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业未收汇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2.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② 出口收汇没有全部收回是否影响退税
出口收汇没有全部收回影响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六、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外汇没收完整能退税吗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
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
(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前款第(一)至第(五)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本款下同)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结束;前款第(六)至第(九)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出口企业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③ 已出口的货物没收到外汇可不可以退到税
你好国际物流行内5年 回复仅供参考
你这样基本上没有外汇收 退步了税, 现在的解决方案是去找本地的税务局协商看看有没有特殊的办法。
另外你当时出口的时候是什么条款 是全部货款都没收到么 。 一般都是D/P T/T #%30
④ 没收到外汇能申报出口退税吗
肯定不行。出口退税必须由出口报关单,收汇水单和增值税发票,这三项单据的抬头必须都是同一个公司,这是退税的最基本的条件,缺一不可。
⑤ 出口货物有一部分没有收回货款能退税吗
根据国税公告2013 30号要求,对出口货物享受退税的,必须在出口次年4月份申报期结束前收齐外汇。对于未收汇的,可根据情况看是否符合国税公告2013 30号附件3规定的9类视同收汇情况,即符合视同收汇的,外汇货款虽然没有收回但仍视同已经收汇可以办理退税,,对于不符合视同收汇的,对没有收回的部分采取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未收回外汇货款的,指的是未收汇的这一部分,而不是指整票业务都要免税,如一票货物10万美元,收回9万美元则只需要对未收汇的1万进行免税处理,而不是对整票10万做免税处理。
⑥ 请问外汇未完全到账,可以申请退税吗
下述或许对你有些帮助,请参考
出口退税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增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