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外汇的弊端是什么
外汇有很多优点,但确实也有很多弊端。
很多人只看到了他的优点,像你这样问弊端的很少,很高兴为你解答!
1.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外汇保证金是没有正式开放的,前几年,几个银行试运行了一段时间,也关闭了。从目前来看,国人能做的保证金交易都是国外平台。这是最大的弊端,换句话讲,我们的资金不受国家保护。被黑了,被骗了,后果自负。这点就需要选择可靠的平台交易商才行,特点是大资金。
2.由于我国的外汇个人每年是有限制,就是每年每人5万美元。不能超出,这样能于大资金益亏的帐户不利于操作。但对于小帐户没什么影响。如果,你觉得每年5万美金,满足了,这点不制约你。
以上是最大的两个弊端。
3.由于国家不明确支持,当然也没有明确反对,缺乏有效的管理 ,所以市场很混乱,特别是很多新手朋友,易受外汇代理诱惑,我都不用诱骗这个词。新手很容易在技不好的情况下被拉进去,开真仓帐户,结果90%的都被亏损。白白的让交易商和IB赚点差。
4.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新手就算是在没有受到诱惑的情况下,自己如果不学会资金风险管理,很容易短时间内 爆仓!这不像股票,每天你不管,最多损失10%。当然,这点可以用合理的止损单来避免,但确实在新手中这点出的问题也很多。
其它的,暂时没有想到。
祝你愉快!
B. 我国目前的外汇储备管理面临着什么挑战试提出一些可行的对策并说明理由
笔者认为,应尽快对导致外汇储备激增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改变多年来实行的出口导向和外资导向的政策,同时对现行外汇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变强制结售汇制为意愿结售汇制,增大人民币汇率弹性,并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增加企业和居民个人持有外汇的数量。此外,应优化外汇储备的货币结构和资产结构,加强外汇储备的风险管理,提高外汇储备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总之,只有把高企的外汇储备规模降下来,实现外汇储备的适度增长,才有可能实现经济在内外均衡基础上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C. 如何解决中国公益如今面临的问题
当前社会公益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是社会支撑的公益慈善意识和氛围需要培育。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要有一种社会氛围,需要公众公益意识和社会公益价值观的支撑。但是,当前还有很多人没有充分意识到社会公益组织在社会发展中起到的独特作用。2005年12月湖北省慈善总会在武汉开展的问卷调查显示:被调查者中超过半数以上的公民认为慈善事业属于政府的救济行为,知道中华慈善总会、湖北省慈善总会的人数不足一半;绝大部分被调查者虽然也曾参加过捐款捐物活动,但主要还是通过工作单位、学校、居住街道、慈善机构进行捐赠,而“经常主动捐赠”的人则很少。
作为一项有着实质内容的道德事业和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公益慈善事业实际是一种独特的财富转移方式,但目前参与行善和捐献者特别是各类企业的动机往往十分复杂。但不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其参与捐献,就能通过公益组织实施有效救助,可以在追求公益效果的前提下提升社会道德。然而,有关统计显示,中国90%的公民没有捐过款物,参与捐助活动的中国企业不到总数的1%。当然,这跟中国的民营企业站稳脚跟时间还不长有关,近一两年来才开始有“企业公民”、“社会责任”的观念。
二是扶持发展的法律框架急需构建与完善。尽管目前政府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但是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仍不确定。有些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管理需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亟须修订,《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需要实施细则。
要求扶持中国民间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框架和法制环境亟待改善的呼声较多。一是要求先取得“行政合法性”后才能取得“法律合法性”问题。根据现有的社团管理法规要求,建立社团组织时必须通过一个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挂靠并审批,之后才能在民政机关登记注册,这种管理体制只能造就大量的官办社团组织,而许多真正从民间自发形成的社会公益组织,由于无法找到主管单位,不能在民政部门获得合法的身份。二是对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双重管理体制将组织的成立、管理、运行以至于最后解体都纳入政府管理体系。合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往往不是半官半民的组织就是准政府机构。而真正的从民间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恰恰由于现行制度的限制,很难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同时面临着法律和政策上的困惑。三是目前涉及社会公益事业的税费优惠等鼓励政策不完善。现行规定对个人和企业捐助的善款减税免税比例偏低,享受全额免税的仅有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12家慈善机构。目前凡是比较成功的社会团体,都与创办者的特殊地位或是否取得政府的支持分不开。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的捐赠款物有近80%来自海外,只有20%多一点来自国内。这与扶持其发展的法律及政策空间不足有密切关系。
三是公益组织的自身建设与公信度亟待提高。社会公益事业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织自身建设和能否取得社会公信。而目前我国社会公益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法制观念、社会责任有待加强,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自律机制不够健全,组织行为不够规范,甚至信誉缺失等问题。而且由于在社会转型中受到价值观失范、诚信缺失等影响,目前公益组织公信力的现状令人担忧:一是募捐不坚持自愿原则。由于目前许多社会公益组织实质上是政府部门的延伸,往往面向干部职工和公务员队伍采取摊派形式开展募捐,违背自愿精神;二是善款去向不公示。对捐款的 赛泰泵阀使用情况,捐赠者无从了解,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科学,运作不够透明,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缺乏公信力,挫伤民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和信心;三是专业和专职人员缺乏。公益组织行政色彩浓厚,不注重捐献文化培育,自律机制不健全,捐献制度缺位等,造成公益组织的公信力持续不高,反映了我国民间组织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
总之,中国社会公益组织数量偏少、组织体系发育还很不成熟,应有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无论其外部的发展环境还是自身的发展水平都需要完善提高。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加快培育发展社会公益组织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把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纳入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推进我国社会的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对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个意义上,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公益组织的过程,也是社会建设和制度创新的过程。
一要规范管理、引导提高。重视法规建设政策引导。国家应当尽快研究并制定《社会公益事业法》及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统一规范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组织形式和具体运作程序,同时整合已出台社会公益相关法规,规定公益组织的主体资质、监管规制、活动程序、会计准则和主管机关。当前,要强化政府对民间社会组织扶持培育和依法监管的作用, 改变长期以来“重登记、轻管理”,“重行政管理、轻依法管理”的局面,促进社会公益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制定扶持社会公益组织的政策,降低社会公益组织的准入门槛,扶持、帮助民间社会组织提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和能力。在保证对社会公益组织正确管理和引导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各项改革,为其生长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可以考虑引入市场机制,政府对其投入资金的公益事业,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最合适的社会组织承担具体实施工作,政府购买服务并对它们进行跟踪管理。
完善公益捐赠鼓励措施。根据国外经验, 社会激励机制中税收制度是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推进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杠杆。建议政府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实行个人收入捐赠社会公益事业部分免税和开征遗产税、所得税、赠予税以及特别消费税等,对公益慈善事业及其参与者的税收照顾和优惠, 对个人特别是富人所得税或遗产严格执行累进税率制。目前要适当提高捐赠所应减免税收的优惠限额,以此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激励捐赠行为;对尚未成熟的社会公益团体要落实“免税”甚至奖励政策,激励其募集善款行为;要简化免税申请程序,放开受助对象限制,允许企业和个人直接向公益机构定向捐赠的善款在所得税前扣除,鼓励并促使企业及高收入阶层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并对社会公益组织给予必要的财政扶持。
健全公益组织监管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对一些活动类组织重点是规范运作,切实加强对公益活动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对一些维权类组织重点是做实,通过督促、检查和运作机制的探索,确保经费来源、作用发挥、名副其实;对慈善类和公益服务类组织,则通过奖励、委托、补贴或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扶持。在大力培育发展民间社会公益组织的同时,加大对非法和违法、违纪公益组织的查处力度,确保社会公益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要倡导公益褒扬善行。广泛传播公益理念。各级宣传教育部门应该把社会公益精神的传播培育纳入全民教育宣传的框架体系之中,通过电台、电视、网络、报纸等主流媒体,及时宣介公益善行和国内外社会公益动态信息,传播普及公益理念,培育公众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社会公益意识。
