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中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股东诉讼
股东诉讼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两种类型。 其中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认为公司、公司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损害其合股东法权益而提起的的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的范围相当广泛,即涉及到公司法,也涉及民法。所有以股东身份直接提起的诉讼,均可归于股东直接诉讼的范围。该类股东诉讼的被告既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可能是公司组织成员以外的第三方。在有些诉讼中,公司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可能成为负有连带责任的共同被告。常见的股东直接诉讼包括:股东身份确认之诉、股权比例确认之诉、请求支付已决定的股利之诉、公司帐簿、股东会纪录、董事会决议查阅之诉、公司强制解散之诉、反对股东回购请求权之诉、对表决受托人之诉、股东协议之诉等。 如果说股东直接诉讼是对所有股东平等的加以保护的话,那么股东派生诉讼则主要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公司法上权利的配置以出资或持股的比例为基础,极有可能出现大股东滥用权利而欺压小股东的情况,而如果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制度上的有力保障,那么很可能整个的公司制度最终将陷于瘫痪。我国公司法为顺应现实需要,增设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并以此做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或者客观不能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或者利益相关者为了公司的利益,依照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害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派生诉讼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在讼因上有所有不同。直接诉讼是股东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派生诉讼是认为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权利,从而间接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造成公司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公司机关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收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提出请求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情况紧急,公司股东也可直接提出派生诉讼。 为防止恶意股东滥诉妨碍公司业务,扰乱生产经营,公司法对可以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资格做了一些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可提起派生诉讼,而股份公司的股东则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方能提起派生诉讼。 派生诉讼不仅可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认为其他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公司不为追究时,也可遵循派生诉讼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派生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他人侵犯,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的目的并非直接为了自己而是试图通过保护公司的利益而间接达到保护自己利益目的,所以虽然派生诉讼是以股东的名义进行的,诉讼所获得的补偿或赔偿仍归于公司而不能由原告股东直接享有,与此相对应,由于派生诉讼具有公益性质,诉讼所获之补偿或赔偿应优先用于支付原告股东的诉讼费用。
② 关于公司上市的问题!假设公司没上市前有10个股东,各占10%的股份,上市后融来的资金不是这个10个股东的吗
如果你说的上市融资,指的是到股票市场上融资,那样,融来的资相当于是在股票市场上寻找更多的人投钱给你的公司,投钱之后,这些人也成了公司的股东,相应原有股东的股份就被稀释了,也就是占的股份比例减少了
按照规定,上市融资之后,流通股应该不低于总股本的25%
这些钱不只是这10个股东所有,而是所有股东共同所有
融资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相应融到的资直接转到银行账上,公司可以在证监会监管下正常使用
③ 上市过程中的劳动法律纠纷对公司上市有影响吗
重大诉讼事项是会影响到公司的。
企业上市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可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核部门及交易所申请上市。
根据《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条件为: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长沙离婚律师】www.hyjsls.com
④ 公司的重大事件中,如何理解“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专定程序属进行的、与上市公司有关、将对该上市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于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以后,法院依法撤销其决议或者宣告无效,就很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较大的影响。
⑤ 如果一个公司想上市,但是它的大股东是一个家族公司,那么它可以上市吗如题 谢谢了
可以,一下是上市公司特点,你说的那个公司符合以下条例就行。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为非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发行的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编辑本段]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度的,当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话,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里。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由于发展需要资金。上市就是一个吸纳资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场,设置一定的价格,让这些股份在市场上交易。股份被卖掉的钱就可以用来继续发展。股份代表了公司的一部分,比如说如果一个公司有100万股,董事长控股51万股,剩下的49万股,放到市场上卖掉,相当于把49%的公司卖给大众了。当然,董事长也可以把更多的股份卖给大众,但这样的话就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有恶意买家持有的股份超过董事长,公司的所有权就有变更了。总的来说,上市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1,得到资金。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卖给大众,相当于找大众来和自己一起承担风险,好比100%持有,赔了就赔100,50%持有,赔了只赔50。3,增加股东的资产流动性。4,逃脱银行的控制,用不着再靠银行贷款了。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众对公司的信心。6,提高公司知名度。7,如果把一定股份转给管理人员,可以提高管理人员与公司持有者的矛盾(agency problem)。坏处也有:1,上市是要花钱的。2,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机密。3,上市以后每一段时间都要把公司的资料通知股份持有者。4,有可能被恶意控股。5,在上市的时候,如果股份的价格订的过低,对公司就是一种损失。实际上这是惯例,几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时候都会把股票的价格订的低一点。 [编辑本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编辑本段]上市公司与普通公司有什么区别 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上市公司相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对财务批露要求更为严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挂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个国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证交所交易流动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他们的问责制度不一样 4、上市公司上市具备的条件是:公司开业已3年以上;其股本部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持有股票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最后,上市公司能取得整合社会资源的权利(如公开发行增发股票)非上市公司则没有这个权利。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点,如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投票参与公司决策等。 与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可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地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开上市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步骤。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几乎全是上市公司.
