646.24公顷,其中商服用地355.61公顷,工矿仓储用地4 568.07公顷,公用设施用地498.07公顷,公共建筑227.35公顷,住宅用地1 199.88公顷;单独选址建设用地2 498.72公顷,其中交通运输用地1 758.97公顷。
3.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情况
2006年全市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工作,通过乡镇农田区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确定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重点区域,制订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一方面对零星宅基地、工业点、坑塘、废弃河流、农副业用地和零星未利用土地等进行复垦,另一方面推进结合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的土地整理。全年开发整理复垦土地总面积为8 120.28公顷,新增耕地2 934.37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不但为上海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占用耕地提供占补平衡指标,而且也进一步优化了郊区的土地利用结构,保护和建设了郊区的生态环境,提高了郊区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了土地集约利用。
全市实施的国家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有两个,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到2006年年底两个项目基本竣工,准备接受竣工验收。另外,本市积极推进滩涂促淤圈围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拓展空间。
二、矿产资源
坚持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保护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强化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合理利用和保护好矿产资源。与此同时,强化对全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使地质资料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继续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2006年下达给本市的征收指标得到大幅度超额完成。继续加强对砖瓦粘土企业和矿泉水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力度。
(一)地质勘查投入与勘查成果
2006年地质勘查投入1 305.5万元,勘查资金主要来于财政资金731.5万元,地方补贴574万元,主要用于上海城市地质调查、地面沉降及地下水动态监测、地面沉降防治研究等方面。完成了三维城市地质调查年度工作任务,积极推进地面沉降监测工作,为提高地面沉降防控能力提供基础资料。
(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
1.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情况
2006年本市具有合法、有效的勘查许可证4个,勘查许可证项目进行了年检,所有项目均已通过。
至2006年底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有115个,主要是粘土矿和矿泉水采矿许可证,其中粘土矿许可证95个,水气矿产20个;变更2个,延续102个,其他11个,许可证总数比2005年减少1个。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
2006年上海市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主要是粘土矿和矿泉水,其中粘土矿的矿山数为96个,矿泉水的矿山数为19个,全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8 486万元和15 010万元,上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为623万元。
三、国土资源市场
土地市场
1.土地市场建设
2006年全市土地市场按照“政府调控、市场供应、规范运作、依法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土地市场机制,不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严格执行经营性六类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除划拨目录外的土地供应采用有偿使用制度。
2.土地一级市场建设
全市积极贯彻执行国办发37号文件,加大土地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加大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合理引导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规模、结构和节奏。2006年全市共出让土地 2 611 宗,面积7 680.13公顷,其中新增用地4 105.03公顷,出让成交价款为378.78亿元,土地出让纯收益113.63亿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216宗,成交价款224.96亿元,纯收益67.48亿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主要是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面积为1 705.77公顷;协议出让2 395宗,成交价款153.81亿元,纯收益46.14亿元,主要是工矿仓储用地出让;划拨957宗,面积5 389.67公顷。
3.土地二级市场
全市土地二级市场反映的主要是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情况,2006年全市二级市场呈现繁荣与活跃的态势,其中房地产转让402 674宗,转让金额为3 707亿元;房地产出租13 781宗,租金为7.16亿元;房地产抵押321 850宗,抵押价款为6 829.47亿元。
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2006年发现土地违法案件729件,其中2006年发生案件58件。2006年市区县房地局执法监察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共立案729件,审结840件(含2005年未结案件)。共拆除构建物115.27万平方米,收回土地74.08公顷,罚没款共计6 552.45万元。
五、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情况
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使行政复议成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层级监督的重要手段。2006年申请行政复议343件,其中行政处罚24件,行政许可38件,其他281件;2006年行政受理301件,审结300件,维持139件,确认违法12件,撤销5件,撤回申请48件,2006年未审结43件。
六、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情况
全市共有行政单位20个,从业人员960人,行政编制人员951人,大专以上人员占全部编制人员的89%,年末平均人员962人。
2006年参加各种院校培训毕业或结业人数达372人次,其中参加党校学习92人次;行政学院学习61人次;参加其他培训219人次,其中国外10人次。学历教育49人,其中硕士生10人,本科生16人,大专生23人。2006年取得学位1人。通过各大专院校的学习和培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干部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七、问题与建议