营造公益文化氛围。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各级党和政府要把社会公益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大力弘扬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完善表彰激励机制。国家应该建立爱心公益表彰奖励制度。社会公益组织应当善于及时发现榜样,通过评选、表彰、宣传典型等,让行善者得到精神的褒奖和道德上的肯定,享有较高的荣誉和社会地位,极大地激发社会成员的善心与爱心,褒扬激励更多民众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各级党政部门还可以结合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等活动,把社会公益事业融入精神文明建设考评指标体系。主流媒体要积极开展公益传播工作,安排一定的版面、时段用于公益宣传,定期公布社会捐赠及救助事迹,鸣谢和激励爱心捐赠单位和个人,营造人人关注公益事业、人人参与公益善行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要强化自身能力建设。现阶段社会公益组织的发展,着重要在规范化建设的同时,拓宽筹资渠道,增强救助实力,加强自律、注重公信。
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当前社会公益组织在加强自身建设中要着重增强自主意识,发展自立和自治能力,逐步建立规范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机制。公益组织要精心策划救助平台、设计救助项目、制定有关管理规则,保证捐赠者捐赠的款物捐得乐意、用得其所,能够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水平,壮大队伍,招募志愿者,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提高自身服务素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政府可实行向公益组织购买服务的办法,完善公益组织税收及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措施,增强公益组织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提高公益组织的自主发展能力。
注重自律诚信建设。在自律方面,社会公益组织应制订完备的规章制度,建立起相应的协调机构,以维护其规范运行。同时接受捐献者和社会各界尤其是舆论的监督,接受政府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为依据,对其组织审批、社会捐献活动和基金等的监管。特别要注重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增加透明度,对捐赠款物具体用途和去向都应在网站明细公布,对捐赠者有明确的交代;在捐助项目选点、评估时应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主动邀请捐助方参与;在捐助项目结束时和年终应主动接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反馈给捐赠者。
拓宽公益筹资渠道。我国社会公益机构筹集善款存在着严重的“募捐资源不足”,已有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外国援助和商业活动。因此,社会公益组织要树立市场营销观念,学会运用市场机制动员募集社会公益资源,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卓有成效的募捐活动。可以借鉴国内外相关公益组织的筹资经验,积极探索通过与媒体互动开展公益传播募集善款,与公益社团、专业机构、爱心企业联动开展公益活动救助弱势群体,设立爱心公益基金和组建爱心公益联盟等方式壮大实力,力争汇聚更多的社会爱心。
D. 外汇储备不足会发生哪些情况
外汇储备不足,会导致干预外汇市场的能力下降,从而使本国货币的稳定性降低、增大风险!而当货币风险加大时,在外汇市场中,本国货币的风险性突现,吸引力大幅下滑,会遭到一定程度的抛售,从而对本国货币形成贬值压力。外汇储备是一个国家国际清偿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于平衡国际收支、稳定汇率有重要的影响。一定的外汇储备是一国进行经济调节、实现内外平衡的重要手段。当国际收支出现逆差时,动用外汇储备可以促进国际收支的平衡;当国内宏观经济不平衡,出现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时,可以动用外汇组织进口,从而调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促进宏观经济的平衡。同时当汇率出现波动时,可以利用外汇储备干预汇率,使之趋于稳定。因此,外汇储备是实现经济均衡稳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一国经济更易于受到其他国家经济影响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E. 我国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发展制约因素,和解决对策研究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
我们知道:一个人或单位做了失信的事,将同时受到两种惩罚,一是法律惩罚,即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失信者做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制裁;二是社会惩罚,就是当人们都知道这个人或单位不讲信用时,都不愿意和他再打交道,他只能是寸步难行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诚信度,就取决于上述两个惩罚的力度。我国现在之所以失信事件屡屡发生,很多行业或地区出现信用危机,就是因为上述两个惩罚力度太小,法律惩罚缺乏刚性,社会惩罚几乎没有。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会信用体系,它是对失信者的法律惩罚机制的有力补充,二者共同决定着一个国家、地区的诚信度。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一定要按照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进行。上面我们已经谈到,社会信用体系就是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其实,市场经济本身就具备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我们还从最早的村社经济说起,当时人类活动范围小,经济交易地域较小,交易双方大部分都居住在同一村庄或社区,或者居住得比较近,人们长期生活在一起。这时候,人们之间不愿意失信,因为如果一旦失信,全村庄或全社区的人都知道了,都不愿再和他打交道。比如:张三借了李四 500 元钱,如果赖账不还,李四就会告诉其他人,那么张三以后就很难借到钱了。后来经济发展了,社会分工多了,交易区域也扩大了,交易双方都不认得,并且居住也比较远,也就不怕别人说他失信了,这种村社经济基础上的失信惩罚就失效了,开始大量的出现骗子。经济学上讲,有缺失必然有市场,这时间,信用行业就应运而生。信用公司为了让委托者满意和增加自身的竞争力,大量的收集与整理失信者的信息,并且信用公司之间也组织成了联盟与协会,共享各自的信用信息。一个人或单位的失信记录,会被信用公司搜集并整理,并向社会提供,所以人们又不愿意失信了,骗子也就少了。这样,对失信者的社会机制又建立了。
既然市场经济本身具备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我们要进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从立法等各个方面完善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和保证其正常运行,坚决不能损害这种机制的运行。
三、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
我国关于社会信用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批从事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等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在不同程度上对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探索。但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未能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出全面的强有力的作用,必须加快建设步伐。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应当以建立全社会的诚信环境,形成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的;以发挥政府的示范作用,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为重点,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包括社会信用制度、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信用实践活动、监督与惩戒机制四个方面。建立社会信用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培育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任务,开展社会信用流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环节,建立信用行业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在方法步骤上,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坚持总体规划,精心试点,统筹协调,分层推进,分步实施;坚持诚信宣传教育与信用制度建设并重;坚持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和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坚持培育社会信用市场需求、促进商业性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加强信用监管相结合。到2008年,力争达到以下目标:全社会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水准、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显著提高;信用管理方面主要的法律法规、信用制度基本形成;社会信用服务行业有较大的发展,信用服务需求明显扩大;对偷逃税款、恶意合同违约、故意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行为形成有效的社会联防和制约惩戒机制,面向企业和个人、覆盖经济社会生活主要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初步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