⑥ 请问一家公司上市有什么风险
风险1: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环境变动引发的风险。在现阶段通货膨胀的背景下,原材料、人工、水电气等出现普遍性价格上涨,也会导致企业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面临较大困难。从2007年开始,生产资料成本、管理成本和人工成本上升趋势明显,近两年上涨幅度更是不断增大。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国家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
风险2:过于激进的发展战略引发的风险。民营上市企业不断扩展生产能力和业务范围,做强做大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过于激进、不切实际的发展战略往往蕴含着较大风险,诸如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不足、企业管理不配套、资金紧缺等,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影响,甚至导致其陷入困境。
对于拓展经营范围、扩大产能引发的投融资风险,企业必须要有足够的预测,并使其在可控范围之内。防止冲动和盲目扩张,或许是最好的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3: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的风险。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民营制造业上市企业近年来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这与整个消费环境有着直接的关系。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不仅如此,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加上利益诉求的渠道更加丰富,企业出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很容易形成广泛影响,在较短的时间内就会对企业造成严重影响。
风险4: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不健全引发的风险。合理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模式,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行、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基础。我国90%的民营上市企业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模式为金字塔式股权结构,其弊端近年来愈加明显。
金字塔式的股权结构容易给企业带来风险和危机,也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近几年来,随着上市公司的日益强大,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过度追求个人利益而导致公司发生严重损失的情况层出不穷。
风险5:应收账款信用缺失引发的风险。近几年,民营上市企业出口业务竞争加剧,也由于国外进口商在中国贷款的困难,使先签单后付款的买卖成为一种必然以提高财务风险为代价的交易方式。这为应收账款的大量积压埋下了伏笔。
风险6:对外担保混乱引发的风险。企业作为担保人为其他企业在获得贷款过程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现象比较普遍。债权人在对债务人没有百分之百信赖的情形下,需要通过某种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而担保制度正好满足了这种需要。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担保一方面有利于银行等债权人降低贷款风险,另一方面可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稳定可靠的资金供需关系。但是,在实际运营中,作为担保人的企业也常常会面临一定风险,如果被担保企业到期没有按时还款,一旦进入法律诉讼阶段,将被卷入纠纷。有些企业因此会陷入担保怪圈和旷日持久的诉讼拉锯战,容易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另外,现在比较常见的是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当其中的某一家企业或某些企业发生经营问题和财务危机时,势必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殃及其它企业,导致关联企业整体出现困境。
风险7: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风险。随着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企业时刻面临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被竞争对手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尤其是加入WTO之后,我国企业遭遇了许多来自国外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高额的诉讼赔偿金使企业损失惨重。
目前,我国民营上市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主要体现为:(1)出口企业在国外遭遇知识产权诉讼。(2)定牌(指卖方按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和牌号)生产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
风险8:人力资源管理缺失引发的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人力资源风险是现阶段面临的比较突出的风险之一。对于民营上市企业而言,由于受过去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的影响,上市后随着规模扩张,特别是开展并购活动后,极易面临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风险。这主要表现为:
(1)企业并购导致人才流失风险。
(2)人才机制不灵活的风险。
(3)高管意外事件造成的风险。
风险9:合同履行违约引发的风险。违约风险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面临的一种风险,带有一定的普遍性。通过对305家民营上市样本企业2010年年报的分析发现,有48家企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其中违约风险占比最大,占54.17%。
风险10:研发或创新不足引发的风险。对于民营上市企业来说,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是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但是,我国许多民营上市企业却并不重视研发投入,纷纷将重点放在短期投资上,一旦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就难免出现问题。这方面的风险主要表现为:研究项目未经科学论证或论证不充分,导致创新不足或资源浪费;研发人员配备不合理或过程管理不善,导致研发成本过高、舞弊或研发失败;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不足、保护措施不力,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研发产品缺乏市场需求,不是“有用创新”,销售十分困难,导致企业遭受损失。
⑦ 进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有什么权利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相关权利:
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参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决议、监事会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管层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股东在向工商部门行使上述知情权,调取相关资料时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如股东证书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协助制作并出具。鉴于利害关系,股东不希望在查询工商档案资料时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请律师代理查询。隐名股东不适用证件查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为工商部门无法直接核实股东的真实身份。隐名股东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只有通过公司协助或者律师代理查询。
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解散公司请求权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2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第六章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原因),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
注意: 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过去在公司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的缺位问题。
直接索赔权
全名为对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赔权
当董事或者高管的个人行为对股东个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害,股东有权直接向董事或高管进行索赔。
优先权
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提议召集权
全名为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在非股东会的正常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⑧ 如果一个人有犯罪记录那么他名下有公司可以上市么
个人有犯罪记录的并不影响公司的上市。
公司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