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去外汇管理局备案需要哪些手续
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公章、书面申请、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
1、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副本的存在是为了在公司运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设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营业执照的原件就可以用营业执照副本。执照分正本和副本,它们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证明文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各类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的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3、企业公章
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 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
4、书面申请
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申请书也是一种专用书信,它同一般书信一样,也是表情达意的工具。申请书要求一事一议,内容要单纯。
5、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
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包括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的企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审批合同章程、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在所在地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部门参加联合年检。
企业按上述程序填报年检报告书,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年检合格后,向企业出具年检合格通知,企业凭年检合格通知对外经贸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正式获得进出口企业。
B. 求:国际收支申报号码的编制规则。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负责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管理部门。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应当按本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涉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包括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以及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银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自行印制涉外收付相关凭证。[收付凭证的格式和内容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
第三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分为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方式。
第四条 办理涉外收入款项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发出入账通知书或到款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
第五条 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等文件的同时填写相关对外付款申报信息。
第六条 申报号码由收款行/付款行负责编制。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栏由收款人根据银行到款通知书或入账通知书进行填写;对外付款申报单的“申报号码”栏由银行负责填写。
第七条 银行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数据接口规范,设计和开发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数据接口规范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5]48号)。]
第八条 凡以电子银行等方式接受委托,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银行,应当按本操作规程确立的原则和要求调整自身计算机系统和业务操作规程,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方能执行。
第九条 银行及申报主体应于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各自留存联按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封面应列明:申报单类别名称、留存机构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第十条 银行应于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按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后送同级外汇局。封面应列明:申报单类别名称、办理机构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第十一条 纸质申报单保存期限为2年。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保存期限为3年。外汇局及银行应将超过保存期限的数据移存至安全介质,永久保存。银行和外汇局应逐日备份数据,保证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 银行应对申报主体的具体申报信息予以保密。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到银行及有关单位查阅申报单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及有关单位业务部门人员的陪同下进行查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人员无权查阅、调用、复制留存备查的申报单。
第十三条 外汇局应当对辖内银行报送的涉外收、付款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应当日通知有关银行。银行应当在其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内,按外汇局的要求反馈给申报主体补充或修改其申报信息。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应于经办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经补充或修改的申报信息反馈给银行。银行应于收到反馈信息的当日将经申报主体补充或修改的申报信息逐笔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监测系统,并于第二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至外汇局。
第十五条 银行发现所报送基础信息有误时,须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银行对基础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代码、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额时,则必须通知申报主体重新申报。银行删除已上报数据(以网上申报方式报送信息的删除见网上申报部分)须经外汇局核准。
第十六条 银行发现所报送申报信息有误时,可修改该信息。其中,以录入方式报送的申报信息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修改;以接口导入方式报送的申报信息须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
第十七条 外汇局对于申报主体未在申报期内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应于申报期到期之日将未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辖内所有银行,并要求银行按本操作规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十八条 《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件2.1),由银行自行印制并提供给机构客户使用。
第十九条 凡在任何一家银行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均应前往业务经办银行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出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代码工作机构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特殊机构代码赋码的规定见《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明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国发[2004]5号)。]
第二十条 银行应对机构客户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出示的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当日录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
第二十一条 若该机构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已经存在,并已通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机构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基本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一致,则经办银行应将该机构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补充录入后发送至外汇局;基本要素如不一致,则经办银行应将《单位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2)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对该机构的信息统一进行修改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若该机构客户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存在,但尚未通过外汇局核查,银行应将机构客户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信息进行核对,如不一致,银行应根据该机构客户出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将该机构客户完整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并发送外汇局。
第二十三条 若该机构客户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结束前将该机构完整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并发送外汇局。
第二十四条 《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基本要素如有变更,机构客户应重新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 》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办银行核对无误后,将《单位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对该机构的信息统一进行修改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外汇局和银行可按照各自的权限对《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相应的修改。外汇局分局若发现已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基本要素有误,应将《单位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若该机构实行网上申报,外汇局应将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查后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发送到网上申报系统。
C.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申报系统
重启一下,再不行重装一下,我得有时候也弹出,关了重启一下就好了
D.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第二章 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十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表),并提供给机构申报主体使用。
第十一条 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境内银行应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核对无误的于本工作日内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接口程序进行处理:
(一)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对关键要素进行修改。
(二)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在核实后将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修改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内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方式”中选择“开通网上申报”。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开通该机构的网上申报,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给该机构。
该机构自开通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可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该机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关闭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闭该机构的网上申报,自关闭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该机构应通过纸质方式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第十四条 《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一家经办银行,并提交本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该经办银行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申报主体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本工作日内将材料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该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应于当日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发现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有误,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直接进行修改。
外汇局发现已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有误,应通知该机构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境内银行和外汇局应及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对《单位基本情况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机构申报主体因注销、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而需要停用《单位基本情况表》时,经办银行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局传真或报送需停用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勾选“单位基本情况表停用”。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将停用需求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外汇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为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进行停用处理;对于外汇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不在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该机构信息发至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分局确认,并根据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分局的意见进行停用或者不停用的处理。
第十八条 境内银行和机构申报主体应妥善永久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备查。
E. 请问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业务指标情况的表格怎么看
这些指标都是外汇中的专业术语,建议你去其他平台看数据分析。
F. 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交的“档案信息表”中的“企业统一编码”怎么查
找外汇局或海关查一下,或者安装系统自己查
G. 外汇管理局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
2、 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须提供营业执 照)。
3、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企业公章。
7、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我管理部验后返还原件,同时留存复印件。
如果货款不多,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办理,目前个人年度结汇限额为五万美元。
(7)外汇管理局关于单位基本情况表扩展阅读:
管理局备案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可分为经营性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信息服务两类。
经营性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凡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H.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在哪里找基本信息
登录外汇局服务平台后,进入到贸易信贷系统界面,点开预收、预付、延收、延付任何一个根目录后,在最后一条总会有一个企业信息,点开便可查询企业相关信息,如前12各月进出口总额,比例,可用额度等。
I. 外汇管理局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来办理外汇自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
2、 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须提供营业执 照)。
3、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企业公章。
7、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我管理部验后返还原件,同时留存复印件。
J. 外汇管理系统总量差异为绿色129万美元,外汇管理局要求企业写情况说明,这怎样写呀,是什么格式
这个真没有啊,你问问度娘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