20 世纪 80 年代末期,我国征信业开始起步。在地方征信体系建设上,以上海为代表的东部沿海地区和城市率先迈出第一步。 1997 年,上海开始开展企业资信评级,并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建立了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浙江省、深圳市等也都较早地试点进行地方征信体系建设。上海、深圳、浙江等模式都获得了较大成功,区域内部信用信息缺乏和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得到明显改变,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有效规范,金融生态环境显著改善。人民银行 2003 年 10 月被赋予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能后,开始着手建设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地方征信体系建设纳入了全国征信体系统一框架。 2004 年,山东省坚持 “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 的原则,在 4 个城市积极开展借款企业资信评级试点。 12 月末,共有 85 户企业与相关评级公司签订评级协议,完成企业评级作业 83 户,初步启动了资信评级市场。
虽然我国地方征信体系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各方面反映突出的征信相关法律不健全、信息数据部门分割、行业自律不足等。同时,我们在推进地方征信体系建设中,还遇到其他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一)征信体系发展的迫切需要与征信产品的市场需求不足之间的矛盾。当前,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内的社会各界对于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迫切性已经达成共识,金融机构与企业对征信产品的需求也十分迫切。但企业和金融机构对我国评级机构的征信产品认知和信任程度远远不足,企业参与评级的积极性不高;商业银行也不能主动利用外部评级结果加强信贷管理,对征信产品的市场需求不足客观上制约着征信体系建设和征信市场的发展。
(二)征信体系发展的市场化原则和行政化推动之间的矛盾。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按照 “ 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 ” 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服务体系,即:走市场化发展的道路。但在地方征信市场建设初期,由于征信机构缺乏、征信意识不强、市场规范欠缺等,较多地使用了行政化手段,如政府全额出资或部分出资成立征信中介机构;利用行政手段开拓评级市场,明确规定一定范围的企业必须参与评级等。行政化推动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外部评级的路径依赖,致使非政府背景的征信机构发育不足,市场竞争不充分;征信机构市场细分和定位能力较弱,市场深化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差。
(三)征信业的外部性与监管不足之间的矛盾。与金融业一样,征信业也具有较强的外部性:资信评级机构的不公正评级可能会误导市场判断,扭曲市场信号,甚至造成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等,社会影响很大;同时,征信业还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国家的信息安全等,严格监管征信市场势在必行。从目前征信市场发展看,资信评级机构的买级卖级、压价竞争等现象时有发生,各地对于征信市场的监管重视不够,既没有建立健全的征信管理法规,也缺乏可靠的监管手段,未能对征信市场发展提供有效的监管保障。
(四)资信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标准的共性和个性之间的矛盾。统一的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标准有利于提高外部评级的一致性和权威性,但压抑资信评级机构的创新动力,也不利于资信评级市场的细分和深化;个性有利于激发评级机构的创新动力,合理确定市场定位,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但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差,可利用价值低,外部评级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受到置疑。最佳的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标准应该在共性和个性之间寻找一个均衡。当前,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指标体系个性太强、共性不足。评级机构的指标体系各不相同、评级标准差别很大,造成评级报告参差不齐,同一企业可能会被评为不同的级别,同一评级公司的评级标准存在普遍较高或较低的问题,金融机构无法甄别评级报告的合理性,外部评级的可利用价值很低。不解决好共性与个性的矛盾,征信业的发展便没有生命力。
(五)征信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要求与目前人才缺乏之间的矛盾。征信业是知识和技术含量很高的行业,评级涉及不同的业务品种、不同的行业背景、不同的法律环境,需要大量不同行业的高素质人才。以 EXPERIAN 为例,公司总部仅软件工程师就有 200 多名。但我国现有的业务人员以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评级人员为主,从事行业研究和产品开发的分析人员缺乏;我国只有极少数大学开设了信用管理课程,人才供给严重不足;大部分征信机构处于亏损状态,经营状况非常艰难,难以吸引大量的优秀人才。
今年3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针对经济领域见利忘义、不讲信用、尔虞我诈等消极现象,提出要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荣辱观,从道德层面明确了诚信的标准和界限。
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显著进展。
(一)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有关部门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初步建立了一套符合业务特点和监管需求的信用分类标准和内部评估机制,以监管对象的诚信守法水平为基础,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分类管理,使诚信守法企业享有便利,限制不法企业的生存空间。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已录入600多万户企业的基本信息,根据企业信用等级标准,明确了在市场监管中相应的激励、预警、惩戒和淘汰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覆盖了4.88亿自然人的信用记录和82%的企业信贷总额;海关总署对在册的30多万家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定期公布诚信企业“红名单”和失信企业“黑名单”;公安部正在建设“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等八大基础性、共享性信息资源库;国家税务总局正全面建设“金税”三期工程,以实现对纳税人的综合管理和监控;财政部依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诚信档案系统;司法部正在建立律师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质检、食药监、外汇等部门也对企业实施了信用分类监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积极推进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的企业基础信息共享,经杭州、济南等城市试点后,正在全国推广;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北京、天津、黑龙江、安徽、湖北五省市开展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试点。
(二)各地积极探索信用体系建设,改善投资环境。
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27个省市建立了领导推进机制。北京、天津、浙江、杭州、宁波、深圳、汕头等省市都建立了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浙江省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了工商、国税、地税、质监、海关、公安等39个部门的信息。有些地区之间形成了区域间联防机制,如上海、江苏、浙江联手推进“信用长三角”建设。
各地区根据需要,开展了信用立法、数据标准化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对信用信息的内容,归集的渠道和时限,公开的范围和方式作出规定,统一信用信息的数据格式和传输方法,为信用体系的运转提供法律依据和技术保障。吉林、江苏、浙江等省制订了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上海、深圳市出台了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天津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涵盖企业信用评价的156项基础指标,为信用信息的收集明确了范围。
(三)企业信用实践不断深入,诚信水平有较大提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国内企业不断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要求,积极推进企业信用建设,企业的信用自律和信用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中国企业联合会问卷调查显示,大多数企业把诚信作为核心价值观,设立了兼职或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制定员工的诚信行为准则,并通过信用评级、信用档案等方式对商业伙伴进行信用管理;许多企业从自身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中深深体会到,信用可以转化为竞争优势,可以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相反,如果不讲信用,虽然也可能一时得利,但这种不当得利只能是短期的、局部的、不可持久的。不少企业通过诚信建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四)信用服务行业逐步发展,信用需求日渐增加。
我国信用服务行业正步入发展期,成为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目前我国有各类信用调查机构100多家,资信评级机构近80家,信用担保机构2000多家,其他专业信用服务机构500多家,信用服务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劳动保障部于2005年3月决定将信用管理师作为一种新职业,并于今年1月颁布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信用服务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工作也已经启动,全国标准化委员会已经成立全国信用标准工作组,正在起草有关信用基础标准。
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积极培育信用服务需求,制定了专门的办法和鼓励措施,要求在人才流动、公证、保险、重大项目招投标等领域使用信用报告。
(五)诚信宣传深入人心,诚信意识明显增强。
