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们国为什么有这么多的外汇储备还有外债,干嘛不把外债给还了
外债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使世界经济走向一体化的产物,也是金融国际化的一种表现,最早产生于西方。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但自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中国坠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从此,中国走上由无债、借债到依赖外债的道路,此后历届政府均向外借款。据粗略统汁,清政府举借了210项外债,总额相当于18亿银元;北洋政府(包括南京临时政府)举借外债约633项,债务总额达15.56亿银元;国民政府共举借外债85项,债务总额约28亿银元;新中国外债除20世纪50年代的债项与债额有统计外,新时期的外债尚无统一的统计数字。近代中国外债与新中国外债尽管举借的背景、目的不同,但是举借外债可以引进资本、技术、生产力和新的生产关系及生产方式,则是一脉相承的。
外债是中国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一种特殊形式。中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主要是通过外债这种形式形成的。清末举借的208笔外债中,实业借款有85笔,债额达374 560965.7两,占清末外债总额的28.7%,相当于当时清政府近四年的财政收入。其中铁路借款37笔(318 147 297两),矿业借款26笔(36 050 927两),电讯借款7笔(8 738 344两),轮船招商局借款4笔(4 383 192两),河工借款4笔(3 330 515两),其他实业借款7笔(4 910 689两)。清政府主要用这些借款修铁路、开矿山、办电讯等。
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近代化的大生产都与外债联系在一起。北洋政府时期举借的外债中。实业借款和教育借款达4.5亿银元,约占总数的29%。实业借款虽也有被移做他用的,但绝大部分还是投入近代企业的创办与建设中。例如,1912—1927年,全国新增铁路4 264公里,除沪杭甬等少数铁路由股东集资或交通部拨款外,都是借外债修筑的;另外还借款兴建了电讯业、轮船航运业、航空业与金融业;一些大型的棉纺企业,如上海宝成厂、上海华丰纺织厂、天津裕大纱厂等,也都是靠借外债来更新设备、扩大生产或维持生产的。国民政府接收了北洋政府的官办企业后,又举借了63笔实业外债,债额为3.7亿银元,占总额的8.23%。国民政府用这些外债款兴建了铁路、电讯、航空等事业。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通过对敌伪产业的没收和处理,又扩大了官僚资本企业。国民政府时期,还把1/4的实业借款投向了金融事业,把创建于晚清、成为北洋政府的两大金融支柱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通过参股、增股等形式加以控制;又创办了中央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简称“四行二局一库”。为加强对金融业的垄断,国民政府还改组了中国国货银行、新华信托银行、中国实业银行、中国四明银行等。抗日战争爆发后,又在上海设立了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业四大银行的联合办事处(简称“四联总处”),统一管理全国金融,形成了国民政府金融垄断的最高形式。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除运往台湾和存在海外的财产外,国民政府留在大陆的官僚资本财产全部被人民政府没收,转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成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后,除了运用国内资金发展经济外,又通过举借外债发展了社会化大生产。新中国外债与近代中国外债,正是在引进技术、发展生产力这一层面上联系在一起的。
『贰』 一国在财政困难时借入外债是本币还是外币
借外债那当然是外币了,然后再跟该国的央行兑换成本币
也就是以外债为基础来发行本币了
补充:
不是的
借外债不是跟央行借的,是跟政府或者其他机构借的,债权国央行没有必要持有债务国货币
『叁』 企业偿还外债需要到外管局办理哪些手续
办理程序:
借款单位进行外债登记应办理下列手续:
1.借用外债的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的机构(以下简称借款单位)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或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外债登记分为遂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2.外债登记的登记权限程序为:
(1)在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办理:
(2)各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理;
(3)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外债登记,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3.定期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2)当借款新签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上报登记部门。报送日期为月后5天之内。
(3)需要开立现汇帐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于次日将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
4.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的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应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帐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赁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及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
(5)借用非调人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企业向在华外资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帐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5.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和第8条。另外,第3条还规定:外债系指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近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及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
[1989年1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另外,第4条还规定:定期登记外债系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逐笔登记外债系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借款单位办理外债登记的手续
借款单位进行外债登记应办理下列手续:
1.借用外债的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的机构(以下简称借款单位)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或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外债登记分为遂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2.外债登记的登记权限程序为:
(1)在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办理:
(2)各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理;
(3)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外债登记,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3.定期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2)当借款新签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上报登记部门。报送日期为月后5天之内。
(3)需要开立现汇帐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于次日将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
4.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的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应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帐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赁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及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
(5)借用非调人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企业向在华外资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帐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5.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和第8条。另外,第3条还规定:外债系指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近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及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
[1989年1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另外,第4条还规定:定期登记外债系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逐笔登记外债系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
是否代办: 否
『肆』 借入外债向外管局备案需提交什么资料
需要提供: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销户申请书。
2、 外债或外债转贷款登记证。
3、 银行即期对账单。
4、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到外管局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