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外汇期货 > 外汇付款贷款代缴所得税

外汇付款贷款代缴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9-14 16:35:56

❶ 支付境外的贷款利息,需要为其代扣代缴所得税,请问税率是多少谢谢!

网络文库里有一篇《向境外企业支付借款利息的所得税处理 》,推荐您阅读
看完你就明白了。

http://wenku..com/view/cf8f17d7c1c708a1284a44ec.html

❷ 我们单位支付了一笔贷款利息给中国银行在香港的分行,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视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境外分行是指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若该中国银行在香港的分行不具备香港法人资格,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则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❸ 对外支付代扣代缴所得税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3)外汇付款贷款代缴所得税扩展阅读: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因此,企业须按合同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管款项是否已经支付,来判断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及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❹ 银行贷款交企业所得税吗

可以,银行贷款利息属于企业正常的融资费用,计入企业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可以全部税前列支。

❺ 海外直贷(中国银行海外分行)代扣代缴所得税的办理

海外代付业务是不是应该由银行代扣代缴税款,应该代扣代缴哪些税款?是否可以比照“同业拆借”免营业税?

海外代付,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资信状况,在其出具信托收据并承担融资费用的前提下,由境内银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进口商在信用证、进口代收、T/T付款等结算方式下支付进口货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资方式。例:某企业在境外购买原材料,申请其开户行代付款。其开户行又委托其海外代理行支付了这笔材料款。

一、营业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以下项目外汇资金对外支付后,应于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

将对外支付有关情况向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主管国税和地税机关报告。

外汇指定银行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

等项下的利息。

k( E" G: D6 h2 u1 u% c: w

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3 号)中对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设立了明确的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海外代付业务应当扣缴相应利息的营业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也曾经明确过这方面业务。

银行支付给海外代付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发布日期】: 2010年09月26日

问题内容:

银行办理海外代付业务,支付给海外代付行(境外银行或国内银行海外分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海外代付,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资信状况,在其出具信托收据并承担融资费用的前提下,由境内银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进口商在信用证、进口代收、T/T付款等结算方式下支付进口货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资方式。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由于进口商在中国境内并承担了融资费用,则这项金融保险业劳务为境内应税劳务。由于海外代付行收取了利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银行在支付利息时应当扣缴相应利息的营业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2010/09/26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189号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对我海外分行来自于内地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再次紧急请示》(中银财[2001]19号)收悉。现就来函所提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你行海外分行从国内取得利息收入纳税问题

你行海外分行虽是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在当地不具有居民身份,但也是依照分行所在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受所在国法律的保护,其向国内企业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收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重复征税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和我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有关规定,你行海外分行向国内企业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属于来源于我国的所得,我国享有优先征税权。对分行取得的这类由我国已优先征税的所得,分行所在国税法通常规定,采取免税方法或对已征税款作为费用给予抵扣的方法以消除或部分消除双重征税问题。

三、扣缴义务人的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189号

三、关于“包税”条款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以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境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税收问题,不论条款如何表述,不能改变上述税法所规定的义务。至于合同条款中约定由国内企业在经济上负担外国企业的税款,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业约定,税务部门将不予干涉。但凡合同中约定由国内企业负担外国企业税款的,税务部门将采取将上述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后计算征税。

❻ 支付外汇需缴纳什么税费,依据是什么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回务贸易等项目对外答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2、—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❼ 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美元,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怎么确认外汇牌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四、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❽ 支付外汇时交了15%的代扣代缴税,支付时只抵扣10%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没有分公司或者代理人的话,就由接收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和附加税等,但是税金的实际承担着该是收款方。

❾ 向境外支付外债利息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需要。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境内公司应在向境外公司支付利息或者到期应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2、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9)外汇付款贷款代缴所得税扩展阅读

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税税率以及所得额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相关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阅读全文

与外汇付款贷款代缴所得税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定价 浏览:688
金融机构杠杆测算 浏览:99
osc指标公式源码 浏览:587
湖北鄂信钻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浏览:417
通达信supertrend指标 浏览:904
开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浏览:70
投资型理财基金 浏览:954
吉安市汽车金融公司 浏览:510
外汇会计要处理的对象有 浏览:945
职业外汇交易员 浏览:70
如何跟客户谈融资融券话术 浏览:652
广东银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浏览:670
理财产品到期无法退出 浏览:294
金融投资公司的名称大全 浏览:21
离兰州金融国企近的金融公司 浏览:34
九鼎集团e租宝 浏览:919
王少华中诚信托 浏览:801
炒股票蛋糕 浏览:125
返钱是金融机构 浏览:774
全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浏览: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