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为什么外汇结余过多表明外币定价过高
结余过多表明顺差,出口大于进口,究其原因,外币汇率高于本币
㈡ 年底结余怎么算
结余分科目
㈢ 关于财政年检的外汇支出的确认问题
分
回答数:1
浏览数:28 财政问题
那位帮我找一下:
2000年-2005年任意两个财政年度中任意一项财政支出(或收入)的数字,并进行对比,比较说明该项财政的支出(或收入)的现状特征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谢谢!
提问时间: 2006-04-16 08:41:44 评论 ┆ 举报
最佳答案此答案由提问者自己选择,并不代表网络知道知识人的观点
回答:emily
新手
4月16日 11:45 2004年,全国财政支出28360.79亿元。
中央本级支出7895.62亿元,同期增长6.4%,
2005年,全国财政支出:32255.03亿元
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的增幅都持续高速增长
在收入高速增长的条件下,政府对于扩张支出的偏好上升,对于支出的控制力有所下降。
必须加强对政府收支约束机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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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外汇中的利润信用和结余分别是什么意思
信用额一般是作为入金的奖励可以用来交易一般不能取出,或者达到一定交易量才可以取出!结余就是你的余额,算上你的手里的持仓亏损!
㈤ 外汇平台中的结余和净值有什么区别
结余即结算后的余额,如果单从字面上两者是相同的;
净值 = 余额 + 浮动盈亏,有的私盘外汇平台会将余额改为结余,所以结余=余额,净值 = 余额 + 浮动盈亏。
㈥ 外汇年底总结与开年计划
美元下跌的主要原因是信贷市场严重紧缩拖累经济增长。
去年8月中旬次级债危机在美国市场爆发以后,严重影响了私人投资者对美元的需求。随着二季度之后信贷紧缩的担忧最终减弱,美联储的降息预期也随之消退,美元也将因此出现反弹,主导外汇市场因素将从恐惧改为乐观。
过去6年中美元的名义贸易加权汇率下跌近25%,但是一些分析师相信,在经历了去年下半年次级债危机给美元带来的"剧痛",今年美元可能发起绝地反击,并将反弹势头带入2009年。
年初防守
法国兴业银行的外汇研究团队预期,年初美元的走势可能处于防守形态,为稍后的美元反弹做出部署。他们预期欧元兑美元在年底将从目前的1.46下跌到1.32;美元兑日元汇率也将从112上涨到121。
2006年欧元因经济基础和加息因素兑美元上涨10.2%,去年8月中旬次级债危机在美国市场爆发以后,严重影响了私人投资者对美元的需求,因此2007年美元兑欧元又继续下跌了9.5%。
"美元无法在2008年逆转颓势的最大原因,就是次级债已经严重地破坏投资者对美元的需求。如果2008年美元需求仍然像过去几个月那么少,美元将在没有严重干预的情况下急剧下滑。"荷兰银行的外汇策略团队在报告中写道。
尽管美国经济疲软的信号,以及美联储降息的预期,都将打压美元走势。但是法国兴业银行认为,凭借美元作为安全资产的固有意识,美元在一季度的跌幅将比较有限。
下半年:从恐惧到乐观?
而随着二季度之后信贷紧缩的担忧最终减弱,美联储的降息预期也随之消退,美元也将因此出现反弹,主导外汇市场因素将从恐惧改为乐观。法国兴业银行相信,针对G10货币做多美元,可以在今年带来强劲的回报。
与法国兴业银行持有相同观点的还有摩根士丹利,尽管他们的美国经济研究团队预期今年美国经济走入温和衰退,到今年3月美联储还会继续降息到3.75%,但是这并不影响他们看多美元。
摩根士丹利预期,截止到今年6月,欧元兑美元将下跌到1.41,年底这一汇率将下跌到1.32,并在2009年中期下跌到1.28;到今年年底英镑兑美元也将从目前的2.04下跌到1.86,与此同时加拿大元也将失守1美元大关,到年底跌至0.98美元。
荷兰银行的外汇研究团队不相信双赤字问题的改善能够挽救美元,他们预期美元会在今年温和下跌,贸易加权的汇率水平下降2%~3%。但是正如他们先前所表示,如果私人投资者对于美元的需求不足,那么今年美元贸易加权汇率水平的下降幅度,很可能扩大为5%~10%。
同时2008年美国的总统选举活动带来的政治不确定性,同样给美元带来负面压力。但荷兰银行预期总统换届最终将在2009年或者2010年结束美元的下降趋势。
㈦ 中国外汇大量结余却又大量借款的原因是什么
中国外汇大量结佘却又大量借款,这是好事,说明人民币己回流,借款是为了投资产业,复杂再生产,进一步扩大生产,
㈧ 谁能给我山东各市的外资企业指标,包括外资企业年末外汇结余、先进技术外资企业数、汇编外资企业数、
这个我帮不了你,数据量太大。可以查阅一下山东统计年鉴
㈨ 外汇节余什么意思
具体点有吗?
