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股发行体制的经历阶段
20多年来,新股发行体制共出现过9次重大变革,先后经历过审批制和核准制等阶段。
1990年-2000年:行政审批制
这一阶段我国股票发行采取的是行政审批制,这期间大量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完成了上市融资。
大事记:
1992年之前,实行内部认购和新股认购证。
1993年,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
1996年,全额预缴款按比例配售
1999年,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
2001年3月至2004年:核准制
公司上市由券商进行辅导,由证监会发审委审核。不少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攻关达到了上市的目的
大事记:
2001年实行上网竞价方式
2002年按市值配售新股
2005年1月1日至今:询价制
这个阶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询价应采用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
2009年6月和2010年10月,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对询价制度做了进一步改革, 进一步强化了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约束机制。
大事记:
2006年:IPO询价制+网上定价方式
2009年至今完善询价和申购的保健约束机制,淡化行政指导,优化网上发行机制
2012年,证监会正研究存量发行、增加网下认购比例等措施抑制“新股制”
⑵ 新股发行体制的相关文件
(一)
证监会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全文)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需要,证监会在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2012年经济工作的部署,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过去两年减少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健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推动各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修改完善相关规则,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应按法规制度履行职责,不得包装和粉饰业绩。对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本着诚信、专业的原则,善意表述。
(一)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必须始终恪守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其基本义务和责任是,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关联关系以及其他条件,要求或协助发行人编造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
(二)保荐机构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尽职核查,督促发行人完整、客观地反映其基本情况和风险因素,并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必要的核查。
(三)律师事务所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完整、客观地反映发行人合法存续与合规经营的相关情况、问题与风险,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负责。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业务质量控制的需要,制定包括复核制度在内的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严守执业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确保风险评估等重要审计程序执行到位,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管理层舞弊、利润操纵等行为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
(五)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执业准则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独立核查判断,出具专业意见。
(六)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要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在财务会计资料提供、审计执业规范、辅导及尽职调查等方面的责任,坚决抑制包装粉饰行为。
(七)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有效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机制;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的状况及运行情况。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辅导、核查等工作,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八)进一步提前预先披露新股资料的时点,逐步实现发行申请受理后即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提高透明度,加强公众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征求有关部委意见的环节,按照国务院有关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提高政府服务效率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在有效增加相关信息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改进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的方式。
(十)发行申请获得核准后,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由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自行选择发行时间窗口。
二、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
(一)扩大询价对象范围。除了有关办法规定的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至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的原则和标准、内部决定程序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和中介机构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向推荐的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或劝诱推荐的个人投资者抬高发行价格。
(二)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以下称为本次发售股份)的50%。网下中签率高于网上中签率的2至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超过4倍时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三)促进询价机构审慎定价。询价机构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投资管理业务制度,进一步提升定价的专业性和规范性。询价机构要认真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发现存在异常情形的,如与本次发行相关联的机构或个人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发行人所在行业已经出现不利变化、发行人盈利水平与行业相比存在异常等,询价机构应采取调研、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研判。如未能对相关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研判,或者缺乏充分的时间熟悉、研究发行人的资料信息,参与报价申购具有较高风险,应保持充分的审慎。
(四)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承销商应保留询价、定价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过程。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要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及存档资料的日常检查,对发行人和承销商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五)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具体组织开展新股风险评析的相关工作。
(六)证券交易所组织开展中小投资者新股模拟询价活动,促进中小投资者研究、熟悉新股,引导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
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
(一)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3个月的锁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自主约定的锁定期,不受此限。
(二)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东选择转让老股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老股东名称及转让股份数量。
(三)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3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可将资金转出。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制定相关规则并加以监管。
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监管和惩治力度
新股发行体制的有效运行需要法治保障。中国证监会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及不当行为的监管和惩治力度,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加大对财务虚假披露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新股发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自律组织应根据自律规范采取自律措施,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理。法律、法规规定尚不明确的,要进一步予以完善。中国证监会将加强与司法机关、自律组织的监管与执法协作,形成合力。
(二)加强对路演和人情报价的监管和处罚。加强对发行人、承销商、询价对象的路演、询价、报价和定价过程的监管,对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人情报价等行为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将完善诚信档案、加强诚信法制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三)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列为重点关注、监管谈话、认定为非适当人选等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承销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四)加强对第三方独立评析机构的监管。第三方评析机构违反评析业务流程,违规出具新股风险评析报告,或者出具的评析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故意遗漏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要依照自律管理规则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视情节给予处理。
(五)加强对证券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监管力度。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证券公司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六)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细化异常交易的认定标准,强化监管涉嫌操纵新股价格的违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操纵新股价格。
现阶段新股发行中的弊端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痼疾,所谓新股价格畸高、打新投机严重及随之出现的业绩变脸和市场表现下滑,除体制机制原因外,还有深刻的社会、文化和历史根源。因此,在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强舆论宣传、风险揭示和投资教育,逐步改变存在的以送礼祝贺心态参与报价,以分享胜利果实心态参与认购,以赌博中彩心态参与炒作等种种不良习惯和风气。只有全面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取综合治理方针,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上述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是经过广泛讨论、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后形成的。中国证监会将在整体规划,统筹协调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实现平稳有序推进。在此过程中,还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整措施。
