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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结算金额

发布时间:2021-09-16 03:54:53

㈠ 个人接收外汇汇款限额是多少

你好。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㈡ 外汇汇款结算的方式有哪些

从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柜面(仅对个人客户),以及除自助柜员机以外的非柜面渠道,专将提供实时属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三种转账方式供客户选择。
1、“实时到账”:将在受理存款人的转账申请后,即时处理扣款并汇出。
2、“普通到账”:普通到账即非实时到账,将在受理存款人的转账申请后,延时2小时扣款并汇出。
3、“次日到账”:将在受理存款人的转账申请后,延时到第二个自然日扣款并汇出。请注意次日到账并不是24小时后到账。
4、以上汇款时间均是指银行扣款并发起汇款的时间,如为跨行交易,到账时间还取决于人行跨行清算系统和收款行入账时间。
银行处理该笔业务时,若相关清算系统已经关闭,该笔业务将在约定时间扣款并延迟到清算系统正常服务时汇出。

㈢ 美元外汇结汇银行怎么结算人民币汇率

在外汇结算中,银行外汇牌价都会有不同的价格显示,各大银行的人民币即期外汇牌价分别就有:现汇买入价、现钞买入价、卖出价、汇买汇卖中间价,而且在不同的时间段会刷新一次,大概是几分钟左右就更新一次,从发布时间的更新频率就知道每个银行的汇率更新情况,有些银行还会有折算价、中间价等,不过也只是名称的叫法不同。很多没接触过外汇结算的朋友都不清楚这些名称到底有什么含义,为什么去银行兑换外汇或者结算外汇的时候,不是自己认为的那个高的汇率,而是另外一个低的汇率呢? 不仅是没接触过外汇结算的朋友不知道其中含义,实际上,即使是那些长期做外贸生意、进出口的工厂或贸易公司,有时候他们也都不太明白到底自己在做外汇结算的时候,银行是以哪个汇率来计算自己的外汇和人民币的兑换结算。 天捷国际长期操作进出口贸易,也经常需要到银行柜面做结汇、付汇等非现金业务,通过收汇结汇付汇的接触过程中,慢慢了解其中的含义。 下面就几个常用的名称做一些比较简单易懂的解释,这种简单易懂的解释也是我们经常对客户讲解的一个方式,客户一听就能明白其中道理。 首先,我们来研究什么是银行的“现汇买入价”、“卖出价”,这两个基础的搞清楚了,其他就没啥难懂的了。 我们来做个场景设定:把银行当成是一个卖家,而你是一个买家,银行和你进行一个交易,你们之间买卖的东西是——货币,货币可以是美金、人民币或其他货币。当你去找银行买货币的时候,银行作为卖家,他卖货币,他是需要赚取一定的利润的,所以是由银行制订的价格,是以银行为中心所制订的价格,不是由买家来制订的价格,所以这个时候,银行卖给你货币的时候价格,就是指“卖出价”,而当银行想买入货币的时候,他当然是低买高卖才能有利润,所以,当你将货币卖给银行的时候,实际上是相当于银行跟你买入货币,由于这个价格也是由银行制订的,所以,银行是以“买入价”向你购买货币,而不是说你卖出货币给银行,很多朋友就是被搞在这个地方,弄糊涂了,为什么每次去结汇美金或者欧元,都是那个低的“买入价”,而不是那个高的“卖出价”来结算外汇,归结起来就一句话,因为那个是以银行为中心制订的买入和卖出价格,而不是以你为中心来确定的,再举个例子,你要跟银行买外汇进行外汇支付到国外,这个时候,以银行为中心,他就是“卖外汇”给你,当然就是以卖出价跟你结算。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现钞买入价”,“现汇买入价”。有人会问,为什么同样一种货币,“现钞买入价”会比“现汇买入价”低呢?其实,道理也简单,现钞是现实的货币兑现,而现汇是账面的兑现,现钞是实打实的货币体现,现汇则是看的见但摸不着的一个金额,且更显得虚拟化,银行提现或者兑换现钞给你,他就需要准备大量的现金给你结汇兑现,手续麻烦,操作繁杂,比起直接将钱划进划出你的银行账户的操作要复杂得多,这些都是要增加人工成本和操作步骤,而且,现钞你拿走就是你的了,而现汇毕竟还是放在银行,只要你的账户归银行管理,你的账户里面的钱也是归银行管理的,想得通就好。 至于“汇买汇卖中间价”,这个就简单多了,其实,这个基本和银行结算业务没什么大的关系,汇买、汇卖中间价就是银行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平均值,它一般是用来进行分析与研究外汇行情的,所以在外汇结算业务上,你基本不需要用到这个价格,银行也不会用这个价格和你做交易,在银行的货币买卖中,这个中间价毫无意义,只是作为一个标准参考数据而已,想通就好。有些银行还有“折算价”、“基准价”等名称,实际上也和“汇买汇卖中间价”一样意思,只是一个参考的基准。

㈣ 个人接收外汇汇款限额是多少

没有相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专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属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4)银行外汇结算金额扩展阅读: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㈤ 银行汇票结算金额补充提问

如果结算金额小于出票金额,那多余的这部分钱最终银行会退还给汇票申请人,这个没有问题,支付结算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汇票收款人将结算金额写错,但小于出票金额,且大于实际交易金额,银行会按实际结算金额解付,因为票据讲究的是无因性,银行不会去追究票据结算背后的实际交易。若发生纠纷,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

㈥ 各银行国际结算资费标准 详细点的!

