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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交易鉴证

发布时间:2022-01-26 21:45:31

1.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需要哪些手续

申报资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复印件需验原件
(一)需提供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表;
2.转让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采矿权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采矿权转让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采矿权受让方继续履行矿山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复垦、采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条款);
5.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成交鉴证文书;
6.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2. 办理矿泉水鉴定证书是为了办采矿权证吗

不是为了办采矿许可证,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对你的矿权水质量进行把关,避免不符合矿泉水水质要求的水冒充矿泉水流入市场,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3. 2.矿业权市场

(1)新立矿业权大幅减少

全国矿业权市场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2010年全国有效和新立勘查许可证,以及有效和新立采矿许可证同比均有所减少。新立矿业权下降主要受近年来整装勘查、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从2007年开始到2013年12月31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对钨、锑、稀土等优势矿产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并暂停受理其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等政策的影响。

全国有效勘查许可证6年来首降,新立勘查许可证同比减少过半。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效勘查许可证31676个,同比减少15.8%,其中,2010年新立勘查许可证2064个,同比减少54.8%。从2006年到2010年,全国有效勘查许可证由27447个增加到31676个,新立勘查许可证由8018个减少到2046个(图23)。

图 23 勘查许可证发放情况

全国有效采矿许可证和新立采矿许可证同比减少。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效采矿许可证95284个,同比减少10.6%,其中,2010年新立6741个,同比减少20.1%。从2006年到2010年,全国有效采矿许可证由111350件减少到95284件,新立采矿许可证由15983件减少到6741件(图24)。

图 24 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

专栏 10 加快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

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开始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随着2002年以来矿业升温、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全面推开,我国矿业权市场日趋活跃,矿业权交易宗数、交易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及日趋活跃的矿业权转让市场,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更充分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2009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中央领导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上多次提出,着力推进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中纪委反复强调,要加强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建设。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核心内容主要有:

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快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步伐。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建立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县级原则上不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交易机构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矿业权人的委托进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等相关的交易活动。

二是推进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公开。有三种情况:第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一律进场公开操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交易机构,承办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公告、组织实施招拍挂、确认结果等具体工作,并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第二,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一律进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政务大厅和门户网站和交易机构大厅中公开。第三,矿业权转让的,一律进场鉴证,公开交易,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签订后,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应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三是强化对矿业权有形市场的指导和监管。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全国矿业权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矿业权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省级(含)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业权交易的过程和结果,查处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上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对下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等。

根据《通知》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于2011年3月底前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并投入运行。从2011年4月起,矿业权转让项目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中公开交易,即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对于2011年3月底前的矿业权转让项目仍然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目前天津、重庆已完成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四川、浙江、江苏、广西、湖北、宁夏和黑龙江等省(区)正在筹建。

(2)矿业权市场进一步完善

探矿权招拍挂出让数占全年探矿权出让总数的四分之一强。全年探矿权出让2064个,探矿权出让价款17.91亿元。其中,招拍挂出让563个,占总探矿权出让数的27.3%;招拍挂出让价款16.97亿元,占总探矿权出让价款的94.7%。

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数占全年采矿权出让总数八成以上。全年采矿权出让6741个,采矿权出让价款553.52亿元。其中,招拍挂出让5501个,占总采矿权出让数的81.6%;招拍挂出让价款476.19亿元,占总采矿权出让价款的86.0%。

专栏 11 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及整治

近年来全国开展了两轮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一是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国办发〔2006〕108号),对全国整合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规范,文件规定的整合范围包括煤、铁、锰、铜、铝、铅、锌、钼、金、钨、锡、锑、稀土、磷、钾盐等15个重要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二是2009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国矿业结构调整和矿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要求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在2010年年底前按照经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2011年起,整合工作转入常态化管理。

通过第一轮的矿产整合,2009年全国矿山数量比2006年减少近万个,减少7.9%,2009年全国原矿产量增加10亿吨,增长了17.2%,矿产资源开发集约化程度得到有效提高。

在2010年6月的第二轮整合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分两批对469个重点矿区整合工作进行挂牌督办,各地也采取经济引导、政策扶持、法律援助、技术推广、典型总结、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快推进整合工作。目前第二轮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截至2010年底,全国1528个矿区整合任务基本完成,减少矿权3885个。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矿产开发秩序,2010年5月,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在全国26个省(区)开展了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目前,各省(区)采取“拉网式”排查方式,共清理排查稀土、钨、锑、锡、钼、高铝黏土、萤石等矿产探矿权890个,采矿权1527个。其中,稀土是重点整治对象,今年8月启动的“南方五省十五市稀土矿产开发监管区域联合行动”,为整顿规范矿产开发秩序探索出一种新形式。在国土资源部的协调下,南方五省按照《南方五省(区)十五市稀土矿产开发监管区域联合行动方案》,统一规划稀土产业发展,扎实推进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监管区域联动的模式。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勘查开发监管机制得到进一步加强。与此同时,蒙鲁川轻稀土勘查开发监管区域联合行动启动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4. 民事诉讼法对采矿权拍卖有何规定

司法拍卖,即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
操作方法
司法拍卖的部分信息在网上已经公开,如北京法院网、重庆市产权交易所网站司法拍卖版块、淘资产网等。司法拍卖也是新兴的投资渠道,特别是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有较好的获利空间。

种类
具体而言司法拍卖包括法院强制拍卖,和法院委托清算管理人再进行程序上的破产企业拍卖两种。法院强制拍卖指的是法院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并将债务人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后将价款交付债权人。而破产企业拍卖是企业资不抵债或其他经营方式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企业撤销、倒闭的,由法院制定清算管理人成立专门的破产企业清算组织来委托有资质的拍卖企业或其他机构拍卖该标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四节 买受人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节 佣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来源佛山律师网页链接

第六十八条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5. 如何办理采矿许可证

凡在云南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应通过招标、拍买、挂牌或者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采矿权,并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探矿权人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并且符合采矿权人申请条件的,可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不具备采矿人申请条件的,应通过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以招标、拍买、挂牌或者协议方式等有偿方式转让其探矿成果。申请人所申请之项目必须是采矿权年度出让方案中的项目,经由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投标人、竞买人以招标、拍买、挂牌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持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合同出让》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待各项工作完成后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6. 没有拐点坐标的采矿权转让有效吗

看来你们是私下交易转让,一般
采矿权
转让是要进过国土部门的交易中心鉴证,每个采矿权都有对应的唯一
采矿证
号,光凭名字是无法做出唯一性鉴定的,

7. 如何鉴定探矿权是以采代探

是以探代采,这个没有严格的鉴定标准,就是政府部门自行掌握。一般是要求交了可以办采矿证的报告就不允许再进行坑探工程了。

8. 采矿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采矿权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矿权人提交申请报告到区政务中心填写受理单;采矿人准备好办证材料(所有资质证明,相关材料);相关股室实地勘察;中介公司做评估报告;提交会审通过由矿产交易中心执行招拍挂程序;摘牌缉拿相关费用;领导签发;颁发采矿权许可证。按照国家、市和县有关规定,属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的矿产资源,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采矿权,其办理程序如下:一、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二、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三、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四、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9.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时的流程是怎样的

以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为例,流程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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