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吗
可以的,证券公司作为委托方,提供《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的资金。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由受托方(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拟规定商业银行严禁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同时,委托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② 财政资金发放委托贷款有什么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建设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建设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 建设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授权的一级分行审批。
第六条 建设银行分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 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建设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 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委托人资金来源正当;
2.委托贷款用途合法;
3.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各级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委托贷款协议书》(见附件1)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见附件2)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向后,报一级分行审批。委托人为中央政府部门,或者委托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审批。
第十条 总行或一级分行在批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对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应确定主办行。
第十一条 经办行(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由主办行)负责根据上级行批准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办理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发放和回收
第十二条 经办行(主办行)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见附件3),与(或通知经办行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或与借款人双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发放前,应建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基金到位后方能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③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贷款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我司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我司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由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提供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章 借款人基本条件
第四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我司以书面形式确定,并通知受托行。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委托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贷款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的。
(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④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对p2p有何影响是机遇还是挑战
规范内容及影响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从来源、投向等方面明确了委托贷款的管理。
规定商业银行应严禁接受五类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资金投向不得为以下四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同时规定银行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
此次意见稿明确了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的中介角色,强调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不得承担信用风险;限制和规范了资金来源及贷款投向,避免委托贷款脱离实体经济空转。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直接影响体现在委托贷款规模将出现下降,尤其是之前委托贷款占比较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表外的融资规模受到限制。
其次,监管加强,防止借委托贷款规避政策监管,降低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我国禁止企业间的直接借贷行为,因此企业间借贷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形式发放。通过此次规范加强了授信余额审查,强调委托贷款业务的信用中介定位,回归业务本质。
第三,明确委托贷款资金投向限制,防止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等资本市场,基本切断了资金借助委托贷款进入资本市场的通道,避免了资金脱实向虚。
规范委托贷款对P2P网贷的影响
对于P2P网贷行业的影响有利有弊:
利在于规范委托贷款有助于社会融资成本降低,借款端利率可能出现下降,业务规模有望扩大。规范委托贷款,完善了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减少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空转及其产生的通道费用,降低了社会融资成本;避免委托贷款资金流向资本市场,有助于引导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加大对于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有助于货币政策适度宽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借款端利率将可能下降;此外,委托贷款业务的规范也给P2P网贷借款端体量扩大带来了机遇,将有较大的资金缺口寻求新的融资渠道。
另一方面,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两点:
首先,房地产等行业信贷收紧引起的风险传导。近年来,以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为最终投向的非标业务得到了大发展,非标业务普遍采用的通道包括信托公司、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其中,采用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通道的非标资产,资金由通道投向融资企业时,表现为委托贷款。因此,委托贷款里有很大一部分资金进入了房地产等行业,规范委托贷款对于这些行业的资金面将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并可能引起整体风险传导。在新的融资渠道未到位情况下,预计房地产等行业贷款资金捉襟见肘,资金链断裂风险加剧,P2P网贷平台房企贷款业务违约风险加大。
其次,配资业务法律风险加大。信贷资金,包括此次规范的委托贷款资金,进入股市等资本市场历来是监管机关的红线。委托贷款投向限制,加之近日两融业务检查收紧都是监管机关预防资本市场泡沫的防范机制,因此P2P网贷中涉及配资业务的法律风险加大。
总结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不仅影响了银行体系表外融资规模,对于P2P网贷行业来讲也是把双刃剑。较大资金缺口寻求新融资渠道给P2P网贷借款端带来了发展机遇的同时,平台也需要加强相关业务的风险防控!
⑤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正式生效了吗
还没有啊。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⑥ 个人商业银行贷款的条件和方法
贷款条件及方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公民;
2、交齐首期购房款(不低于购房总额的30%);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同意以所购房产作为借款抵押。必须有抵押物才能贷款,而且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间利息总和不能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1/2;
5、有长期稳定的足以支付每月贷款本息的收入来源;
6、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房地产权证以及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银行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7、还要支付律师见证费、抵押登记费、抵押房产的保险费、房产的评估费等。
申请所需材料: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认购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期房款的缴纳原件及复印件;月供款能力证明,包括: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存单(存折或其他有价证券)等。
(6)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贷款简单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钱。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
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贷款的原则
“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1、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2、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
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
⑦ 投资公司做委托贷款是否合理
法律擦边球,有人查他他就是犯法没人查就一直这样做。
⑧ 一手房贷批下来后银行把钱打到我的卡上又马上划走了这是正常的吗
这是正常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贷款都是这样操作的。
银行把贷款打到你的账上,表明银行按约向你发放了贷款,银行把钱划走是根据贷款约定将贷款支付给了房开商,表明你支付房款,专款专用。
这是一个正常的业务程序,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可以接受。
(8)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
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
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第八条,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第九条,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
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重点加强对以下内容的审查和测算:
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是否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
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
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采取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物)达成一致,并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委托人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资金划入该账户,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发放委托贷款。商业银行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同委托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协助监督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账户。对于本息未能及时到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十八条,委托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委托贷款到期后未还款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为委托人依法维权提供协助。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