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一带一路建设给福建带来什么利益或机遇
1、政策沟通不断深化。2018年,福建省委主要领导先后会见来闽访问的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等国政要,推动与这些国家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加强合作,同时,还率团访问香港、澳门,与港澳特首就闽港、闽澳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并船出海”拓展国际市场达成重要共识。
2、设施联通不断加强。拓展海上通道,加快港区建设,开行“丝路海运”,打造国际贸易航运服务新平台,截至2018年底,全省建成万吨级以上泊位181个,集装箱国际航线达134条,通达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40个港口。
3、贸易畅通不断提升。拓展双向贸易,实施“百展万企”“福建品牌海丝行”,组织参加进博会,促进优势产品出口,主动扩大进口。加强海洋经济合作,远洋渔业企业达30家,外派远洋渔船603艘,建立9个境外远洋渔业基地,境外海水养殖超20万亩,远洋渔业和境外养殖规模以及综合实力均居全国首位。
4、资金融通不断扩大。推动跨境金融服务,开展资本项目改革试点,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和平潭片区、泉州金改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实行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改革试点。
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高信用试点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可以仅凭企业的支付命令函在境内结汇或直接支付。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菲律宾首都银行在厦门设立分行。
5、民心相通不断促进。秉持和平合作理念,搭建友谊桥梁,使“和平之路”越走越宽广。加强文化旅游合作,世界妈祖文化论坛成为与“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民间交流的重要平台,厦门开通东南亚六国邮轮旅游航线,平潭建成首个国际性南岛语族考古研究基地。
(1)福建省漳州市外汇管理局扩展阅读: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福建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5周年座谈会和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开辟“一带一路”建设新空间。
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集中力量、整合资源,切实解决好重大项目、金融支撑、投资环境、风险管控、安全保障等问题,形成更多可视性成果,推动“海丝”核心区建设从“大写意”迈向“工笔画”。
『贰』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设9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4个事业单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城市设立36个分局(外汇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设立308个中心支局,在部分县(市)设立519个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和5个副省级城市设有36个一级分支机构,包括34个分局和2个外汇管理部。即在22个省、5个自治区、2个直辖市(上海市、天津市)和5个副省级城市兼中央计划单列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厦门市、宁波市)设立分局;在2个直辖市(北京市、重庆市)设立外汇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在有一定外汇业务量、符合条件的部分地区(市)、县(市)分别设立了308个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519个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 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设置情况(截止2005年12月末)分局下辖中心支局数下辖支局数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1 0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0 0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12 2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12 41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15 92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12 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19 65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 16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9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0 0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8 2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10 75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10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11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8 2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12 14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9 39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7 45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16 6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17 16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10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13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13 7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1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8 0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15 20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 5 0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13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 4 1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2 1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14 4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0 0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 1 3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0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0 0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0 6 合计 308 519
『叁』 厦大的名人
厦门大学著名校友:
李光前 爱国企业家、教育家、慈善家,陈嘉庚的大女婿,从1927年到21世纪,李氏家族持之以恒地持厦大建设。
鲁迅 思想家、厦大文学院教授 。
林语堂 学者、翻译家、厦大文学院院长、教授 。
余光中 诗人、散文家、厦大客座教授、1948-1949年在厦大就读 。
易中天 文化学者、厦大教授 。
杨振宁 厦门大学名誉教授 。
李政道 厦门大学名誉教授 。
李远哲 厦门大学客座教授 。
连战 厦门大学名誉博士 。
李敖 厦门大学终身教授 。
卢嘉锡 中国科学院院长、院士、化学家、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农工民主党中央主席、厦大教授、副校长 。
