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资金证明3个亿办理费用
资金证明3个亿办理费用
(1)时点证明:出具证明前某个时点的存款余额(只证明昨日及之前余额,不正明当日余额)或某一时期的存款发生额;(2)时段证明:出具证明时在我行有在以后某个时点前(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不可动用的存款余额。请您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开立相应的存款证明操作所需材料:企业客户需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原件3.税务登记证正本原副原件4.开户许可证原件5.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6.公司一套基本户章(公章、法人章、财务章)7.个人客户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8.企业客户一般3--5个工作日9.个人客户一般1个工作日
❷ 企业资金证明怎么办理,办理企业资金证明需要材料
企业资金证明办理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原件
3、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开户许可证原件
5、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
6、公司一套基本户章(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资金证明简介
资金证明根据时效分有两种类型,“时点证明”和“时段证明”。“时点证明”:指截止某日某时点,某指定帐户存款余额。“时段证明”:指某日起至某日止,某指定帐户存款数。“时点证明”银行没什么风险,可随时提供服务,一般只要当天不要取款就行。作用是确定某一“时点”有多少钱。“时段证明”略复杂些,如需开具未到期资金证明,则需办理“不得提取支取”登记手续并办理帐户余额冻结后才行。作用是确定某一“时段”有多少钱。
办理时限
一般3--5个工作日。
❸ 资金证明主要做什么用
资金证明的主要作用:
1、可以证明资产来源。
2、自费留学作为资金证明出示给学校。
3、签证时出示给签证官以证明自己的经济能力。
注:银行资金证明根据时效分有两种类型,时点证明和时段证明。时点证明指截止某日某时点,某指定帐户存款余额。时段证明指某日起至某日止,某指定帐户存款数。时点证明银行没什么风险,可随时提供服务,一般只要当天不要取款就行。作用是确定某一时点有多少钱。
时段证明略复杂些,如需开具未到期资金证明,则需办理不得提取支取登记手续并办理帐户余额冻结后才行。作用是确定某一时段有多少钱。资金证明本身没有任何价值,不能做质押物,仅仅证明某帐户某时有多少钱。
(3)集团客户资金证明总额扩展阅读:
资金证明包括的内容:
一、经济证明:
1、担保人在递签日前存款历史达到半年以上存期的定期存款单或存折复印件(包括存折封面)以及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原件。存款证明会冻结存款3至6个月不能支取。如果定期存款在近期内转存而来,请提供相应的存款利息清单并提供原起始存单或存折件。
2、材料为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资金担保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复印件、现金或存款、入学通知书、学校名称要求中英文,注意:贷款期限(与课程长短一致)用途为留学贷款,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二、收入证明:
1、资金担保人的收入证明原件、用公司抬头信纸、列明职务、工作年限、年收入、近五年详细收入、地址电话(如信头纸上无或与信头纸上不符)加盖财务章和公章、个人完税证明、负责人签名、有名片则附上一张名片。(申请人若已工作,也需提供收入证明)。
2、如果担保人为企业的法定/股东,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人提供公证件,股东只需提供复印件;公司税单复印件(近三个月);公司近两年财务报表复印件;若持股份,提供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
3、如果有额外房产和租金收入,请提供所有房产证复印件和相应租房协议公证件原件。
❹ 代出2亿企业资金证明需要多少钱
代出2亿企业资金证明需要多少钱?
