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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股东大会成员

发布时间:2021-05-26 10:32:43

Ⅰ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三者的区别

1、包含的成员不同。

股东会包含的成员为全体股东;董事会成员为全体股东中的部分人员或全部人员;管理层包含的成员为股东、非股东(总监、经理、班组长等人员)。

2、产生方式不同。

股东会的产生方式是公司法赋予的,认购股份即为股东会成员;董事会的产生方式是依据企业章程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可设董事会,也可不设董事会。管理层的产生方式较为多样,有选择产生,也可以由任命产生。

3、权限不同。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管理层则依据职位高低不同具备不同权限,但均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权限内开展工作。

4、除名方式不同。

股东会成员的除名方式需依据公司法召开股东会议并产生决议,由股东出售或转让其股权而除名,且需办理经工商、税务等变更手续。董事会成员的除名方式为召开股东大会罢免或董事会成员自行辞职。管理层的除名方式较为多样,可以是前两种方式,也可以是直接开除或免职(非股东)。

Ⅱ 如何通过章程设计防范恶意并购

一、反并购条款设计
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反并购条款,是公司对潜在恶意收购者所采取的一种事先预防措施。由于反并购条款的实施,会直接或间接地提高收购成本,甚至形成“胜利者的诅咒”那样的局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会迫使收购方望而却步。设计条款如规定凡任命或辞退董事、决定公司资产出售、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均须经绝大多数股东同意方可实施;或规定公司每年只能改选少量(超少数)董事,而且辞退事由必须合理等等。面对这样的规定,收购方即使并购完成也难以迅速掌握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1、绝对多数条款
绝对多数条款,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进行并购、重大资产转让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变更时必须取得绝对多数股东同意才能进行,并且对该条款的修改也需要绝对多数的股东同意才能生效。绝对多数条款一般规定,目标公司被并购必须取得2/3、3/4或以上的投票权,甚至高达90%以上。
600887伊利股份章程:“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通过方为有效:1、本章程的修改;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议案;3、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时,该收购方(包括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与公司进行的任何交易事项;4、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包括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截至2016年8月13日伊利股份正在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的问询函》中,监管层认为3/4高数决使得部分股东有一票否决权之嫌。)
000998隆平高科章程:“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八)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已经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
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的更换每年只能改选1/4或1/3等,这样即使收购者已收购了足量的股权,也无法对董事会做出实质性改组,难以获得对董事会的控制权。为防止收购人在获得控股地位后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废除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公司章程还可设置特定的绝对多数条款,规定必须一定比例(如1/3或过半数)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且取得出席会议的绝对多数(如3/4)股东同意才能修改关于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
隆平高科章程:“第九十六条…公司每连续三十六个月内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而导致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人数的,公司可以增选董事,不受该三分之一的限制。连选连任的董事不视为本款所规定的更换或增选的董事。”
中国宝安章程:“第九十六条…在每届董事局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则不受该四分之一限制。董事局换届时,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由上届董事局提出,每届更换董事人数(包括独立董事)不得超过董事局构成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6月修订)
3、限制董事资格条款
限制董事资格条款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非具备某些特定积极条件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具备某些消极特定情节者也不得进入公司董事会,通过这些条款增加收购方选送合适人选出任公司董事的难度。实践中,可以具体对股东提名董事的权限、提名人数、董事会人选产生等方面来设计限制董事资格的条款,如规定董事长必须从任职连续三年以上的执行董事中产生,或规定“公司董事长应由任职满二届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任职满一届的董事担任”等。
中技控股“第九十六条…在公司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002407多氟多“第一百零一条…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六年;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经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辞退必须合理条款
配合上述限制董事任职资格使用,加大收购方收购成本与难度。
600138中青旅“第一百零二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除法定事由或本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不含原提名股东)不得提出罢免或撤换现任董事的议案。如非原提名股东强行提出罢免或更换现任董事的提案,则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有权拒绝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如上述提案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则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将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该等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有权以公司名义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其召集行为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诉讼,在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召集行为及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作出生效认定之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管理人员有权不执行其股东大会决议。”
5、限制股东提案权条款
限制股东提案权条款是指股东在股份取得一定时间以后才能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权利、提案权及董事提名权,以维持公司管理层和经营业务的稳定。限制股东提案权条款有助于阻止收购人在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后立即要求改选董事会,但是此举获得争议较多,目前大多都受到监管层的问询。
603003龙宇燃油章程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第八十二条增加“董事会换届或改选董事会时,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包含3%)10%以下(不包含10%)的股东只能通过以其名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方式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包含10%)的股东只能通过以其名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方式提名不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的董事候选人。”
龙宇燃油2016年6月13日对监管层问询回复理由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对《公司章程》能否就上述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做出禁止性规定,股东对于自己的权利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相应的规定,不会对其他股东的权利造成影响和损害。赋予股东在持股达到一定时间后享有召集股东大会及提案的权利,系对股东正常行使上述权利的丰富和完善。对股东召集股东大会及提案权利课以持股达到一定时间的要求,目的是鼓励长期持股投资而非短期投机的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讨论和管理,因而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与稳定。”;“《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均未对董事会换届或改选的具体方式或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规定特定股东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人数方面有一定限制,是《公司法》赋予的股东大会职权。公司对于本条款的修订符合法律规定。能够有效防止恶意收购方控制公司董事会,保证了董事会的稳定,从而维护了全体股东的权益。”
60038山东金泰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履行前置程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同时,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拟修订《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名非独立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当是“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
山东金泰2016年8月17日公告正在向监管层延迟回复中。
二、相互持股设计
上市公司为了避免被收购,应该重视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让公司股权难以“足量”地转让到收购者的手上。这就需要公司在设立之初便需要全盘考虑股权设计与控股架构,根据出资比例不等于持股比例、分红比例、表决权比例的灵活章程设计,将股权以自我控股、相互持股或员工持股等方式进行规划,以保证公司创始股东牢牢把握控制权,不至于事后亡羊补牢为时晚矣。
自我控股,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对一个公司持有25%左右的股权,甚至更少,就能控制该公司。自我控股又分为在设置公司股权时就让自己控有“足量”的公司股权和通过后续增持股份加大持股比例来达到控股地位这两种方式。当然,在相对控股的情况下,要达到多大比例才是最佳的状态,还要视控股股东及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
相互持股是指关联企业或关系友好企业之间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当其中一方受到收购威胁时,另一方施以援手,其本质上是相互出资。相互持股可以减少流通在外的股份,从而降低被收购的机会。此外,相互持股除了能起到反收购效果外,还有助于双方公司形成稳定、友好的商业合作伙伴关系。当然,相互持股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相互持股需要占用双方公司大量资金,影响流动资金的运用。
员工持股计划是基于分散股权的考虑而设计的,美国许多企业都鼓励内部员工持有本企业的股票,同时成立相应的基金会进行控制和管理。在敌意并购发生时,如果员工持股比例相对较大,则可控制一部分企业股份,增强企业的决策控制权,提高敌意并购者的并购难度。
举例:2004年9月2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临中信证券的敌意收购,在收购战中,广发证券的交叉持股方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敖东和辽宁成大三甲公司迅速增持并控制了广发证券66.7%的股份,牢牢占据绝对控股的地位,成功地挫败了中信证券的敌意收购。
三、金色降落伞条款
金降落伞是指目标企业董事会通过决议,由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与目标企业签订合同,一旦目标企业被并购,其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被解雇,则企业必须一次性支付巨额的退休金、股票选择权收入或额外津贴。上述人员的收益根据他们的地位、资历和以往业绩的差异而不同。这种收益就象一把降落伞让高层管理者从高高的职位上安全退下来,故名降落伞计划,又因其收益丰厚如金,故名金降落伞。目前伊利股份、中国宝安、山东金泰、多氟多、世联行、雅化集团等上市公司均加入此条款,但此条同样面临监管层的强烈质疑。
002285世联行“第九十七条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非经原提名股东提议,任何董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的,公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5倍向该名董事支付赔偿金。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002497雅化集团“第十三条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任何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未届满前被终止或解除职务的,公司应按该名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十倍给付一次性赔偿金,上述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6年7月2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毒丸计划
又称股权摊薄反并购策略,是一种提高并购企业并购成本,造成目标企业的并购吸引力急速降低的反收购措施。毒丸计划在平时不会生效,只有当企业面临被并购的威胁时,毒丸计划才启动,所以毒丸计划需要未雨绸缪,预先埋设。
适用举例:伊利股份在2006年5月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授予总裁潘刚等33人合计5000万份股票期权,在一般情况下,激励对象首次行权不得超过获授股票期权的25%,剩余获授股票期权可以在首次行权的1年以后、股票期权的有效期内选择分次或一次行权。但当市场中出现收购本公司的行动时,激励对象首次行权比例最高可达到获授期权总数的90%,且剩余期权可在首次行权后3日内行权。伊利股份的上述计划是管理层激励、类“毒丸”计划与“金色降落伞”的结合体。
综上而言,虽然监管层对目前上市公司纷纷修改章程的行为提出质疑,各方也是褒贬不一,但是从实践及发展角度来说,完善章程设计做好股权规划,对一个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另外,笔者需要强调的是,反并购措施仅针对那些恶意并购与不当的敌意并购。如果并购本身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竞争地位和长远发展,且并未损害股东利益,甚至增加了股东利益,则管理层实施反并购便违背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经营原则,是不应被鼓励的。

