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请问上市公司的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业绩预告,规定需要在哪个时间段内完成公告谢谢
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1月31日。
每年11月1日至来年1月31日之间,上市公司若复合下列两项条件之一,要对全年业绩进行预告。有条件的公司可以主动披露全年业绩快报(非强制性)。只有在上市公司全年业绩被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才必须披露业绩快报。
(1)上市公司一季报预报规定披露时间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上交所业绩快报的披露规定: 不做强制性要求。但是如果公司财务部门已经汇总完毕当期财务数据,只是因为审计或者年度报告未完成,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对外披露业绩快报。
深交所主板对业绩预告的披露规定 深交所主板上市的企业,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以下任意五类类情况中的一种: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 50% 以上,期末净资产为负、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 千万元的,应该进行业绩预告。如果不存在上述五类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则可以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② 上市公司一季度报披露时间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季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③ 上市公司中报年报披露时间一般是披露当天几点公布
事实上,上市公司在财报披露期间内任何时间都可以把财报上传到指定网站,专但如果上传属时间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财报虽上传而指定网站并没有显示,只能等到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给予显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季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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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④ 年报,中报,季报的法定披露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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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⑤ 中小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有何要求
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专》(2019年3月修订属)规定,上市公司应在4月15日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在7月15日之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在10月15日之前披露第三季度业绩预告,在次年1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业绩预告。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的,应按上述要求披露业绩预告。
⑥ 一季报最晚披露时间
根据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参考链接: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listed/stock/P020190228665756581243.pdf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main/listing/stock/c/c_20190430_4801807.shtml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tib/listing/c/480180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