(1)时点证明:出具证明前某个时点的存款余额(只证明昨日及之前余额,不正
明当日余额)或某一时期的存款发生额;
(2)时段证明:出具证明时在我行有在以后某个时点前(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不可
动用的存款余额。请您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开立相应的存款证明
操作所需材料:企业客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原件
3.税务登记证正本原副原件4.开户许可证原件
5.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6.公司一套基本户章(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7.个人客户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8.企业客户一般3--5个工作日
9.个人客户一般1个工作日
❺ 资金证明怎么开呢资产证明如何证明
资产证明是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所拥有资产价值的证明文件。由专门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尺度进行评定估算后出具的证明文件。
直接去四大国行就可以开。内容如下:
经济证明
(1)担保人在递签日前存款历史达到半年以上存期的定期存款单或存折复印件(包括存折封面)以及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原件。
注意:国债、股票、基金和理财产品不认可,(如果银行能为您的活期存折开具存款证明,该折内半年以内的最低点也可用作担保金)
存款证明会冻结您的存款3至6个月不能支取。
如果定期存款在近期内转存而来,请提供相应的存款利息清单并提供原起始存单或存折件。
如果定期存款历史不到半年,请申请留学贷款:
(2)材料为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资金担保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复印件、现金或存款、入学通知书、学校名称要求中英文,注意:贷款期限(与课程长短一致)用途为留学贷款,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❻ 资金证明是怎么回事,
资金证明怎么开1.中国工商银行是受到认可的金融机构,最好存款半年以上。
2.担保金的数额,根据你的具体学费来预算。
在拿到美国大学录取通知时,美国大学会要求学生出具一份足够负担第一年学费及生活费的存款证明。其次是学生签证时,需要向签证官提供一份金额足以负担学生在美国求学期间学费和生活费的存折或存单。
一般来说,本科生需要准备60万-100万元人民币不等,研究生一般为30万-60万元人民币。如果存期不够,那就要看家里的整体资金状况和父母的工作情况,综合家里各方面的情况,然后要想好怎么和签证官解释资金来源,因为美国是面签,所以怎么和签证官沟通是最重要的。签证前去开 去开证明的时候存够28天就可以了 也就是说你去要去签证的时候你的银行里要有28天的存款历史 给一份就行了 要翻译件 但是存款证明一般的银行都会是中英文对应的 就是章子是中文的 那你就得把英文抄下来 把章子翻译出来 而且英国的东西比较特殊 要求翻译人署名 还要有证书和编号 工作单位 公章 也就是说你自己翻译的不行 得找翻译公司等机构翻译加盖公章
你那个是法人代表,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什么问题都不能说明,在职证明要开你母亲担任的具体职务比如总经理,董事长等等,以及收入证明就可以了。是不是法人代表根本无所谓的,如果是私营企业要看股东出资情况才可以。有一个股东出资表的
是必须要在申请签证前28天去银行开存款证明还是说只要存期超过28天,然后在申请前开存款证明就行了?还有,到时候存款证明要交几份给领事馆啊?要翻译么?谢谢各位啦~~~~~~~资金证明在银行开,但必须是定期的才能开,中英双语,一般每笔手续费20元(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❼ 公司的资金证明怎么写
银行资信证明
我行客户XXXXX公司,法人代表:XXX,法定地址XXX,特向贵方提供投标人的以下信息供参考: 投标人名称:XXXXX公司 成立时间:XX年XX月XX日 经营方式:XXX (例如:民营企业) 该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以来,未曾有违章违规行为,资金运行正常,资信信誉良好,无不良信誉记录。 特此证明 中国XXX银行XX支行 XX年XX月XX日(年月日必须大写遇到0时用O代替 银行资信证明业务 【功能介绍】 我行接受客户申请,在银行记录资料的范围内,通过对客户的资金运动记录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对外出具资信证明函件的形式,证明客户信誉状况的一种咨询类中间业务。我行为客户办理资信证明业务分综合资信证明及单项 / 多项证明。 综合资信证明指我行对客户在银行的记录资料作较全面的描述并对该客户信誉状况进行评价的证明文件。 单项 / 多项证明指我行对客户在银行记录的各单项资料与往来情况的证明文件,一般不包括银行对客户的评价。单项 / 多项证明主要包括存款余额证明、授信额度证明、抵质押证明及开户证明等。 【业务特点】 资信证明业务主要用于客户在商业交往中自我……【全文阅读】
❽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10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第六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状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
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各级行应当指定部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
第九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应当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当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
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实行客户经理制。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应当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 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包括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各类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当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证件、实际控制人及证件、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大诉讼情况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等。
必要时,商业银行可要求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力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反映出来。调查人员应当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跨国集团客户在境内机构授信时,除了要对其境内机构进行调查外,还要关注其境外公司的背景、信用评级、经营和财务、担保和重大诉讼等情况,并在调查报告中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对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被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当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二)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
(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
(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七)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后的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并把重大变化的情况登录到全行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条 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暴露后,商业银行在对授信对象采取清收措施的同时,应当特别关注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有多家商业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之间可采取行动联合清收,必要时可组织联合清收小组,统一清收贷款。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总行每年应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作一次综合评估,同时应当检查分支机构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商业银行每年应至少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一次相关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商业银行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能够有效识别集团客户的各关联方,能够使商业银行各个机构共享集团客户的信息,能够支持商业银行全系统的集团客户贷款风险预警。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当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当及时将授信总额、期限和被授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做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
第二十七条 银监会建立大额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统计和风险分析制度,并视个别集团客户风险状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各商业银行之间应当加强合作,相互征询集团客户的资信时,应当按商业原则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查询协助。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必要时应当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意见。 第三十条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