上海市人口多、地域小、土地资源总量不足,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作用越来越明显,矛盾愈来愈突出。要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集约利用并举,坚持统筹当前发展与未来发展并重,推进土地资源利用与管理方式根本性转变,加快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单向型向集约循环型转变。
1.按照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的要求,着力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1)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以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为重点,抓紧细化对各区县考核的具体办法。推动金山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工作的实施。
(2)建立健全违法用地查处的长效管理机制。在发现机制、判别机制、会审机制、处置机制、通报制度上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将违法用地情况定期向各区县政府通报。
2.按照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的要求,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1)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管理。继续采用“统”、“分”结合的分配方式,优化供地结构,确保国家、市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与筹办2010年世博会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用地。逐步建立“控增逼存”的管理办法,全年消化利用存量土地的数量力争达到2006年度存量土地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2)加快消化利用闲置土地。加快实施《闲置出让土地处置试行规定》,全面建立闲置土地台账,把工作重心转向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3)推进“批项目、核土地”。加快完善“批项目、核土地”的工作机制,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各类用地的用地指标(指南),健全用地指标(指南)管理办法。
(4)开展建设用地后评估。加快研究制定评估方案,对国家公告工业园区的绩效情况开展评估,完成2005年、2006年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逐步建立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长效机制。
(5)加强土地市场体系建设。重点要推进三方面工作:①探索建立土地有形市场。要完善土地市场运行的基本制度、组织架构和运作模式,引导土地交易双方依法交易、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效率。②实施工业用地招拍挂。把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推进工业用地招拍挂的关系,加快制订上海市工业用地招拍挂办法,年内全面推进实施。③推进土地储备。完善土地储备机制,加强经营性用地专项储备、统一供应、熟地出让的工作。研究制定工业园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组织园区做好工业用地储备。
C. 上海的土地怎么买
如果谁都能这样随随便便拿到土地的话 上海的房价不会飙升到2万/平方了 以前周正毅没被抓的时候还行的 现在政策不可以了郊县都不可以不要说内环了!
D. 上海土地红证实什么,绿证是什么,有什么区别啊
红证是集体土地,指所有人的所在地地方政府所发的权属证明,不能拿到市场交易的,绿证是国有出让的,是通过国家规定经过招拍挂的,可以在市场交易(更有价值)
E. 设最高价、限披马甲,上海土地市场出新规
4月30日下午,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召开信息交流会,在预告上海市第一批住宅用地集中出让相关情况的同时,也发布了商品住房用地出让规则的新调整。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上海将在5月17日至21日发布第一批住宅用地集中出让公告,第二批住宅用地将在8~9月间集中出让,第三批将在10~11月间集中出让。
今日上海土地市场已经披露了首批集中供应的52宗地块,土地面积约250公顷左右。其中,浦东新区、崇明区、临港新区各4宗,徐汇、普陀、静安、杨浦各一宗,闵行区、宝山区各6宗,嘉定区3宗,金山区2宗,松江区7宗,青浦区5宗,奉贤区8宗。涉及住宅、商业、商住、商住办、租赁等多种类用地。
据悉,今年上海的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将持续增加,同时将进一步加大郊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五大新城的供应力度。
上海中原地产市场分析师向记者分析,第一批集中出让50幅土地,从绝对数量来看不少。满足市场需求同时也可以检验新出让规则对土地成交价格管控的有效性。
交流会上公布了“限价竞价”新规。据介绍,首次集中出让的规则,会在上海原有招挂复合出让等土地交易规则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限价竞价规则,从原举牌竞价调整为“举牌竞价 一次书面报价”。
新竞价规则主要是在房价地价联动机制下,合理设定地块起始价,中止价和最高报价。本批次商品住宅用地最高报价,一般限定为起始价的110%。
另外,上海此次出让新规还规范了“同一申请人”的概念。同一名申请人只能进行一次交易申请(含联合申请)。这也意味着,房企想依靠多个“马甲”增加拿地概率,在新规下将难以实行。
卢文曦表示,大房企资金实力强,可以通过注册多个“马甲”增加拿地概率。这次尽可能避免此类事件。换而言之,房企不管大小,只要进入最后拍卖阶段,都只有1个拍卖号牌。对中小房企来说增加拿地机会。同时也尽力避免土地市场被几大龙头房企垄断的可能,多样化,多元化的楼市也是健康发展的要素之一。
F. 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的交易市场
2008年3月1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正式开业。市场承担提供土地交易活动专门场所、汇集和发布本市土地交易信息、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交易活动、从事与土地交易相关的其他事务等职能。市场的交易范围涵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经济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建设工程转让以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等。
自成立以来,市场秉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资源在市场中配置、交易在系统上监管”的理念,遵循“交易流程透明化、信息掌握分散化、业务操作模块化、工作内容标准化”的原则,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业务流程实施操作,为全市提供了一个集中统一、规范透明的土地交易平台,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城市转型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以及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市场将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土地交易事前、事中和事后工作、管理的有机结合和系统性建设,为实现“充分信息集聚,充分平等竞争和充分规范流通”的土地要素市场功能而不断探索创新。
G. 上海的土地是从哪一年开始执行拍卖交易的
