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人代表是大股东,可以免除小股东在公司里面的职务吗
这个每个公司法有不同规定,看一下你们公司的公司章程是怎么规定的,因为公司章程是你们公司的宪法,诸如机构设置、议事规则、内部高管薪酬的决定、股东分红等等都是由章程来规定的,搞清楚以后你才好决定如何处理。否则按公司法规定,如果由股东会来讨论决定,一般都是按表决权议事,也就是按股权来议事。
而你为劳动者,被免除职务,同样也需要有公司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有劳动合同的,公司要无故解除合同,同样需要赔偿。
② 股东在公司一般任什么职务
股东在公司任的职务没有定性,可以是任何职务,也可以不在公司任职,都是有可能的。
比如很多股份制公司,员工也持有公司股票,管理层也持有公司股票,都是公司股东。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③ 我是公司里的一小股东.大股东想我走,把我职务消了工资拿不到怎么办,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④ 中国公司职位名称怎么排的,从大到小
董事局(也叫董事会)2.董事长3.总经理(也叫执行总监)4.经理5.主管(或主任)6.组长(或科长、拉长、车间主任)7.班长8.员工管理层(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各部门负责人)
一般公司的话 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 总经理助理 秘书 人力资源总监 销售总监 生产总监 各个部门(如研发、稽核、宣传、质检等) 经理。
职位
职位(position),它是指机关或团体中执行一定任务的位置,即只要是企业的员工就应有其特定的职位,它是指在一个特定的企业组织中、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内、由一个特定的人所担负的一个或数个任务所组成,简单地讲,职位是指企业的某个员工需要完成的一个或一组任务的人,随着语义的拓展,职位也代表着职务。
⑤ 股东担任公司职务,在管理上有什么需要注意
股东们是没有权利直接过问公司的管理事务,要过问的话只能通过监事或监事会人员对公司制度、账务进行监督。
既然你们这5位股东都负责公司某一部门,个个独当一面的现状,那么从心理上,每个人把自己的股东角色与部门管理者角色分开,这关一定要过。否则在正常工作中会有很多麻烦和想不通的事情,本来很简单的管理问题,由于你们不是单纯的管理者身份,站在股东立场思考的话心理上会要求更多,那就麻烦了。最重要有什么矛盾都暴露在公司其他成员面前,你们不和,公司就没希望了。
你们5个人首先站在这家公司纯粹的股东角色上思考一下,如果公司这5个部门的负责人不是你们,而都是外聘人员,他们应该拥有什么权利?遵守什么制度?获得什么回报?你们就不能有任何区别的来要求自己。
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中,每个人仅仅是自己部门的负责人,严格遵守公司制度,与公司别的部门协调配合完成工作即可。
⑥ 股东职务如何分配。
这种股权分配方式会出问题的,
先考虑的不是怎么股东做什么职位,
而是说什么用股权控制公司
⑦ 股东职务如何分配
一、根据投资额占总注册资金的比例确定股权,根据股权比例或者协议中特别注明的方式进行利益分配。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三、1、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6、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7、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8、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9、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