经过近几年来大范围、高强度的宣传教育,诚信已经成为社会道德中重要的主旋律,“守信光荣、处处受益,失信可耻、处处受制”的观念深入人心,日益成为政府官员、学界专家、厂长经理和普通百姓的广泛共识。
各地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全国整规办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等文件要求,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2005年9月,全国整规办会同中宣部等10个部门和单位,首次联合举办了“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吴仪副总理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诚信经营就是生产力,就是竞争力”,并且在宣传月活动的总结报告上批示:“这项活动抓得很好。今后每年都要坚持办下去”。今年,全国整规办、中宣部等13个部门和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意见》,对“诚信兴商”活动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吴仪副总理的指示,今后每年都要举办“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尽管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必须看到当前还处于起步阶段,面临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目前我国关于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全国范围内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使用、服务机制还没有建立,社会的信用意识还有待继续加强,商业欺诈、偷逃骗税、毁约、欠债不还、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失信现象还比较普遍。这说明,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任重道远。
二、打击商业欺诈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
商业欺诈是不守信用、见利忘义的极端表现。国际上许多人认为,商业欺诈已成为与洗钱、贩毒并列的三大毒瘤,日益具有组织化、智能化和跨国化的特点,严重扰乱各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也严重影响正常的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已经成为各国政府重点打击的对象。
当前,我国正处于商业欺诈的高发时期,各种商业欺诈行为花样繁多,层出不穷,流毒甚广,为害甚烈,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侵蚀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优良传统,损害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2005年,国务院专门部署了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着力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各类欺诈行为。今年,又把打击传销作为打击商业欺诈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打击商业欺诈已经取得初步成效。
(一)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切断商业欺诈的信息传播渠道。
2005年,工商系统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3万余件,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4万余件,曝光典型违法案件2300件。2006年上半年,集中整治虚假违法的医疗广告,共监测医疗广告86万条,责令改正1.5万余条,共查处违法医疗广告案件2998件。经过整治,社会反映强烈、内容严重违法、表现形式低俗的虚假违法广告大幅减少,广告总体违法率下降。2005年药品等五种商品服务广告的总平均违法率,由第一季度的17.8%下降至第三季度的9.98%。近年来违法问题突出的虚假医疗广告,在主流媒体已基本消失,在非主流媒体的发布量也大幅度下降。
(二)打击非法行医,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自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的一年时间里,全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取缔无证行医13.2万余户次,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医疗机构、计生机构4.4万余户,清理出租、承包科室医疗机构4971户,查处医疗机构和计生机构其它违法行为6.8万余户;没收药品、器械30万余箱(件),没收违法所得6339万余元,罚款1.74亿元,警告、责令改正11.4万余户,吊销医师执业证书995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476户,暂停机构执业1.5万余户,暂停人员执业3.4万余人;向公安、工商、药监等部门移送案件4886件,共追究刑事责任176人;对209名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违法违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
(三)整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规范流通秩序。
重点打击了商业零售企业虚假促销,商业零售企业超出合同期限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美容美发等服务业和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对外贸易领域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欺诈行为。2005年,各地共检查各种经营场所10万多个,当场纠正不规范行为1万多次;查处虚假有奖销售和违法巨奖销售案件2千多宗,美容美发违法广告案件1万多宗,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诈骗案件20多宗。
(四)开办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反欺诈服务。
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全国整规办会同有关部门开通了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建设这个网站的目的,是要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反欺诈信息服务,传播打击商业欺诈的方针政策和最新动态,披露违法违规的负面信息,普及反欺诈知识,接受公众投诉举报;同时,推动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和各部门联合监管,最终逐步实现跨部门、跨行业和跨区域的反商业欺诈的信息共享和分析预警,形成执法协调和社会联防。网站开通以来,平均日点击次数超过20万人次,其中浏览时间15分钟以上的超过40%,1小时以上的达到26%。网站提供了大量的反商业欺诈的咨询服务,受理了1437件投诉举报,举报投诉的内容包括虚假违法广告、非法行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和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服务业虚假宣传和销售质次价高产品、虚假特许经营、商品房交易欺诈以及网络欺诈等问题。依据群众提供的线索,查处了一批商业欺诈案件。网站的开通和运行,引起了社会关注,产生了良好的反欺诈效果。
三、继续推进诚信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开展“诚信兴商”活动,是经济领域践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一)推动综合性“诚信兴商”创建活动。
近年来,各地各级商务、价格、海关、税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外汇等部门,开展了“百城万店无假货”、“价格诚信”、“纳税诚信”、“守合同,重信用”、“质量诚信”等多种多样的诚信建设活动;商会协会和企业开展了制定行规行约、签订诚信公约、创建文明窗口和服务品牌、开展行业行风评议等活动。这些都是“诚信兴商”创建活动的有效形式。在此基础上,全国整规办将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诚信兴商”示范县市、社区(街道)、示范市场及示范企业等综合性创建工作。通过综合性的“诚信兴商”创建活动,协调动员各方面诚信建设的积极性,形成共铸诚信的合力和对失信行为的综合治理。
(二)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企业的信用状况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通过商会、协会推动企业的信用实践是当前推动信用建设的有效途径。2005年12月,全国整规办会同国资委发布了《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并召开了行业信用建设推动会。今年5月,我们专门对商会协会开展了行业信用建设培训,100多家全国性商会协会参加了培训。目前,我们正在启动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推动商会、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评议和失信惩戒制度,帮助企业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为企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三)探索建立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将结合工作职责,总结打击商业欺诈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完善信用制度,探索建立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记录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建立信用档案和市场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向社会公布“黑名单”。研究分析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敛财等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摸清惯用手法、骗术类型和高发领域,制定有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据此早发现、早定性、早打击;同时,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和跨行业的反商业欺诈信息共享、预警监管、执法协调和社会联防体系,从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方面遏制商业欺诈的泛滥,从根本上铲除商业欺诈滋生的土壤。
(四)继续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办好一年一度的“诚信兴商宣传月”。