(二)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资本市场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基础性和制度性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市场规模和容量跨上新台阶,市场机制和结构逐步优化,投资者入市踊跃,各类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健全机制、融入资本的态度积极,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为了进一步健全机制、提高效率,有必要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更大发展。经过对股票发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进行广泛调查研究,我会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原则、基本内容和预期目标(一) 改革原则。坚持市场化方向,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注重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人的参与意愿。 (二) 基本内容。在新股定价方面,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淡化行政指导,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在发行承销方面,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强化买方对卖方的约束力和承销商在发行活动中的责任,逐步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份;优化网上发行机制,股份分配适当向有申购意向的中小投资者倾斜,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同时,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明晰发行市场的风险。 (三) 预期目标。一是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买方、卖方的内在制衡机制得以强化。二是提升股份配售机制的有效性,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提高发行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在风险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得到重视,向有意向申购新股的中小投资者适当倾斜。四是增强揭示风险的力度,强化一级市场风险意识。
二、改革措施新股发行体制涉及面广、影响大,为保证改革的平稳推进,拟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推出各项改革措施。现阶段主要推出如下四项措施: (一) 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对最终定价超过预期价格导致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资金需要量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用途。 (二) 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 (三) 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四) 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提示所有参与人明晰市场风险。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揭示一级市场风险,提醒投资者理性判断投资该公司的可行性。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向投资者提示新股认购风险。 其他改革措施,在统筹兼顾市场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市场的承受程度的基础上,择机推出。 三、切实落实各项改革措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密切配合,市场各方应当提高认识,制定相应方案,周密部署,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落到实处。 发行人应当树立发行上市的正确理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经营水平,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承销商(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公司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经营活动中维护买卖双方的长期利益和根本利益。具体工作中要在机构、人员、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改进和适应,不断提高专业服务能力。询价对象应当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认真、审慎、专业地掌握资料、分析研判、理性定价,从而形成对市场的理性引导。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部分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相关自律组织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参与新股发行的承销商、询价对象、股票配售对象、证券公司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⑶ 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相关图书
书名: 证券发行与承销
作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编
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5-1
印刷时间: 2009-5-1
字数: 487000
页数: 507
开本: 16开
ISBN : 9787509513743
包装: 平装
定价: 47.00元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第一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第二节 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报表审计和法律审查
第四章 公司融资
第一节 公司融资概述
第二节 公司融资成本
第三节资本结构理论
第四节 公司融资方式选择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辅导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
第三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推荐核准
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和询价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
第三节 发行准备、费用和后期工作
第四节 股票的发行上市保荐
第七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 信息披露概述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第三节股票发行公告
第四节 股票上市公告书
第八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第一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
第二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程序
第三节 发行新股的发行方式和发行上市操作程序
第四节 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有关的信息披露
第九章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节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准备工作
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第三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四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第十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一节 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第二节 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三节 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四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五节 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六节 中期票据的发行与承销
第七节 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八节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九节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十一章 外资股的发行
第一节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
第二节 H股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 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的发行与上市
第四节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
第五节 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制作
第六节国际推介与分销
第十二章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
第一节公司收购概述
第二节上市公司收购
第三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节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五节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转让
第六节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第七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后记 上半年版
基本信息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页码:417 页
·出版日期:2010年2月·ISBN:9787509513798
·条形码:9787509513798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
内容简介
《证券发行与承销》(2009-2010)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等等。 下半年版
书 名:证券发行与承销
作者:证券业从资格考试辅导丛书编写组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年6月1日
ISBN: 9787509522639
开本: 16开
定价: 35.00元
内容简介
《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证券发行与承销》内容简介:2010年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日渐临近,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在较短时间内掌握考点中的重点与难点,迅速提高应试能力和答题技巧,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组织了一批国内优秀的证券考试辅导专家,精心编写了这套“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2010)”。
本套辅导丛书以教材、大纲为蓝本,以考试重点、难点、考点为主线,每章都设计了近200道习题,涵盖了教材里80%的内容,可以帮助考生加深对考试需要掌握和熟悉的内容的理解和把握,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
另外,我们还设计了两套模拟试题,希望考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熟悉考试进程,合理安排时间。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证券业从业考试采用从题库随机抽题的方式考核广大考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所以考试的难度与模拟试题可能会有所差异。
尽管我们对《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证券发行与承销》精心编写,认真审核,但是由于时间仓促,遗漏与错误在所难免,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另外,辅导丛书只是一种辅助的学习手段,广大读者或考生应以教材为本,精雕细镂地打造自己坚实的知识基础,以“不变”的知识应对“万变”的题型。
我们希望《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证券发行与承销》能助各位考生一臂之力,顺利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
最后,预祝各位考生2010年证券考试之路一帆风顺!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练习题
练习题参考答案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练习题
练习题参考答案
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练习题
练习题参考答案
第四章 公司融资
练习题
练习题参考答案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练习题
练习题参考答案
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练习题
练习题参考答案
第七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练习题
练习题参考答案
第八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练习题
练习题参考答案