Ⅲ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有什么区别,他们各自的构成成员一样吗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具有如下特征: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Ⅳ 股东大会参加人员必须是股东吗

必须是股东。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

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所以,股东大会由股东参加,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4)伊利股东大会成员扩展阅读

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体现股东意志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上万甚至几十万,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会。因此,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2、企业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关,不仅要选举或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而且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但股东大会并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它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本身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Ⅳ 股东大会的成员包括哪些

股东大会的三种形式
1、法定大会
凡是公开招股的股份公司,从它开始营业之日算起,一般规定在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时期内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会议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司董事在开会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东提出的法定报告。目的在于让所有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况以及进行重要业务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础。
2、年度大会
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为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由于年度股东大会定期的召开大都为法律所强制,所以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年度大会内容包括:选举董事,变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讨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等等。
3、临时大会
临时大会讨论临时的紧迫问题。除了上述三种大会外,还有特种股东会议。

Ⅵ 股东大会的出席者除了股东外还有什么人

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公司高管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Ⅶ 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分别该多少人出席才可以召开或召开才有效

有限责任公司,人数没有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公司法》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参加人数做规定,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上做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7)伊利股东大会成员扩展阅读

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体现股东意志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上万甚至几十万,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会。因此,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2、企业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大会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关,不仅要选举或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而且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

但股东大会并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它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本身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作用

对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作出决策,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提供有效途径。

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Ⅷ 股东大会的成员包括哪些

股东大会的成员包括:全体股东。
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机构。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全体股东”,是平等地体现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股东参加股东会是法定权利。不为公司的出资者,不能称作公司的股东,也就不能成为股东会成员。当然,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会。

Ⅸ 股东大会是谁开的

股份公司的股东开的,只要是股东就可以参加,持有一股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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