组织动员新闻媒体宣传诚信人物、诚信故事,提倡诚信兴商、守法经营,弘扬诚信理念,使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诚信意识增强,合同履约率、承诺兑现率明显提高;使商会、行业协会、学会以及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组织服务公益、重视操守、依法执业的理念明显增强;使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提高,社会公信力显著增强。
在每年的9月份,联合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一活动标识,大力宣传有关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表彰“诚信兴商”示范县市、社区(街道)、行业和企业以及在组织“诚信兴商”活动成绩突出的地方和单位;发布行业诚信状况,以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危害大的领域为重点,揭露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把“诚信兴商宣传月”办成诚信宣传教育的重要品牌。
F. 国内外汇的发展目前是处于一个什么状况
若从交易技术层面、从市场交易规模等角度考察,10年来中国外汇市场的发展确实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和国际外汇市场的新发展相比,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方式由交易员分别报价,系统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集中撮合成交,从技术层面应当说是符合国际外汇市场发展的趋势的;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规模也是连年翻番。但是,如果从市场制度发展的角度看、从市场结构的角度来考察,中国外汇市场依然处于起步阶段,在新产品的创新等领域基本上没有新的进展,这种趋势尤其表现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定位等方面。
从市场交易平台的角度看,外汇市场的平台应当是市场化的,目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市场定位有待明确。在整个外汇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究竟应当如何定位、承担什么职能,直接影响到下一步外汇交易中心本身的发展,也影响到下一步外汇市场的发展。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成立初期采取的是会员制的组织体制,会员交纳会员费,并成立理事会,实际上是具有一定市场中介色彩的自律性组织。随着10年来的发展,外汇交易中心的这种市场色彩反而在淡化,成为监管机构的直接下属机构。从市场发展的角度看,起码这不能视为一种进步。
从国际经验看,如何合理界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这类市场主体的职能和定位,往往成为影响外汇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从韩国外汇市场的发展看,韩国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金融机构成立的一个自治委员会——汉城外汇市场委员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自律性组织,韩国的外汇经纪商、韩国银行和政府也参加了这个委员会,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了韩国外汇市场的发展。在中国台湾省的外汇市场发展中,初期也有定位不清晰的外汇交易中心,成立后一直没有获得法律地位,这个交易中心由五家台湾的商业银行(台银、中国、第一、华南、彰化)组成,其他银行可以会员身份参加;随着台湾外汇市场的发展,交易中心的地位进一步明确了经纪商的功能,促进了交易中心的发展和台湾外汇市场的发展。可见,一个市场化的、定位明确的交易平台对于外汇市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外汇市场上,商业银行等市场主体更为了解市场的需求,能够对市场作出更为灵敏的反应,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将商业银行引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运作,无疑有利于外汇市场的发展。
从市场的交易竞争程度看,中央银行应当逐步降低大规模的持续直接市场干预,着手提高外汇市场的市场竞争程度中央银行的大规模入市干预,此时市场的监管者和调控者被动地直接成为最大的交易主体,从中长期看不利于外汇市场效率的提高,也降低了外汇市场的市场竞争程度,也降低了中央银行进行外汇市场进行间接调控的灵活性和回旋的余地。
从技术层面看,尽管近两年来外汇市场推出了欧元/人民币交易和外币拆借中介服务,交易时间延长,结售汇统计数据上网,但是在汇率政策方面事实上的钉住美元以及稳定的汇价、央行的大规模直接干预,使得市场参与者认为人民币汇率有政府担保,直接制约了外汇市场的发展。
从市场主体的结构看,当前外汇市场存在的一个明显缺陷,就是交易量在交易主体中的分布过于集中,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300多家会员中,只有少数几家银行占据高度垄断地位,这种市场主体的同质性、交易分布的集中性可能有利于监管机构的直接监管,但是,因为商业银行交易行为的趋同性,以及占据主导地位的商业银行的交易的集中性,一方面使得中央银行有较大的被动入市干预的压力,同时也使得汇率形成的市场弹性有待提高。
从国际经验看,中央银行对于外汇市场的干预应当是间接地通过商业银行等市场主体进行的,持续的大规模直接干预的成本实际上趋于上升。因此,中央银行逐步减少持续的直接干预,引入多元化的市场主体,让商业银行等中介机构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是外汇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中央银行入市干预,应当是在全面掌握市场交易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影响商业银行的交易行为来进行更有效率。
市场竞争程度不高,同样还表现在市场流动性的缺乏方面。当前,中国外汇市场上除美元之外的交易品种缺乏流动性,直接制约了市场的发展。外汇市场中的一个规律是,流动性创造流动性。一个流动性好的产品会吸引更多的机构参与交易,机构的参与反过来又增加了该产品的流动性。从当前的市场环境看,提高市场的竞争程度、进而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是推动外汇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要逐步引入做市商制度,在放开双边交易的条件下,有条件引入做市商制度。经过批准的做市商银行在规定的做市限额内,根据自己的判断,连续报出愿意买卖外汇的价格和金额,提供市场流动性,而不必强调有真实的结售汇背景。同时,还应当吸收更多的市场主体,如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市场,尝试进行货币经纪公司的试点;逐步放开实需原则的限制,在增加具有不同交易动机的交易主体基础上,允许市场参与者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无实需背景的金融交易。
从市场主体结构看,应当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交易选择,改变中小金融机构在当前的外汇市场结构中的被动地位无论是国际市场还是国内市场,外汇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交易的集中化和非中介化,大型的银行越来越主导整个外汇市场的运作过程。与此同时,一大批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参与程度在提高,这些客户在国内的网络较小,但是因为其参与国际业务的经验较少,信用评级较低,难以通过国际外汇市场进行买卖,希望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构建的平台进行交易来轧平头寸。
目前,对应于银行结售汇柜台的主要交易品种,银行间市场有四种货币,都是外币兑人民币报价。此时容易出现不同外币之间的交叉汇率、和国际外汇市场之间汇率的差别,一些能够参与国际外汇市场交易的大银行,往往会把国内市场流动性较高的美元的交易放在国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而把相应的欧元、日元和港币头寸都通过国外市场转换为美元的头寸,中小金融机构则只能被动地接受国内外市场之间的价格差异。因此,在当前的发展阶段,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当在控制中小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将中小金融机构作为服务的主要对象之一。
当前,为了改变中小金融机构的这种被动的市场格局,既可以考虑推出美元兑欧元等交叉盘的报价,也可以改变现有的报价方式,将四种货币的交易基准价格统一为美元的基准价格,其他主要货币和人民币之间的价格由美元基准价格和国际外汇市场美元和主要国际货币之间的价格进行套算。
从市场功能定位看,应当推动当前的外汇市场从以实需为基础的结售汇头寸的平补市场,逐步转化为同时覆盖实需交易和金融性交易的外汇市场在当前的资本管制条件下,基于交易的实需原则,中国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实际上更多的是一种结售汇头寸的平补市场,主要是配合结售汇制度下外汇指定银行平衡结售汇交易产生的头寸。在这种市场格局下,商业银行不是基于商业需要或赢利的目的在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其交易行为是为了履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售汇周转头寸的管理规定。当市场供求出现不平衡时,中央银行只能被动入市买卖外汇。反观国际外汇市场的发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跨国企业和中央银行基于不同的交易目的,进入外汇市场交易,实需性需求的比率实际上趋于下降,而金融性交易的交易量占市场总的交易量已经超过70%,因此,逐步改革结售汇制度,谨慎地放松资本项目管制,扩大外汇市场的金融性交易,是提高当前外汇市场活跃程度的重要方向之一。
与市场功能定位相对应的一个问题是,当前从市场产品结构看,应逐步推出以银行间远期交易为代表的新交易品种。目前国内外汇市场只有四个即期交易品种,缺乏远期交易等交易品种。开展远期结售汇的四家银行只能通过即期市场和拆借市场进行平盘,银行间外汇市场缺乏远期交易市场,汇率形成仅基于当前的外汇供求,难以迅速反映市场对未来汇率的预期。因此,应积极拓展包括远期和外币货币对在内的新的交易品种。
有关国际经验表明,只要有现实的避险交易的需求,就必然会产生相应的避险交易的品种,只不过在不同的管制条件下,这些新品种究竟是在在岸的市场,还是在离岸的市场而已。目前在香港以及海外市场,有关人民币的远期交易十分活跃,对于中国在岸市场的远期交易的发展也是一个外部的推动力。目前我国远期外汇市场的发展仅限于零售市场上的远期外汇业务,内容仅包括进出口贸易避险和还本付息避险,完全以实需为原则。应当逐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远期外汇交易,并为未来退出调期、期货、期权等业务提供经验。与此相对照,也可以推出商业银行的远期头寸管理,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建立相应的远期业务平盘机制,为金融机构提供远期外汇避险机制。
G. 炒外汇有哪些优点与不足
1.交易时间充足,尤其适合上班族
外汇市场是一个24小时交易不间断的市场,从早8:00的亚洲外汇市场开始,一直到第二天凌晨的4:00美国盘收市,都可以进行外汇交易,而且一天当中交易最活跃的期间是北京时间15:00— 24:00,正好是您下班后的自由时间,不会影响工作。
2、保证金交易, 以小博大,资金T+0操作,利用率高
外汇交易和商品期货一样,都提供保证金交易,可以由交易商提供超过其保证金规模 20~400 倍的信用交易,在做好资金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以充分利用杠杆原理,以小博大!
