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新公司法哪一年的
据最近(2013年)新出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成立做出了新的规定,包括注册资金,注册程序,公司股东等方面。现在就来讲下今年新出来的公司法的一些特点。一: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资本,1: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均采折中授权资本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这一规定在于既保证启动资金的投入,又避免资金闲置。2:需要完善股份转让制度,新公司法第73至76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包含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对公司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和股东资格的继承等。二:该法律规定实股东的知情权,新法第44条授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还有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三:公司法规定要强化监事职权和完善监事会制度。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四:要放松管制和鼓励公司自治,新公司法中提到需要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增加10处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新公司规定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决定公司自己的事情。至少有八个条款都是放给公司自己来决定的。如自然人股东继承人可否继承股权,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表决权的行使,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和对于其他股东对外转让出资时的优先购买权等。五:可以突出平等和国企与民企一视同仁,今年的法律中取消了许多对国企的一些特别规定,在公司法中删除了所有有关国有控股或者是国有投资公司的特权。以及删除了原来公司法中第四条关于国有公司的公司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这样的规定,删除了所有政策性或者宣誓性的文句,大多数没有法律责任来伴随的规定已经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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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的公司法是否有规定,股东可以约定股权比例
股权比例是根据股东各自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计算出来的,股权比例是不能约定的,但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约定表决权、分红权的比例,可与股权比例不一致。
3. 新公司法关于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其相关责任问题。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新公司法:公司股东一定承担有限责任吗
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任。
股份公司以认购的股份数为限对公司负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那么,在例外情况下,在股东破坏公司财产独立性的时候,股东需要对企业的债务负例外的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