萨本栋 厦门大学校长(第一任国立厦门大学校长)、物理学家、电机工程专家、教育家、民国时期中央研究院总干事 。
亚南 厦门大学校长、中国翻译资本论第一人、经济学家、翻译家、教育家、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学部委员、福建省政协副主席 。
汪德耀 厦门大学校长、细胞生物学家、教育家,在厦大开创性地创办了中国高校史上第一个航空工程、机械工程、海洋学、国际贸易、南洋经济研究等系科 。
傅鹰 厦大教授、教务长兼理学院院长、物理化学家、中国胶体化学奠基人、北大副校长、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 。
林惠祥 厦大教授、人类学家,厦大历史系主任,创办中国第一个人类博物馆,厦大26届。
唐世凤 厦大教授、1946年创建了中国最早的海洋学系及海洋研究所 。
伍献文 动物学家、中央研究院院士、中国科学院生物学部委员。
陈景润 数学家、中科院院士 。
谢希德 复旦大学校长、中科院院士,物理学家、上海市政协主席 。
柯召 四川大学校长、名誉校长、中科院院士、数学家 。
邓从豪 山东大学校长、中科院院士、物理化学家 。
曾呈奎 海洋生物学家、国际藻类学会主席、中科院院士、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 。
曾融生 地球物理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地学部)、 中国地球物理学会副理事长 。
曾邦哲 WABSE(国际协会)创始人 。
刘再复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所长 。
阙端麟 浙江大学教授、中科院士。
陈宜瑜 中国科学院副院长、院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理事长 。
张存浩 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主任 。
闵桂荣 中科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院长。
吴亮平 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民经济部部长,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 。
上官世盘 西昌中国卫星发射测控系统部部长、少将、厦大物理系毕业 。
葛文勋 第一、二届国际传感学会主席、CASE大学传感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
朱伯舜 美国纽约《华美日报》社董事长、美国共和党亚裔总党部共同主席兼台湾支部主席。
李景昀 医学家、奥克拉荷马大学解剖学系主任。
吴伯雄 美国伯明翰大学电子计算机中心主任 。
林幼堃 美国佛罗里达大西洋大学讲座教授、美国国家工程院院士、国际著名结构动力学家 。
李小加 摩根大通中国区主席,港交所行政总裁。
万建华 中国银联董事长兼总裁、上海国际集团总裁、副董事长,厦大财金系本科毕业,厦大兼职教授。
董文标 海通证券董事长兼总裁、民生银行董事长兼行长、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厦大财金系毕业 。
『肆』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方上浦国家简介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方上浦简历
经济学硕士,副研究员。历任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所长;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资金融通中心主任;福建兴业银行党组成员、副行长;福建兴业银行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2006年6月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
『伍』 有谁知道在漳州如何办理进出口权,能提供程序和相关部门的电话吗,谢谢
进出口权在外经贸,海关,电子口岸,外汇管理局申请。
『陆』 登陆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应用服务平台, ...如题 谢谢了
需要先由ba管理员登录后在权限管理中将“贸易售付汇核查”的权限赋予给某一个操作员,用该操作员登录后即可。→点击右边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答案>>
希望采纳
『柒』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汇发[2010]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进口核销改革)试点,逐步实现进口付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转变。外汇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采集进口单位货物流与资金流的电子信息,以进口单位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识别异常的资金流动和交易行为,同时结合现场监督核查情况对进口单位进行考核分类,实施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5月1日起,进口核销改革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以及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进行试点。
二、试点地区进口单位应按《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试点办法》,见附件1、2)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试点地区银行应按《试点办法》规定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非试点地区进口付汇业务仍按现行进口核销规定办理。
三、试点期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付汇业务按现行进口核销相关规定办理。试点地区进口单位到非试点地区办理异地进口付汇需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非试点地区进口单位到试点地区办理异地付汇的,银行仍按改革前规定审核《进口付汇备案表》及相关单证。
四、为保证改革实施前后进口付汇管理的有效衔接,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进口单位在2010年1月1日之前的进口付汇业务应于2010年7月31日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对于逾期未核销业务,进口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核销且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按规定予以处罚或做进口付汇备查处理。
五、进口核销改革是推进贸易便利化的重大举措,试点地区外汇分局应当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在总局的统一部署下,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改革试点的对外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并督促银行、进口单位尽快熟悉改革的思路和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对辖内外汇局、银行以及进口单位开展培训,便利银行和进口单位办理业务。
(二)对已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上的进口单位,应督促其在2010年7月31日之前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确认书文本另行发布。
(三)根据《试点办法》,完成名录登记、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现场监督核查、分类管理等各项管理措施的试点工作,全面使用“核查系统”各项管理功能。
(四)及时上报试点情况。应按周向总局上报试点进展情况,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和建议。
六、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外汇局应认真做好2010年1月1日之前的历史业务清理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告知、督促进口单位办理核销。同时积极学习进口核销改革的相关政策、关注试点工作情况,做好进口核销改革正式实施的准备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即应开始相关准备工作,并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以及相关单位。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口单位和银行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向总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
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