另外,股票交易采用的是T+1操作方式,即今天买入的股票必须要明天以后才允许卖出!大大限制了资金周转的自由度;而外汇和期货交易均采用T+0操作方式,你买入任何一个品种后,只要有了收益,在当天的任何时间都可以平仓获利!
3 、不论熊市或牛市都有买卖机会
股票只有低买高卖才能赚钱,在它进行调整或下跌途中,您不但没有赚钱的机会,搞不好还要被套!而在外汇和期货市场,不论市场的走势向上或向下,对投资人而言,机会都是均等的。再有,和期货相比,外汇交易不存在“ 交割 ”期限的限制,可以任意持仓!
4、成交量巨大, 资金流动性高,一个绝对公平的市场
外汇市场的每日交易量已是天文数宇,高达一点九兆美元,(是国内股票市场的3000多倍)使得外汇市场成为全世界最大、资本流动性最高的金融市场,其他金融市场的大小与交易量和外汇市场比较起来,就显得逊色多了。另外,和中国股市、期市相比,外汇市场没有涨跌停板限制,无论何时都可以进行交易或是停损,更不会出现国内股市所谓的庄家和控盘现象!大家的机会是均等的,只要你有能力,就可以追求自己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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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适合套用技术分析的市场 ,适合技术派人士参与
由于外汇市场的成交量非常巨大,所以它的价格走势只受各国经济形势,国际收支,通货膨胀以及利率变化等影响,没有任何人可以干预它的自然走势。所以,外汇交易最适合使用各种技术分析理论来分析市场,一个有技术分析经验的老手,很容易就可以在日线图或者分时图上找出新的突破点或趋势线,而这些讯号就可以在当日提供无数个进场和出场的机会!
另外,相对中国股市的 1400 多只股票,外汇交易的品种相对就少多了,大家经常关注和买卖的货币大概只有3、4 种,即不用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选股,又不会踏上庄家陷阱和年报地雷!潜心研究2、3支品种的走势,比在1400多只股票中淘金,正确的概率要大几百倍!
H. 为什么说外汇自律机制对我国外汇行业有重大
目前中国的外汇市场已经相当庞大,特别是外汇零售市场方面有着巨大的发掘潜力和投资需求,但是由于国内的资本管制以及外汇监管的法规的空白,国内外汇法律法规需要更长时间去探索的情况下,国内外汇行业在没有法规束缚下得到快速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外汇行业在中国市场的扩张和创新,而另一方面缺乏监管和行业自律难以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业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行业标准,同时也会导致中国外汇行业常年处于一个灰色的行业地带:上无监管下无自律。行业混乱、虚假交易、欺诈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建立一套完善外汇自律机制势在必为。
I. 外汇局系统如何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控制度体系是外汇局系统强化自我约束、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是外管部门稳健有效运行的保证,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是维护外管部门形象的要求,是防止外管人员触犯法律的要求。因此,外汇局系统必须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以确保外管人员依法、公正、廉洁、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外汇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一、外汇局系统内控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外汇局系统内控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着漏洞和风险。外管系统内控机制建设只有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才能不断适应外汇管理工作的需要。目前,外汇局系统内控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控机制建设方面存在着思想认识误区。一是观念模糊。内部控制包含两层含义:一层是内控机制,是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一层是内控制度,是规范约束业务行为的准则。而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从业人员缺乏内控意识,认为有了规章制度就达到了内控的要求,从本质上没有认识到规章制度仅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和依据,是一种相对静态的概念,而内部控制是一种各项业务运作过程中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的风险动态控制机制。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内控制度未能得到健全和有效的落实,形成重制度制定,轻制度落实的现象。二是忽视内控机制在业务发展和创新的过程中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内控建设是系统内部的一种自律行为,内控机制始终是以动态的形式存在的,是通过人的实际活动和业务行为实现的,它的作用是通过对人的监督和制约,达到制衡的目的。现实中,在业务发展和创新过程中,往往考虑内部控制的同步完善,忽视了内部控制在决策、执行和监督整个过程中的作用。三是忽视人的作用。内部控制是一种机制、一个过程,是由人来实现的,内部控制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归根到底,都来源于人员的问题。只有通过对人的监督和制约,才能达到监督和制约事的目的。 (二)没有系统、全面的内控制度。现有的内控制度是各个分支局按照总局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内控制度,外汇局系统内缺乏一个自上而下、具有总体指导意义的科学、系统、全面、标准的内控制度,致使各分局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操作程序不规范,内控制度存在着一定的漏洞,隐藏着一定的风险。表现在有的业务未制定授权制度,或授权不清,责任模糊;有的制定的管理权限不符合有关文件的要求;个别岗位责任制不完整;个别业务制度存在着滞后现象,未能随着业务发展而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内控环境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内控制度的执行。一是现有的管理模式,决定了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考核在一定程度上重速度轻质量、重形式轻内容、重结果轻过程,导致内控制度未能覆盖所有的风险点,有的业务、岗位的内控制度存在盲点。二是风险控制分散,安全性较差。外汇管理业务专业性强,政策变化快,管理的内容和对象繁杂,还有较多的审核、审批职能,致使外汇管理部门人员数量与工作任务难以匹配,难以满足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要求, 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内控要求与人员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突出表现在业务工作上存在一人多岗,部分业务存在“一手清”现象,业务印章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不规范,审批业务时在政策法规的把握上存在误差等违规现象。 (四)对外汇管理重要性认识不足,是制约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关键因素。一是部分外汇管理干部对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外汇管理部门不同于银行的重要业务管理部门,不存在风险防范问题。实际上,外汇管理部门监管着国家对外经济交往中的一切外汇资金的流出和流入,工作人员如在业务操作中稍有失误而形成风险,就可能给国家造成损失。如工作人员对进出口核销相关的单据审查不严,或未认真执行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就可能为犯罪分子逃套汇和洗钱提供可乘之机,造成国家外汇资金的损失。二是授权批准程序不规范。没有建立合理规范的授权分责制度和完善的审批手续,各种授权缺乏书面形式的确认,超越授权等现象存在。主要表现是:少数人思想认识不到位,碍于情面,造成调离、休假人员交接手续不全;部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中畏难情绪较重,使部分工作未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等。 (五)人员数量和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内控制度的执行。一是现行的内控制度要求业务分工互不兼容、业务操作互相制约,要求岗位设置明细化单一化。因各种原因,现有外汇管理部门存在着人员配备不到位的现象。一旦出现人员必须离岗,往往造成违规兼职代岗,甚至出现替代人员不能完全胜任所兼岗位的工作,由此而存在违规操作及可能发生的安全责任隐患。二是人员业务素质难以适应外汇管理工作的需要。少数人员对日常业务学习重视不够,又缺乏专业知识培训,导致业务知识面不宽,对有关规定理解不深刻,执行中容易产生误差。 (六)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一方面由于外汇管理业务多集中在总分局一级,分局外汇管理部门对支局的外汇管理工作布置多,检查少;另一方面,外汇局系统尚未建立起一支专门从事外汇管理内部审计的队伍,外汇分支局内控制度检查工作难以做到制度化、程序化、经常化、专业化,检查监督力度不够,风险隐患难以及时发现。 二、完善外汇局系统内控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切实加强对内控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努力推进内控制度建设向纵深发展。内控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各级外汇部门要从讲大局、保安全的高度出发,对内控制度建设常抓不懈。一是要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做到认识上定向,中心上定位,操作上定规,把抓内部控制机制的落实同抓运行机制、激励机制的落实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加强对外汇分支局内控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外管系统的内控制度建设,同时将内控制度建设列为分支局局长、外汇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工任期主要目标进行严格考核,保证内控制度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建议总局统一组织人员,研究当前外汇管理业务工作的各个风险环节,形成一套系统、规范、统一和便于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文本,使分支局在完整统一的框架内,加强内部管理。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全面提高外汇局系统干部职工的素质。内控制度能否得到有效运作、执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员工的政治业务素质的高低,取决于员工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因此,必须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的教育,加强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建议上级部门针对不同岗位的特点,结合外汇政策的调整,制定相应的培训教材,并随着业务发展、政策的变化而不断地调整,有计划、连续地对不同岗位的业务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三)建章立制。实践证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其原因是内部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不统一,不规范。因此建章立制既是内部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前提,也是内部管理能否落实的保证。