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关系是什么意思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二)的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 法人与股东的关系
法人是企业的负责人,是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股东只是公司的资金投入者,股东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而一般的公司的法人都是由董事长(即股份持有最多的人)来担任的。法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是投资者,享有收益等权利。在跟其他公司签合同时,只有企业法人签字才有效。
股东与法人区别如下:
1、法定代表人承担经营中的责任,股东承担的是出资的责任。
2、法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是投资者,享有收益等权力。
3、一般股东只承担资金责任,而法人要承担所有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4、在跟其他公司签订合同时,只有法人签字才算有效的。
(2)股东关系有哪些扩展阅读:
股东与法人的定义不同:
1、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
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法律确认法人为民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3. 股东与股东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股东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就是共同投资的合同,尤其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更为明显,一方如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另一方可以以公司或者股东的名义提起诉讼;在股份公司也是,如果大股东作出的决议有损小股东的利益,那么中小股东可以要求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 什么是关联股东
关联股东是指间接拥有一个公司股权的股东,
比如某公司或个人首先是拥有A公司的一定股份(需达到能影响该公司经营的程度,至于这个影响公司经营程度的股份比例来说,是不一定多少的,如果拥有50%以上的就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当然这个要根据公司的股东各自所占的股份比例实际情况而定)。
然后 A公司投资B公司,这样,虽然某公司货个人没有直接投资B公司,但是这个某公司或者个人相对B公司而言就叫关联股东。
5. 股东是什么意思
股东是指来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源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5)股东关系有哪些扩展阅读:
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根据《公司法》,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6. 股东有哪些权利
1、知情质询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股份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4、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再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5、解散公司请求权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1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资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
注意: 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过去在公司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的缺位问题。
7、优先权:
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8、提议召集权:
全名为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在非股东会的定期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9、其他权利:
注意: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单独股东权”,在股份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少数股东权”,以维护小股东利益。
(6)股东关系有哪些扩展阅读:
相关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 股东关系的实质是什么
占股权是一种违法行为;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8. 加强与股东关系应从哪几个方面
(1)股东关系是企业内部重要的公共关系。股东为企业的投资者,股东关系是指与投资者的种种关系,亦称“金融公共关系”或“财务公共关系”。股东关系在国外是一种很常见的公共关系,是股份公司所特有的一种企业内部公共关系。股东很少参与或全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生活经营活动,但他们具有一定的权力,如选举董事会,制订公司的规章制度,批准或否决董事会的有关决议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股东关系获得迅速发展。由于股东关系涉及企业的“权源”和“财源”,特别是在当代资本国际化、社会化和分散化的趋势中,它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休戚相关,甚至决定一个企业命运。所以,处理与股东的关系也就成为企业的重要公共关系。
(2)建立良好的股东关系。建立良好的股东关系,其目的主要是加强企业与股东之间的信息沟通,提高企业的信誉度、知名度、可靠性和发展能力,争取现有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对本企业的了解、信任和支持,创造更加有利的投资环境和通力合作的融洽气氛,稳定已有的股东队伍,吸收更多更新的投资者,最大限度地扩大企业的财源。
股东公共关系中的公众对象一般有三类:一是人数众多的持有一定股权的股东,他们分散在社会上,不直接经营,但非常关心企业的盈利状况。二是董事会,其成员占有股份较多,由股东选出,作为决策机构。企业的经理部门作为执行机构与董事会要密切合作,充分协调,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三是专业的金融舆论专家,如证券分析家,股票经纪人,投资银行家,金融新闻人员等,他们对广大股票持有者和投资者的判断,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单纯是“投资——分利”的关系。企业应把股东作为“自家人”,增强其“主人意识”,做到与企业共荣共享,共进共退,休戚相关。股东本身可能是最大的主顾、最知己的顾客群或同舟共济的推销伙伴,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