中国银行:
一、汇出境外汇款
电汇:汇款金额的 1‰,最低50元/笔,最高1000元/笔,另加收电讯费
票汇、信汇:汇款金额的 1‰,最低100元/笔,最高1200元/笔,另加收邮费(如有)

二、外币光票托收
外币光票托收:托收金额的 1‰,最低50元/笔,最高1000元/笔,另加收邮费

三、买入外币票据
买入票据:票据金额的 7.5‰,最低50元/笔

四、现钞托收:100元/笔,另加收邮费

五、进口托收:进口代收金额的 1‰,最低100元/笔,最高2000元/笔

六、跟单托收:代收金额的 1‰,最低100元/笔,最高2000元/笔,另加收邮费

㈦ 企业外汇一共有几种结算方式

一、结汇水单

结汇是外汇结算的简称,是指外汇收入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回行,银答行按照一定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分为三种基本的方式:

(1)强制结汇;

(2)意愿结汇;

(3)限额结汇或部分结汇;

这三种结汇方式不论是对公司还是对银行,结汇水单都是比较重要的凭证,投资者要注意结汇水单的查收,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折算入账

折算交易是外币折算交易,指企业将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按照本位币的价值结算的交易,期指折算入账有两个基本环节:一是在发生外币交易时所进行的初始确认与结算时的差额确认;二是在核对资产负债表的时候要对外币交易相关项目的折算;基本的折算流程如下:

投资者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要助于银行中的外币折算交易,在交易的初始就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而在外汇折算入账的时候,汇率应该是上一年的即期汇率,但是在外币折算中还是有操作技巧的:①选择现行汇率作为折算汇率,将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②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者是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

㈧ 中国银行收到的美金超过了结汇额怎么办呢

境内个人结汇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
1、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中行办理。
2、经常项目下经营性外汇收入:(1)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收结汇通过本人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2)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通过本人外汇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证办理。
(3)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通过本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4)个人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3、资本项目下:资本项目业务具有较大的个案差异性,流程相对复杂,建议您详询中行网点柜台。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㈨ 结汇金额的结汇要求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三、经常性项目结汇
1.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2.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1) 以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帐。
(2) 对于等到值5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可先结汇或入帐,事后凭收汇单位提供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核对。
银行须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单位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收汇单位须持收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
(3) 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帐。
(4) 出口项下预收货款结汇或入帐,银行凭经外汇局备案并盖有“予收货款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合同办理。
3.境内机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下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收。
4.对于境内机构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办理结汇或入帐;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收汇单位应持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收汇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5.对于先结汇或入帐、事后核对的汇入汇款,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后,不得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但应在结汇或入帐时逐笔登记,收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结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6.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不能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相应凭证,银行不得办理结汇,须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事后不能按规定期限向银行提供相应凭证并办理有关核对手续的,银行应按当日汇率冲回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7.代理出口项下出口收汇,如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收款行收汇后可以凭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托代理协议,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8.如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其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收款行按本办法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至委托方。
出口信用保险和其它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等,银行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或入帐,并出具有核销单编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结汇信得过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外汇局可以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
1.有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且在当地工商管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
2.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主要业务主管人员经过当地外汇局培训考核,熟悉国家外汇管理政策;
4.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省级分局制订的其它条件。
五、出口收汇核销
1.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办理,核销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各地外汇局自行制定。
3.出口单位应当到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核销单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
4.出口单位初次申领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5.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有效。出口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且继续按照规定完成已出口业务的核销手续。
6.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7.出口单位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附商业发票及报关单,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对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以自寄单据方式出口的还需提供相应的批准件。
8.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帐户的入帐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帐联同时套写并具备下列要素:(1)经办银行的名称;(2)结汇或者收帐日期;(3)收款单位名称、帐号;(4)收汇金额及币种;(5)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6)净结汇或者入帐金额及币种;(7)核销单编号;(8)“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9)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
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当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10.对于下列外汇收入的结汇或者入帐,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2)不是直接从境外收入的;
(3)进入除外汇结算帐户之外的其他各类外汇帐户的;
(4)已进入各类外汇帐户(含外汇结算帐户)后,再从该帐户中结汇或者划出的;
(5)从境内其它单位或者从同一单位其它外汇帐户划转来的;
11.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完核销手续后,应当在核销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后,将出口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
12.核销单的遗失和补办。
(1)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的,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费用由遗失核销单的单位负担),并作如下处理:A.对于空白核销单,予以注销;B.对于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先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C.对于已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后的核销单原则上不予补办,特殊情况下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2)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3)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补办。外汇局核实同意后,可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后,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银行凭该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补办的出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
13.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从领单之日起4个月内未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
(2)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180天内未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远期出口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款日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
(3)出口收汇核销差额超过成交总价10%且无正当理由的;
(4)遗失核销单后,自遗失之日起15天内未向外汇局挂失的;
(5)未用的核销单,自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未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6)多次丢失核销单、情节严重的;
(7)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时将全部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㈩ 外汇汇入个人金额多少不需要申报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10)银行外汇结算金额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1、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2、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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