外汇局系统应本着“权责明确、平衡制约、相互监督、优质高效”的原则,制定岗位责任制、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和业务审批权限;同时根据业务的发展和政策的变化,不断地对外汇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在内控制度的制定上:一是岗位职责应明确岗位目标、职责、职权、从事该岗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各岗位之间应有的相互监督约束机制。权责的明确,能有效防止工作的重复、遗漏或推诿,提高办事效率,岗位间的相互制约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二是内部管理制度是内控制度的核心,应覆盖工作的各个方面,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制约人;三是针对目前内控制度中存在的对一般员工规定内容多、对管理层规定内容少、对业务操作规定内容多、对考核责任规定内容少的情况,进一步明确各级组织、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和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使每一个岗位、每一项业务和环节,都有明确的制度约束,都有规范的制约关系,都有定期不定期的检查,都有具体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形成一套分工合理、权责分明、运作有序的内控制度;四是在授权批准的控制上,要建立合理的授权分责制度,要按照业务工作程序授权,完善各种审批手续。各种授权都要以书面形式确认,以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五是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建立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仓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对管理制度、审批程序、授权分责、职务分离、操作规程、岗位责任等情况实行适时监控和同步监测,及时规避或控制风险。 (四)加强监督机制,确保内控制度落实到实处。内控制度能否在外汇管理工作的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关键在于人的操作,在于有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否则,制度再好,没有有去执行或执行不严格,那制度就是一个花瓶式的摆设,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为此必须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内控制度有效执行。一是加强外汇局系统内审队伍建设,加大对分支局各项业务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审计力度;二是发挥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内审部门的作用,强化对外管部门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突出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查细、查深、查透,及时发现外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管理中的漏洞、隐藏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差错、事故、案件的发生,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三是建立有效的干部管理、监督和约束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干部诫勉制度和述廉制度,通过强化组织监督、规范群众监督、引导舆论监督、发挥社会监督,逐步建立起具有行业特点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 (五)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人是内部管理中最关键的因素,因为任何内控制度都需要由人来执行,拥有品质良好、训练有素的人员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内部控制某些方面的不足,所以要加强外汇局系统内控制度建设,就必须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高思想水平和道德修养。一是在人员配备上,尤其是重要岗位的人员配置不仅要配足,更要重视人员配置的质量,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优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的标准配备。在人员岗位的设置上应体现“岗位选人”的原则,避免一手清、一专多能的岗位设置,依据岗位选定工作人员。二是加强人员、岗位的交流,实行重要岗位定期轮岗和离任审计制度,以规避和防范风险的发生。
J. 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仅供参考:
现有金融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法律体系的四要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来看,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体系均存在问题。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着五个方面的问题。
1,行政主导立法现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设计之初通过授权性规则和兜底条款为行政权力的行使提供了宽泛的空间,使金融市场规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不稳定性;二是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明显的部门化倾向。在综合经营的背景下,必然导致同类产品和业务因实施主体不同,而要适用不同规则,进而引发规则适用混乱与监管套利。同时,行政主导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门公权力无序扩张和制约不足,也给政府带来远超过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责任。
2,法律体系不够完备,在横向和纵向均存在不足。从横向看,主要表现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货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等基础性法律;另一方面,现有上位法覆盖范围过窄,随着金融新业态不断涌现,这一问题日益突出。从纵向看,一是法律层次不清。《信托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将交易法和行业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内,且偏重行业管理,对交易活动规制相对薄弱。混合立法的益处是相对简单,缺点是将一类金融活动归为一个行业,容易造成监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问题,甚至演变成为监管者立法。例如,《信托法》将信托行为规范与信托业规范合一,将信托监管职责赋予中国银监会 ,结果只有银监会批准的信托公司才能从事信托业务,而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从事的理财业务又是事实上的信托行为,监管机构不得不制订各自的监管办法,造成监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国现有4家政策性金融机构,运行多年以后相关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险领域只有一部《保险法》,而机动车财产赔偿、保险产品费率厘定、互助保险等重要事项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过于宽泛和简单,对执法机构授权过多。以《证券法》为例,在司法实践中,约有3/4的证券案例未引用《证券法》,1/4的证券案例尽管引用《证券法》却只引用其中7条内容,仅占证券法条款的3%。同时由于《证券法》关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的规定偏少,在司法审判环节存在很多障碍。法律适用性不够导致执法环节只能以行政规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机构自由裁量权。
4,对金融机构过度保护,对投资人和消费者保护不够。现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和财产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名义否定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以行政处罚代替民事和刑事责任,使金融机构易于推卸责任,将内部风险外部化。维护金融安全应以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平衡为前提。对金融机构过度呵护使其缺少足够的外部压力,难以提高内控能力和履行社会责任。
5,法律更新不及时。创新多、变动快、变化大是金融市场运行的基本特点,但我国金融法律修订周期明显偏长,七、八年甚至更长时间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频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后日本的《保险业法》修订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国香港地区《证券及期货条例》自2003年生效以来,十年间已经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执法上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
1,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程序性规范与标准仍有欠缺。目前规范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执法权力运行的规则尚不完备,没有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专门的执法程序性规定,缺少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类型化的认定标准和归责原则,认定难、执行难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2,以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由于执法部门与司法机构缺少衔接,监管部门又在一定程度上负有促进行业发展职能,因此执法过程中过多采用行政处罚方式。加上行政处罚尺度弹性较大、透明度低,造成违法成本偏低,执法威慑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纵容了违法行为。
3,部分监管执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证监会为例,其已经使用的监管措施共125种,但其中《证券法》明文规定的仅23种。《证券法》外的监管措施设置的合理性、程序正当性、救济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问。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
1,案件筛选机制使大量金融争议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金融争议因筛选机制而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表现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提起的侵权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法院管辖;二是为案件当事人起诉设置额外的先决条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三是限定诉讼提起的方式。“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权利救济方式,理论上它能以较低成本实现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实践中几乎得不到适用,实际上已被束之高阁。