2003年12月出版。里面提到王志纲当时在上海为城开集团的1480亩万源项目做策划,经上海城开董事长倪建达引荐,2003年6月14日,王志纲到达新江湾城项目现场,正式与上海城投接触,王老师说“新江湾城的问题不是规划的问题,而是要确定新江湾城在未来的上海扮演什么角色的问题,一句话,新江湾城缺魂”。上海城投觉得王老师说的对,8月份签了001号协议,据说是上海官方机构第一次和民间智库合作。
H. 上海第二批集中供地挂牌48宗,竞买资金不得来自非地产业务
9月13日,上海市发布第二批集中供地公告,合计挂牌48宗地块,总出让面积251.59万平方米。
其中,普通居住用地25宗,出让面积163.15万平方米;征收安置房地块14宗,出让面积68.64万平方米;租赁住房7宗,出让面积15.12万平方米;城中村改造地块2宗,出让面积4.68万平方米。
上海市更新了土地竞买规则,申请人需要遵守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并签署理性竞价承诺书;竞买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且不得是来源于非地产业务的资金,竞买主体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购地主体不得改变投资比例,有房企人士称,此举避免了“围标”。
申请人需要签署理性竞价承诺书
上海第二批集中供地将在房价地价联动的基础上,对商品住宅用地实行限价竞价,合理设定地块起始价格、中止价和最高报价。本批次最高报价一般限定为起始价的110%,申请人需要签署理性竞价承诺书。
具体竞价方式由原举牌竞价调整为“举牌竞价 一次书面报价”。即先进行举牌竞价,举牌竞价未达到中止价的,以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当举牌竞价达到中止价时,交易转入一次书面报价。一次书面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报价,并以最接近一次书面报价平均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上海土地市场方面介绍,新的竞价规则将价高者得调整为限地价下的相对价高者得,是上海市“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的有力措施,进一步深化了房地产调控“一城一策”工作,有利于促进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申请人一经提交竞买申请不得撤回。若地块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后,已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未在出让文件规定时间内投标的,该投标人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地块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后,因无人报价或报价均无效导致本地块最终不成交的,则已获得竞买资格的申请人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竞买资金:必须自有,不得来源于非地产业务
上海根据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有关要求,对竞买主体的交易资金(即购地资金)来源进行明确的限定。竞买主体的交易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信托资金、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资金来源缴付土地竞买或投标保证金、定金及后续土地出让价款。
竞买主体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购地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购地资金不得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购地资金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购地资金不得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
此外,上海市要求,竞买主体申报的用于地块交易的各项资金来源,不得与其他已公告未成交地块的交易资金来源全部或部分重复;也不得与其他已成交地块竞得人、中标人所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全部或部分重复。
出让文件显示,竞买人在挂牌期间及现场竞价时的报价均不得超过其申报的自有资金金额,否则报价无效。竞买主体申报的自有资金均须通过签订《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的方式,由监管银行封存并实施监管,确保在监管期限内自有资金不会被挪作他用,否则视为竞买主体提供虚假文件。
购地主体不得改变投资比例:避免“围标”
上海市规定,成交后需以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须在提交申请时注明。
有多位参与过上海土地竞买的房企人士表示,此举防止了“围标”,更考验房企的资金实力,也让房企们更加理性。
有房企人士表示,此前全国各地的土地竞买中多有“围标”发生,有时是在土地竞拍前,有意参与土地竞买的房企会达成约定,在某个合适的价格之下,大家不再进行竞价,由一家房企出面竞得地块,即摘牌,此后,企业有过约定的房企再入股项目公司。
另一种“围标”方式则是,土地竞买过程中,价格到了一定高位,房企们为降低土地价格,获取更好的利润,会与仍在举牌竞价的房企进行商谈,不再加价,大家合作开发。上述房企人士称。
另有熟悉土地竞买的房企人士介绍,“围标”也未必都是好事,也有房企因此吃亏的。该人士介绍,在土地市场过热时,有房企在竞买时约定合作开发某一块地,以降低竞拍的价格,但事后,有些企业可能会冷静下来,认为地价过高,而放弃合作开发,负责摘牌的房企只能独自消化高价地。
独立申请人,所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必须100%独立出资成立。成交后不得进行变更或调整。两家以上的(含两家)多家联合申请人,在联合申请时应当注明各方的投资比例。成交后所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其投资主体和比例应与申请时一致,并不得进行变更或调整。
上海首批集中供地平均溢价率5.46%
6月25日,上海首批集中供地收官,55宗涉宅地块共收获出让金约852亿元。其中,31宗涉及普通商品住宅的经营性地块成交总金额约773.8亿元,平均溢价率5.46%,楼板均价19649元/平方米。
出让文件显示,上述31宗地块合计出让面积191.82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为393.82万平方米。其中,位于五个新城的地块规划建筑面积约273万平方米,占总规划建设面积的70%。
整体看,31宗涉及普通商品住宅的经营性地块中,20宗地进入一次性报价环节,位于崇明区陈家镇的一宗住宅用地的溢价率突破10%。
“上海创新了竞拍方式,最高溢价也就10%,保证了利润,间接保证了品质;因为采取积分制,筛选了一部分房企,一定程度上看,大型房企更谨慎”,有参与上海土地竞买的房企人士表示。克而瑞表示,上海首批集中供地设置了合理的中止价、最高报价,最高报价仅比出让底价高出10%左右,且并未采用竞配建等方式,在“稳地价、控房价”预期下,既一定程度保证产品品质,也为开发商保留了盈利空间。
I. 上海市土地出让契税怎么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出让土地需要缴纳契税。
J.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第二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要求)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可以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前款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出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和受让的当事人双方;
(二)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四)出让年限;
(五)出让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拆除出让地块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责任、费用承担和完成期限;
