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人与股东的关系
法人是企业的负责人,是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股东只是公司的资金投入者,股东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而一般的公司的法人都是由董事长(即股份持有最多的人)来担任的。法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是投资者,享有收益等权利。在跟其他公司签合同时,只有企业法人签字才有效。
股东与法人区别如下:
1、法定代表人承担经营中的责任,股东承担的是出资的责任。
2、法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是投资者,享有收益等权力。
3、一般股东只承担资金责任,而法人要承担所有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4、在跟其他公司签订合同时,只有法人签字才算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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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法人的定义不同:
1、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
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法律确认法人为民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❷ 和招标人有控股关系,但是法人不一样可以参加投标吗
是的,否则具有控股关系的投标人的投标均为无效投标。
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投标人首先取得招标文件,认真分析研究后,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实质上是一项有效期至规定开标日期为止的发盘或初步施组编写,内容必须十分明确,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所要包含的重要内容应全部列入。
为防止投标人在投标后撤标或在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招标人通常都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决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即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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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投标人规定: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❸ 有限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本质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金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2、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 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3、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他们最大的特点就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时,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需股东替公司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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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而构成的企业。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某些国有、集体、私营等经济组织虽以股份制形式经营,但未按公司法有关既定改制规范的,未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仍按原所有制经济性质划归其经济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
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该种类型是较为适用于创业的企业类型,大部分的投融资方案、VIE架构等都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设计的。
2、股份有限公司
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组成,公司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❹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有限责任”是什么意思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时,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需股东替公司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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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❺ 有限公司登记的法人及股东,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能否列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1、三补企业其具备外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条件诉讼应三补企业外投资者并列事共同承担责任
向外投资者送达律文书律文书送给三补企业代收
2、独资企业与劳者发劳争议列独资企业事应同注明投资自情况
3、非单位与劳者产争议其级单位列共同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级单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劳者与起字号体工商户产劳争议应营业执照登记字号事应同注明该字号业主自情况
按述原则业主与实际经营者致列字号实际经营者共同事
5、单位办新单位程新单位名义招用劳者发争议未办列该单位事;办立列该新单位事
6、用单位合并或立民事诉讼主体按民事诉讼主体合并与立处理原则确定用单位合并前发争议合并用单位作事;用单位立前争议立担立前单位权利义务明确由承受权利义务单位作事;明确立各单位共同列事
7、企业自歇业、视自歇业、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未经清算注销应列该企业事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列清算组负责诉讼代表;没清算组列清算义务诉讼代表
前款规定清算义务按企业同性质别确定即企业其主管部门;非公司制集体企业其办者或资者;型联营企业、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其投资者;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股份限公司其控股股东
8、招用尚未与原用单位解除劳合同劳者导致原用单位劳者、现用单位提起诉讼应根据用单位请求确定告原用单位请求解决与解除劳合同关问题劳者告;原用单位向劳者现用单位提经济损失索赔请求应劳者现用单位列共同告
9、建设工程施工程作实际施工自与其非招用劳者产纠纷劳者申请仲裁或起诉应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发包列诉或告并视案情需要施工自、转包、违包列诉或告、第三
❻ 我公司是项目公司的股东之一但不控股,项目公司发标,我方能够中标这个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不合规谢谢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因此,作为项目的股东,你公司参加投标的行为是无效的,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