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疆西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怎么样
新疆西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是2000-07-27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康兴巷80号友好花园二期1栋负二层01室。
新疆西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50100722377774H,企业法人贾斌,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新疆西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咨询服务,代办、招商、租赁、托管服务等业务;农业开发,洗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疆西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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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的方针政策,鼓励吸引股权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发展,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壮大,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其出资及合法筹集的资金、从事于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持有股份而设立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项目为主业的机构。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或其他合法的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企业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注册的境内外股东或者合伙人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其中,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地应当为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或者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五条 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指导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管理。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 针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和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成长性企业的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建立“随到随办”的办事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 工商注册登记
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第八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
第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名称中应使用“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已经注册设立运营的股权投资型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可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变更为合伙制企业,并在变更后向自治区金融办申请备案。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备案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向自治区金融办申请备案。
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后,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四 条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三)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四)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货币资产托管协议。已设立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证明文件。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或其拟任者)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文件一式三份并逐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工商注册设立的由拟任者签字。
第十六条 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确认申请文件齐全的,应于当日决定受理。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备案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及时向其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备案企业增减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变更托管人、清算与结业以及重大投资(商业秘密可以省略)的,应及时报备。
第十八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股权投资资产安全,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委托经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货币资产。
未投资于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申购新股,不得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
第四章 税收政策和政府鼓励
第十九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收益,依法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股权类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在我区滚动发展,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以下政策:
(一) 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
(二)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三)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五)各开发区可以制定其他办法,根据股权投资类企业及相关人员所作的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方式由各开发区与相关企业和个人协议约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给予股权投资类企业及相关股东、合伙人的奖励,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执行。每年初由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述的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收集相关企业和个人的申报资料并形成奖励建议,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核。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核同意后,各开发区向有关企业及股东、合伙人拨付奖励资金,并将奖励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由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牵头组建“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该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公司化管理,为境内外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落户、运营、投资提供全程式便捷服务。
有条件的开发区应当提供专门场所,创造优良的办公环境和条件,吸引股权投资类企业集中落户和办公。
第二十四条 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的主要服务事项包括:
(一)受托办理企业注册、申请备案、税务、政府奖励等手续,以及为企业日常营运提供代理服务。
(二)建立企业或项目推荐制度。收集自治区优势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的信息,定期推介,优先向在自治区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推荐。
(三)建立服务网站,及时收集和发布各类信息,提供网上服务平台。
(四)建立与各级政府部门的沟通渠道,根据股权投资类企业及其行业协会的授权委托,收集行业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权益。
第二十五条 支持在自治区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利用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和新疆产权交易所,进行项目对接、股权质押融资、股权拍卖转让,搭建企业、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
第二十六条 为培育更多成长性企业,吸引更多直接投资,自2010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培育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培育进入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的成长性企业。对重点企业要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包括鼓励和引导直接股权投资、支持各类债务和债券融资、促进金融服务创新等。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外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制,支持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自治区发展;研究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中西亚国家项目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 鼓励商业银行在自治区开展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并购贷款业务和股权质押融资业务。
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我区依法投资或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今后出台有关支持新疆发展的规定,股权投资类企业适用的,按照从优原则办理。
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2005年39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等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享受国家相关鼓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㈢ 产权交易机构有哪些
您好,国资委近期公布第2批9家央企资产转让产权交易机构名单。国资委表示,安徽省产权交易核心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产权交易机构已具备开展核心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业务的条件,并予以公布。9家产权机构分别为:安徽省产权交易核心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产权交易核心、广西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西部产权交易所、甘肃省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是企业国有产权开放性市场化重组的流转平台,是集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交易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是涵盖环境能源、技术产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农村产权等领域的要素配置场所,是集聚、培育和发展产权经纪、投资咨询、专业事务、技术集成等现代服务业的基地;是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的有效通道,是各类非公经济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的主渠道,是上海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产权交易所:
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机构,是以企业产权交易为基础,集各类权益交易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北交所成立于2004年2月14日,是由北京产权交易核心(1994年成立)和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2003年成立)合并重组而成的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首都要素市场的建设者和运营者,北交所已经形成“一托十”的集团化发展构架,在技术交易、林权交易、文化产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环境交易、矿业权交易、石油交易以及产权电子商务等领域设立了专业平台。北交所实行会员代理交易制,已聚拢了一大批高素质的会员机构,可为客户提供包括产权经纪、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拍卖和招投标等一系列专业化服务。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㈣ 中国有几个产权交易所
国内的产权交易所数量约300家左右。其中具有国有资产处置的交易机构76家。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产权交易所形成了省级/副省级、地市级、县级三级市场。
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是国务院指定的中央企业资产权益进场交易场所。其他省级副省级也主要服务本地市场;地市级服务本地市,县级服务本行政区域范围。
产权交易所按照组织机构性质有两类划分方式:一类是事业法人(即行政事业单位),一类是企业法人(公司化运作)。根据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2011年对全国的56家产权交易机构的调查,其中26家为事业法人单位,32家为企业法人单位,有两家既是事业法人又是企业法人。交易机构向企业法人转变的趋势比较明显。在四大直辖市的交易所中,北京、重庆已经改制为企业法人,天津、上海仍属于事业法人。
2009年12月22日,我国首家定位于为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在线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金马甲成功融资,设立“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金马甲是由分布在全国33个省区市的产权交易机构和相关实力机构创立的机遇互联网的资产和权益交易平台。目前已经覆盖全国76个产权交易机构。处置对象设计行政事务、机动车、房产、运输工具、机械设备、土地、股权、林权、版权、矿权、经营权、商标、专利技术、债权和项目融资等。
中国的产权交易所按地域分类:
北京 北京产权交易所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上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天津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重庆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河北 邢台市产权交易市场 张家口产权交易中心 邯郸产权交易所 唐山产权交易中心 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 沧州市产权交易中心 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 承德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保定产权交易市场 秦皇岛市产权交易中心 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
山西 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 太原产权交易市场 大同产权交易市场 运城产权交易中心 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 临汾市产权交易中心 晋中市产权交易中心 晋城市产权交易中心 山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所 阳泉市产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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