(七)与出让地块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和费用承担的责任;
(八)出让地块的交付期限;
(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十)当事人双方在出让年限届满时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让合同应当附有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各项规划要求和附图。
出让合同应当参照使用标准格式。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制订。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为70年;
(二)工业用地为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招标;
(二)拍卖;
(三)协议;
(四)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征询规划要求和相关批准手续的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以书面形式向投资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标、拍卖完成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由受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有关资料的提供)
出让人应当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地形图或地籍图;
(二)项目建设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下限;
(三)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和配套建设要求;
(六)出让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出让的方式和年限;
(八)受让人应当具备的资格;
(九)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和要求;
(十)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十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具体规定;
(十二)房地产买卖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一)出让人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条件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在出让人组织下踏勘出让地块;
(三)投标人支付保证金,并将投标文件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四)出让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主持开标;
(五)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六)由出让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开标和评标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八条(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一)由出让人委托的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踏勘出让地块,并支付保证金;
(三)拍卖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通过公开竞价,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四)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五)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拍卖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九条(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其程序为:
(一)出让人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
(二)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获得有关资料后,经与出让人协商一致,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第二十条(具体实施办法的制订)
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
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应当按出让人规定的币种支付。
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出让金。
对未中标者和买受人以外的竞买人已支付的定金、保证金,出让人或者拍卖人应当予以退还。
第二十二条(出让地块原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按本办法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块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已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并出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出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在受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交付出让地块后,由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应当发给受让人土地临时使用证明,并由受让人与出让地块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单位签订委托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同;受让人应当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出让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及时公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
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的要求)
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开发期限和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受让人在出让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市规划管理、建筑业管理、房地产管理以及交通、环保、卫生、环卫、消防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申请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变更)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必须向出让人和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出让金;不予批准的,应当由出让人或者规划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受让人。
第二十六条(出让金的管理)
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