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标单位的股东是另外一个投标单位的授权人违法吗
中标单位的股东是另外一个投标单位的授权人一般不违法。
2. 我通过比价中标,并实施该项目,快完工时甲方发现有另一个公司大股东也是我们中标公司大股东,我该怎么办
这个你不好办了
这已经涉嫌串标了
虽说不是你故意的
但他们就可以依据,两个公司都是一个大股东为由,停止你的合同,
现在你不管想什么办法,和甲方沟通,能将已经干完活的钱拿到就行,
3. 投标人是评审专家作为法人的公司的股东发起人,这种算是利害关系吗
属于利害关系。虽然没有中标,但是不能证明招投标程序不存在违反公正性的情况。当事人有权通过投诉要求重新招标。
4. 中标企业的联系人是另外一家投标企业的股东违反招标法吗
一家招标公司的法人又是另一家投标公司的股东能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存在关联嫌疑
5.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都是一个控股股东合法吗
我们先来看一看,供应商具备哪些条件会“被拒参赛”?《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可见,供应商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或采购人合理的特定条件的,则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补充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综上,均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关系的,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面对这种情况,应该作何处理呢?《实施条例》第九条给出了答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因此,如若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关系,依据上述规定,存在此种情况的相关采购人员应当回避,而供应商无需“退出比赛”。
另有业内专家指出,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关于“控股”现象实际上很难判定。如果是上市公司,可以从上市公司的公布信息中去查询,但评审的时候很难看出“端倪”。故此建议,对于有“控股”嫌疑的供应商或采购人,要作为特别对象,查找相关资料并作认真处理,依法行事。
6. 施工方中标后并开始施工,甲方发觉有一家公司和中标单位大股东为同一个人,怎么
中标单位的股东与中标单位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一个是法人企业,一个是个人。即使中标单位大股东在另外一家公司拥有较大股份,只要中标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履行义务,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7. 股权类项目中标的企业股东在出资额未缴足的情况下可否进场交易
答:在标的企业章程或《公司法》规定的出资额缴纳期限内,实缴出资额未达到认缴额的转让方,仍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转让方可以在转让前缴足出资额或将出资额未缴足的情形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明确披露,并明确由哪一方承接补足剩余出资额的责任。但是未在《公司法》或者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缴足出资额的股东,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在补足出资额前不能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