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亚投行中国到底占多少份额
股权30.34%
投票权26.06%
B. 亚投行多少的股权由亚洲国家持有
亚投行的法定资本为1000亿美元,中国初始认缴资本目标为500亿美元左右,中国出资50%,为最大股东。各意向创始成员同意将以国内生产总值(GDP)衡量的经济权重作为各国股份分配的基础。2015年试运营的一期实缴资本金为初始认缴目标的10%,即50亿美元,其中中国出资25亿美元
C. 亚投行创始国分别注入多少资金
亚投行是由中国倡导、专为亚洲量身打造的多边基础设施开发性机构,总部将设在北京,法定资本为1000亿美元,初始认缴资本为500亿美元。就出资比例而言,各意向创始成员将以国内生产总值衡量的经济权重作为各国股份分配的基础。据了解,在亚投行注册资本1000亿美元中,初步分配是中国出500亿,占一半份额,25%给区域内其它成员国,25%给英国等非亚洲成员国;随着参与成员国增多,下一阶段中国持股比例还会逐步稀释降低。
D. 亚投行中国占百分之几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中国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26.06%。
《协定》确定亚投行的法定股本为1000亿美元,分为100万股,每股的票面价值为10万美元。初始法定股本分为实缴股本和待缴股本。实缴股本的票面总价值为200亿美元,待缴股本的票面总价值为800亿美元。
《协定》称,域内外成员出资比例为75:25。经理事会超级多数同意后,亚投行可增加法定股本及下调域内成员出资比例,但域内成员出资比例不得低于70%。域内外成员认缴股本在75:25范围内以GDP(按照60%市场汇率法和40%购买力平价法加权平均计算)为基本依据进行分配。
《协定》称,目前总认缴股本为981.514亿美元,原因是个别国家未能足额认缴按照其国内生产总值(GDP)占比分配的法定股本。中方认缴额为297.804亿美元(占比30.34%),实缴59.561亿美元。
对于投票权,《协定》明确,亚投行的总投票权由股份投票权、基本投票权以及创始成员享有的创始成员投票权组成。每个成员的股份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亚投行股份数,基本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12%,由全体成员(包括创始成员和今后加入的普通成员)平均分配,每个创始成员同时拥有600票创始成员投票权,基本投票权和创始成员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比重约为15%。
《协定》称,按现有各创始成员的认缴股本计算,中国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26.06%。但随着新成员的不断加入,中方和其他创始成员的股份和投票权比例均将被逐步稀释。
E. 亚投行股权为什么以gdp分配比例的基础
官方消息明确,亚投行的股权分配将以GDP为基础,其中亚洲成员的股权占比可能在70%到75%之间,亚洲以外国家分配剩余的25%到30%股权。这意味着中国成为亚投行第一大股东基本已成定局。当然,随着成员国数量增加,每一个国家的股份比例都会下降,中国也不例外。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不仅将夯实经济增长动力引擎的基础设施建设,还将提高亚洲资本的利用效率及对区域发展的贡献水平。基础设施投资是经济增长的基础,在各类商业投资中潜力巨大,增长带动力强。
中国所以发起组建亚投行这个专为亚洲量身打造的基础设施开发性机构,目的主要是从亚洲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现状考虑的。因为,中国、日本、韩国等国家,正是通过基础设施的大力改善,才获得了快速发展的机会。尤其是中国这样的发展中人口大国,如果没有基础设施先行,经济发展是不可能出现这样的巨大变化的。而从亚洲国家的现状来看,印度、印尼等国家,都在基础设施方面严重滞后,这已严重拖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后腿。如果亚投行能为这些国家提供比较充足的资金支持,那么,这些国家的基础设施条件就会很快得到改善。
F. 亚投行国际股东民间资本还在在签单吗
亚投行国际股东是以国家名义加入的。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签署仪式今日在京举行。亚投行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财长或授权代表出席了签署仪式,其中已通过国内审批程序的50个国家正式签署《协定》。
这些国家分别是: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孟加拉国、巴西、柬埔寨、文莱、中国、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冰岛、印度、印尼、伊朗、意大利、以色列、约旦、哈萨克斯坦、韩国、吉尔吉斯斯坦、老挝、卢森堡、马尔代夫、马耳他、蒙古、缅甸、尼泊尔、荷兰、新西兰、挪威、阿曼、巴基斯坦、葡萄牙、卡塔尔、俄罗斯、沙特、新加坡、西班牙、斯里兰卡、瑞典、瑞士、塔吉克斯坦、土耳其、阿联酋、英国、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其他尚未通过国内审批程序的意向创始成员国见证签署仪式。根据《协定》规定,此次未签署协定的意向创始成员国可在年底前签署。
G. 亚投行股东排行榜为什么没有法国
有法国的,只是其股东排名未进入前五位。
亚投行前五大股东(按资本金排序)依次为:中国、印度、俄罗斯、德国、韩国、澳大利亚。其中韩国和澳大利亚并列第五。
H. 亚投行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所占成员分布席
一开始是中华民国、法兰西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
后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中的五位创始成员国,是二战期间反法西斯同盟国中的4大国和参加反德同盟的法国(反德同盟为反法西斯同盟的前身)。《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明文规定:“中华民国、法兰西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1971年,中华民国的席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代替。1991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席次为俄罗斯联邦所代替。
以后的《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个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备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