㈩ 什么叫结汇留成
所谓结汇是指境内机构(境内所有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将外汇收入按当日汇价卖给银行,银行收取外汇,兑给其人民币的活动。
实行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是国家鼓励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支持地方生产建设,发展对外贸易的一项重要经济措施。根据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22号文件)精神,现对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规定如下:
一、留成范围
凡经批准经营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的各类外贸公司(包括专业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地方外贸公司和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等,下同),其经营的出口商品(含代理出口商品和自营出口商品)在实际出口后,实行按出口商品收汇全额比例留成
二、留成比例
(一)出口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零配件(包括以进养出的净创汇部分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口的部分),按当年实现的出口收汇全额留成50%(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及配套设备的外汇包括在内,不再另拨)。
(二)军工部门出口的军品(不含民品),按当年实现的出口商品收汇留成100%。
(三)出口原油、成品油,属于国家计划统一分配的,按当年出口商品收汇留成3%。经批准在国家统一分配计划之外,专项代理出口的增产原油、成品油,其收汇全部留给委托单位。“煤代油”代理专项出口的原油、成品油,按出口商品收汇留成50%。结余的留成外汇额度年底上缴。
(四)各类外贸公司经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出口的商品,按出口商品净创汇金额(即扣除进口原料、材料、辅料、设备等用汇)留成30%。
(五)除上述四项外,其他一般出口商品(包括军工部门生产出口的民品和原规定不留成的粮食、食用油、水泥、煤炭、钢材、生铁、锌、加工出口用原木),均按当年出口商品收汇留成25%。
(六)为解决各类外贸公司搞好出口业务经营所需的外汇费用,按当年完成的出口商品收汇实行出口商品经营费用外汇留成,包干使用。各类外贸总公司的出口商品收汇,包括总公司本身和分公司的出口商品收汇,由总公司提取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各类地方外贸(工贸)公司,和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的出口商品收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统一提取分拨给各公司。此项外汇留成用于各类外贸公司为经营出口商品出国推销、驻外代表、商品广告、商标注册、商情资料、律师费、寄售仓租费、样品购置、扶持出口企业的小型技术改造、自有加工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自有车船、仓库机械用具的维修用料费用等。其留成比例:各总公司系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各类外贸公司,都按出口商品收汇总额留成1%。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出口原油、成品油(包括代理出口的增产原油、成品油和“煤代油”的原油、成品油)和军工部门出口军品不计取此项留成。
(七)广东、福建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对其一般出口商品的收汇留成,具体办法另定。
(八)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五个民族自治区的出口商品收汇留成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应享受国家的优待,除西藏自治区仍按原规定100%留用外,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四个民族自治区按实际出口商品收汇留成50%。青海、贵州、云南三省按实际出口商品收汇留成50%。
三、留成外汇的分配使用
属于中央部管的出口商品所得留成外汇,分给地方和企业80%,分给委托出口部门20%;属于地方管理的出口商品所得留成外汇,全部留给地方。在地方所得的留成外汇中,原则上按50%分给委托出口商品的企业。分给企业的留成外汇,本企业不用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统一安排给需要单位使用。
调拨出口商品的留成外汇,原则上归调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方、部门、企业所得的留成外汇,主要应用于进口一部分本地区、部门、企业的工农业生产建设以及市场需要的物资。
四、留成外汇的计算、拨汇和结算
(一)以当年出口商品在银行实现的结汇金额,按外贸公司出口结汇水单实行逐月结算外汇留成。即在当地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和外汇管理分局组织下,由各进出口分公司、地方外贸(工贸)公司、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企业联合体,每月编制出口商品收汇留成外汇计算表,经结汇的中国银行核对盖章报送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和外汇管理分局,经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审核同意后,通知外汇管理分局核拨外汇。留成给地方的,由外汇管理分局划拨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留成给中央有关部门的,由外汇管理分局划拨给经贸部分拨给有关部门;留成给企业的,由外汇管理分局划拨给经营出口的外贸公司分拨给有关企业。各类外贸总公司包干使用的出口商品经营费用外汇留成,由各总公司报经贸部审核拨汇并由各总公司分配所属分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各类外贸公司包干使用的出口商品经营费用外汇留成、由经贸厅(委、局)统一按月计留分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外汇管理分局、各进出口分公司、地方外贸(工贸)公司和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企业联合体,在每月二十日前,经过核对并按附表要求,将上月份已核拨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金额综合统计上报。各外汇管理分局按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报告本地区出口商品外汇留成金额;各类外贸公司按月统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各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对本地区各类外贸公司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金额进行综合统计,于每月二十日前报经贸部。
(三)各类外贸专业总公司本身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向经贸部按月办理外汇留成结算,由经贸部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核拨。
(四)经贸部于下年度二月底前,综合全年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情况,报国务院备案。
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按本办法执行,过去规定的有关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即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