第九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练习题
练习题参考答案
第十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练习题
练习题参考答案
第十一章 外资股的发行
练习题
练习题参考答案
第十二章 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
练习题
练习题参考答案
模拟测试题(一)
模拟测试题(二) 作者:中国证券业协会 编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出处日期:2011年6月
ISBN:9787509522233
定价:47元
内容简介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日渐显著,不断提高证券经营机构的竞争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提升证券业从业人员和广大证券市场参与者整体素质,显得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从业资格。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参加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上述规定对扩大证券市场从业人员队伍,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图书目录
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第一节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第二节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第三节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四节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六节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第一节企业股份制改 内容简介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统编教材(2012)》实现了五个方面的更新:一是更新教材中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包括最近发布(或修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等,做到与现行的法规同步;二是更新教材中的基本理论和关键技术,包括历次G20会议关于金融改革的内容、投资理论的最新发展、金融工程的核心分析原理、无套利定价、套利基本原则、行业景气分析、公司偿债能力分析等,做到与当前的理论与技术前沿同步;三是更新教材中的有关数据,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品各个细分市场、产品、业务、组织的最新数据,做到与当前的市场进程同步;四是更新教材中的有关业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与承销、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借壳上市活动、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分级基金、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等,做到与当前的市场发展同步;五是更新教材中的基本表述,包括代办股份转让规则、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的资产评估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生产者价格指数、宏观经济运行景气指标、社会融资总额相关内容、外汇占款相关内容、主权债务相关内容等,做到与考生的要求同步 。
在历时近九个月的2012年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及教材修订工作中,涉及资格考试大纲总共约980个知识点的确认、评估和处理,做到整套统编教材五本共54章逐字逐句的研读、斟酌、修订,对内容进行整体布局,协调统一。
目录
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第一节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第一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第二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报表审计和法律审查
第四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和推荐核准
第五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操作
第一节 中国证监会关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和询价
第三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
第四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操作
第五节 股票的上市保荐
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第三节 股票发行公告及发行过程中的有关公告
第四节 股票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创业板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
第七章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并上市
第一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
第二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程序
第三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方式和发行上市操作程序
第四节 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有关的信息披露
第八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并上市
第一节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准备工作
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第三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四节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第五节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第九章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一节 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第二节 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三节 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四节 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五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六节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七节 中期票据的发行与承销
第八节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第九节 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十节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十一节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十章外资股的发行
第一节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
第二节 H股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 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的发行与上市
第四节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
第五节 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制作
第六节 国际推介与分销
第十一章公司收购
第一节公司收购概述
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
第三节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第四节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第十二章公司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
第一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第二节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后记
⑷ 近几年新股发行改革的对比
第一轮新股发行改革
出台时间
2009年5月22日
出台措施
一、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二、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
三、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
四、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提示所有参与人明晰市场风险。
第二轮新股发行改革
2010年8月20日
一、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
二、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
三、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
四、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第三轮新股发行改革
2012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提出了六项改革意见。
一、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二、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
三、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充分尽责。
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
五、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
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对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
2012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一是建议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对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的责任。
二是要求会计师和事务所提高职业能力,防范财务虚假披露行为。
三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获得上市的批文后,可以在有效期内根据市场的行情自主选择启动发行的时机。
四是行业市盈率是询价和定价的参照,而不应该成为指导价。[4]
五是对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相对应的监管处罚措施应该进行细化和具体化,使惩戒更具有操作性和威慑力。
第四轮新股发行改革
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意见》主要内容:
一、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
二、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
三、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
四、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
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
2013年12月13日 新股网上申购实施办法公布:市值配售门槛1万
深交所发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上交所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2014年5月9日-沪深交易所下文修改IPO打新市值配售办法
沪深两大交易所下文修改IPO打新市值配售办法,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口径改为按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来计算。这将增加投资者数量和整体可申购额度,也就是说,有更多的资金可申购新股了,新股压力将大为缓解。
据测算,按调整后口径计算市值,沪深两大交易所具有申购资格的投资者数量和投资者整体可申购额度较调整前均有一定比例的增加。
修改后打新市值配售计算规则更为合理,减轻新股申购对投资者二级市场交易行为的限制。按调整后口径计算市值,投资者单个交易日的交易行为和持股情况不再对新股申购产生关键影响,避免了投资者因T-2日卖出持有股票而无法参与新股申购等不合理情况。
调整后的市值计算方式,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可以参与申购,其持有市值同样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市值。
同时新颁布的网下发行实施办法明确网下投资者参与上海市场首发新股网下发行,须持有1000万元以上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市值计算规则与网上发行相同。明确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证券业协会还发布了修订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还同时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IPO配套措施正式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