2,审判专业性有待加强,争端解决机制单一。金融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和所需专业知识的日益复杂,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审结案件与确保裁判质量之间探求艰难的平衡。同时,金融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尚不健全,无法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有效分流争议,减轻法院压力。
最后,在金融守法上,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我国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问题:一是金融商品销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知识欠缺。由于民众普遍缺乏对投资项目合规性和风险的鉴别能力及维权能力,在相当程度上纵容了产品销售者的过度宣传等违规行为。一旦风险暴露,又只能用“上访”甚至极端手段挽回损失,使金融纠纷转变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同时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投资人只重短期投机而不做长期投资,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如何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调整立法理念。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稳定性,避免随形势的变化而过于频繁地调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削弱法律的权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护群体的均衡性,法律法规条款设计要以保护权利为准则,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断影响公正性;三是转变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理念,实现立法技术精细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调整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为抓手,提高立法科学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资源和提高专业性的基础上,更充分地发挥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作用,统筹推进金融基础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五是加强统筹规划,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汇集机制,制订拟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规的时间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质量与效果后评价制度,通过立法评估、执法评估等方式,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第三缩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据经济和金融领域需要,适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频率,更多运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缩短时间间隔,适应形势的快速变化。二是扩大重要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征求范围。
在金融执法上,一是健全执法检查制度,推进执法主体、职能、权限、程序、责任规范化。制定调查取证实施办法,细化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资料、封存文件资料等执法行为的实施程序;二是确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适用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三是深化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查审分离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评估制度,明确评价方法和标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强规则条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为此,一是通过法律修订,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决引用的条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详细定义有关犯罪行为(如什么是非法集资、市场操纵、跨市场操纵).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维护金融秩序。对于金融市场强势一方的侵权行为,要发挥司法维护金融秩序作用,赋予投资人可行的司法诉讼渠道,使之能通过司法途径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应加强融资方责任配置,逐步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打击力度,发挥刑罚威慑作用。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充实司法资源,改革司法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决金融领域争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要求,以证券民事诉讼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减少和取消事实上存在的金融领域纠纷案件筛选机制。三是以推进金融仲裁为重点,建立诉讼之外金融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会的守法意识,要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领域加以推进。一是要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在金融机构柜台、中小学、社区等通过投放宣传册、举办专题宣传活动等方式,提升居民对金融商品和金融风险的认识;二是要进一步强化金融业行业协会和各种专业性商会的自律机制,在行业内建立起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三是要加大对金融案件审判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强化警示和震慑作用;四是要进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特别要建立金融纠纷相关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
近期需要调整的重点领域
首先,调整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基础。目前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表现在监管机构协调性差,金融监管权力和职责分配不明确,特别是以机构的类型确定监管的对象的金融监管模式已不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同时在监管主体涉及多个政府权力机构时,容易出现“有利争着管,无利没人管”的局面,形成监管机构的互相推诿、监管竞争与监管真空、同一机构多个监管标准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各个监管机构分而治之的监管模式与金融市场的统一性之间出现了矛盾。对此,需要结合国内外经验教训,加快对现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调整。即便在不对监管组织架构进行重大调整的情况下,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相结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纳入法律轨道仍是当务之急。
其次,调整信托相关法律关系。由于信托制度不健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并不顺利,理财市场则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在下一步改革过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订和完善作为上位法的《信托法》,明确信托的定义和范畴,细化对信托活动的规范,强化重要事项的监管要求并具体规定操作规程;二是努力通过各类相关下位法律法规的整合(包括资产证券化相关法规和理财产品相关法规)、统一监管目标,协调监管标准,规范监管机构的行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框架。近年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但金融立法远没有跟上。一是立法层次低,除《证券法》和行政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外,其余都是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规章多由各监管部门单独制定,不仅分散凌乱影响执法效率,在执行过程中也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的冲突;三是法律责任欠缺。《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仅有三条罚则,威慑力有限,金融机构违规成本很低、惩罚力度不够;四是《证券法》对场外衍生产品的具体管理并没有实质性的条款规定,未能形成系统的场外市场监管法律规范体系,与其他法律制度如《破产法》、《物权法》、《担保法》等也不相容。为此要尽快制定《期货法》,明确期货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关系。以修订《证券法》为契机,扩大“证券”及“衍生品”的范畴,将公募、私募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创新均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确立场外市场的定位与监管框架。
第四,构建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现有法律法规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内容几乎都是原则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关制度中普遍存在责任不明确、监管法规之间缺乏配套和衔接、违法违规惩处多为罚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问题。在执法授权方面,既存在对行政监管机构授权过度问题,也存在授权不足问题,例如证监会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时,往往会遇到阻力。为此,建议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行政法规,未来应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上升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网。尽快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尽快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规范市场退出程序。
第六,规范非正规金融活动。制定《非存款放贷人条例》,将包括P2P等网络信贷平台在内的非金融机构放款人、民间借贷纳入放贷主体范畴,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多元化信贷市场体系,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合理引导民间融资活动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