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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外汇核销上下浮动

发布时间:2021-05-27 11:17:13

A. 进口货物 外汇没有及时核销 会不会被查处

我国进口付汇核销的流程如下:
第一步:进口单位首先要取得进出口权利,需要获得商务部或授权单位的批准或备案;
第二步:进口单位持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办理地点是注册所在地;
第三步: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进口单位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第四步:进口单位判断是否需要向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然后才能付汇或开立信用证。进口单位如果需要办理进口付汇备案则需要持相关材料到外汇局领取进口付汇备案表然后办理,若不需要则持相关资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证或购汇手续;
第五步:在有关货物报关后一个月内,进口单位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的相关手续。

B. 关于进口核销的问题

楼上太落后了,现在都不用核销了,在进口付汇网上核查系统里查一下就知道了。

C. 进口外汇核销超过一年什么影响及对策

进口的是没有外汇吗,是去年的事吗,现在外汇都在外汇管理应用服务平台上操作,这个系统只监测最近一年的数据,如果你这是一年前的说明这个数据已不在现在的监测范围内了,如果你现在的数据都正常,那么就没有影响了。
如果你现在的指标不正常而被外汇核查了那就有问题了,他们会查到你所有的数据,

D. 进口付汇核销问题

无法核销。进口业务每一个合同项下支付的外汇总额,应和该合同报关单上载明的进口货值相同。没有货物的实际进口,在海关是没有对应的清关数据的,也不可能有报关单。所以无法核销。

面临这个问题,只有两个常规解决办法:

1、催促外商发货,晚发货总比不发货强。
2、如果外商确实不具有供货的能力,则和外商签订合同撤销及退款协议。要求外商退款。向外管局出具情况说明,将外商的退款收汇与原来的对外付汇冲销。具体的手续请向属地外管局咨询。

仅供参考!

E. 进口货物是否一定要付汇核销

如果是贸易的就须要核销,而且贸易的也分结算方式来核销的,预付、信用证、托收项下的都需要到外汇局核销,货到付汇项下在银行就可以直接办理,不需要去外汇局。

核销要带: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付汇申请书,报关单付汇证明联,电子口岸IC卡。

保税区的货物清单应该是可以补,这个我也不是很了解。

F. 外汇核销

可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第五点调整了出口收汇差额核销的范围。原文是:“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多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少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凭《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核销凭证直接办理核销手续。在此范围之外的出口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你少收汇的金额才三千多美元,所以我觉得可以核销。

G. 关于进口核销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三、服务监督机制

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

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

如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有关法规办理业务并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

H. 外汇局的改革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支持涉外经济稳步发展,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推广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的正常业务无需再办理现乘销手续,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得到极大便利;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减轻银行负担,便利银行日常业务操作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3日发布报告称,今年我国国际收支仍有望保持基本平衡,但顺差规模较上年可能有所增加,同时,多种因素将加剧我国跨境资本流动波动,甚至不排除引发阶段性的资本集中流出。
《2012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称,今年,国内外经济和金融运行企稳,将有利于稳定我国外部需求,吸引长期资本流入;主要发达经济体继续实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境内外正利差将刺激套利资本流入我国,重新激发境内“资产本币化、负债外币化”的财务运作。
报告说,今年世界经济将进入深度转型调整期,经济持续低速增长、金融去杠杆化延续、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等,将抑制我国扩大出口和吸引外资;同时,我国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着力扩大内需,稳步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进口增长有望加速。
报告提出,但今年国内外经济复苏出现反复、发达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转向、主权债务问题恶化或地缘政治冲突激化等不确定、不稳定因素较多,将加剧我国跨境资本流动波动,甚至不排除引发阶段性的资本集中流出。
根据报告,2012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继续改善,初步形成“经常项目顺差、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的国际收支平衡新格局。其中,经常项目顺差1931亿美元,与GDP之比为2.3%,仍保持在国际认可的合理范围之内;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168亿美元,为亚洲金融危机以来首次逆差,主要是非直接投资项目逆差较大,反映了境内主体境外资产运用的增加和对外负债的减少。跨境资本流向变化明显,资本和金融项目在第一季度呈现顺差,第二、三季度转为逆差,第四季度又重现顺差。

I. 进口外汇核销,报关单金额比实际付款金额(预付款)少,可以吗

少是可以的。少多少就是个问题。必须是两个条件全部满足:单笔差额不大于5000美元,单笔差额不能超过是报关金额的5%。而且必须拿出可信的理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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